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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2.1.2.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2.1.3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

产品安全认证申请书;

LVD/EMC有关的关键元器件/部件清单;

技术资料,包括电路图、结构图、参数表等;

产品差异说明等等

3.0型式试验

3.1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的标准大部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并没有加严的要求,《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目前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为275个,254个产品标准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等同或等效)率为89.8%。

3.2型式试验的送样

3.2.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1)申请单元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2)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

3.2.2.样品检测原则

1)申请人按产品单元申请(每个单元可有多个安全性能、EMC性能相同的多个型号产品);

2)同型号产品,不同工厂生产,仅检测一个工厂产品;

3)认可原CCEE、CCIB、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结果,缺什么补什么,通常补充检测的仅几个项目;

4)整机中用部件获任监委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自愿认证证书,被CCC承认,

3.2.3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3.2.4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3.3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3.3.1检测标准

1)GB4943《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的安全》

2)GB9254《信息技术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3)GB17625.1《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的每相输入电流≤16A)》

3.3.2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GB4943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

产品的电磁兼容检测项目为GB9254和GB17625.1中规定的以下三项:

---电源端子干扰电压;

---辐射干扰场强;

---谐波电流。

3.3.3检测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以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3.3.4样品形式试验不合格的处置原则

型式试验不合格或不符合的,允许换样品,直至合格.重复检测费按实际进行的检测项目收取,完整的型式试验报告原则上应针对一个样品完成.

4.0初始工厂审查

4.1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2工厂审查的不合格判定及处置原则

4.2.1审查结论建议分为以下3种:

①无不符合项或少量轻微不符合项且现场已改进并经审查组确认的工厂审查通过;

②较多轻微不符合项,但还没有对产品一致性造成严重的影响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后并经审查组确认后,工厂审查才能通过。

③有较多轻微不符合项构成系统不符合时,或个别严重不符合项,且直接危及产品的一致性时,审查不通过。

4.2.2轻微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的界定

轻微不符合项:

可能对产品的安全、电磁兼容质量产生轻微影响类的不符合项。

严重不符合项:

产品或生产质量环节产生严重的安全、电磁兼容质量问题或某质量环节的问题,有可能造成对产品的安全电磁兼容质量产生隐患类的不符合项.

4.2.4对于产品及产品过程控制的审查判定,如出现下述情况:

①关键件与型式试验时不一致,且未获认证机构变更同意;

②未按实施规则中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进行检验;

③抽样检测不合格.

原则上判为严重不符合项。

4.3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审查对象界定

4.3.1定义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定义与国际通行的定义相同,是指:

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

4.3.2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的划定原则

1.相同的产品大类

2.相同的检测标准系列

3.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安全/电磁兼容关键生产工艺

4.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定义

5.可考虑特殊情况

几种典型情况

.OEM厂情况:

应按不同的申请人作为不同的工厂进行管理,体系要素不重复审查,但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产品的一致性审查不可免除。

.ODM厂情况:

这种情况经认证机构文件审核确认,可以免除工厂审查。

目前类似手机类产品的组装生产方式:

以CKD或SKD散件组装的形式生产,组装后进行部分检测,组装内容可能很简单但包括贴标签及认证标志,铭牌生产产地为该工厂,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应为该组装厂,但应严格审查工厂对供方的控制要求。

在A地生产,B地更换插头并贴标志:

在A地进行生产并进行检测,但为进入中国市场,满足中国要求,在方便的另一场地B(可能是车间、维修站、库房等)更换插头并贴标志,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应为A厂,但应审核A厂对B厂的控制,必要时可安排特殊访问B厂。

Ⅲ类电器工厂:

该工厂仅生产Ⅲ类电器产品,外购电源适配器,在Ⅲ类电器

厂检测、装箱、出厂,管理工厂定位为该厂。

认证机构应严格审查该厂对电源适配器供方的控制,必要时,对未单独获得认证的电源适配器供方可安排特殊访问。

整机在A厂生产,在B厂仅装主板及软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应针对A厂,A厂应对B厂的作业实施控制,生产场地和工厂审查对象应是A厂。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对申请人颁布发认证证书。

