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案例期末复习docx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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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并反映A某曾向委托人索要报酬外钱财共“阴元,还反映A某向委托人要钱向审判人员行贿的事实,都有证据。
[问题]
A某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哪些规定?
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A某许诺将案件代理费的20%作为案件介绍费付给法官,违反了《律师法》第24条律师不得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2.A某自吹自己与审判长、院长都认识关系很好,并利用关系承揽业务,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9条律师办案之前和办案过程中不得宣传自己与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
3.A某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违反了《规范》第21条应当遵守出庭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履行职务有关的程序规定。
4.《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A某向委托人索要代理费以外的钱财20000元,违背了上述规定。
5.《律师法》第35条第4款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宫、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
6.对A某所犯的上述1-4项错误,应根据{律师法}第44条规定,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①给予警告或者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②没收违法所得。
若A的行贿行为属实,应依据《律师法》第45条规定,给予A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
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
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
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
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
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家乡。
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
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
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四.
甲、乙骑车并行。
遇一路口,乙忽然加速抢行左拐,将在左侧并行的甲撞倒。
致甲险被身后驶来的汽车碰上。
甲起身后,拉住乙责问,继而争吵。
引起众人围观。
此时,丙恰巧路过此处,见状上前相劝。
相劝中,乙乘机溜走。
甲即认为乙、丙相识,丙故意放乙逃走。
为此甲拽住丙不放,欲拉丙同去找交通警评理。
丙反复解释与乙并不相识,纯系劝解,均不能使甲相信。
丙怒,欲强行离去,甲仍不放,两人撕打起来,撕打中,甲被打倒在地,不能爬起。
丙正准备离去时,刚走数步,甲的两个儿子因邻居报信而赶到,见父倒地未起,甲次子即将其父扶往医院检查,甲长子则将丙打伤。
事毕经检查,甲被丙打伤致右臂骨折,须数月后方能复原,医药费、误工工资及奖金、交通费等花去千余元。
丙亦受伤,头部缝合七针,左手神经受损,致食指不能弯曲,需住院手术治疗,医药费、误工工资及奖金、交通费等花费两
甲之子欲状告丙伤害其父,追究丙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但甲因事后了解到乙、丙确不相识,且起因在乙,现既然将丙打伤,丙不来追究乙方责任,何苦再去生事,故不欲告丙。
甲之子不听,执意起诉。
在未征得其父同意下,来律师事务所请律师以其父名义代书诉状,但未讲其父是否同意起诉。
律师询问丙伤害甲的事情经过后,根据甲之子叙述的事实,为甲之子以甲名义代书诉状一份,但具状人签名处空缺。
事后,甲听从其子意见,在诉状上签名后送交法院。
数日后,丙出院,也拟诉甲,然丙尚未起诉时,却先接到法院送来甲的诉状。
丙即来到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代书诉状告甲,律师未同意。
丙又请律师代书答辩状和反诉状,反诉甲伤害,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现问:
1律师可否在未征得甲同意情况下,应甲之子请求,为甲代书刑事自诉状?
2丙要求律师代书诉状告甲,律师应否拒绝,为什么?
3律师可否为丙代书答辩状?
4律师可否应丙的要求为丙代书反诉状,为什么?
1可以。
2应当。
因丙所受到的伤害结果并非甲造成。
甲没有实施伤害丙的行为,丙不能诉甲。
3可以。
4不可以。
甲可以诉丙,因丙是伤害甲的加害人。
但丙不能反诉甲,因甲不是丙的加害人。
五.
未成年人赵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陆某致其死亡后自首,分析此案例。
1.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奸淫幼女罪
2.强奸致死结果加重犯
3.过失杀人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4.自首从轻减轻
5.未成年人14-18从轻减轻,
六.
刘某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一天,某单位领导李某找到刘律师,说明本公司因为经济纠纷想起诉另一家公司,但对于能否胜诉没有把握,因此对是否向法院起诉很犹豫。
刘律师让其简单介绍了一下该经济纠纷的情况,听完介绍后,对李某说,胜诉的把握很大。
李某还是很犹豫,刘律师就说,如果起诉,审理该案的法院院长是他的一个老同学,关系很好;
同时还许诺愿将该案所得的律师代理费10%作为案件介绍费付给李某,于是李某决定委托刘律师作其所在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起诉另一家公司。
刘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关系找到承办此案的法官,请他吃饭、娱乐,借此机会沟通案件情况,打探法官对此案的意见。
这时,此案的被告得知刘律师代理此案,找到刘律师提出也请他来代理此案,并给他很高的报酬,希望他尽力促成该案和解。
刘律师见有利可图,一口答应下来。
但案件情况显然对被告不利,刘某拿到了高额报酬,于是为被告出主意,为了能够在诉讼中占据优势以利压制原告逼迫其和解,必须双管齐下,一方面要给办案法官送礼求得支持,一方面在合同上作些手脚,在;
一个关键的问题上作一点修改,原告的合同原件就在自己手上,自己可以提供方便。
不久,李某找到刘律师说他们公司又有一起知识产权纠纷,听说某律师承办此类案件很有经验,希望刘律师帮忙介绍。
刘律师告诉李某,某律师只是徒有虚名,事实上是个不学无术的骗子,不如让他自己来代理诉讼。
问题:
请指出刘律师的哪些说法及做法是错误的,简要说明理由。
按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刘律师应受到何种处分?
