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Word文档格式.docx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Word文档格式.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五)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调剂金的筹集和风险积累金的测算、提取、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自治区建设社保费财务核算以及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维护与完善;
(七)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的基础信息、企业人员构成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数据的汇总统计和制作《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手册》,对划拨、调剂给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的建设社保费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负责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义,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八条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自治区建设社保费收缴、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章、政策;
(二)负责所管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的收缴、使用以及有关财务报表的建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领用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进行管理;
(四)负责对划拨和自治区调剂给建筑业企业的建设社保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建筑业企业和进入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外埠建筑业企业的基础信息,企业人员构成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数据的收集、汇总和报送。
为进入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外埠建筑业企业制作《内蒙古自治区单项工程建设社保费管理手册》。
(六)负责对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代收站收缴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负责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义,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将违规行为及时上报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
第九条旗县(市、区)建设社保费代收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自治区和盟市建设社保费筹集管理有关规章、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所管辖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收缴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领用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的管理和规范使用;
(四)接受上一级管理机构委托实施所辖范围内建设社保费的划拨工作。
第三章建设社保费的收缴
第十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当向当地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
第十一条建设社保费实行统一收缴后,其资金性质不发生改变,仍应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列入工程项目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竣工决算造价。
第十二条建设社保费的收缴。
(一)建设社保费按照规定的费率进行缴纳。
工程项目竣工后,对工程项目执行预决算和工程量有变化的,建设单位和承建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应提供有关工程项目的决算资料,办理建设社保费结算手续。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所属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凭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办理建设社保费缴费手续。
(三)各级财政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可以财政分期拨款额为基数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书(见附件1),并按照规定标准预缴建设社保费;
其他工程项目如确因规模较大,建设单位不能一次性足额缴纳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的,可以与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书(见附件1)。
中标价或施工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首次缴纳额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60%;
中标价或施工合同价在2亿元以上的,首次缴纳额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40%;
其余部分的缴纳时限应在分期缴纳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在收取建设社保费后,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并加盖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同时出具建设社保费缴费证明(见附件2)。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把关,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当验明建设社保费预缴和结算手续。
第四章建设社保费的使用
第十四条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应向所属地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报送企业基础信息、人员构成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数据信息。
进入我区施工的外埠建筑业企业应向承建工程项目所属地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报送企业有关基础信息。
第十五条为建筑业企业制作《建设社保费管理手册》应记录如下内容:
(一)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
3.企业建设社保费管理负责人、专管员身份证明;
4.企业在册职工花名册以及劳动合同;
5.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核定单和相关人员花名册;
6.企业上一年度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凭证;
7.企业上一年度支付职工社保补贴的人数和支出总额的证明材料。
(二)外埠建筑业企业。
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入境施工备案证明;
4.企业建设社保费负责人和专管员身份证明;
5.企业在册人员花名册、参加社会保险核定单和相关人员花名册;
6.企业派遣承建工程项目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7.企业上一年度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凭证。
第十六条建设社保费的划拨。
(一)划拨程序。
1.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已按规定缴纳建设社保费的,可在工程项目开工一个月后,向工程项目所属地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提出划拨申请;
2.建筑业企业申请所承建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划拨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报工程项目所属地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
3.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填报的划拨申请进行审核,总承包企业申请划拨承建工程建设社保费时须经建设方确认,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申请划拨社保费时须经承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确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划拨工作;
4.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劳务分包,建筑总承包企业应按照规定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劳务分包款包含建设社保费的额度。
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应按照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中注明的建设社保费额度,向劳务分包企业实施划拨。
(二)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申请划拨需提交以下材料:
1.自治区内企业持《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手册》;
外埠企业持《内蒙古自治区单项工程建设社保费管理手册》;
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划拨申请表》(见附件4);
3.企业法人委托函及企业社保经办人身份证件;
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情况登记表》(见附表3);
5.《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划拨确认单》(见附件6)
(三)劳务分包企业申请划拨需提交以下材料:
1.自治区内企业持《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手册》;
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划拨申请表》;
4.该工程项目派遣人员花名册;
5.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应注明分包项目建设社保费的计取数额)。
(四)划拨标准。
1.建筑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的划拨均以缴纳总额的90%计算。
2.劳务分包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的划拨均以分包合同中应计取建设社保费的数额划拨。
(五)劳务分包企业建设社保费的计取标准,统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的劳务分包企业取费标准执行。
目前,统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劳务分包企业所承包工程人工费的8%计取,并列入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劳务分包企业建设社保费计取标准,应当随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取费标准的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建设社保费的调剂。
(一)调剂原则和范围。
1.调剂原则:
引导社会再就业人员和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向建筑业转移并实现稳定就业,推动自治区各类建筑业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解决建筑业企业间建设社保费负担不平衡问题。
2.调剂范围:
凡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统筹的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吸纳再就业人员或农牧民工较多,积极为员工(包括农牧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施工任务不足,企业建设社保费收入不能满足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造成企业职工参保困难的。
(二)调剂金的计算方法。
1.全区建设社保费的调剂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2.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计算期可用于调剂的建设社保费=计算期可用盟市上解调剂金。
3.计算期建筑业企业社保资金短缺额=企业支付的从事建筑施工人员社会保险费总额(包括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上期企业建设社保费结余+计算期建设社保费划拨收入)。
(三)申请调剂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调剂申请表》;
3.企业注册从业人员花名册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
4.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资金的凭据;
5.企业年度施工项目产值及建设社保费收支情况财务报表。
(四)调剂程序和办法。
1.符合调剂申报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提出调剂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2.盟市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对提出调剂申请的建筑业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进行实地调查确认,对符合调剂条件的形成调剂报告,报经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上报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申请调剂。
