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泵站更新改造工程Word格式.docx
《老河泵站更新改造工程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老河泵站更新改造工程Word格式.docx(8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同时应检查各电气设备经长途运输颠簸后有无变形、碰伤、受潮、漏油各种零部件,特别是绝缘子、套管及易损配套设备有无损坏。
如有应立即提出更换或其他妥善解决方法,并详细记录备查,通知监理工程师。
所有电气设备运输抵达现场后直到交接前,其中设备装卸、工地转运、保管、安装、调试、试运行各环节,除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外,承包商应对设备完好性负全部责任。
承包商在安装前应根据设备生产厂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及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编制安装程序、安装技术规定和质量控制规定以及安装进度、安装人员、使用安装场地等计划。
除本节所述的要求和规定外,所有电气设备安装中的详细要求应符合设计和设备生产厂家的有关规定,并遵循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未列的相关国标、行业标准。
安装调试工作范围
本次招标将由中标单位承包以下电气安装工程项目:
(1)主变压器及站用电变压器
(2)降压变电站35KV户外配电设备
(3)装置
(4)
(5)泵站计算机监控保护系统
(6)泵站视频监视系统
(7)照明系统
(8)工作接地及防雷接地系统
(9)电气设备消防
(10)电缆、电线及桥架等
上述安装项目详见工程量表。
工程量报价表中全部设备的卸车、保管、安装、调试、试运行及交接验收均由中标人负责。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1施工图纸的提供期限
(1)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地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
.2设计修改
(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上述第.1条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14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
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亦应在接件后14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
(3)由于受永久设备供货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发包人无法按预定计划提供施工图纸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研究临时措施,适当调整部分工程的施工进度,其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办理。
.3图纸的份数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4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
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人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
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无监理人盖章的图纸,均为无效图纸。
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
1.5.1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28天内将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
提交计划应说明图纸文件名称和提交时间,图纸和文件提交计划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第1.5.2条~第1.5.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
(2)项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各章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提供给监理人的所有图纸、文件、影像资料等费用,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各项目报价中。
1.5.2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1款的规定,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编制本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网络图电子计算软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签收后42天内批复承包人。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是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应满足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8条关于工程开工日及整体工程、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完工日期的规定。
网络图的编制应以下列各项数据和内容来表述全部工程的施工作业与各单位工程的相互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持续时间;
3)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4)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5)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1.5.3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签收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设计文件应详细表述本章第1.9节所列全部临时设施的平面位置和占地范围,其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征地规定的界限。
(3)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做好防洪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临时设施周围开挖后的河道、冲沟和边坡。
1.5.4临时设施设计
(1)承包人应按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安排,在临时设施开始施工前7天,将本章第1.9节所列的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临时设施设计应包括临时设施的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
上述各项设计应详细表述以下内容(按需而定):
1)场内交通工程的设计标准、运输量和运输强度,场内施工交通工程的规划布置及定线以及道路、桥涵、隧道和停车场等的布置图和工程量。
2)施工供电设计标准和施工用电负荷,输电线路、配电所和功率补偿装置以及应急备用电源等的布置图、工程量和全部输配电设备配置一览表。
3)施工供水系统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用水量,施工供水系统的蓄水池、泵站和供水管路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4)各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的照明设计标准,以及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的布置图和工程量。
5)施工通信和功能设计,以及通信设施布置图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6)各附属加工厂的设计功能,及其各加工厂的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7)各种仓库(包括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和堆料场的储存容量选择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配置一览表。
8)各项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的设计标准及其布置图、工程量和设备、设施配置一览表。
9)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停放场。
1.5.5施工方法和措施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交主要工程建筑物的施工方法和措施。
(2)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监理人指示,提交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的内容包括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和劳动力、质量检验和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
.6施工图纸
(1)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按监理人指示,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14天,由承包人提交该项目的结构总图、设计依据、计算和试验成果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审查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2)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规定,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5.1条的规定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绘制细部设计图、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图纸,承包人的上述施工图纸以及按本技术条款其它各章规定由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均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制造安装前7天报送监理人审批。
(3)若承包人根据其施工的需要,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作局部修改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5.7图纸和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图纸和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
其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
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
3)修改后重新递交;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14天内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
所有修改都应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应在图纸的标题附近留有一块空白框供监理人批注及建立档案编目用。
(3)凡合同规定须经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
.8竣工资料
本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编制竣工资料两套。
竣工资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定,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竣工图及资料;
(2)设计修改通知汇编;
(3)制造厂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及图纸;
(4)安装及试验记录;
(5)质量合格证、重大质量事故及处理记录;
(6)单项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证书;
(7)启动试运行报告及简报;
(8)竣工工程清单;
(9)设备、备品、专用工具和专用器材清单。
1.6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5.1工程设备的交货计划
(1)合同进度计划批准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
(2)项的规定,提交一份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现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合同交货日期,并应在收到承包人交货日期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允许提前交货的期限:
1)由发包人提供而由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照本条
(1)项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可比计划提前56天内到货。
提前超过56天应由发包人支付保管费用。
2)监理人或发包人应提前5天,将工程设备预计到货日期通知承包人,并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12h前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在货到现场后1-3h以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逾期保管的费用。
