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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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固件无锈蚀、缺损;
密封垫圈完好;
(3)防爆电气部件外壳表面最高温度应当低于整个防爆标志中温度组别要求
2.3
本安部件C
本安型电器部件(控制柜、操纵箱、召唤箱、轿顶检修箱、接线箱盒、旋转编码器等)应当设有本安标志的铭牌
续表
2.4
隔爆型设备
(1)隔爆型电气部件应当符合本规则2.1项和2.2项相应防爆要求;
(2)隔离型电气部件其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而壳打开后电源不应接通。
如无连锁装置则外壳上应有“断电后开盖”警告标志;
(3)隔爆型电气部件的隔爆面不得有锈蚀层、机械伤痕,严禁刷漆
2.5
增安部件C
增安型电气部件应当符合本规则2.1项和2.2项相应的防爆要求
2.6
浇封部件
(1)浇封型电气部件应当符合本规则2.1项和2.2项相应的防爆要求;
(2)浇封型电器部件的浇封表面不得有裂缝、剥落,被浇封部分不得外漏
2.7
油浸部件
(1)油浸型电气部件应当符合本规则2.1项和2.2项相应的防爆要求;
(2)油浸型电器部件必须封密良好,不允许渗漏油,油位高度在规定范围内;
外壳、电气和机械连接所用的螺栓、螺母以及注油、排油的螺栓塞等均有防松措施
2.8
正压机房
(1)进入正压型机房空气的进风口位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2)正压型机房通风充气系统,应有先通风后供电,先停电后停风的气电联锁装置。
通风电气部件如安装在非正压型机房内,则应符合本规则2.1项和2.2项相应的防爆要求;
(3)正压型机房微差压继电器应当装在风压、气压最低点的出入处;
运行中的机房内气压低于设计要求时,微差压继电器应能可靠总做
2.9
防爆接线盒
(1)敷设在防爆区域内非本安电路的电缆不允许直接连接,如果必须连接或者分路时,应当设置防爆接线盒;
(2)防爆接线盒应当符合本规则2.1项和2.2项相应的防爆要求
2.10
电缆配线
(1)防爆区域内应当采用橡胶电缆或者铠装电缆配线;
(2)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与通讯、信号电缆应当分开,高压与低压或者控制电缆也应当分开;
(3)在易发生机械损伤部位的电缆应当采取防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
项目及其类别
2.11
本安配线C
(1)本安电路的电缆或者电线以及防护套管至少在进出端部应当设有蓝色标识;
(2)本安电路与非本案电路应当分开敷设;
(3)本案电路与非办案电路在同一个接线箱内连接时需有绝缘板分隔或者间距大于50mm
2.12
电缆引入
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应当采用电缆密封圈式引入装置,其弹性密封圈一个孔只应密封一根电缆,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均匀地被挤紧密封,不得用胶泥或者胶布替代密封圈
2.13
防爆封堵C
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外壳上多余的电缆引入孔应用符合出厂要求的封堵件封堵
3
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
3.1.1
机房通道与通道门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式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且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防爆型电气照明;
(3)机房通道们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不得向机房内开启。
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3.5
照明与插座
(1)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设置永久性防爆型电气照明;
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防爆型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2)机房(机器设备间)如设置2P+PE型电源插接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如果有)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及插接装置(如果有)电路电源的防爆型开关
3.6
断错相保护C
每台防爆电梯应当具有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地断相、错相保护功能;
防爆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3.7
(2)
主开关B
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接装置(如果有)、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接装置(如果有)、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8.1
驱动主机B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音和震动;
(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验证试验;
(4)电动机与制动器应当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5)电动机和减速器散热应当良好,其外表面最高温度应当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的温度组别要求
3.9.1
制动装置
曳引式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采用非带是防爆型制动器;
(2)制动器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
(3)制动器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电气装置来实现,当防爆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防爆电梯再运行;
(4)制动不见外表最高温度应当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温度组别要求
3.10.1
紧急操作B
曳引式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防爆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处;
在防暴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3.11
限速器B
(1)限速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防暴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
(3)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防爆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防爆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防爆电梯检验机构或者防爆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3.12
(2)
接地C
所有电器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漏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3.13
电气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
(直流)/V
绝缘电阻
/MΩ
安全电压
≤500
>
500
250
1000
≥0.25
≥0.50
≥1.00
4
井道及相关设备
4.2
井道安全门C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ll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4.3
井道检修门C
(1)高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0.60m;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续表
4.9.1
极限开关B
精到上下两端应当装设符合本规则防暴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得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果有)接触缓冲期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4.10
随行电缆
(1)随行电缆配线应当符合本规则防暴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2)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4.11
井道照明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和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井道,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4.12
底坑设置与装置C
(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2)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地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防爆电梯的运行空间;
(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并且符合本规则防暴的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4)井道底坑内如果设置2P+PE型电源插接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5)井道底坑内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照明以及在进入底坑时能方便操作的照明开关
4.13.1
缓冲器
(1)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应当设置缓冲器;
(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或者标识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当相符;
(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缓冲器与轿厢和对重碰擅面应采取无火花措施;
