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2189259 上传时间:2023-02-03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2.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下载.docx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下载.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下载.docx

1、“职务岗位津贴”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由省财政逐月发放。

2、“节日补贴”由学校制定标准和发放办法,自筹资金发放,最高不超过8000元/人·

年。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制定标准和发放办法,自筹资金发放。

1、岗位工作量津贴

岗位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完成岗位职责、基本工作量和出勤的情况,津贴发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当年执行标准由财务处会同人力资源处于年初根据学校财力测算后提出建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最高岗位工作量津贴发放参考标准见附件1。

2、年度考核奖励金

年度考核奖励金由称职奖励金和优秀奖励金两部分组成。

(1)年度考核称职奖励金

年度考核称职奖励金标准=考核年度个人的财政工资应发数总额(元)÷

12,每年按标准的1至4倍计发,当年的发放额度由财务处会同人力资源处于年末根据学校财力测算后提出建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2)年度考核优秀奖励金

年度考核优秀的人员,在称职奖励金的基础上,另给予年度考核优秀奖励金,标准为1500元/人·

3、专项奖励金

(1)拓展性办学奖励金

拓展性办学是指我校独立举办的常规学历教育办学形式之外的各类办学,学校给予拓展性办学的二级教学单位(院、系)一定比例的奖励金。

拓展性办学奖励办法见附件2。

(2)科研(教研)等的奖励金

科研(教研)奖励金、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工程”培养对象津贴等按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学校特别奖励金

学校特别奖励金主要奖励在单项奖励金规定范围之外,对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学校特别奖励金由单位申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学校特别奖励金申报评审办法见附件3。

(4)其它的提成、津贴、补贴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一)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包括省财政统一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学校自行发放的节日补贴、校内生活补贴。

(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个人离退休费的基数。

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节日补贴按中纪发【2008】40号文规定参照省直机关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粤人社发[2012]9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节日补贴参照学校在职人员的标准执行。

(三)校内生活补贴

根据粤人社发[2012]92号的规定,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如高于省基准线,应根据在职人员增幅适当增加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离退休人员校内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如下:

离休人员以离休时职务按在职同级同系列职务人员月岗位工作量津贴的21%按月计发,退休人员以退休时职务按在职同级同系列职务人员月岗位工作量津贴的16%按月计发。

七、相关问题

(一)专任教师在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量的同时参加统一安排的全校职工大会、教研活动、政治业务学习等工作量不另计酬金。

专任教师在一个自然年内的教学工作量超过相应岗位的岗位说明书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超过部分按相应的课酬标准计算课酬,标准课酬及超过的课时数的折算系数见附件4。

教学班的设置及有关课时计算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教务处审定。

(二)“双肩挑”岗位和设为专业技术岗位的学校二级教学和教辅单位直接从事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岗位(指学校中层管理干部岗),教学工作量按《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试行)》(广东二师党【2011】25号)的规定执行。

“兼任双岗人员”(指同时兼任学校两个部门的两个独立岗位)和“双肩挑”岗位人员的岗位工作量津贴计算办法:

主聘岗的岗位工作量津贴加上兼任岗(“双肩挑”岗)的岗位工作量津贴的三分之一之和。

非“双肩挑”岗位的管理人员和教辅单位人员兼任教学工作的,每周课时(含理论课和实践课)不得超过4节;

超过4节的不计算课酬。

主持正处级单位全面工作的副处长的岗位工作量津贴(含通讯津贴)按正处长(管理岗位五级岗)的标准发放。

(三)常规学历教育的办学收入全部由学校支配;

成人教育学院的提成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提成用于人员分配的,列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四)加班津贴(补贴)的申领按《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加班管理规定》执行。

加班津贴列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五)通讯津贴按《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粤纪发[2002]31号)的规定和2003年3月31日学校行政会议决定执行。

通讯津贴列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六)其他与绩效工资发放相关的规定见附件5。

(七)各种酬金、津贴、奖金的发放统一由人力资源处负责管理;

