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工程跟踪审计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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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基本费暂定45.2088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万贰仟零捌拾捌元整),效益费根据核减额和相关费率计取。

具体计算公式及费用组成见专用条款第三十条。

7.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咨询人受委托人委托,在委托人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提供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及结算审计服务,主要包括工程招标阶段的招标文件、招标清单及控制价的审核;

参与清标;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竣工结算审核等。

二、本协议书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定义相同。

  

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为: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5、通过招标方式获得咨询业务的,还包括下列资料:

(1)招标文件;

(2)投标书及其附件;

(3)中标通知书。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和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5年月日开始实施,至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玖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叁份,咨询人叁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调解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

(盖章)        咨询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咨询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2、“咨询人”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咨询人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 咨询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

第六条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

第七条 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解决在咨询业务中的委托方问题,并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九条 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以及到工程现场勘察。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

第十五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独立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权利。

咨询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有失公平、公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此原因造成的咨询合同终止咨询人免责。

对于造成咨询人损失的,由委托人给予赔偿。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人执行的专业咨询业务不符合相关规范时,有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咨询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一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咨询业务范围内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或重复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长了约定的咨询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对方;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中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酬金

  第三十条 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和币种支付。

  第三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部分酬金的支付。

  第三十三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咨询人应对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委托人有对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

评价时间在咨询成果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完成,并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

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以项目所在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为准。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1.适用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江苏省、南京市的其它行政法规与规章制度。

2.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201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上、下册)、201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各册)配套现行取费定额和相应计价文件

3.标准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规程》、《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及省、市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合同咨询项目负责人由担任,负责本咨询项目的具体实施及与委托方的联系等事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1.委托工程造价咨询的工程范围:

施工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

主要包括招标阶段的清单、控制价的审核;

2.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内容(下列内容有委托为■):

2.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投资决策阶段

□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

□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其它

工程设计阶段

□编制建设工程概算□审核建设工程概算

□编制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建设工程预算

□额设□设计方案经济比较□其它

工程发承包/招投标阶段

■审核招标文件造价控制条款

□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审核工程量清单■审核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参与审查经济标■参与合同谈判,协助起草合同文本□其它

工程施工阶段

■分析合同价款(投标报价/发包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审核工程索赔与签证费用

■审核工程价款调整■业主分包的专业工程招标咨询,材料设备询价

■分析工程投资偏差,调整工程造价控制目标■隐蔽工程变更部分工程量审核

■其它

工程竣工阶段

□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2.2造价咨询其它业务

□工程造价鉴定及仲裁咨询■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其它

2.3补充说明

1、根据甲方/丙方通知,定期参加召开的工程建设现场例会。

2、参加施工图纸会审与交底,适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查勘,参加核实有关签证(含变更及隐蔽验收),留取证据,确保计量准确和审核完整真实。

对季度工作情况形成《季度工作报告》,并与有关签证(含变更及隐蔽验收)复印件等资料报送委托方。

3、审核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4、审核工程计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5、施工单位提交月进度产值报表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按进度付款书面审核意见。

6、配合甲方/丙方及施工单位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质量、价格进行考察并参与确认。

7、参与甲方/丙方、监理单位组织的对工程分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

8、收集、整理经批准的工程概算书、工程招投标文件、双方合同谈判纪要及签订的工程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隐蔽验收记录等日常资料。

9、审核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签证记录的及时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结算工程的计算方法和计量程序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计算是否准确。

10、审核变更是否规范、合理,变更费用的计算方法和计量程序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

11、如发生工程索赔,审核工程索赔计量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

2.4工程结算审计

1、审核结算书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是否与确定的结算原则、细则一致;

2、审核结算书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计算是否准确,工程结算取费是否正确,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3、审核材料的消耗是否合理、准确,依据是否充分,差价计算是否正确;

4、出具初步审计结果并召集三方进行核对;

5、在工程造价确定以后,应重点关注甲供材料的超欠供应情况;

6、审核工程水电费扣除情况;

7、出具主体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并在各单项工程完工,甲方将完整结算资料送审后,乙方按项目大小情况,在10-60天之内出具审计报告(遇非乙方原因造成延误的,应当适当顺延)

2.5咨询业务基本工作内容和要求:

1、工作基本要求

(1)履行本协议期限内,帮助委托人实现预定工程造价咨询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遵守法律、法规,努力做到公正、准确地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成果。

(2)履行协议期内或招标、投标工程开标前,不得泄漏与该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和商业秘密。

(3)咨询人应该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确保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核、招标文件审查、施工过程跟踪、工程结算审计等环节的工作质量,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审查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指导。

承诺的用于本工程的人员必须到位,未经同意,不得更换。

如果咨询人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不足以胜任本工程的跟踪审计工作,委托人/代建人有权要求更换,直到符合工作要求。

2、工程造价基本要求:

(1)参与合同管理工作。

对施工合同文本进行分析,识破陷阱,最大限度的减少招标工作中的失误和不确定性,并提出规避风险的办法,把好合同签订关。

(2)参与施工图审查和重大技术方案讨论。

(3)对中间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签证及进度款进行审核,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

(4)参与审查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施工、器材设备和大宗原材料采购招标中投标报价的不平衡分析、错漏项分析、价格对比、商务谈判、价格咨询、市场调研等、以及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主要审查建设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条款内容是否合法,有无容易引起争议的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

(5)参与重要部位隐蔽工程验收,并及时采集有关证据。

(6)对承包人的报价和工程结算进行造价审核,并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报告。

(7)参与协调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的工程索赔。

分析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索赔的诱因,避免或减少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