(4)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并且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
(5)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
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4.14
(2)
限速绳张紧装置B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由导向装置;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符合本规则防暴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防爆电梯停止运转
4.15
对重(平衡重)下放空间的防护C
如果对重(平衡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该安全钳工作面应当采用无火花材质或者采取无火花措施
5
轿厢与对重(平衡重)
5.1.1
轿厢电气装置
5.1.1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式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防爆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③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5.3
轿厢安全窗(门)C
(3)其锁紧应由符合本规则防暴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得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5.5
对重(平衡重)的固定C
如果对重(平衡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5.8
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B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并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防爆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
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5.9
轿厢护脚板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5.10
超载保护装置C
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110%额定载重量(超载量不少于75kg)时,能够防I上防爆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5.11.1
(2)安全钳B(C)
防爆型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防爆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与实物应当相符;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
6.1
悬挂及补偿钢丝绳状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1)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2)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大于4根;
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12根(对于股数为6的钢丝绳)或者大于16根(对于股数为8的钢丝绳);
(3)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0%: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6.2
端部固定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6.3
补偿装置
补偿链(绳)端部固定应当可靠,补偿链(绳)外部应当采取无火花措施,运动时不得碰擦其他金属构件和底坑地面
6.4
旋转部件的防护
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的曳引轮、滑轮、限速器,在井道内滑轮、限速器及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在轿厢上的滑轮等与钢丝绳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固定牢靠的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因松弛而脱离绳槽、异物进入绳与绳槽。
防护装置应当固定可靠,不得碰擦运动部件
7
轿门与层门
7.2.1
门间隙
曳引式防爆电梯及液压式防爆电梯门关闭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防爆电梯不大于6mm;
对于载货防爆电梯不大于8mni,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lOmm;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7.3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B
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门应当设置防止门夹人并且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保护装罱,当人员通过层门人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7.4
门运行和导向C
(1)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2)曳引式防爆电梯和液压式防爆电梯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7.5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B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
自动关闭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时的无火花措施
7.6
紧急开锁装置B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
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应当在端站层门上安装能自复位的紧急开锁装置
7.7.1
门的锁紧
(1)每个层门都应当设置门锁装置,其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3)门的锁紧应当由一个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应当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4)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也应当符合以上有关要求
7.8
门的闭合
(1)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
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轿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防爆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2)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都应当由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则院爆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7.9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C
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应当不小于5mm;
防爆电梯运行时不得互相碰擦
10
相关试验
10.1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C
当轿厢上行速度失控时,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当动作,使轿厢制停或者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
该装置动作时,应当使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10.2
耗能缓冲器试验C
缓冲器动作后,回复至其正常伸长位置防爆电梯才能正常运行;
缓冲器完全复位的最大时间限度为120s
10.4
轿厢限速器一安全钳动作试验B
(1)施工监督检验:
轿厢装有下述载荷,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一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一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①瞬时式安全钳,轿厢装载额定载重量,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防爆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作为试验载荷;
②渐进式安全钳,轿厢装载1.25倍额定载荷,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防爆电梯,取1.25倍额定载重量与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两者中的较大值作为试验载荷;
(2)定期检验: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3)液压式防爆电梯如果采用其他的防坠落装置,则需按照上述的试验条件进行试验
10.5对重(平衡重)限速器一安全钳动作试验B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上行,进行限速器一安全锚联动试验,限速器一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10.6空载曳引力试验B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防爆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当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10.7
运行试验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
10.8
消防返回功能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