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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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预警级别及响应

  

(一)预警级别

  根据《平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

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二)响应级别

  按照《平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对应级别响应。

  1.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四、应急响应措施

  依据3个预警分级对应设置3个响应措施。

  1.接到黄色预警信息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各自然所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施工单位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各有关镇(街道)加强矿山面源管控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督促有关镇(街道)落实辖区内矿山企业进行厂区洒水抑尘,并保证砂石料堆防尘措施到位;

督促有关镇(街道)落实辖区内从事开采作业的矿山企业,停止矿区内爆破、开采、破碎等露天作业;

督促有关镇(街道)落实辖区内各矿山企业矿区及周边运输道路增加洒水频次1次以上;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施工区域增加洒水频次1次以上。

  2.接到橙色预警信息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督促有关镇(街道)落实辖区内各矿山企业增加厂区洒水抑尘频次;

督促有关镇(街道)落实辖区内各矿山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

督促有关镇(街道)落实辖区内各矿山企业矿区及周边运输道路增加洒水频次2次以上;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施工区域增加洒水频次2次以上。

  3.接到红色预警信息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督促有关镇(街道)落实辖区内各矿山企业立即完全停止室外采矿、加工、运输、销售等行为;

督促有关镇(街道)落实辖区内各矿山企业矿区及周边运输道路增加洒水频次3次以上;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施工区域增加洒水频次3次以上。

  各自然所在应急响应各等级时段,对未落实相关措施的矿山企业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施工单位,及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严肃查处,顶格处罚。

  五、预警解除

  接到平度市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后,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各自然所向各矿山企业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施工单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六、相关要求

  

(一)做好实施方案监督落实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由各自然所督促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应急响应,同时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镇(街道)落实辖区内各矿山企业应急响应。

各自然所在应急响应期间进行日报告,每天中午12点前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按要求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评估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二)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为贯彻落实《蚌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一步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地应对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明确重污染天气市级预警条件下我市环境保护各部门应急工作的程序和内容,结合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1、领导机构

  市环保局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孙逊,副组长:

陈运、徐蒂、凌云志。

成员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污防科、宣传法规科、市环境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环保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陈东鲁兼任办公室主任,苏凌寒、葛朝军、陆奇志为成员。

办公室具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实施等相关事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职责分工

  局污防科:

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措施,按照《蚌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督促指导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警响应级别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应急实施方案并通报启动应急预警级别,督促及时启动应急措施。

  局宣传法规科:

拟定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相关新闻报道通稿,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健康防护措施等信息。

  市环境监测站:

会同市气象台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的预测、预警及其变化情况的综合分析和会商,及时研判,提出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会商意见和预警级别,向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提供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调整响应级别及解除预警的意见。

  市环境监察支队:

依据市环境监测站的工作建议,提请市局主要领导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会议,确定启动级别报市政府应急办审批发布。

根据响应级别制定完善我市工业污染源限产、停产名单和制定重污染天气督查方案并组织落实对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监察,确保大气污染源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最大限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市环境信息中心:

加强对企业污染物外排口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在线监控,发现异常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县(区)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二、应急响应流程

  

(一)预报会商

  1、监测。

市环境监测站会同市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

  2、预报。

市环境监测站和市气象台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的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会商。

市环境监测站与市气象台建立联系会商制度,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人发起会商。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结合未来48小时内的气象预报情况,及时研判。

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提出启动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的建议和意见,以及预警的级别,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由市环境监测站及时报市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预警发布

  1、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在研判市环境监测站提出预警发布意见,认为符合《预案》规定的预警条件时,由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蚌埠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审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于当日提交市局领导审批后,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审批。

  2、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得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复启动预警的命令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联络员发出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

  3、局宣传法规科在预警启动后及时联系媒体,根据预警级别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大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倡导公众节能减排,绿色生活,宣传政府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4、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应按照预警级别结合各自的职责采取降低区域内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应急措施,并于每天下午16∶00以前形成工作简报,报送到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响应级别和具体措施:

