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建安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 精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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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资金来源
自筹
9
4.1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建工程总承包贰级(含贰级)以上资质的法人、建造师资质须是建筑工程贰级以上(含贰级),证书注明单位与投标单位一致。
10
4.3
资格审查方式
开标后资格审查
11
定价方式
双方在合同明确
12
13.1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
14.1
投标担保金额
人民币拾万元整,请投标人按要求由企业基本帐户汇至以下帐户。
开户行:
农行洪江市支行
户名:
洪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标保证金)
帐号:
18-762701040003270
14
5.1
踏勘现场、答疑时间
本项目组织集体踏勘现场:
时间:
2011年9月8日上午9时,有疑问的投标单位将书面资料于2011年9月8日提交代理公司或招标人处,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回复
15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
16
投标文件制作
制作技术文件一式三份,投标函及商务文件各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7
投标截止时间
2011年9月21日上午9:
00时整(北京时间)
18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
2011年9月21日上午9:
地点:
洪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9
评标方法及标准
采用湘建建[2010]318号文件的综合评估法(Ⅰ),设置招标控制价,开标前10天公布
20
29
履约担保金额
中标候选人应按承诺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1
付款方式
不付工程预付款,业主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具体额度和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2
图纸及招标文件
领取
时间:
2011年8月31日至9月4日于湖南创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怀化市迎丰中路280号)购买招标文件,图纸资料需向招标人交1000元押金后领取。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1.3招标人是指建设单位,即业主。
1.4招标方是指招标代理公司。
1.5本文中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即指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价格、工期、质量、保修、投标保证金及评委会认定的其他内容。
1.6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招标答疑、通知、澄清函等一系列文件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投标人自交纳投标保证金起,即受此招标文件的约束。
1.8本招标文件不详及疑问处,以招标代理公司的解释为准。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如下:
2.1.1该工程建筑、装饰、给排水、电气、消防、防雷等,内容详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暂列金额及暂估价部分招标人自主确定,其中暂列金额及其税费不包含在合同价中。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总工期540个日历日。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经资格审查后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不允许更换。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文件第23条的规定。
4.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4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按照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配置,按规定的格式提供建造师及技术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件。
5、现场
5.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业主于2011年9月8日组织投标人集体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投标人对招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以踏勘为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参加本招标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含按中标总价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全部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得有任何理由要求招标人负担。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图纸
第六章投标人提交的部分文件内容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
第八章评标部分内容
第九章附件—工程量清单
7.2招标人对已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人应在发出书面通知2个工作日前,向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人所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招标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否则视为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
9.其他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商务文件,一式三份。
其组成如下:
10.1.1投标函部分:
(1)开标一览表及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4)近年类似项目情况;
(5)企业获奖情况;
(6)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
(7)其他相关资料和附件。
以上内容须按现行评标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备原件待查,否则作无效文件处理。
10.1.2报价部分(投标总价封面及开标一览表中须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
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
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1)投标总价;
(2)总说明(表01);
(3)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2);
(4)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3);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表04);
(6)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表05);
(7)其他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表06)
(8)人工、材料、机械汇总表(表07)。
商务文件应设置目录。
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23.2等规定对以上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评审,确定初步评审结果。
10.2技术文件,共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6)资源配备计划;
(7)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8)施工设备;
(9)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本技术标为明标,应设置目录及页码,评委会对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
11、投标文件格式及内容
11.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0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1.2投标人采取下述方式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招标人将视其为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
11.2.1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材料,且对其有利的;
11.2.2隐瞒相关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且对其有利的;
11.2.3所提供的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
12、工程造价
12.1本工程的承包价按有关投标承诺执行。
12.2本承包价由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和相关风险金组成。
具体项目内容详2.1、施工图、答疑和工程量清单。
12.3招标人所确定的承包价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
12.4设计变更或招标人增减施工项目内容,均属承包范围,中标方应按招标人确认的范围(包括招标答疑时的修改和澄清)完成施工。
12.5各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会审图纸,详细勘察现场,并结合企业、市场、现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投标。
12.6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2.7工程量变更及变更计价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变更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提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12.8结算价格采用方式
12.8.1双方按彼此约定的方式办理结算。
当招标人变更设计或增减施工项目时,一并施工。
12.8.2招标人对材料标准如有调整或招标范围的变化,合同价格按招标人认可的材料价格、范围进行调整。
12.8.3在合同实施期间内,承包价格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其利益和风险都属于投标人。
12.9投标人投标报价须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逐一填报,不得漏计、误计。
12.10本工程造价货币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2.11本工程计价参考依据有:
12.11.1本工程施工图、施工图修改、设计疑问解答;
12.11.2湘建价[2009]406号及湘建价[2009]396号文;
12.11.3《怀化造价》2011年第3期及当地市场价;
12.11.4材料市场价格信息;
12.11.5施工现场情况、企业情况及其他。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均保持有效。
1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不响应招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4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4、投标担保
14.1投标人应在领取招标文件后,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作为其投标保证。
14.2投标保证金按要求由投标人基本帐户汇至洪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指定帐户。
