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出欠款协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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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出欠款协议Word格式.docx

公司总投

资为万元(其中甲方投资万元,乙方投资万元,丙方投资万元),债权

为元,负债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乙、丙方分别在本协议生效之日退出经营,店面由甲方一人经营;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即月,甲方必须付清乙、丙方退股款各,不兑息。

担保

人对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之前由于办理公司各项手续费用和装修、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

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由甲方一人承担,以后所有盈亏同样与乙、丙方无关。

4、甲方在未付清乙、丙欠款之前,如下家营利所得款项必须优先用于支付乙、丙方的退

股款。

5、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六份,三人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下无正文)甲方:

担保人:

月篇二:

退股协议书退股协议承诺书

前引:

《川湘小厨》为双方合伙开办的餐厅,现因双方达成协议由_________方接受独立

经营,其

合伙人__________选择退出股份。

以下条款是在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基

础上,经

双方同意达成的相关协议,双方必须遵从。

第一条:

合伙人信息合伙人1:

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

合伙人2:

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1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人2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

交接盘点及承诺情况

1.干货仓库盘点库存金额约为:

__________元;

酒水仓库盘点库存约为:

__

__________

元。

2.此次_________方退出股份,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_________方应付退出股份人

__________的金

额为(人民币计算)____________(大写:

)元。

3.________方要求应以现金的形式得到____________方给予退股金额_____________(大写)元,期限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

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

序进行。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

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

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合伙人及中间人各执一份,直到退出股份方拿到现金为

止,拿到

现金后返还此协议书给经营方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签字1:

____________,指纹印:

___________合伙人签字2:

___________中间人签字3:

_____________,指纹印:

____________生效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篇三:

曾焕柏与陈昌有合伙协议纠纷案曾焕柏与陈昌有合伙协议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07)赣中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焕柏,男。

委托代理人曾凡珍,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昌有,男。

委托代理人陈昌伟,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梁向阳,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曾焕柏与被告陈昌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进行了庭审理。

原告曾焕柏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凡珍、被告陈昌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

理完毕终结。

原告曾焕柏诉称:

1996年12月,原、被告及何利人、陈财生四人合伙经营茅坪钨钼矿,

何利人、陈财生先后退伙。

2003年何利人以合伙清算为由,向崇义县法院起诉,诉讼中法院

委托大余县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鉴定,帐目清算时间到2002年12月。

何利人、陈财

生退伙后,郭跃升加入了原、被告之间的合伙,郭跃升加入合伙时投入资金500万元(被告

收取)。

1999年10月21日,原、被告退出合伙,郭跃升补偿原、被告股金各4666666.70元

(均由被告收取)。

2004年陈财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股金,法院作出了判决,并已履行,

四人合伙帐务已清算完毕。

但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帐没有清算,原告几十次要求清算,但被

告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清算。

去年12月双方虽然清算了一次,但仍无结果,故原告诉至法

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伙经营茅坪矿应得款1626641.54元及利息,利息从合伙终止时

起(即退股给郭跃升之日起),按9‰利率计算。

还有债权1928648.52元仍属共有,另有应付款976111.90元(实际已不需要支付)共同承担。

被告陈昌有辩称:

原告称被告应支付给其1626641.54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原告与被

告及何利人、陈财生四人合伙经营期间,其未完全履行投资义务。

1998年7月16日退股后,

由于矿财务未能及时进行合伙财务清算,被告考虑多年的交往,临时安排原告做些事务。

告后与郭跃升合伙经营时,在原告的再三要求下,被告同意原告再次进行合伙,但其合伙股

金在1998年12月30日前,不足70万元,由矿财务人员入帐时间为准(临时借用货款除外),

原告的股金严重不足。

原告的投资股金需矿财务人员签收并由被告确认才能认可,否则不能

认定为股金。

因原告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未及时出资(大部分资金由被告出资),理应由被

告收回原出资股金(并非郭跃升的补偿款项)。

同时,原告在1999年10月21日至25日在被

告处借领了1203456元,2001年5月27日原告签字认可,不能说4666666.70元均由被告收?

