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易修改word版 11页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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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食品、保健食品的工作。
第六条:
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
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第七条:
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第八条:
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食品、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第九条:
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三)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实施。
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培训方式以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
任企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第十三条:
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
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
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第十六条:
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第十七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公司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食品、保健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
每年负责安排公司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第二十条:
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
保证食品、保健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食品、保健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总经理报告。
(五)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食品质量,企业质量部门每年十二月份组织年度自查。
第二十三条:
每月定期有食品安全员进行食品、保健品养护。
(六)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
索证索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国家产品注册证书、所供货产品的检验报告书和保健食品其它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购入食品或保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
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销售凭证应当记明保健食品的品名、生产厂商、批准文号、规格、供货单位、购进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以备查。
(七)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二十七条:
仓库内设施设备应由食品安全员每月进行保养,发现异常或损坏应立即挂牌停用,及时进行维修与更换,更换期间调用备用设备以保证食品与保健食品存储温度的正常。
(八)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八条:
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选择合格的供货方,须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有对应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鉴定费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九条:
采购食品、保健食品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有明确质量条款,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保证协议。
第三十条:
购进的保健食品必须有合法真是的票据,做到票、账、货各项内容相符,并按日期顺序归档存放,票据至少保存二年。
第三十一条:
对购进保健食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进行查验,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必须注明保健食品品名、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购进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第三十二条:
购入首营品种还应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和该批号的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
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食品、保健食品。
2.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保健食品。
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保健食品。
或联系无公害处理中心。
(十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四十四条:
发生突发食品事故时,食品安全员组织并负责,由质量管理部门实施,立即通知公司储运部、销售部,依据严重程度,二十四、四十八、七十二小时之内通知所有下游客户。
及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保健食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保健食品。
第三十四条:
对包装、标识等不符合要求的或质量有疑问的保健食品,应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裁决。
第三十五条:
保健食品必须验收合格后才能入库或上柜台,如发现假保健食品就地封存及时上报质量管理人员。
(九)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所有入库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第三十七条:
仓库保管员应根据食品、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食品、保健食品;
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避光、温度不高于20℃),可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0-30℃),各库房的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5%-75%之间。
第三十八条:
食品、保健食品应离地、隔墙放臵,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
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食品、保健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食品、保健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臵。
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食品、保健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第三十九条:
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食品、保健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放热、防毒、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第四十条:
应定期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
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第四十一条:
应根据库存食品、保健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食品、保健食品存放处放臵“暂停发货”牌,并通知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十)废弃物处臵制度
第四十二条:
食品或保健食品养护是出现破损、变质后,应立即挂牌停售,然后通知质量部门。
由质量部门监督下销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
(供食品经营者参考)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2.建立供货者档案,保存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复印件、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3.查验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是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是否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查验所购食品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
(二)食品进销货记录制度
1.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
2.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3.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经营者使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制的食品进销货记录“一单通”单据的,规范装订后可以作为食品进货记录。
4.本公司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三)食品定期检查清理制度
1.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2.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理,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临近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确保所售食品均在规定的保质期内。
3.自行检测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劣质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禁止销售。
4.如实记载每次清理检查情况,内容主要包括:
检查清理的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批次、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称的生产企业名称、清理人等内容。
对清理出的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5.根据每次检查清理记录,建立食品定期检查清理档案并留存备查。
(四)临期食品专柜销售制度
1.设置临期食品销售专柜,对清理出的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实行专柜销售。
2.制作临期食品销售醒目提示牌,向消费者醒目提示。
3.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摆放整齐,供消费者选择。
4.对消费者咨询的临期食品安全信息作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五)食品退货赔偿制度
1.消费者购买并发现经销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可以依法请求退货。
2.如出售不合格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3.建立食品退货记录,详细记载退货的食品名称、品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退货的原因、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4.建立食品退货赔偿记录,如实记载赔偿的食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赔偿的原因、赔偿金额、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5.认真履行退货赔偿责任,在与消费者退货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
见的情况下,请求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妥善保存食品退货赔偿记录及相关资料备查。
(六)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1.对定期检查清理出的超过保质期及其它不合格食品进行下架退市,采取无害化处理或主动销毁。
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理机关。
2.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3.检验判定不合格的食品,不得退回给供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在清理完成后的当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4.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食品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食品名称、数量、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供货者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地点、方式、执行人等内容。
(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疾,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当从业人员出现咳嗽、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隐患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处理食品前、便后,用肥皂、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先洗手消毒,不得留长指甲、男同志不得留长胡须,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吐痰。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1.制订年度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或方案,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集中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
2.建立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详细记载培训的通知、培训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签到名册、培训内容资料、现场影像资料等。
培训档案应当装订成册,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流失,并采集有关食品及其原料样品。
2.即停止销售可疑食物,保留好可疑食物,以供医疗检验查明所中之毒。
3.立即拨打医疗救治电话120,请求医疗救助,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辖区人民的政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十)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1.不销售禁止经营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朽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消费投诉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1.XXX是食品安全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2.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主动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3.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接受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培训、指导和检查。
5.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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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撩开窗的刹那,当推开门楣的倥偬,当抬头仰望天空时刻,秋阳光芒,总是令你防不胜防,把它光和热,幻化成清晰影子,将你打得,招架难熬,只有默默承受,从早到晚,变为它之囚徒,渴望于之脱逃。
但它还是温情脉脉,一早一晚,总会搅起微凉,让一丝丝风儿,轻轻吹拂,漫过肌肤,沁入骨髓,透进心灵,将凉之感觉和寓趣,成为相伴你欣慰舒朗。
在艳阳的秋高气爽,正以闲情逸致放飞畅想,思绪飘零,以平生芳华,一颦一笑,走出蜗居,到大自然里,旅游行走,穿街过巷,沟过河,感受秋的五彩缤纷,树木,植被,丛林,蒿草,河流,山川,田园,……一切只要人能寻觅处所,均可潇洒而去,而非徒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