3.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对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调剂报告和申请调剂企业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对符合调剂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根据自治区调剂金的积累情况编制调剂金分配方案,报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给予调剂。
4.建设社保费调剂资金分配方案应当进行公示,并经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实施。
第十八条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风险积累金(以下简称风险积累金)的使用以抵御建筑市场风险,扶持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发展,稳定建筑业企业职工队伍,关注建筑业企业农牧民工的基本权益为原则。
(一)风险积累金使用范围:
1.由于市场原因导致建筑施工任务严重不足,自治区调剂金不足以满足已经确定的调剂分配方案时,可使用风险积累金进行补充;
2.对经过改制后的原国有建筑业企业,因离退休人员较多、负担较重,造成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企业自身无力补缴和当地政府解决有困难的,可使用风险积累金给予专项补助;
3.对于从事建筑职业并实现稳定就业的农牧民工,在劳动合同执行期间自愿选择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由农村牧区社会保险向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转轨时出现缴费差额的,且企业或个人补缴有困难的,建筑业企业可通过规定的程序申请专项补贴;
4.对已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牧民工,在合同期内如遇重大疾病,且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给予专项补贴;
5.风险积累金的使用额度控制在总积累额的20%以内,并应从下一年度上解自治区调剂金中弥补。
(二)风险积累金的使用程序和办法。
1.符合风险积累金使用范围的建筑业企业或个人,有本企业向所在地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2.盟市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建筑业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调查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形成申请报告,报经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上报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
3.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对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根据自治区风险积累金情况编制使用分配方案,报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职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有关要求由企业负责代收、代缴。
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应依法为企业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建筑业企业的建设社保费收入,应按照规定首先支付企业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费用,资金结余时应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在册人员(包括农牧民工)或其他聘用人员自主选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险的补贴等。
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自愿参加非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建筑业企业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种类,根据企业建设社保费收入情况,发放当地规定最高缴费额2倍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保补贴应在每年度10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第五章建设保障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为加强资金监管,保障资金运行安全,根据建设社保费的资金性质,应比照非税收入的管理模式,由各级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将收缴的建设社保费全额缴入当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社保费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代收站三级管理和自治区、盟市两级核算的管理模式。
旗县(市、区)建设社保费代收站收缴的建设社保费应全额纳入盟市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盟市所收缴建设社保费总额(包括旗县(市、区)代收站)的5.5%提取自治区调剂金。
自治区调剂金由盟市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按季度上解。
自治区调剂金按下列规定执行分配:
(一)计提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工作经费。
按照盟市上解自治区调剂金总额的9%计提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工作经费;
(二)预留全区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风险积累金。
风险积累金累计存储额度,应控制在上年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全区建筑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五险)核定总额的10%;
(三)提取工作经费和预留风险积累金后的余额,向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有困难的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调剂使用。
第二十五条盟市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按照盟市建设社保费收缴总额的4.5%计提工作经费,其余部分按规定用于向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划拨和上解。
旗县(市、区)代收站工作经费由盟市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核拨。
自治区直属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由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进行收缴、划拨,其调剂金、办公经费的提取参照盟市级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的核算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内所属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建设社保费收入,应按照规定自主选择专业银行进行建设社保费的存储与结算,并在企业财务核算账目中设置“建设社保费收入”和“建设社保费支出”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七条各级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在基本存款账户下分账核算从财政拨回的建设社保费。
第二十八条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建设社保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并按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盟市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要于每季度和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本地区建设社保费收缴使用情况报送自治区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每年应当编制工作经费收支预算,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审计机关要对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及建设社保费的收缴、划拨、调剂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各级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的收缴、划拨、调剂等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对在建设社保费筹集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纳协议书
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费证明
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情况登记表
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划拨申请表
5.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调剂申请表
6.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划拨确认单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
社会保障费缴纳协议书
编号:
()第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中心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规定,各级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甲方)和(乙方),就乙方建设工程项目社会保障费的缴纳,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工程项目,工程造价(人民币)万元,按照规定应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人民币)(小写)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
第二条由于投资金额较大,工期较长,按照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应分次缴清应缴纳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其中:
第一次缴纳:
(小写)元,占应缴总额的%。
(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
缴纳时间:
第二次缴纳:
第三次缴纳:
乙方应按协议规定时间和金额,主动向甲方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条乙方应在工程竣工前20日内,主动与甲方结算工程项目应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用,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增减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增加部分或应退部分,甲方应在全部决算资料送达后10日内计算结清。
第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至全部款项结算后失效。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费证明
兹收到
缴纳的
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万元。
特此证明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万元)
开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
总承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名称
分包项目名称
合同价(元)
应计取社保费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审核人:
制表人:
填报时间:
注:
1.本表由总承包企业填报,表后附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2.本表在总承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社会保障费划拨时提供。
附件4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划拨申请表
申报企业(公章):
中标价或合同价(元)
应缴纳建设社保费(元)
实际缴纳建设社保费(元)
申报企业
分包工程
项目名称
分包合同价(元)
应计取建设社保费(元)
管理机构审批意见
应划转建设社保费计算基数:
审定划拨金额(小写):
大写:
划拨标准:
(公章):
经办人:
申报企业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附件5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调剂申请表
序号
项目
数量
单位
1
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人
(1)签订劳动合同人数
(2)其他
2
报告期完成建安产值
万元
3
报告期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入
(1)上年结余
(2)报告期已划拨
(3)报告期已调剂
(4)企业承担的区外工程、零星工程结算收入
(5)其他
4
报告期核定参保情况
险种
人数
费用
(1)基本养老保险
(2)基本医疗保险
(3)工伤保险
(4)失业保险
(5)生育保险
合计
5
报告期社会保险费用支出情况
(5)生育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