4送猓

担。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曾焕柏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入伙协

议、收条2张,证明陈昌有收取郭耀升(原名郭成琅)入伙资金500万元,包括郭耀升交的

流动资金100万元。

被告对第一组证据里面的第二份、第三份的证据三性均不持异议,本院

予以确认。

被告对第1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其关联性

持有异议,本院认为,此证据能够证明当时的合伙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二、陈昌有收

条4张、合伙清算结果一份、贷款转让协议一份、借据一份、工行转帐归还249.8万元凭证

一份,退股协议一份,证明陈昌有收取郭耀升支付原被告股金及合伙收入计币9867041.55

被告第一份证据中400万元的收条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对其余三张收条均持

有异议,对28万多元、7.9万元、2300元的收条的三性均有异议,我有相反证据证明,收条

是我写的,但不是我收的款,他提供的是复印件,这三张收条的原件在我这匣锲诩涞目

魉?

515711.05元应由原合伙人共同承里,退回给我了,这是临时收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对第二组证据中的第2、3、

4、5、6份证据的三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三、1、崇义县法院(1999)崇民初字第

161号判决书(2003)赣中立终字第22号裁定书,2、大余县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

证明因为(1999)崇民初字第161号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认定中关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合法,

有效。

依据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证明原告依据该报告制作的表四、表五所列数据

真实,合法。

被告对证据1的三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的三性均持有异议,

本院认为,该报告已为生效(1999)崇民初字第161号判决所确认,本院对其证据三性予以

认定。

四、1、崇义县法院(2003)崇民一(杨)初字第34号判决书,2、资金用途说明书,

3、执行(2003)崇民一(杨)初字第34号的执行和解协议书,证明在陈昌有收取郭耀升股

金数目中,曾焕柏支取1203456元,曾焕柏代陈昌有支付给陈财生20万元,陈财生欠合伙企

业145785.31元已由陈昌有收回。

被告对证据1、2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证据3

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对其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确认,

对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20万元要有陈财生的签

字收条才能证明,没有他的签字不能证明陈财生收到了20万元。

五、曾焕柏费用支出票据,

证明曾焕柏支出金额为155252.41元,证明曾焕柏至今还承担银行利息,所以陈昌有应对欠

款承担9%利率的利息。

被告对证据中的137409.29元以及1万多元持有异议,本院不予确

认,对其它票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六、2002年3月24日的会议纪要,证明陈昌有

