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知识点总结重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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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法是指避免、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财务法是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它包括自留和转移两种。
A自留风险有三种情况①对潜在损失估计不足②损失金额相对较低,经济上微不
足道③通过对风险和风险管理方法的认真分析,决定全部或部分承担某些风险。
B转移风险
1保险保险购买者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保费,建立基金以赔付特定损失。
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措施。
2对冲金融衍生工具常常用来管理风险(主要是价格风险,如商品价格、利率价格、汇率价格),如远期、期货、期权、掉期(互换)等。
有些衍生工具开始用
于管理纯粹风险(如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以后会用得越来越多。
3其他合同性的风险转移措施,如销售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保修条款等。
。
财务法、控制法的各种形式各有自己的特点和适用条件,现将不同风险损失类型及适应的处理方法列分析表如下:
类型
频率
损失程度
易处理的方法
1
低
小
自留
2
高
自留或避免
3
大
避免、预防、抑制和分散
4
转移、中和、抑制和分散
(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检查和评估
3.P15风险管理的条件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主要措施,当然并不是所有风险都可以通过保险转移出去。
☆1.可保风险的条件(6个)
一般而论,作为保险人可承保的风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纯粹风险而不是投机风险。
,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发生是意外的。
,必须是大量标的物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风险发生概率具有数学上的可统计性2■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1)有大量独立相似的风险载体
大量:
大数定律
独立:
损失不相关,风险集合发挥作用相似:
避免逆向选择
(2)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确定的
提供保费厘定和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
(3)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防止道德风险
大数定律以随机(偶然)事件为前提
(4)损失在时间、地点和金额等方面易确定
(5)巨灾一般不会发生巨灾发生的条件:
所有或大部分保险标的面临同样风险保险标的价值巨大
(6)经济上的可行性
4■风险的构成
(1)风险因素(Hazard):
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严重程度的原因和条件。
风险因素一般分为三种:
实质性风险因素(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质,如天灾、意外事故)道德性风险因素(居心不良,故意)
心理性风险因素(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
(2)风险事故:
可能引起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风险事故并不指风险损失本身,但防灾防损则有利于减少风险损失。
风险频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规模的危险单位可能发生风险事故的次数。
(3)风险损失:
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价值的减少、灭失以及额外费用的增加。
风险损失的勘查与评估是保险活动的重要内容。
风险损失主要包括财产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费用损失四类。
损失频率=损失发生次数/危险单位总量x100%
损失程度=损毁价值/危险标的总价值量x100%
第三章保险概述保险概念(了解):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P40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构成要素之一)
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以特定的方式,通过邀约和承诺的程序,并经保险人签章同意,合同才能成立。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所以投保邀约只是按照保险人你就得各类保险的保险条款进行选择,不需要再提出保险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只用投保单的形式表示愿意选择保险人的合同条款即可。
再由于保险合同是钥匙合同,所以合同的订立还需要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交付保险费的办法互相协商达成一致,有保险人签章承诺,保险合同才告成立。
除法律或丁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一经成立,立即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必须遵守合同规定
2.^P44保险的特征比较(保险与储蓄的比较特征)
2.1保险与储蓄共性:
将当前的结余资金作为将来所需的准备,都有长期储蓄的性质区别:
(1)主体不同:
保险消费者:
符合保险人得承保条件,核保后可被拒保或以附加条件承保
储蓄:
任何单位和个人
(2)资金属性不同保险基金是全体保护的共同财产,保险人统一运用于特定目的,被保险人无权干涉。
储蓄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是储蓄者,可自由支配。
(3)技术要求不同保险:
互助共济行为共担风险分摊金计算有特殊数理依据
储蓄为自助行为,无需计算依据。
(4)行为性质不同储蓄:
将风险留给自己,依靠个人积累来应对未来风险的自助行为,无需付出任何代价。
保险:
将面临的风险用转移的方式靠集体的财力为风险带来的损失提供足够的保障,是互助行为。
代价为保费。
2.2保险与赌博
共性:
由偶然事件引起的经济行为
区别:
①目的不同互助共济vs侥幸牟利②手段不同:
风险分散、大数
定律/投机取巧③结果不同保险转移风险赌博自主创造风险
2.3保险与保证
都是一种信用行为
(1)保险是多数经济单位集体企业,保证仅为个人间法律关系约束
(2)保证附属于他人行为发生效力,从属合同,保险为独立合同。
(3)有无对价关系。
(4)保险鉴于合理的计算。
2.4保险与求济或捐助共性:
对经济生活不安定的补救制度有着相同目的区别:
保险
等价商业行为
有偿双务合同
救济
无等价道义行为
单方行为无合同约束
3.P44保险的分类(理解)(掌握何为自愿保险何为强制保险其区别与联系)
1、保险分类的方法
法定分类法
源于各国法律,由于各国的保险法规对保险分类的规定不同,因而保险形态分类
在各国不尽相同
理论分类法
源于对保险的总体特征的把握,以及对保险运动规律的探求
实用分类法
源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践,是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操作的需要对保险业务进行的归类
2、保险分类的原则
(1)分类要体现保险合同的内容;
(2)分类要与本国的法律规范和经济统计口径相一致;
⑶分类要在遵循本国保险业界习惯,突出国别保险特点的基础上,注重与国际
保险市场的现行标准相互衔接.
3、具体分类
(1)按实施方式分类
自愿: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商业性保险一般为自愿保险。
例如:
企财、车辆损失
强制:
又称法定保险,是以国家相关法律为依据儿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强制性和全面性第三者责任险、社会保险
(2)按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保险:
以财产及有关利益
人身保险:
人的生命和身体••
(3)按保障范围分类
财产损失、信用保证、责任保险、人身保险
⑷按经营目的分类
盈利性保险、非盈性保险
(5)按保险政策不同分类
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6)P46按业务承保方式不同保险的分类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7)按承保的风险分类
火灾保险、运输保险----
(8)按保障主体分类
团体保险、个人保险
(9)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分类
(10)按保险价值或保额确定方式分类
不足额保险(保额保险价值)
5.
^P47保险的基本职能
基本职能说:
坚持保险具有分散危险职能和经济补偿职能。
评:
准确地表述了保险机制运行过程中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完整表现了保险的性质。
6、保险的职能分为基本职能&
派生职能
A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原始与固有的职能。