(1)刘律师告诉李某法院院长是他同学关系不错,利用与法院的关系来承揽业务,属于不正当竞争。
(2)许诺愿将代理费的10%作为"
案件介绍费'
'
付给李某,属于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的方式承揽业务的不正当竞争。
(3)刘律师请法官吃饭和娱乐,是属于向法官请客送礼、变相行贿的违纪行为。
(4)刘律师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又接受被告的委托属于双方代理的违纪行为。
(5)刘律师指使被告向法官送礼是指使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
(6)刘律师告诉被告篡改合同是指使当事人作假证据,表明自己愿意提供方便是帮助作假证的违法行为。
(7)刘律师告诉李某,某律师徒有虚名,事实上是个不学无术的骗子,不如让他自己来代理诉讼。
属于以诋毁其他律师的方式来争揽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
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
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
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
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
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原告天南公司仍然想继续申诉,并就以下问题进行咨询,请予以回答
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
3.一审法院未依原告请求裁定被告停工是否正确?
为什么?
4.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为什么?
5.原告关于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
6.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
7.对于海北公司提出的反诉,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
8.天南公司已经认可增加的工作量,法院在判决中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
2.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正确,原告请求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因本案尚在审理中,合同是否解除尚无定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
4.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证据即使是秘密录音,其取得方式也是合法的,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形式有欠缺,应当双方签字。
5.不成立。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6.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7.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8.不能,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
2007年2月10H,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H,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
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若乙公司欲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请依据相关法律回答其所提出的以下问题:
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
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
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
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
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
1.不应当。
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
2.属于甲公司。
因为交付已经完成。
3.由丙公司承担。
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
因为属于不当得利
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
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甲在2008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
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
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
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
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
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
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
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
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待。
但是甲却交待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
2008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
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
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
甲携带烟酒逃之夭夭。
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请在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后,综合提出对甲的辩护意见要点。
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2.甲对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3.甲对男生的行为如何定性?
4.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何罪?
5.甲的行为那些可以定罪、哪些不可以定罪?
1.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而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且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3.构成拐骗儿童罪。
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属于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
4.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5.对于甲盗窃面包车、抢劫乙的巨额财物的犯罪行为可认定,但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综合以上情况及案件具体情况,辩护意见要点可以归纳为
1.甲的盗窃行为得以实现,被害人本人没有锁车为其提供了条件、自己有一定过错
2.被告人甲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诈骗罪和拐骗儿童罪依法不能认定,因而无罪。
十.
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
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
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
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在起诉前,三人向律师咨询以下问题,请予以回答: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
1.属于受案范围。
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直接影响到了具体经营者的利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或者回答,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具有原告资格。
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
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不属于。
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张小龙,男,16岁,系某中学在校学生。
该生由于经常打架斗殴,受到班主任老师赵军的多次批评,遂对赵老师怀恨在心。
一天,趁赵老师熟睡之机,持刀将其刺成重伤。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小龙提起公诉后,张小龙之父张大龙委托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为辩护人。
与此同时,赵军委托乙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为诉讼代理人,对张小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将张小龙的监护人张大龙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张大龙委托丙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为诉讼代理人。
张大龙为了解案情,通过其诉讼代理人杨某请主办该案的审判员乔某到明湖饭店“随便谈谈”。
吃完饭后,杨某又拉乔某到咖啡厅娱乐。
在娱乐期间,乔某告诉杨某,要减轻或免除张小龙的罪责,就需证明其精神不正常。
杨某将乔某的意思转告了张大龙。
张大龙通过熟人到精神病医院开出了“张小龙患有妄想型精神病”的证明。
杨某将这一情况通报了张小龙的辩护人刘某。
刘在会见张小龙时,将这一情况向其作了暗示。
张大龙怕被告人不理解其意图,又通过刘某带给张小龙一封信(刘某不知信的内容),指使其如何装精神病。
在法庭开庭前,张大龙的诉讼代理人杨某,因病重住院无法履行职务,解除了与张大龙的委托合同。
张大龙找到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李某,要求其为自己代理诉讼。
李某考虑到自己代理的是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而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调解,做双方的诉讼代理人,更有利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在征得被害人同意后,接受了委托。
但直到法院开庭前,一直忙于其它事务,对此案无暇过问。
该案中辩护人和各诉讼代理人哪些做法违反了哪些律师执业纪律?
按照
《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该案辩护人和各诉讼代理人分别应受到何种处分?
1杨某帮助委托人请乔某吃饭并娱乐,是一种变相行贿。
律师执业纪律规定,不得向审判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审判人员行贿。
2杨某将乔某的授意转告了委托人,并将伪造证据的情况通报了刘某,实际上指使委托人制造伪证。
执业纪律规定,不得诱使委托人制造、提供伪证。
刘某对制造伪证,听之任之,并暗示被告人,诱使委托人作虚假陈述,违反了执业纪律的上述有关规定。
3刘某为被告人传递信件,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关于不得为被告人传递信件的规定。
4李某同时作为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代理人,违背了律师执业纪律关于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代理人的规定。
5李某接受委托后,不尽职尽责,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关于不得对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的规定。
6根据《律师法》对于刘某、杨某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对于李某可给予警告或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十二、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
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
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
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
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
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贸。
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请回答张某咨询的下列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
1、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
2、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
3、能。
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4、由女子偿付。
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
5、不能。
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
6、不应赔偿。
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
十三.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
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
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
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
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
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