5.0获证后的监督:

5.1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5.2跟踪检查文件基本要求

跟踪检查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持认证的持续有效性的

重要手段。

为维护强制性产品认证信誉,降低认证机构的责任风险,规范

跟踪检查,对跟踪检查文件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5.2.1认证机构应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具体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

的规定进行跟踪检查,并应有以下安排:

1)建立每个获证工厂的跟踪检查档案;

2)对跟踪检查的有关方(认证机构、被委托的检查机构、证书持有人、工厂)的职责及有关问题签署协议,做出相关安排;

3)要建立跟踪检查细则,作为跟踪检查的基本工作文件,跟踪检查细则则应持续更新,反映最新的变更信息;

4)跟踪检查的结果要与证书的保持、暂停、撤销结合起来,形成认证闭环。

5.2.2跟踪检查细则的内容

跟踪检查细则的内容至少要包括:

1)工厂获证信息;

2)产品一致性检查的依据(产品描述);

3)跟踪检查的程序性及内容的指导性说明;

4)对本次跟踪检查的特殊指令。

5.2.3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

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6.0认证证书

6.1认证证书的保持

6.1.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保持.

6.1.2认证产品的变更

①变更的申请

②变更评价和批准

6.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广州蓝迪五仙资讯有限公司CCC认证流程简介

6.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元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6.2.2样品的要求

需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实施规则的要求选送一台样机供认证机构核查.核查后,需对样品进行检测,检测项由认证机构决定.

6.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按《强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7.0持CB证书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可原则

中国是IECEE-CB组织的成员之一,IEC中国国家委员会代表我国已经承诺,在中国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合格评定活动中,认可IECEE-CB成员组织出具的我国加入的标准目录内的CB证书(限安全标准,EMC除外)

7.1对认可CB证书机构的要求

认证机构应指定具备能力的人员负责CB证书的认可。

认证机构认可CB报告的能力资格需经国家认监委和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确认。

7.2认可CB证书的基本原则

7.2.1强制性产品认证仅认可我国加入IECEE-CB体系的标准目录内的CB证书;

7.2.2认可CB证书时,认证机构保留对样机核查及补做国家差异的权利(即使CB报告附有国家差异的试验内容);

7.2.3CB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7.3CB报告中的关键件原则上予以认可,但应核查报告中部件获证的信息及满

足的标准信息,并核查部件选择的适用性,保留复查的权利;

7.4CB报告和CB证书中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和生产厂必须与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和生产厂一致(或覆盖),其中任何一项不一致,则不予认可;

7.5CB证书中的申请人与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人原则上应一致。

若两个

申请人不一致时,应有授权书;

7.6CB报告所依据的标准版本的内容,应能覆盖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否则对

于我国标准的偏离应补测相应的内容要求。

7.7单元划分、送样及试验

7.7.1申请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按CB证书覆盖的型号划分,但若明显划分不合理、与3C认证实施规则不同时,则采用3C认证的单元划分原则。

7.2.2凡以CB证书申请的产品原则上均应送一台样机进行核查。

如为同一CB证书覆盖的系列机,则需提供一台代表性样机。

7.2.3以CB证书申请的产品,必须按我国现行标准的有关条款,补做差异试验;

当对CB某些条款的结论有怀疑时,应补做相应试验。

7.2.4核对CB报告中所列安全件清单与样机的安全件,诸如参数和型号等不符,则视情况要求送元器件样品进行试验,严重不符时,不能认可CB报告。

7.2.5CB报告中的安全件仅随本证书的整机认可,不得借用到CB报告以外的其他型号的机器中。

8.0工厂审查

详细说明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9.0认证决定

认证机构对各环节评价审核,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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