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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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1、盗伐不足0.1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2、盗伐0.1立方米以上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上不足15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盗伐0.3立方米以上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15株以上不足2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盗伐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5、盗伐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10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至10倍的罚款。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1、滥伐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3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2、滥伐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30株以上50株以下的,处滥伐林木价值2至3倍的罚款;

3、滥伐2立方米以上不足6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200株以下的,处滥伐林木价值3至4倍的罚款;

4、滥伐6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或者幼树200株以上不足50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4至5倍的罚款。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1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处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毁坏林木价值1000元以下,补种毁坏株数1倍树木,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毁坏林木价值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树木,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毁坏林木价值3000元以上的,补种毁坏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处3倍以上至5倍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 

 

开垦林地不足100平方米的,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3元以下罚款;

2、开垦林地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3元以上7元以下罚款;

3、开垦林地500平方米以上的,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7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处罚条款

内容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1、每年都完成造林任务80%以上,处应完成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下罚款;

2、每年都完成造林任务60%以上不足80%的,处应完成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3、每年都完成造林任务不足60%,处应完成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务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1、当年更新造林面积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40%以上不足50%的,处应完成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下罚款;

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30%以上不足40%的,处应完成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3、当年更新造林面积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不足30%的,处应完成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80%以上未达到85%的,处造林费用1倍以下罚款;

2、 

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70%以上未达到80%的,处造林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3、 

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70%的,处造林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1、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90%以上100%的,处未完成任务费用1倍以下罚款;

2、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60%以上90%以下的,处未完成任务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3、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60%以下的,处未完成任务费用1.5倍以上至2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擅自改变其他林地用途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改变防护林林地用途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改变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至3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无证运输木材10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

2、无证运输木材10至20立方米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3、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等严重情形的,或无证运输木材在20立方米以上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至30%的罚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

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1、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单车3立方米的,处没收木材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2、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单车3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的,处没收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3、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单车5立方米以上的,处没收木材价款30%以上至50%的罚款。

没收运输的木材。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单车运载3立方米以下的,处运费1倍的罚款;

2、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单车运载3立方米以上至5立方米以下的,处运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单车运载5立方米以上的,处运费2倍以上至3倍的罚款。

没收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林业部经国务院批准从199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00元以下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初犯且没有猎获物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5、两次以上非法捕杀没有猎获物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猎获物、捕猎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价值100元以下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价值100元以上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植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价值100元以下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3、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价值100元以上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以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一)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1、破坏面积1公顷以下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2、破坏面积1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3、破坏面积10公顷以上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二)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1、破坏面积不足1公顷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2、破坏面积1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3、破坏面积10公顷以上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并罚

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

1、伪造、倒卖、转让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伪造、倒卖、转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伪造、倒卖、转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二)伪造特许猎捕证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1、伪造、倒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为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伪造、倒卖、允许竟出口证明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伪造、倒卖、允许竟出口证明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未取得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1、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折合价值1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折合价值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折合价值1000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折合价值1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折合价值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折合价值1000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涉及面积低于1公顷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涉及面积1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涉及面积10公顷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1、违法所得100元以下的,处5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1、违法所得1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采集证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1、涉及植物10株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植物10株以上50株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植物50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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