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真题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2177525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3.6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家庭法真题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婚姻家庭法真题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婚姻家庭法真题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婚姻家庭法真题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婚姻家庭法真题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婚姻家庭法真题文档格式.docx

《婚姻家庭法真题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法真题文档格式.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婚姻家庭法真题文档格式.docx

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履行登记手续,婚姻即告成立。

登记制简便易行,有利于国家与政府对结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也具有无可置疑的公信力。

【考点】结婚制度——结婚形式要件

4.夫妻关系的内容十分广泛,如果仅就法律关系而言,主要是指( )

A.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B.身份关系和利益关系

C.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D.形式关系和实质关系

【解析】夫妻关系的内容十分广泛,如果仅就法律而言,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考点】夫妻关系——夫妻的法律地位

5.下列关于行使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B.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夫或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C.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D.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D项表述错误。

【考点】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制

6.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

A.夫妻关系确已破裂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一方有过错

D.婚姻基础较差

【解析】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原财界限。

【考点】离婚制度——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7.亲子法立法本位的演化,突出体现在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规范上。

现代父母子女关系法由一般的保护儿童权益原则发展到( )

A.个人本位原则

B.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C.家族本位原则

D.父母最大利益原则

【解析】关于亲子法的立法演化,近代各国立法例都把重点放在父母权利而非父母责任上。

然而,现代理念已经发生了变化,从过去把重点放在父母权利转而放在父母责任和儿童权利上。

自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宣布“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以来,现代父母子女关系法更是由一般的保护儿童权益原则发展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考点】亲子关系——亲子关系和亲权

8.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 )

A.10周岁的未成年人

B.14周岁的未成年人

C.15周岁的未成年人

D.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解析】按照我国民政部在《关于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中所作的解释,孤儿系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考点】收养制度——收养关系的成立

9.我国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 )

A.劳动所得共同制

B.分别财产制

C.剩余共同财产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解析】我国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

10.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结婚条件适用( )

A.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B.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考点】附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11.我国古代离婚制度中,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离婚方式是( )

A.七出

B.义绝

C.和离

D.呈诉离婚

【答案】C

【解析】和离即协议弃妻,在现代称两愿离婚,类似当今的协议离婚,是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离婚方式。

【考点】离婚制度——离婚和离婚制度的沿革

12.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 )

A.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B.夫妻双方的非婚生子女

C.妻子一方的子女

D.丈夫一方的子女

【解析】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同意而进行人工生育的子女与该夫妻形成亲子关系,由接受人工生育的夫妇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已成为基本共识。

【考点】亲子关系——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

13.在亲属关系中起到源泉和桥梁作用的是( )

A.姻亲关系

B.直系血亲关系

C.旁系血亲关系

D.配偶关系

【解析】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独特的作用,它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如果没有配偶的结合和生育行为,便不可能形成血亲关系,如果不以婚姻为中介,便不可能形成姻亲关系。

14.下列关于我国夫妻遗产继承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夫妻间的继承权始于结婚,终于离婚

C.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首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D.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享有继承权

【解析】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

已经领取结婚证尚未同居时一方死亡,或是已经提起离婚诉讼未获有效离婚裁决时一方死亡,生存方都可以配偶身份享有遗产继承权。

因此D项表述错误。

15.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 )

A.男18周岁,女16周岁

B.男20周岁,女18周岁

C.男22周岁,女20周岁

D.男25周岁,女23周岁

【解析】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考点】结婚制度——结婚实质条件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6.下列行为中属于破坏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的有( )

A.重婚

B.通奸

C.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D.姘居

【答案】ABCD

【解析】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严格执行,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主要是指通奸、姘居等。

17.下列亲属关系中属于拟制血亲关系的有( )

A.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B.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C.办理收养登记的养父母与养子女

D.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养父母与养子女

【答案】AC

【解析】按照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

但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因此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能成立。

故本题应选AC项。

【考点】亲属制度——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

收养制度——收养关系的成立

18.配偶关系终止的原因有( )

A.离婚

B.分居

C.配偶一方自然死亡

D.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

【解析】配偶关系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

婚姻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二:

一是配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二是双方依法离婚。

【考点】亲属制度——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19.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C.未达到法定婚龄

D.受胁迫结婚

【答案】ABC

【解析】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考点】结婚制度——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20.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讼离婚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有( )

A.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B.被告被宣告失踪

C.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

D.被告被监禁

【解析】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

21.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下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在结婚前首付20万元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甲,与乙结婚后共同居住并一起还贷,5年后甲乙离婚,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B.甲乙结婚后甲的父母购买了一套房屋供其居住,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该房屋应视为甲的父母对甲的赠与

