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广播电视台高清电视转播车设备采购项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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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头

摄像机脚架

切换台

矩阵系统

视音频周边模块(根据系统设计需要配置)

时钟系统

同步系统设备

信号质量检测系统

监视系统

硬盘录像系统

高清数字字幕机系统

系统

监控管理系统和网络管理系统

部通话系统

音频部分

视音频电缆和线缆接插头

底盘车体

高清录像机和高清摄录一体机

合同签订后天

、本项目包最高限价:

元;

包,预算资金包括投标人转播车系统建设、设备和材料采购、运输、保险、现场安装、调试、培训、验收、保修期的维护保养及所有相关税费等所有相应服务费用的交钥匙工程(超出采购预算的为无效投标)。

、本项目共分个包,潜在投标人可单独对任何个包进行投标报价,也可同时对个包进行投标报价。

但每个分包不得分拆报价,且要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

2.合格的投标人:

包:

()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投标人应为专业从事广播电视领域系统集成、产品制造或代理、销售的公司(需成立年以上)。

要求在国工商管理部门有效注册(注册资金≥万元)、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及相关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拥有专业的技术队伍,具有足够的经济及技术能力保证按照招标方提出的要求,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视音频设备安装调试;

()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主要产品生产厂家针对于本次投标活动出具的制造证明或的产品授权书(原件),必须提供厂家授权书的产品包括:

牵引头(底盘)、切换台系统、测试仪器、通话系统;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相应产品的销售业绩,财务状况正常;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在中华人民国注册,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万元(含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符合相应的经营围及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

()投标人须是所投主要货物(高清晰度演播室编辑录像机、高清摄录一体机)的制造商、生产商;

如非制造商必须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专项投标授权书(原件);

3.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及价格:

获取时间:

2012年3月22日至2012年3月28日每天(节假日除外),上午至下午;

获取地点:

市越秀区先烈南路号华泰宾馆之号楼四楼;

价格: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邮购须另加元人民币。

4.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递交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

递交时间:

2012年4月12日起;

递交截止时间:

2012年4月12日整;

递交地点:

市越秀区先烈南路号华泰宾馆之号楼四楼。

5.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及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6.兹定于下列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7.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递交投标文件以及参加本次投标活动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8.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地址:

市越秀区先烈南路号华泰宾馆之号楼四楼(平正招标采购服务分公司);

邮编:

联系人:

方小姐

联系:

传真:

电子:

采购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

小姐

地址:

市潮汕路号;

邮编:

传真:

2012年3月22日

第二部份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开标与评标…………………………………………………………

六、授予合同……………………………………………………………

一、说明

1.招标项目说明

1.1平正招标采购服务受委托代理的本次招标采购货物及相关服务项目。

项目背景及概况见《投标资料表》介绍。

1.2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2.定义及解释

2.1货物:

指投标人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提供的所有货物。

2.2服务:

指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所需的相关服务以及用户需求书中要求的其他服务。

2.3采购人:

见《投标资料表》所示。

2.4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中华人民国境的法人,本次招标对合格投标人的具体要求见本须知第条。

2.5采购代理机构:

平正招标采购服务。

2.6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是依法组建,负责本次招标的评标工作机构。

2.7日期:

指公历日。

2.8合同:

指依据本次货物及服务采购招标结果签订的协议或合约文件。

2.9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容的理解和解释。

2.10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电讯文件形式,既含手写、打印或印刷的文字资料形式,也包括电报、传真等通讯形成文件。

3.合格的投标人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国境注册的法人(《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的除外);

3.2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

3.3满足《投标资料表》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其它合格条件。

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4.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其来源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4.2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必须满足《投标资料表》的有关要求。

5.禁止事项

5.1采购人、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竞争。

5.2投标人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5.3除投标人质疑和投诉外,从开标之时起至授予合同止,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主动与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接触。

5.4《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事项。

6.事项

6.1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用户需求书、图纸、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资料,投标人获得后,应对其。

除非采购人同意,投标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将其用于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

开标后,应采购人要求,投标人须归还采购人认为需的文件和资料,并销毁所有相应的备份文件及资料。

7.投标人知悉

7.1投标人将被视为已合理地尽可能地对与其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所有影响本招标项目的事项,包括任何与本招标文件所列明的有关的特殊困难充分了解。

8.保证

8.1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交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投标费用

9.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提交投标文件以及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所有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构成

10.1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部份投标邀请函

第四部份合同书格式

10.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等。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各方面作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以书面形式对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予以逐项答复,并将此书面答复发送给招标文件的每个收受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但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所示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要求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并须为采购代理机构在限期前的答复留下适当的工作时间。

11.2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答疑会,解答投标人在此之前以书面或当场提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

11.3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需澄清的问题时,向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发送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11.4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该澄清和修改文件也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11.5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推迟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11.6投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发给的任何澄清和修改文件时,都应在收到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2.投标语言及计量

12.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投标人提供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12.2除非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及其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所有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投标文件的构成

13.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编排为三部份:

① 投标报价表;

② 商务响应文件;

③ 技术响应文件,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容:

()按本须知的规定填写的投标函、投标报价表;

()按本须知的要求出具的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按本须知的规定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而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按本须知的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对招标文件第三部份作出的书面响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建议书、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文件及图纸、商务要求等;

()投标人应参照招标文件第五部份的容要求、编排顺序和格式要求提供全面的响应文件。

14.投标函

14.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投标函。

15.投标报价

15.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对照投标报价表格式规定的填报容进行逐项报价。

15.2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投标有效期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除非《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投标价不是唯一的或不是固定不变的投标文件将被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5.3为方便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及评标工作顺利进行,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格式所示的软件制作投标报价表,但所有数据以签字盖章的书面报价表为准。