关于保险基本职能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摊损失和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另一种
观点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
本课程持后一种观点。
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这是人身保险的职能。
B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
能、防灾防损职能。
(1)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保险防灾防损工作的最大特点就在于积极主动地参与、配合其他防灾防损主管部门扩展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防灾防损工作体现于:
从承保到理赔履行社会责任;
增加保险经营的收益;
促进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从而促使其加强防灾防损工作。
(2)保险的融资职能是保险人参与社会资金融通的职能。
其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具有筹资职能;
另一方面通过购买有价证券、购买不动产等投资方式体现投资职能。
(3)社会管理功能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指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保障功能是保险最根本的功能。
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的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
社会保障管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方面,保险通过为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的人群提供保险保障,扩大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另一方面,保险通过提供灵活多样的保险产品,为社会提供了多层次的的保障服务,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
社会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具有一定优势。
保险公司不仅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而且积累了大量的风险损失资料,为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
保险公司开展广泛宣传,培养投保人的风险防范意识。
帮助投保人识别和控制风险,指导其加强风险管理。
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投保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提取防灾基金,资助防灾设施的添置和灾害防治的研究。
社会关系管理通过保险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
保险介入灾害事故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到社会关系的管理中,逐步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减少了社会摩擦,提高了社会运行效率。
社会信用管理保险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其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保险产品实质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承诺,对保险双方当事人而言,信用至关重要,因而在培养和增强社会的诚信意识方面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
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实际上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来源,实现了社会信用资源的共享。
☆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应用)(论述题)
1.P71☆最大诚信原则(告知、保证、不可抗辩、禁止反言P73最大诚信原则的
基本内容、P76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含义:
即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诈和隐瞒,恪守合同,否则,任何以方当事人都可以认
定合同无效。
诚信:
诚实+守信诚实:
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
守信(信用):
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善意、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诚信原则:
任何一项民事、商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
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是风险管理行业
(2)保险经营技术程度高,保险条款、费率复杂
(3)保险信息不对称;
(4)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偶然性)
(5)保险合同的附合性
3.内容:
如实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后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告知是如实告知。
保证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弃权:
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禁止反言:
指合同一方对已经放弃的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
又称禁止抗辩。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之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常见情形
(1)由于疏忽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
(2)因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导致的误告;
——误告
(3)隐瞒重要事实,故意不告知;
——隐瞒
(4)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
——欺诈对于上述违反告知行为,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凡是投保方违反保证,无论是否有过失,也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2.P77保险利益原则(利益来源、时效问题P82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有关内容在课本第三段)
1.保险利益的含义
1.1概念内涵
保险利益原则,始于英国1774年的《人寿保险法》,目的在于消除以他人生命为赌注,获取非法利益的寿险保单。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1.2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
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保护合法主体合法、标的合法、行为合法
(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的利益:
事实上的利益(现有利益)能够确定的利益:
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预期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价值能用货
币计量,表现为金钱上的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范围
(1)现有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继续可享有的利益。
(2)预期利益:
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
(3)责任利益:
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伤害行为依法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第三者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
(4)合同利益:
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财险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
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人身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而发生保险事项,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人身关系