C.甲为了完成博士学业,瞒着丈夫乙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乙得知后非常气愤,到法院以甲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甲乙于2010年8月离婚,2011年9月乙发现甲在离婚时隐瞒了曾在2009年3月购买彩票并中奖100万元的事实,乙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中奖所得的100万元

【答案】BCD

【解析】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作出了规定,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故A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B项正确;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

夫以妻扇子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项正确;

因离婚而中止夫妻财产制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一方财产也叫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故D项正确。

【考点】离婚制度——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

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制;

离婚制度——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制

22.按照各国立法的通例,对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方式有( )

A.自愿认领

B.强制认领

C.生前认领

D.死后认领

【答案】AB

【解析】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

认领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资源认领,二是强制认领。

23.法律要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教和保护是为了( )

A.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

B.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安全

C.防止未成年子女损害社会利益

D.防止未成年子女损害他人利益

【解析】法律要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教和保护,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子女的健康和安全,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防止未成年子女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考点】亲子关系——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

24.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可以作为送养人的有( )

A.孤儿的监护人

B.社会福利机构

C.妇产医院

D.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答案】ABD

【解析】根据我国《收养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5.我国《婚姻法》规定,负有救助义务的机构应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受害人的请求为其提供的救助措施有( )

A.劝阻

B.调解

C.制止

D.处分

【解析】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的救助措施主要有劝阻、调解和制止等,有关求助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为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受害人提供救助。

【考点】婚姻家庭法概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婚姻

【答案】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考点】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概述

27.亲属

【答案】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8.登记离婚

【答案】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考点】离婚制度——登记离婚

29.亲子关系

【答案】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30.家庭暴力

【答案】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由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我国《婚姻法》有关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答案】

(1)男女双方同等适用法律规定的结婚或离婚条件及程序,同等享有法律规定的配偶权利,同等承担法律规定的配偶义务。

(2)父和母、子和女同等适用规范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3)兄弟与姐妹、(外)祖父与(外)祖母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同等条件下同等适用相关法律规范。

32.简述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1)订婚不是婚约成立的必经条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2)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3)对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情况,妥善解决。

【考点】结婚制度——与婚姻制度相关的问题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效力。

(1)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①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

我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在亲子间的权利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

②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拟制效力。

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具体而言,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间,有祖孙间的权利和义务;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子女间,有兄弟姐妹间的权利和义务,上述近亲属间的扶养、赡养以及继承适用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2)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①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解销效力。

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但收养的解销效力所消除的,仅为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间基于出生而具有的直接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改变,因此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仍然适用。

②对养子女与生父母方其他近亲属的解销效力。

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但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仍然适用。

【考点】收养制度——收养的效力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题8分,第35题16分,共24分。

34.刘军是刘明夫妇的独生子。

1980年刘军与宋艳结婚,婚后生一子刘晓健。

由于刘军夫妇工作较忙,刘晓健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

2006年2月刘晓健的祖母病逝,刘明一年后再婚,此事引起刘军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订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刘军与其父不再来往。

2010年2月,刘明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

刘明要求儿子刘军尽赡养义务遭拒绝,刘军要求刘晓健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刘军与刘明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案】双方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无效。

因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血缘为纽带,其权利义务只有在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情况下才能终止,除此之外是不能终止的,所以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无效。

(2)刘军对其父刘明是否有赡养义务?

【答案】刘军对其父亲有赡养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因此刘军有义务赡养其父亲。

(3)刘晓健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答案】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本案中,刘军尚在,而且有赡养能力,所以刘晓健对其祖父没有赡养义务,刘军应尽赡养其父亲的义务。

【考点】扶养制度——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35.20岁的赵伟在1992年参军,1999年5月与丁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

2006年8月赵伟复员回家,在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

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丁兰父亲单位的公房,在父亲单位进行房改时,丁兰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产权登记在丁兰父亲名下。

赵伟复员回家后,与妻子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日趋冷淡,从2008年5月起赵伟与其初恋情人在外同居,很少回家。

丁兰独自抚养女儿,工资不高,为维持生活,借债1万元。

2010年12月丁兰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赵伟20万元的复员费,由赵伟偿还1万元的外债。

赵伟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要求分割现住房;

同时提出复员费是其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1万元的外债是丁兰所借,是丁兰的个人债务,应由丁兰偿还。

(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答案】本案中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赵伟与其初恋情人的同居行为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因此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2)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和复员费的争议?

【答案】本案中的住房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有权属于丁兰父亲。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本案中当事人的住房即属于该种情况,因此该住房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购房出资可作为债权,由丁兰的父亲偿还。

赵伟复員时所得的20万元的复员费有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是赵伟的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4万元,剩余的15.6万元为赵伟的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

200000+(70—20)X11=个人财产:

200000—44000=156000]

【考点】离婚制度——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

(3)本案中1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答案】本案中的1万元外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中,丁兰所借的1万元借款用于抚养子女和日常生活,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判决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