(3)交货日期的变更。
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可根据修订后的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免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变更交货日期而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
1.5.2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
(2)项的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
(2)合同规定由制造厂或发包人发运至工地交货,由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和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经承包人验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移交给承包人。
承包人在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前不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任何责任,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后对设备的数量、完好负全责。
1.7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7.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材料采购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并应在开工前7天提交材料采购计划,对有季节性要求的产品,需规定采购的具体期限。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材料交货验收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
1)查验证件:
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和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材料抽样检验,井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3)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人复查。
4)材料验收:
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
(3)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或销毁。
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处理。
(4)材料的代用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7.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承包人提供消耗性材料。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1款规定,承担工程设备验收、转运、保管等全部责任。
(3)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参加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的交货验收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1.7.3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签订后14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包括:
1)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
2)新购置主要设备订货协议的复印件;
3)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4)租凭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经试运行,确认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
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必要的设备订货及租赁设备资料和有关图纸。
(4)不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施工设备,都应对施工设备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5款规定进行更换。
(5)施工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单副本提交监理人。
1.8进度计划的实施
1.8.1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每年开始前的28天向监理人报送年度计划,其内容和要求包括:
(1)按合同计划要求,列出计划完成的年工程数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
(2)列出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采购的计划。
(3)提出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计划要求。
(4)提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列出该年施工的各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和验收计划,并说明工程试验和验收应完成的各准备工作。
1.8.2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季、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其内容和要求包括:
(1)按合同进度计划,列出计划完成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
(2)列出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计划;
(3)提出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8.3月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简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
9)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纪录,以及处理结果;
10)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1.8.4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支付结算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进度报表的内容包括:
1)上周(或上月)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
2)本周(或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或下月)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工程质量情况;
5)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8.5进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在月进度报告中提出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其说明、若进度计划的调整需要修改关键线路或改变关键工程的完工日期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的规定,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9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
1.9.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1款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
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1.9.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质量检查的依据是:
国家及部级颁发的规程、规范、标准和有关实施细则;
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详图及设计修改通知;
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图纸及技术说明书;
经承包单位商定的有关技术措施、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
(2)安装工程中的质量检查与试验,全部由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严格遵照技术条款进行工作,承包单位应建立质检机构,进行自检,保证质量,并提交监理工程师规定份数的检查记录与试验报告,由监理工程师复验签证。
(3)监理工程师有权在安装工程进行过程中对合同范围内的设备、材料、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和试验,但这不免除承包单位对合同应负的责任。
(4)承包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就重要的检查试验基础上达成协议,检查的时间、地点由承包单位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监理工程师应按时检验。
否则,承包单位可自行检验并继续施工,招标人应补发签证,但这并不免除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
(5)承包单位应配合监理工程师复验工程质量,对不符合合同的单项工程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签发签证,直至下达“返工令”。
(6)在安装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发现或怀疑设备某个部位存在缺陷或故障,要求承包单位查找,承包单位应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单位负担。
如属定购的设备制造不良所引起的问题,费用由定购方负责。
(7)单项工程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可以出具单项工程验收证书,但不免除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
.3隐蔽工程的验收
凡埋入地下、水下或混凝土中的安装部件属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在具备覆盖条件24小时前,承包单位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予以签证。
未经签证的隐蔽工程如承包单位自行封闭,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单位应承担责任,监理工程师接到上述书面通知而超过该通知指定检查验收时间的4小时后,仍未到场检查验收,承包单位可以自行检查覆盖,监理工程师则应补质量合格证书。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日后坚持重验,承包单位应予同意,若重验证明工程符合合同规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则由招标人承担;
若重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则由承包单位承担。
.4机组启动、试运行
(1)承包单位在招标人组织下,负责机组启动、试运行。
(2)在机组及相应机电配套设备按合同规定安装完毕,并通过了各单项工程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后,承包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机组启动报告,经启动验收委员会同意后正式发布机组启动、试运行命令。
(3)在机组启动、试运行中所发现的设备质量不合格或缺陷,施工安装质量不合格或缺陷,由责任方负责处理,直至监理工程师签署补充合格证书。
由此产生的返工、处理费及延误工期由各责任方承担。
1.10临时设施
1.10.1施工交通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建场内机组设备安装使用的全部临时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
(2)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
(3)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民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
(4)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10.2施工供电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指定的配电变压器输出(400v以下)端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
(3)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损失。
1.10.3施工供水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一89的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
1.10.4施工照明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
各区的最低照明应符合本章第1.10.3条的规定。
(2)除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