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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宏观调控部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职责,都直接间接地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央银行不仅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同时,也是百姓的银行。
[县支行职能]
在新形势下,县支行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的宣传、传导和信息反馈,做好存款准备金、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日常管理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加强对“三农”、中小企业、扶贫开发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
2、推进辖内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支付结算与账户管理,改善农村支付环境;
做好国库业务和国库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人民币管理、发行库管理和反假货币工作,监测当地货币流通情况;
推进县域和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县域和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使县域和农村充分共享现代金融服务。
3、监测辖内金融运行情况,分析评估辖内金融风险,配合地方政府处置金融风险和突发性事件,维护辖内金融稳定。
4、努力推进金融改革和创新,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农村金融发展,加强地方金融事务协调,运用金融手段促进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及和谐社会建设。
5、根据授权,履行外汇管理职责。
[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采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求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方针和策略的总称,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
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我国现阶段执行的是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求总量适当、结构合理、汇率稳定、传导畅通。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主要运用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金融稳定]
金融是指有关货币、信用的所有经济关系和交易行为的总称。
金融稳定是指金融运行的一种状态,在该状态下,金融作为资金媒介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金融业本身也能保持有序、稳定、协调的发展,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保持协调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主要有:
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必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与金融监管部门共享监管信息,采取各种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
[金融监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新《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职能调整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转换为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
职能调整后,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职责依法保留必要的金融监督管理权力。
即直接检查权,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9种行为直接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
建议检查权,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特定检查权,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人民币管理与反假]
人民币是我国目前流通的法定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依法办理发行基金、金银和其它有价证券的保管、调运,负责损伤、残损人民币的兑换和销毁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是反假货币工作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组织金融机构开展反假货币宣传、培训和货币真伪的鉴定及配合执法部门打击制贩假币的犯罪活动。
禁止下列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人民币;
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故意毁损人民币;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反洗钱]
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为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积极推动出台《反洗钱法》,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体系;
成立了反洗钱局,负责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
组建了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等共同建立了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遇有以下情况,社会公众可向当地人民银行举报:
洗钱犯罪线索;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协助洗钱行为;
金融机构不履行反洗钱义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随意泄露反洗钱信息资料等。
[信贷征信管理]
征信在本质上就是信用信息服务。
“征信”的“征”可理解为“征集”,“信”可理解为“信用”,指专业化的征信机构为了满足从事放贷等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客户信用信息的需要,依法采集、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活动。
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是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和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
管理信贷征信业是人民银行履行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经国务院批准中编办“三定”方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外汇的收支、买卖、汇率、结算、市场等实施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是我国外汇管理的实施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结售汇业务、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与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并称中国人民银行的三大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涉及金融服务的业务主要有货币发行(现钞供应)、经理国库、支付结算和清算服务等。
[支付清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的行为;
清算是指各种支付结算行为最终的资金交割。
支付结算是商业银行为社会提供的一项基础性服务,包括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
清算是人民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的资金清算服务。
人民银行对支付清算的管理职责包括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清算系统、协调清算事项和提供清算服务。
居民个人如有汇兑、定期借记(代付水、电费等)、定期贷记(代发工资等)、借记卡等转账结算以及投资、理财需求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经理国库]
经理国库是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的重要职责。
国库是指负责办理国家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机构,是国家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库资金是维持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运转、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财力保证。
人民银行国库机构主要负责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监督管理预算资金的收纳、支拨、退付,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国债]
国债是以各国中央政府(或代表中央政府的财政部)为债务人,以国家财政承担还本付息为前提条件,通过借款或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的一种信用行为。
反映了国家与持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凭证式国债是指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通过部分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柜台,主要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及社会其他投资者发行的储蓄性国债。
其主要优点:
一是信用等级高,安全性好;
二是变现灵活,流动性好;
三是利息免税。
此外,凭证式国债是记名国债,如不慎遗失,可到原购买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第二部分
金融知识介绍
反洗钱知识
1.洗钱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所称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2.洗钱的过程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复杂的金融交易洗钱是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方法。
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主要是金融机构;
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
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
3.洗钱的危害
洗钱犯罪会对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发展造成巨大的危害。
一是使犯罪活动得以实现经济目的,并通过轻松掠夺的金钱,实现犯罪的恶性膨胀和恶性循环,破坏社会稳定;
二是扭曲了社会资源配置,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是动摇社会信用,对金融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四是干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危害国家经济安全;
五是严重损害社会公平,助长和滋生腐败;
六是使社会财富大量流失。
4.洗钱的手法
洗钱的手法包括现金走私、将大额现金分散存入银行、向现金流量高的行业投资、购置流动性较强的商品、匿名存款或购买不记名有价金融证券、制造显失公平的进出口贸易、注册皮包公司虚拟贸易、设立外资公司、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入、购买保险、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匿名公司和利用银行保密法洗钱等多种手法。
5.反洗钱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监控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6.金融机构应该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主力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应履行四项义务:
一是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设立组织机构义务;
二是了解客户义务;
三是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义务;
四是保存记录义务。
7.社会公众与反洗钱
反洗钱工作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社会公众应该关注和了解反洗钱的知识,遵守反洗钱的法律法规,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同时可以对下列行为进行举报:
(1)有关通过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线索;
(2)金融机构不履行反洗钱义务;
(3)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协助洗钱行为;
(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随意泄露反洗钱信息资料等。
8.哪些行为构成“洗钱罪”,应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这样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
征信知识
1.什么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日常运行和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承担。
该数据库采集、保存、整理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本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其他法定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2.什么是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提供的关于个人信用记录的书面文件。
目前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产品,它系统全面地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
3.个人信用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一是告诉商业银行“您是谁”,即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提醒您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准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时更新您的基本信息,以便商业银行对您做出快速、准确的判断。
二是告诉商业银行您的信用历史。
包括个人贷款信息(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记录等),信用卡信息(信用额度、还款记录等),为他人贷款担保的信息(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实际贷款余额等)。
三是查询记录,即哪些机构于何时进行过查询。
随着该数据库建设的推进,还将采集其他领域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例如社保、住房公积金、法院民事判决、欠税以及水、电、燃气、电话等公共事业缴费欠费等信息。
4.个人信用信息是对外公开的吗?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按照现行法规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信息只向本人及本人的贷款银行提供,不对社会公开。
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
(3)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
(4)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管理;
(5)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
除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管理以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对个人信用记录的所有查询情况,包括查询人员、时间等,该数据库都实时记录。
5.个人信用报告如何影响个人信用活动?