学校二级教学单位的教师(含实验课教师)酬金由教学单位统一依据教学计划造表,报教务处核准后报人力资源处备案,再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八)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处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拟定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九)本办法总体部分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其中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和教研奖励金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和科研奖励金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资金方面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颁布之前的有关校内分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岗位工作量津贴”最高发放标准参考表

附件2: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拓展性办学奖励办法

附件3: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校特别奖励金”申报评审办法

附件4: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专任教师超基准教学工作量的标准课酬及超过的课时数的折算系数

附件5: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发放的相关规定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2013年1月23日

岗位系列及职级

标准

(元/月)

专任教师岗位

正高级

一级

10000

教辅

岗位

二级

6000

三级

4600

四级

4350

4250

副高级

五级

3900

3800

六级

3600

3500

七级

3300

3200

中级

八级

3000

2900

九级

2700

2600

十级

2400

2300

初级

十一级

2200

2100

十二级

1950

1850

管理

8800

工勤

技术工二级

2950

7800

技术工三级

2000

技术工四级

3750

技术工五级

1700

普通工

1550

2250

见习期岗位

教师

1000

一、指导思想和奖励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教职工拓展办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办学活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奖励原则:

鼓励拓展,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拓展性办学是指在常规学历教育任务之外的各二级办学单位自主开拓的办学。

具体包括:

非常规性学历教育的各类办学(合作办学)、各类培训等。

拓展性办学奖励金是学校绩效工资构成中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奖励各二级办学单位在常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的开拓性办学业绩。

三、奖励办法

(一)办学收入的分配比例

1.非常规性学历教育的各类办学

对非常规性学历教育的各类办学中高出常规收费的部分,校系(二级学院)按6∶4比例分成。

2.各类培训

(1)学校主持的项目:

进驻花都校区的二级办学单位按培训费总额的20%上缴学校,在海珠校区的二级办学单位按培训费总额的25%上缴学校,其余的归二级办学单位支配。

(2)各单位自主争取的项目

进驻花都校区的二级办学单位按培训费总额的15%上缴学校,在海珠校区的二级办学单位按培训费总额的20%上缴学校,其余的归二级办学单位支配。

(二)资金用途与奖励办法

1.资金用途

拓展性办学中上缴给学校的部分,作为办学补充经费,主要用于支付该项目的水电费、设施设备维护更新费及其他管理和教育资源占用费;

二级办学单位的分成部分,主要包含项目运作、办学成本、发展基金和劳务奖金。

其中必须预留的发展基金不得低于分成部分的10%。

2.奖励办法

拓展性办学奖金由财务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比例核拨到办学单位。

各二级办学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自主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和发放。

一、申报评审原则

学校特别奖励金申报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学校特别奖励金评审小组。

组长由分管学校办公室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部分二级单位负责人及专家代表组成。

(二)学校特别奖励金评审小组秘书处设在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兼任秘书,负责通知并接收各单位的申报材料。

三、申报时间和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接受上一学年度的申报,因特殊原因导致某项成果在本学年度未列入申报的,可顺延至下一学年度申报。

(二)学校特别奖励金申报审批程序包括单位申报、学校特别奖励金评审小组评审、公示小组评审的结果、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1、各二级单位或牵头单位根据申报范围,撰写申请报告,整理支撑材料。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特别奖励金评审小组秘书处提交申请报告及支撑材料。

2、学校特别奖励金评审小组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并排序。

3、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4、公示结束(没有异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申报范围和等级

(一)申报范围

1、在教研(教改)、科研等方面属于我校有突破性的、获得省级(或以上)立项(成果)或获得政府奖励(国家级前5名、省级前3名)的项目(成果)。

2、在创新办学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其他教学、科研方面,经认定可授予奖励的工作业绩。

3、在管理、教辅等方面完成学校交给的突击性或临时性的重大工作,同时完成常规工作任务良好的单位。

(二)申报等级

1、单项申报奖励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

2、奖励额度视该年度专项奖励金的额度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专任教师超基准教学工作量的标准课酬

及超过的课时数的折算系数

标准(元/节)