(2)投保人对与其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亲属血缘关系
(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的人
(4)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雇佣关系
(5)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
(6)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经济利益关系
(7)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管理人——经济利益关系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分离更是多见,因此,当保险合同成立后,在保险合同效力期间内,应当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由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的特殊性,有些国家甚至规定受益人也应具有保险利益,如美国部分州法则要求人寿保险的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人身保险的利益既应存在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应存在于受益人。
3.P83近因原则(学会判断哪些是近因)
1.近因原则的含义
1.1近因:
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1.2近因原则:
“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理赔原则。
2.1单一原因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及处理
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这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否则,不履责。
2.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及处理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的含义及近因认定:
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有多个,这些原因同时发生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实质的影响效果。
(理论上均为损失的近因)
(1)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2)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
若能分清损失,保险人只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保险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若无法分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损失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平摊。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的含义及近因认定:
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有多个,且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最先发生的为近因)
(1)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
责任;
(2)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但只要最先发生的原因是近因且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2.4.1“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的含义及近因认定:
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各原因的发生有先有后,且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后因与前因不存在因果关系(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
2.4.2处理
(1)该近因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该近因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P86损失补偿原则(三个补偿限制都要掌握,适用于财险:
代位追偿原则【条件☆】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计算题)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2.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2.1补偿限制:
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为限
2.1.1以实际损失为限
(1)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的;
(2)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市价有关。
2.1.2以保险金额为限目的:
维护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使损失补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约束。
2.1.3以保险利益为限
(1)可保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2)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可保利益
2.2损失赔偿方式(不定值财产保险)
2.2.1第一损失(危险)赔偿方式:
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计算公式:
(1)当损失金额V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举例:
某企业投保企财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灾后全损无残值,损失当时财产市价为12000元,则赔付?
某企业投保企财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出险后损失8000元,则赔付?
某企业投保企财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出险后损失达15000元,则赔付?
即按保障程度计算赔偿金额。
(1)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X100%
(2)赔偿金额=损失金额X保险保障程度
2.3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2.3.1人身保险
2.3.2定值保险:
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常见于海洋
货物运输保险)。
计算公式为:
(1)损失程度=(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残值)/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X100%
(2)保险赔款=保险金额X损失程度
2.3.3、重置价值保险
(1)含义:
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2)原因:
因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有些财产即便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
赔款也不足于重置或重建。
2.3.4、施救费用的赔偿
原因:
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抢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
3.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6.P89代位追偿(P90代位追偿的金额限定、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范围、委付的含义、推定核损)
3.1代位原则
3.1.1含义
(1)代位:
保险人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代位原则:
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3.1.2、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执行;
(2)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3.1.3、代位的内容——权利代位
(1)含义
即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