个人信用报告对个人最大的好处就是为个人积累信用财富,方便个人办理信贷业务。
目前,个人在申请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为证明自身的信用状况,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提供很多材料、办理很多证明,费时费力,还须抵押担保,很多情况下可能因某种原因而得不到贷款。
拥有个人信用报告以后,相当于建立了一个个人的信用档案,每一次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和信用卡透支额,每一次按时支付水、电、燃气、电话费等,都将记录在信用报告中,为您积累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是笔无形的财富,可以用作向银行借款的信誉抵押品,为个人方便、快捷地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提供帮助。
6.如何拥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1)尽早建立个人信用记录。
简单的方法就是与银行发生借贷关系,例如可以向银行申请信用卡或申请贷款。
这里要澄清的一个概念是:
不借钱不等于信用就好。
因为没有借贷关系,银行就失去了一个判断您信用风险的便捷方法。
(2)努力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关键是要树立诚实守信的观念,及时归还贷款及信用卡透支款项,按时交纳各种费用,避免较长时间的拖欠。
否则,不良行为就会如实反映在信用记录中,对个人信用形成不良影响。
(3)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
由于一些无法避免的原因,如输入错误等,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
一旦发现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内容有错误,应尽快联系提供信用报告的机构,及时纠正错误信息,以免使自己受到不利的影响。
利率知识
1.什么是利率政策?
利率政策是我国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货币政策实施的主要手段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实施的需要,适时的运用利率工具,对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进行调整,进而影响社会资金供求状况,实现货币政策的既定目标。
近年来,利率调整逐年频繁,利率调控方式更为灵活,调控机制日趋完善。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作为货币政策主要手段之一的利率政策将逐步从对利率的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化。
利率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2.我国的利率工具主要有哪些?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利率工具主要有:
(1)调整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包括:
再贷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所采用的利率;
再贴现利率,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票据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所采用的利率;
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支付的利率;
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准备金中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水平的部分支付的利率;
(2)调整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
(3)制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
(4)制定相关政策对各类利率结构和档次进行调整等;
3.什么是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是指中央银行放松对利率的管制,将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根据各种市场因素(主要是资金供求关系),通过一定的定价机制自主地确定资金价格。
4.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开放金融市场的需要,人民银行将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存款先大额长期、后小额短期的基本步骤,逐步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
5.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进程
自1996年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式启动以来,经过10年的发展,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并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1997年6月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
1998年、1999年人民银行连续三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增强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权。
2004年,利率市场化迈出重要步伐:
2004年10月29日,放开了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2.3倍,实行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
从2005年9月2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和完善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规则,活期存款由按年计结息改为按季度计结息;
允许金融机构自行确定除活期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的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为商业银行加强主动负债管理和业务创新、改善金融服务提供了有利条件。
从2005年12月1日起,《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正式实施。
新办法对享受教育储蓄利率优惠的条件进一步明确。
自2008年10月27日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应根据借款人是首次购房或非首次购房、自住房或非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等是否系普通住房,以及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等风险因素在下限以上区别确定。
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
对非自住房、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金融机构适当予以提高。
积极推进境内外币利率市场化。
2002年3月,人民银行统一了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
2003年7月,放开了英镑、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管理,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
2000年9月,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和300万美元(含300万)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
2003年11月,对美元、日元、港币、欧元小额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商业银行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在不超过上限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反假人民币
1.什么是假人民币?
假人民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2.发现假人民币怎么办?
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发现他人持有少量假币,应劝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上交。
如果发现他人持有较多假币或有制贩假币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扣留假人民币,提供持币人的有关情况。
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向制贩假人民币违法犯罪行为展开斗争的有效措施。
3.非法持有、使用假人民币会受到什么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人民币是指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故意使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制造、贩卖、运输假币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