16.投标货币

16.1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在投标时必须用人民币报价。

17.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7.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份。

17.2投标人须提交,但不限于以下合格性证明文件:

(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投标资料表》要求的其它证明文件);

(2)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按招标文件第五部份格式提供,声明其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声明其是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并按《投标资料表》要求的年限申明其在经营活动没有重大活动和涉嫌违规行为);

17.3投标人须提交,但不限于以下明文件:

(1)投标人必须具有健全稳定的组织机构,并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包括设计、生产和服务等)能力(按招标文件第五部份提供的投标人简介格式如实填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投标人具有《投标资料表》要求提供类似货物的经验与业绩(按招标文件第五部份提供的格式填报《投标人业绩表》);

(3)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要求的年限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4)如果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颁授的有效代理证书以及为本次投标提供货物的有效授权(提供有效的代理证书以及按招标文件第五部份的格式出具《制造商授权函》原件);

(5)货物制造商应具有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五部份的要求提供说明;

(6)投标人应具有为本招标采购的货物提供长期的售后服务的能力,并按招标文件第五部份的要求提供说明和承诺,出具《服务承诺书》;

(7)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其信誉、资格、管理水平、生产许可等相关证明文件;

(8)如果《投标资料表》允许、且投标人拟将本招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分包)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按《投标资料表》的要求提交证明分包人合格的文件,且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如果投标人中标并将项目分包,其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8.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8.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包括在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作说明,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份。

18.2证明货物及相关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和实物,包括如下各项:

()货物的型号、规格;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如果《投标资料表》有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详细的合同项下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执行时间表及其实施措施,明确标注出影响合同执行的关键时间及因素;

()采购人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期间正常、连续地使用货物所必需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清单,包括其货源及现行价格。

()对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投标人逐条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已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

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货物的具体参数值。

()投标人的投标容与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要求有偏离时,无论这种偏离是否有利于采购人,投标人都应按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如实填写《与用户需求差异表》和《合同条款响应表》。

18.3投标人在阐述本须知第()条要求的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时应注意:

招标文件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19.投标保证金

19.1投标人必须按《投标资料表》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份。

19.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可以根据本须知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9.3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电汇等形式提交。

()用现金支票、电汇提交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收款人:

开户银行:

工行支行

帐号:

银行回单(原件或复印件)封装入唱标信封并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评标期间对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进行核实。

19.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9.5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本须知第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三十()天或在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原额退还(以先到的时间为准)。

19.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中标人按本须知的规定签订了中标合同;

(2)中标人按本须知的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

(3)中标人按本须知的规定支付了中标服务费。

19.7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签订合同;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按本须知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4)中标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按本须知的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

20.知识产权

20.1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国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份时,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该责任应由投标人承担。

20.2投标价应包含所有应向所有权人支付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有关费用及税费。

21.投标有效期

21.1投标文件应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21.2特殊情况下,在原有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而只会被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的有效期继续有效。

22.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22.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和《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副本份数,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2.2投标人应同时提交与投标文件正本容相同的电子文件一套(以光盘形式,文件格式采用目前最通用的、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办公软件制作),如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符时,以书面文件为准。

22.3投标文件正本须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

被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22.4投标文件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的签字人用姓氏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22.5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示需盖章及签名之处,投标文件正本均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投标文件的盖章人及签名人必须符合联合体协议有关授权的规定,并在投标人名称后加注“联合体”字样。

22.6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投标文件的正本复印而成。

22.7传真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3.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封套中,且在封套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23.2封套均应按以下要求标记:

()清楚注明“递交:

平正招标采购服务”

()注明: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文件”及“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3.3封套均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23.4如果封套未按本须知的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23.5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备有一个“唱标信封”,并将下列容单独密封入该信封,再将其封装于投标文件正本封套。

(1)投标函(从投标文件正本中复印);

(2)投标报价表(从投标文件正本中复印);

(3)投标保证金交付收据复印件;

(4)退保证金说明;

(5)折扣声明(如果有)。

(6)备选方案(如果本须知允许提交的话)

24.投标截止

24.1投标人应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且不迟于《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送达《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地点,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收件人:

24.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日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5.迟交的投标文件

25.1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6.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补充、修改。

26.3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7.开标

27.1本次招标采用一次性开标形式。

开标时,开启投标文件[正本]封套,唱出唱标信封的容。

27.2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和主持开标会,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请准时出席,并签名报到。

27.3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如有的话)、投标函、投标总报价、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投标备选方案(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话)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容。

除了按照规定原封退回迟到或撤回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

27.4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投标修改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容,评标时将不予承认。

27.5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由出席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28.评标委员会

28.1本次评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

28.2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交评标报告。

29.评标

29.1评标基本原则:

评标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进行。

29.2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投标人须知附件》中规定。

29.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从而可能影响其货物质量和诚信履约的,将要求该投标人作书面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9.4投标报价的校核及对其错误的处理与修正原则

(1)投标报价的算术错误修正

①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③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投标报价的缺项、单列项的处理

①对投标货物的关键、主要设备,投标人报价漏项的,作非响应性投标处理;

②对投标货物的非关键、非主要设备、备品备件及伴随服务,投标人报价漏项的,评标时将要求漏项的投标人予以澄清,但该澄清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将以其它投标人对应项的最高投标报价补充计入其评标总价;

③对非关键设备、备品备件及伴随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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