应该上交利润2万元,陈昌有要求承担经贸大厦的亏损是没有道理的。

被告以该证据超过举

证期限为由不予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已确认该会议纪要上是其签名,本院对其证

据三性予以确认。

被告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公证书,

证明陈昌有租赁茅坪钨矿。

2、协议书,证明陈昌有、曾焕柏、郭成琅合伙协议。

3、崇义县茅坪钨钼矿变更租赁人退股协议书,证明三人合伙退伙协议。

4、贷款转让协议,

证明三方转贷协议。

5、1998年7月16日崇义县茅坪钨钼矿股东退股协议书,证明曾焕柏、

何利人退股协议。

6、1998年7月27日股东退股协议(崇义县茅坪钨钼矿承租股东会议协议

决定),证明何利人退股协议。

7、1999年1月1日崇义县茅坪钨钼矿退股协议,证明陈财生

退股协议。

8、会议记录,证明陈财生、何利人退股的会议记录。

9、支付款证明,证明曾焕

柏已取款1203456元。

10、清算说明,证明631635.56元已剔除。

11、说明,证明631635.56

元可作费用支付。

12、收条,证明2万元已交水电局款与何雪昌的往来有关。

13、股东往来余额表,证明各股东往来余额。

14、利润表,证明经营期间的利润。

15、

资产负债表,证明经营期间的负债情况。

16、应收应付款明细表,证明应收应付款的明细帐。

17、货币资金明细表,证明财务人员现金和现金余额。

18、单据明细表,证明各股东交

有关单据到审计的部分明细表。

19、99年9月15日会议记录,证明退股的处理意见。

20、

借条,何利人借王礼芳款,证明何利人借王礼芳款并支取该款。

21、曾焕柏借款及往来帐,

证明曾焕柏已认可借款和往来帐的相关证据。

22、电费分期付款合同及进帐单,证明99年4

月20日前欠电费34.4万元和已交部分电费。

23、收条,证明交电费、付工行、农行利息等。

24、工行短期借款合同,证明借款200万元。

25、利息单据,证明借款及支付利息。

26、收条,证明支付陈国琅、刘云款项。

27、支付1999年1月1日到10月21日工行、

农行利息,证明工行、农行利息。

28、支付1999年1月1日-10月21日农信社利息,证明

支付农信社利息。

29、支付个体集资借款利息,证明个人集资及借款利息。

30、支付个人投

资及借款利息,证明个人投资及借款利息。

31、支付相关费用,证明支付相关费用汇总。

32、

支付相关费用,证明支付相关费用汇总。

33、支付相关利息、借款,证明支付相关借款及利

息。

34、(1999)崇经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收条,支付黄泽光案件费用,证明支付黄泽

光案件本金、利息、受理费。

35、茅坪电站结算清单、收条,支付电机投资及利息。

36、支付经贸大厦亏损。

37、崇义县人民医院住院预收药费临时收据,支付王

宗汉医疗费。

38、借条等,支付廖太祺借款等事项。

39、收款收据,支付国资局承租费及其

他收据。

40、曾焕柏应付个人款项,证明2004年7月欠款。

41、转帐支票,县国资局退回款,

证明该款已退回35万元,并进入何利人个人帐户,应付陈昌有35万元。

42、证明,证明陈

昌有已支付20万元给县水电局。

43、支付相关费用单据。

44、邮电业发票,证明购车款已付。

45、收条,证明收款及支付费用。

46、合伙清算汇总表,证明合伙清算。

47、四人合伙清算

决定,证明清算决定。

48、质押贷款合同书,证明贷款、担保、利率。

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

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合法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

个人租赁茅坪钨矿所签合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原告对证据2、3、4、6、7、8、9、11、

14、15、16、17、21、24、35、47、48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对证据5的真

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该协议为原、

被告与另一合伙人所签,未违反法律规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予以

确认。

原告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

认为,应以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报告为准,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原告对证据

12的关联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该收

条载明正式收据已交何雪昌会计,应以正式收据为准,故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

原告对证据13第一份证据的三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应以最后的会计鉴定结论为依据,本

院对其证据三性不予确认。

原告对第二份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8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单据中数据应以鉴定结论为准,本院对其合法性、关

联性不予确认。

原告对证据19、20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关联

性持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清算有关,与本案具有关联。

原告对证据22的真实性、

合法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对其关联篇四:

退股协议书退股协议书秦皇岛市有桥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出资方由陈万华出资90%,翟新华出资

10%,主要经营建材、防水保温材料,家具的销售等。

至2014年1月15日,公司现存货约

40万元,其中:

北戴河库房存货10万元;

昌黎县水岩寺场地存货15万元;

各种机械设备15

万元。

外欠本公司帐目有:

馁中东戴河客运站工地欠材料款10万元,红光北里板材安置房工

地欠材料款8万元,秦皇岛市归堤寨安置房工地欠材料款5万元,合计23万元。

按公司章程第七章第十条规定:

今有股东翟新华要求退股,公司由陈万华自己经营,合

伙经营期间盈利70万元左右,翟新华本人要求退回股金10万元,分红利润10万元,共计

20万元,剩余存货和外欠款归陈万华所有,以后公司与翟新华没有任何关系,经双方协商同

意以上条款。

特此协议,本协议一式二份。

股东签字:

秦皇岛有桥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见证人:

年月日篇五:

刘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刘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2009)郑民一终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微,女。

委托代理人刘睿,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啸林,男。

委托代理人张帆,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鹏,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微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

开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原、被告于2007年协商经营“华美达大酒店五层娱乐?

保娣直鹩?