  我市将重污染天气分为四级预警,IV级(蓝色)、III级(黄色)、II级(橙色)和I级(红色)预警。

  IV级(蓝色)预警:

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1)会同市气象局持续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及时发布我市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2)确定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

(《蚌埠市重污染天气限产、限排企业名单》见附件4)。

(3)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现场巡查,要求各排污单位加强设施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4)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区)环保部门和企业落实IV级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III级(黄色)预警:

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1)会同市气象局持续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及时发布我市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2)确定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开展现场巡查,严查各类燃煤设施、工业企业、大气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3)对市属重点大气污染企业进行现场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减排比例的措施。

(4)加强对企业污染物外排口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

(5)对各县(区)环保部门和企业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II级(橙色)预警:

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015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1)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持续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及时发布我市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2)对照确定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开展现场巡查,严查各类燃煤设施、工业企业、大气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3)对市属重点大气污染企业进行驻厂现场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比例的措施。

(4)加强对企业污染物外排口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控,发现异常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县(区)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5)由局领导带队,各科室人员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区)环保部门和企业落实Ⅱ级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I级(红色)预警:

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500以上,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在实施II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各项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全市除热电行业外,其它企业全部落实减排比例或停产措施。

(2)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区)环保部门和企业落实Ⅰ级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深入企业检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及时调度各成员单位采取应急措施和分析研判取得的效果;

向市政府、省环保厅报送重污染天气信息;

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报道工作,积极引导舆论导向,密切追踪舆情。

  三、预警变更与响应终止

  1、市环境监测站根据监测结果以及与市气象台会商情况,可以提前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的,按照上述预警信息形成、发布流程提请预警变更;

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预警条件以下时,按照上述流程提请预警解除和响应终止。

  2、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解除预警报告后,应立即向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提请应急响应终止、解除预警状态,经批准后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申请解除预警。

  3、应急终止、解除预警状态的报告经批准后,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成员单位和联络员通报,解除预警,终止应急响应。

  响应终止后,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编写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报告,按规定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送重污染天气信息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报告。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滨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稿)(以下简称《预案》),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对涉及本单位工作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制定本方案。

  二、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成立市环保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工作领导组”),由韩杰局长担任组长,韩广智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大气污染防治科、流域与应急科、监察支队、监测站、宣教中心为成员单位,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系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工作机构

  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气科,由祁少军担任办公室主任,监测站王俊荣、大气科王小鹏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承担局应急工作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措施,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汇总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三、响应流程

  当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时,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0分钟内通知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各相关科室及重点监管企业,启动应急响应,按要求落实各自职责。

  当接到预警解除信息时,按预警发布程序通知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相关科室及相关企业终止应急响应。

  

(一)监测预报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会同市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和气象台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和市气象台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的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与市气象台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市气象台预测到未来2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通报,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预报组负责人发起会商。

采暖期由市环境监测站发起每日会商(上午11:

00)。

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见附件1),于当日12:

00前报指挥部办公室。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下午15:

00增加一次会商。

  

(二)响应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1)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所负责的市属重点大气污染企业派驻厂员进行现场监管,督促企业按照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严格落实减排污染物15%的措施。

  

(2)监察支队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区)秸秆禁烧工作的督导检查,禁止秸杆焚烧和烧荒等行为。

  (3)监控中心负责,加强对企业污染物外排口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在线监控,发现异常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县(区)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4)由局领导带队,各科室人员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区)环保部门和企业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分组及检查内容见附件2、附件3)。

  2、Ⅱ级响应措施

  

(1)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所负责的市属重点大气污染企业派驻厂员进行现场监管,督促企业按照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应急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减排污染物30%的措施。

  (4)由局领导带队,各科室人员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区)环保部门和企业落实Ⅱ级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分组及检查内容见附表1、附表2)。

  3、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全市除热电行业外,其它企业全部落实减少污染物排放50%或停产措施;

局各督导检查组,加强对各县(区)环保部门落实Ⅰ级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深入企业检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分组及检查内容见附表1、附表2)。

  五、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局各督导检查及时对各县(区)环保部门应急响应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督导组领导审签后,于2日内报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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