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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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Word格式.docx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字[1999]6号

经营范围:

基金召募;

基金销售;

资产治理;

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伙)

注册资本:

人民币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北京市西城区振兴门内大街1号

肖钢

成立时刻: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股分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时间、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单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生意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誉证效劳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效劳;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单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之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生意和代理生意股票之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生意;

代客外汇生意;

外汇信誉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誉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生意;

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本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域的分行依据本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本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那么和说明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治理方法》(以下简称“《运作方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治理方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基金治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派、信息披露及彼此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平安,爱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那么

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志愿、老实信誉、充分爱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那么,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四)说明

除非文义还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治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成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治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要紧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在当期保本周期内或保本周到期自动转为下一保本周期时,投资范围、投资对象适用如下约定: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包括一级、二级市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30%;

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单据和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时间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许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治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能够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在过渡期内时,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适用如下约定:

基金治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可变现的基金资产维持为现金形式。

(3)假设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为“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那么基金的投资适用如下约定: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许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治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能够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40%-95%;

其中,持有的全数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一年之内的短时间国债、回购协议等)、资产支持证券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诺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0%-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治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治理人能够依如实际情形的转变,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二、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非过渡期内,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如下: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其他基金一起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全数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誉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全数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投资于权证,假设转型为非保本其他类型基金时,那么遵循转型后的基金组合关于投资权证所约定的相关限制;

(1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包括一级、二级市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30%;

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单据和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短时间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70%;

(12)本基金不投资有锁按期但锁按期不明确的流通受限证券,且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按期不得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剩余存续期;

(13)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彼此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治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誉品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治理人能够依如实际情形的转变,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治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在交易对手库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治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不是在交易对手库中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操纵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治理人应依照审慎的风险操纵原那么,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操纵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信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六、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治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前确信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不是在名单中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信、基金收益分派、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觉基金治理人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治理人限期纠正,基金治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查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更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治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觉基金治理人的投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当即通知基金治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觉基金治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违背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当即通知基金治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治理人应踊跃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按时刻内回答基金托管人并更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说明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依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治理人应踊跃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治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背公平、合理原那么和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治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形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平安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治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依照基金治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治理人发觉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治理、无合法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治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按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查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治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治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催促基金托管人更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治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治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踊跃配合基金治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治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按时刻内回答基金治理人并更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那么

一、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二、基金托管人应平安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治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还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派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依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别离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五、除依据《基金法》、《运作方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召募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一、基金召募期限届满或基金治理人宣布停止召募时,召募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召募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方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治理人在法按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二、基金治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数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治理

一、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治理。

二、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利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利用,限于知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治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利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之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治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按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治理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治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治理和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利用。

基金治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进程中,基金治理人应提早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踊跃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治理

一、基金托管人应今世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记录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二、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利用,限于知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治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利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之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记录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数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依照中国证券记录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以后,本基金被许诺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利用的,假设无相关规定,那么基金托管人应当对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利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治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治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记录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以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按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帖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之外机构实际有效操纵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治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治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还有规定外,基金治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治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治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一、基金治理人应当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治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

基金治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二、基金治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假设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确认。

3、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之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指基金治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挑唆等指令。

相关记录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治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指令由“授权通知”确信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治理人用的方式或其他两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关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治理人不得否定其效劳。

但如果是基金治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而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那么关于尔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治理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治理人应依照《基金法》、《运作方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有关业务规那么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治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同意指令时,应付指令的要素是不是齐全、印鉴是不是与授权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按期限内执行,不得无端延误。

4、基金治理人应在交易终止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章章后及时给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治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刻。

指令传输不及时而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刻,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治理人承担。

(四)基金治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置程序

基金治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要紧包括:

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觉基金治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治理人更正。

对基金治理人更正并从头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查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置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觉基金治理人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不予执行,并当即书面通知基金治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假设基金治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治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

对超头寸的指令,和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当即通知基金治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治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依照基金治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置方式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治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治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治理人假设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早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治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假设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治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的形式或两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即向基金治理人确认。

基金治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刻起生效。

基金治理人在尔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治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生意的证券经营机构。

一、选择代理证券生意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标准,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治理机关的惩罚。

(3)内部治理标准、严格,具有健全的内操纵度,并能知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有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平安的通信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效劳。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按期、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形、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效劳,并能依照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二、选择代理证券生意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治理人依照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信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治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定委托协议,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治理人应将委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治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大体信息和变更情形,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第一次进行交易的15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第二天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清算交收

一、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依照有关记录结算公司的结算规那么办理。

二、由于基金治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缘故致使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治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依照中国证券记录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由于基金治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缘故致使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任方应付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4、基金治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日)10:

00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那么基金托管人应依照中国证券记录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基金治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治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沛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治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治理人负责补偿。

基金治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置时刻。

关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15:

00前发送;

关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那么指令需提早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有。

关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布发行业务,基金治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刻最迟不该晚于T日上午10:

00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治理人应于行权日15:

00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16:

00前支付至记录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沛的情形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治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无端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查对

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付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进行查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一、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别离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查对;

基金治理人将两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治理人决定采纳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依照规定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体。

二、T+1日,基金注册记录机构依照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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