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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治理主体:

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GJ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治理职能的特别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经济活动主体:

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责任制度,也即我国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济治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

一般经济责任制:

是指由法律一般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法律不作规定的细节或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治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加以解决的责任制形式。

特别经济责任制:

是由个别章程、契约或专门法规来规定某种具体的责任制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体现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治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经济法体系是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是规范GJ干预经济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所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经济法的制定,是指GJ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GJ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经济法律责任指在GJ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经济法主体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否定性的经济义务。

经济法治理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治理职责的当事人。

经济法治理主体的职权也即决策、执行、检查监督、处罚等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经济职权和职责。

市场是指商品交换领域或者商品流通领域,它既包括商品交换的具体场所,也包括商品交换过程中所形成的买卖双方经济利益关系的总和。

市场规制又称市场监督治理,是指GJ治理机关依照法律给予的职权,根据一定的市场规则及法定程序,对市场进行监察、规范及操纵的活动。

市场规制法是指调整市场治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治理关系是指GJ在治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经济竞争是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利益最大化对一定的商品或劳务自由地进行生产、销售、购入活动,并进行一系列相关的市场调查,投资、宣传、售后服务,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纳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争取市场的行为。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纳符合GJ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市场失灵指利用市场法则的结果造成对市场进展的阻碍。

“政府失灵”是指,政府虽然可以采取措施弥补市场机能的不足,但是政府干预却未能带来理想的结果。

经济竞争法是指GJ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治理关系所产生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强制交易行为指公用企业或其它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斥其它经营者的行为.

违法搭售行为指经营者利用经济优势,违背相对人意愿,交易中搭售其它商品的行为。

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除搭售商品或服务以外,违背交易客户的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采纳假冒、仿冒或者其他虚假手段,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的表示、说明或承诺,从而获得交易机会,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商品混同指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营业主体混同指经营者在自己的营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造成与其他企业名称相混同,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是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虚假宣传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它手段,对反映商品质量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和其它好处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有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低价倾销行为也称为不当低价销售行为或舍本销售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者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

商誉是商品经济进展到一定阶段,社会对商业经营者的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质量以及与此相关的诸如资信状况、经营者个人名誉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

主要包括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两种。

诋毁商誉行为指经营者为了获得竞争利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进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垄断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凭借自身经济优势或超经济势力,对商品生产、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他性操纵(直至实行排他性独占),以牟取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

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横向协议:

指处于同一生产或流通环节的、经济水平相当的企业之间通过协议,以操纵企业经济活动的某一特定方面。

纵向协议

指处于不同流通环节的企业之间的垄断,如生产者与批发商、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等。

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操纵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适用除外制度,又称例外制度、豁免制度,是指GJ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秩序,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制度。

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得到保护时所带给消费者的利益(指权利和利益)。

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了解和掌握商品的真实情况和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

求偿权是消费者对其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结社权是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的权利。

获得教育权是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的权利。

监督权指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是指经营者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和实现消费者的生活消费需要的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上所指产品,排除了初级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由建筑工程形成的房屋桥梁、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以及军工产品。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如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等。

产品质量法指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治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由GJ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监督治理关系是行政机关执行产品质量治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产品质量责任关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在产品交换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等价交换性质的经济关系。

产品质量认证是由依法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依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工厂审查和产品检验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该产品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指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治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经过GJ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全面审核与评价,对于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质量治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

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特定标准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并推断合格与否的活动。

产品质量义务指依据产品质量法及GJ有关法律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必须作出的行为或者不得作出的行为。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纳的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广告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宣传商品或服务的有关信息传播,使广告主猎取利益的活动,即商业广告。

广告法指调整广告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比较广告,就是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法,指陈比较对象或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行政性广告审查,是指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公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公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的审查。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操纵。

宏观调控法,就是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经济总量平衡,就是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的平衡,这是社会经济运行保持协调状态的前提条件。

财政是GJ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别分配关系。

财政关系是GJ在取得、使用、受理资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政法就是GJ制定实施的、规范财政活动和进行财政治理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财政治理体制,是指划分ZY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GJ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GJ机关之间的财政治理职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

预算是经立法程序批准的GJ各级RM政府和实行预算治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GJ预算是GJ基本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ZY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是指实行预治理的GJ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的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与预算有关的部分。

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算关系是指在GJ预算收入、支出和进行预算治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预算治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GJ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GJ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

预算收支范围,是GJ财力在ZY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的具体形式。

预算编制,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制订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年度计划的预算活动,是预算法必须规范的主要内容。

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GJ治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税收是GJ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税法是GJ制定或认可的用以调整GJ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税收征收治理,是指税务机关为了贯彻执行税收法规,实现税收计划,协调征纳关系,组织税款入库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税务代理业务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托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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