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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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数量由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采用施工企业申报.
专家现场考评.专家委员会评审.自治区和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动态核查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指导.检查和动态监督管理•并设立畅通的投诉受理渠道,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申报条件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施工企业可向项目所在地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创建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
自治区直管项目可直接向自治区建筑安全监督总站申报创建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
(一)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或建筑面积
50000M2以上的群体房屋建筑;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
(二)实施了施场远程视齡控。
(三)申报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施工企业必须
到位,工程项目办理了安全监督蒔。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备相关人员,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每年应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开展自评工作,形成年度自评报告。
(五)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健全•工程项目部和工程监理部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符合管理规定。
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建造师■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证书》■项目总监、监理人员必须持有与岗位相对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建筑施工企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六)已编制《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工作方案》■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
施工现场有企业定期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和上级安全检查记录,整改有回复。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建筑起重机械未进行产权备案.使用登记的;
安装(拆卸)
单位无资馳行安装(拆卸)的;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未审批的;
需要专家论证而未论证的;
专项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不符的;
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验收的;
3.施工现场被监管部门下达两次(含两次)以上全面停工整改
的;
国家和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下达停工整改的或执法建议书的;
4、分包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的;
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第六条未完成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年度达标率的盟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受理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请;
未完成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年度达标率的企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受理此企业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请。
第七条创建自治区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材料包括:
(一)内蒙古自治区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附件1);
(二)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三)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安全监1
机构对各施工阶段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四)施工企业按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要求拍摄反映施工全过程的影像资料(照片.光碟);
(五)创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计划书.实施方案。
第八条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创建
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将其确定为创建项目.
进行备案登记,建立创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
第三章过程控制与动态监管
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创建项目的日常监管,将工程项目关犍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项目现场重大危险源监管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创建档案。
第十条创建项目通过初审后应在项目入口的显著位置悬揍
"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公示牌(附件2),注明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强化对挂牌后的创建项目的动态监管•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检查评分•实施挂牌、摘
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之一的,由自治区、相关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检查核实后,实行临时摘牌:
(一)未按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工程项目未明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项目管理人员实际配备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因安全投入不足造成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
(五)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安全生产监
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签发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的;
(六)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检查中签发停工整改通知的;
(七)在自治区组织的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并签发整改通
知的;
(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经过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施工的;
(九)发生危害市政管网.通讯管线事件的;
(十)由于噪声.扬尘及污染造成周边群众投诉,经相关管理部门警告•不积极整改的。
之一的,由自治区.相关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检查核实后,实行摘牌:
(_)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并签发停工整改两次以上的;
(三)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悲劣、社
会影响严重的施工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不符,或不按照已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且不及时纠正的;
(六)悲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发生悪性传染病或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
(八)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等其他事件的;
(九)受到临时摘牌处理两次的,或受到临时摘牌处理,不积极整改•30日内未能重新挂牌的。
第十四条受到临时摘牌处理的创建项目在整改完毕后f经复
查合格,方可重新挂牌。
受到摘牌处理的创建项目取消其创建建筑
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life资格。
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
构应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组织本地区建筑业企业法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到创建项目施工现场观摩
学习,充分舞其示范作用。
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认真落实建设工程投诉处理相关制度要求■加大创建项目相关投诉的查处力度,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项目上报与审核评定
第十七条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推
荐参与
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的项目统一按附件
3格式■连同盟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检查评分汇总表复印件.扫描件和反应工地进度
鷹片(1张).在每年4月20号和7月1日之前以书面和网上申报同时集中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网上申报由企业直接登录nmgjzaqgl填报,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传相关扫描件和照片后上报•逾期未报的,不再受理。
上报时形象进度不应超过总出崖工作量的30%。
对于部分经济规模较小.施工期短的盟市,规模标准达不到申报要求的项目,在申报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时,需单独行文说明,经批准后上报。
第十八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专家现场评审和按
比例抽查方式进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ift验评。
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成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
准化示范工地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创建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
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或有8年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经验人员担任且不少于3人。
现场核查应按鷹《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
评分,评分汇总表分值不低于90分且无分项检查表为零分,方可评
为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
也可按比例抽查,抽查项目符合率应高于50%。
第十九条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组成本盟
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创建盟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按
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评分r评分汇
总表分值不低于80分且无分项检查表为零分方可评为盟市建筑施
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
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于次年2月1日前■将
盟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名单按附件4格式正式行文上报
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公示7个工作日后,方可发文表彰。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予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
称号•颁发给施工总承包企业.该项目建造师及监理单位.该项目
总战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盟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报和
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
工程"
牌匾样式
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ife汇总表
4.盟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ite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