400

120

90

70

60

55

50

45

40

35

超过的课时数

折算系数

不超过岗位说明书规定课时数的50%的部分

1.0

超过岗位说明书规定课时数的50%至100%的部分

0.7

超过岗位说明书规定课时数的100%至150%的部分

0.4

超过岗位说明书规定课时数的150%的部分

不计酬金

一、岗位工作量津贴的规定

(一)在职人员按聘任岗位的系列和等级对应的岗位工作量津贴标准执行。

(二)岗位等级发生变动后,从变动的次月起按新岗位等级对应的岗位工作量津贴标准执行。

(三)新接收的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和未明确岗位等级的人员,岗位工作量津贴按相应系列见习期在职人员的标准执行。

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岗位工作量津贴标准按协议执行。

(四)学校单独作出规定的人员的岗位工作量津贴发放标准按规定执行。

二、年度考核称职奖励金的规定

(一)新调入人员及新接收的毕业生的年度考核称职奖励金按实际工作月份计发。

(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人员以及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年度考核称职奖励金不予发放。

三、连续两年基本达到或未达到基本工作职责要求的,经学校批准降低绩效工资层级和档次。

四、岗位空缺的有关规定

(一)学校每年10月进行一次核编工作,次年执行上一年10月核定的岗位数。

(二)对有岗位空缺的管理和教辅系列部门,在部门当年度完成学校下达的任务情况良好、部门成员年度考核全部达到合格及以上的前提下,其空缺岗位的岗位工作量津贴按照岗位相应系列最低等级的标准全额划拨到部门,由所在部门分配,所在部门在计算加班时间时需剔除用于完成空缺岗位工作的时间。

(三)教学单位的教学岗位有空缺,通过增加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和聘请兼职教师等方式解决。

五、脱产进修培训及公派出国(境)的规定

(一)经学校批准,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进修、访学和进行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学校首次批准的出国期限内,自批准的次月起岗位工作量津贴停发,按期回国上岗工作一学期以上的,经考核合格,可补发出国期间停发的岗位工作量津贴(不计利息);

延长出国期限或者逾期不归的人员,延长出国期限内停发的岗位工作量津贴不补发,同时停发财政统发工资等一切工资福利;

逾期不归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二)经学校批准,在国内脱产进修和访学的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岗位工作量津贴暂时停发;

按期回校上岗工作一学期以上的,补发停发的岗位工作量津贴(不计利息);

延长脱产进修和访学或者逾期不归的人员,延长脱产进修和访学期限内停发的岗位工作量津贴不补发,同时停发财政统发工资等一切工资福利;

(三)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境)三个月以上和因私出国(境)者,从出国(境)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工作量津贴(经学校批准同意发放岗位津贴的人员除外)。

按期回国上岗工作且经考核完成出国任务的人员,补发出国期间停发的岗位工作量津贴(不计利息);

逾期不归的人员,批准公派出国期限内停发的岗位工作量津贴不补发,逾期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岗位工作量津贴: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者,扣发岗位工作量津贴6个月;

年度考核不称职者,扣发岗位工作量津贴12个月。

(二)请假及旷工期间的岗位工作量津贴等待遇按《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广东二师[2012]号)的规定执行。

(三)教学事故按学校有关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规定处理。

(四)受学校警告处分等行政处分按省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经学校认定需扣发岗位工作量津贴的其它情况。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岗位工作量津贴:

(一)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和工作安排者,从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和工作安排的当月起停发岗位工作量津贴。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者,从离岗当月起停发岗位工作量津贴。

(三)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兼任职务者,经核实,从在校外兼职的当月起停发岗位工作量津贴,情况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待聘人员的绩效工资按《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试行)》(广东二师党【2011】25号)的规定执行。

(五)长期病休及病休六个月以上者,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岗位工作量津贴。

(六)达到退休年龄者,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工作量津贴。

(七)经学校批准调离者,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岗位工作量津贴。

(八)经学校认定需停发岗位工作量津贴的其它情况。

八、解聘、辞聘、拒聘人员,自解聘、辞聘、拒聘的次月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九、被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以及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拘留期间,从当月起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对取保候审、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取保候审、立案或停职审查期间,从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财政工资除职务岗位津贴外其它项目按原享受标准继续发放,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农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