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严格审核,并进行协商,及时处理。

(8)对承包人新增项目费用进行界定,核定单价,并协助委托人/代建人与监理人一起和承包人进行工程计量及款项界定的谈判。

(9)审核承包人的用款计划。

(10)对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进行定期分析报业主参考。

(11)提供工程方面的咨询及委托人/代建人临时要求的其它服务。

3、人员业务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同时具有相应工程技术职称;

具有独立承担类似工程建设或大型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业绩;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组织管理与沟通协调能力;

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工程委托的工作。

(2)现场总负责人应能够有效组织开展跟踪审计小组现场工作;

主持制定并确保实施《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实施细则》;

能够处理造价控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重大争议与纠纷;

按规定签发提交委托人要求的各项报告。

要求能组织与协调与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供水、供电等能源主管机构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沟通有关问题,承担本项目跟踪审计的质量责任。

(3)专业造价工程师应能够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拟定本专业造价控制实施细则,并承担专业造价工作责任;

配合委托人/代建人现场管理人员参加合同管理并处理有关事宜;

参与质量检查及验收工作;

协助委托人/代建人审核承包商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报告、索赔及工程变更价款报告;

熟悉和掌握与本项目有关的施工设计图纸,协助委托人/代建人做好工程计量、造价变更、原始材料的收集整理,参加有关专业会议。

(4)招投标审查人员应能够协助委托人/代建人审核施工、货物材料设备采购的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等,保证其内容完整,有关要求合理、合法,配合招标工作。

参与零星项目承包施工、委托咨询服务类等商务谈判、货物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及价格咨询和市场考察调研、包括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机电设备、货物材料、检测监测、检验试验、咨询服务等各类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及合同条件审核,并提供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咨询。

对上述人员,要求每天至少有一名工程专业跟踪审计人员到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每半月至少到现场一次;

现场总负责人必须每天到现场,如有特殊情况,每周在现场工作日应不少于5天,不在现场时,若遇现场有重大事项,应随叫随到,及时处理。

跟踪审计工作人员必须相对固定,未经委托方/代建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

跟踪审计单位应派代表参加工地例会及其它相关专题会,以便于掌握现场的第一手资料,促进审计工作的进展。

4、工作制度建设要求

(1)例会制度。

跟踪审计小组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小组会议,每月至少邀请委托人和代建人参加一次小组会议。

(2)岗位制度。

包括责任工作制和廉洁(自律)制度。

跟踪审计小组人员不得接受承包商、供货商任何酬金,不得泄露委托人、承包商、供货商等任何商业机密。

(3)报告制度。

跟踪审计小组应建立月报制度,将当月情况报委托人和代建人;

任何重大变更、工程量和工期变化,跟踪审计小组应及时提供专业性建议报委托人和代建人。

阶段工作完成后,必须按时提供完成的审计报告。

(4)计量支付制度和签证制度。

跟踪审计小组根据承包商报告中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及时审定核实工程进度及完成的工作量,审核承包商提交的竣工报告,形成专业性报告提交委托人和代建人。

(5)工程变更价款确定制度。

跟踪审计小组应按规定的变更程序,对工程的变更进行分析,形成专业性文件提交委托人和代建人。

对违背审计规范、施工规程的变更,跟踪审计小组应及时予以制止。

(6)费用索赔制度。

工程索赔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跟踪审计小组应提供必要的索赔依据和方案给委托人和代建人。

(7)档案管理制度。

跟踪审计单位必须建立行政档案、技术档案、计量支付档案制度。

第八条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要求咨询人常驻施工现场时,由委托人提供下列必要的办公条件:

现场办公室及办公桌2张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代建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项目批准文件、相关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本合同签定后7天内陆续提供。

第十条 委托人应在7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委托人授权为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二十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因自身原因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向委托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完整提供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三个月内。

第二十六条咨询人发生额外工作包括:

■由于委托人提供的图纸等条件资料不全或发生变化,咨询人根据变化的条件资料发生的重复咨询工作;

■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工程建设周期延长;

■其它。

第三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本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分为二部分,基本费+效益费:

1、基本费执行办法

按苏价服(2014)383《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按48%计取。

工程造价暂按5000万元计算:

序号

造价管理阶段

收费基数

费用计算

1

招标阶段

单独审核工程量清单

中标价

(500*1.9‰+500*1.8‰+4000*1.5‰)*1.3*48%=4.8984万元

2

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不含审核工程量清单)审核

送审建安造价

(500*1‰+500*0.8‰+4000*0.6‰)

*1.3*48%=2.0592万元

3

施工阶段

基本收费

送审建安工程造价

(500*9‰+500*8‰+4000*6‰)

*1.3*48%=20.28万元

4

全过程造价控制

驻场收费

(500*5.8‰+500*5.4‰+4000*4.3‰)*1.3*48%=14.2272万元

5

工程结算审核

(500*1.8‰+500*1.4‰+4000*1.1‰)*1.3*48%=3.744万元

基本费合计

45.2088万元

备注:

最终基本收费的收费基数以本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为准,在最终结算审核时调整。

2、效益收费:

费用计算方法

效益收费

过程造价核减

以施工单位上报的预算费用包干(属预审代结算)、结算,并经代建人及监理单位初审后的审核数为基础,核减率在5%(含)以内,按核减额×

4%×

48%×

1.3,即按核减额×

2.496%向委托人计取;

核减率大于5%的,其超过5%的部分,按核减额×

2.496%向施工单位计取。

核减额

6%×

3.744%向委托人计取;

3.744%向施工单位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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