007年7月

20日、2007年7月25日、2007年8月23日、2007年8月28日、2007年9月21日向被告

交付相关款项共计120万元。

2007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

一、甲

方(本案被告)负责与华美达酒店签订场所租赁合同;

二、乙方(本案原告)出资120万元

成为华美达大酒店五层娱乐场所股东,占该场所40%的股份;

三、甲方出资负责该场所的装

修、租金、工资、酒水、税收及相关一切费用,占该场所60%的股份;

四、甲方负责经营管理,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五、乙方在该娱乐场所经营期间不

承担任何相关债权债务。

六、该场所开业后,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股份分红每月不低于9万

元,每月五日前支付,如甲方未按期支付,需每天向乙方支付当月分红金额5%的滞纳金。

2008

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退股协议书》一份,原告退出“华美达大酒店五层娱乐?

钡木级ǎ阂弧⒓追剑ū景副桓妫┓秩喂布葡蛞曳剑ū景冈妫┩嘶?

30万元现金,本协议签订之

日起柒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200万元;

二、2008年3月31日之前,甲方另行支付10

万元;

三、剩余款项共计20万元甲方许可乙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在该娱乐场所免费签单消费

(按原价捌折计算),该项约定不因甲方在该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权变化而改变;

四、若甲方

违反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约定甲方继续履行该支付义务之外,还应承担违约款20%的违约金。

若甲方违反第三条约定,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剩余20万元款项的返还请求权,并支付2008

年1月18日之后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退股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于2008年1月4日退还

篇三:

合伙人违约责任书

根据《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号:

订立出本责任书.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甲方以下行为被定性为违约行为:

一:

甲方隐瞒车辆真实情况。

二: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

日期交付利息。

三: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付车辆维护服费。

四: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

交付停车费。

五:

甲方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乙方无法联系到甲方)。

六:

甲方因自身问题

如需合同展期(续期)必须书面向乙方提交申请。

七:

乙方从甲方逾期后刊登报纸通知起三

日内未得到甲方任何书面申请及书面回复。

甲方因违反合同号:

汽车借款抵押合同,甲方同意无条件协助乙

方办理,粤车辆变卖手续。

如甲方不主动协助,拒绝协助,或乙方无法通过甲方

合同提供的联系方式取得有效联系,乙方售卖车辆之后所发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甲方无条件

全部承担与乙方无关。

所有相关的售卖车辆后所有关法律上所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公告费,拍

卖费,律师费,执行费,民事赔偿,甲方同意无条件全额承担与乙方无关.甲方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以上内容,同意遵守以上所有条款,并同意本违约责任书内所需

要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

履行本责任书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交由深圳仲裁委员

会进行诉讼解决,诉讼期间乙方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费用,甲方同意全额支付.附注(共九条):

一、甲方需详细阅读本违约责任书内所有条款及违约责任书项内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签署违约责任前应详细阅读本违约责任书所有条款及细节后自愿签署。

三、甲方签署则表示甲方已详细阅读,理解并同意支付本合同所有条款及条款内所产生

的已知或未知的所有费用。

四、违约责任书项手写内容项与打印内容项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五、乙方通过登报通知方式限期通知甲方,限期内无法得到甲方书面有效联系乙方有权

出售抵押物。

六、乙方选择所登报纸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

七、《违约责任书》壹式贰份,甲乙各持壹份。

八、甲方从合同到期日起计算15日内如甲方拒交付利息及车辆维护服务费或者乙方无法

从甲方所留联系

方式联系到甲方,则表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将该抵押物出售或转让处理。

九、因甲方自身原因违反《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按合同约定出售抵押物,

甲方同意乙方以

主合同第三条,第1项,甲、乙双方认定评估价值出售该抵押物。

(以下无正文)---甲方已阅读并同意上述所有条款------乙方已阅读

并同意上述所有条款---

甲方:

乙方:

2013年06月第1页共1页篇二:

违约责任书违约责任书

出借人:

借款人:

在借款期间,若借款人及担保人预留给出借人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

生变化导致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而借款人明知还款义务和期限却不主动和出借人联系,

也不按期还款,最终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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