14.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4.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27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28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
14.6.1投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签订合同;
14.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4.6.3投标单位在交纳投标保证金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放弃投标。
14.6.4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进行串标,导致招标无法顺利进行。
15、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投标人参加投标就视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
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6.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6.3投标文件封面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盖章和签字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
16.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17、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入密封袋中递交,并在密封袋两头封口处加贴密封条、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或签字。
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
17.2投标文件均采用统一提供的专用密封袋、封口密封条。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提交
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9.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
19.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9.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7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1.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开标
22、开标
22.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投标单位及有关人员参加。
22.2投标单位须按资格审查文件之规定参加开标仪式。
招标人和招标方对上述证件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当众检查、当众宣布,未按要求参加的作为不合格投标人处理。
投标人对上述检查及招标中其他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场及时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须有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提交评标委员会裁定。
(六)评标
23、评标委员会及初步评审
23.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填写附表。
23.2初步评审程序:
23.2.1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
23.2.2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书面要求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
23.2.3检查投标人投标价的组成情况;
23.2.4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23.2.5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23.3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23.3.1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3.3.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3.3.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
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3.3.4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3.3.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
23.4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的投标人:
23.4.1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
串通投标的;
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3.4.2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23.4.3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23.4.4投标人前年度未进行工商年检的;
23.4.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包括拟任建造师)与资格申请文件不一致的;
投标人及其拟任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23.4.6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备查,而未提供的;
23.4.7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
23.5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3.4.1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23.4.2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投标人没有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
23.4.3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
23.4.4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
23.4.5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
23.4.6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应当以国家标准或规定、范围、规程作为依据,如出现不一致时,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或规定、规范、规程进行衡量);
23.4.7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
23.4.8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3.6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修正: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当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
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当书面确认。
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复核修正结果。
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
投标人二次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但评标委员会认为确认修正无误,应当对该投标文件作不合格处理并认定该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
23.7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明确或细微偏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3.8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
24、详细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
24.1详细评审应当首先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
24.2对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24.2.1对信誉(附表)评审计分;
24.2.2对投标报价(附表)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24.2.3澄清、说明或补正;
24.2.4计算各投标人综合得分(附表);
24.2.5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排序。
24.3评审中将低于招标控制价8%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5%作为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
对低于招标控制价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8%或5%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之一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
24.3.1直接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供书面理由);
24.3.2认为无法直接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的,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24.4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2个及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
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排序推荐1-3个中标侯选人。
24.5评委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完成评标报告,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七)合同的授予
25、合同授予标准
25.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4条所确定的中标人。
26、中标通知书
26.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6.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7.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7.2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7.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
27.3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7.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7.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28、履约担保
28.1中标单位在中标公示期前7天内,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双方约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28.2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28.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章合同条款(略)
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略)
中标单位必须按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并根据相关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五章图纸
交纳押金1000元,可领取图纸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