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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法律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十)深入推进依法治理。

三、对象和要求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重中之重。

(一)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

(二)大力推进公务员学法守法用法;

(三)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

(四)积极开展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

(五)扎实开展农民法制宣传教育。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主要分为3个阶段。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

2011年上半年,各部门各行业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五年普法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二是组织实施阶段:

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全面贯彻落实,2013年开展中期检查督导和表彰;

三是检查验收阶段:

2015年下半年,进行总结验收,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

(二)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三)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

(四)抓好队伍建设;

(五)推进阵地建设。

2011年11月

学习平桥区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第六个五年规划文件精神

一、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总体目标: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立足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区进程的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需求的新期待,通过深入扎实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加快在全区范围内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全区公民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

各级党委、政府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各级司法、

执法机关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提升;

全区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环境满意度逐步提升。

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坚持循序渐进,求实求效。

——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二、持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

(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学习宣传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权威和法律效力。

2、深入学习宣传民商事法律法规。

3、深入学习宣传行政法律法规。

4、深入学习宣传经济法律法规。

5、深入学习宣传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6、深入学习宣传刑事法律法规。

7、深入学习宣传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法规。

(二)持续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城镇居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

三、坚持依法治区,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二)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法治创建活动,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四、积极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构筑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精神力量

(一)以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重心,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二)以人民群众乐于参与、便与参与的文化活动为载体,切实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

(三)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负其责为原则,积极打造法治文化品牌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一)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领导体制

(二)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机制

(三)建立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考核评价和监督激励机制

(四)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经费保障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

(六)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宣传

(七)明确职责,把主要任务落到实处

邢集镇小会议室

《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主要分为3个阶段。

学习平桥区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第六个五年规划文件精神

一、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各级党委、政府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

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各级司法、执法机关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提升;

(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法治创建活动,提高社会法治化管

理水平(四)切实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解决社会突出问题

四、积极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构

筑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精神力量

(二)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法制宣

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机制(三)建立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考核评价和监督激励机制

(四)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

理经费保障

(六)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宣传

2012年3月

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述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

1.依法治国的理念;

2.执法为民的理念

3.公平正义的理念;

4.服务大局的理念;

5.党的领导的理念。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根本指导思想;

2.新中国民主法治的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坚实基础;

3.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和外国法治文明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立法思想前提;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执法和司法的重要保障;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守法的必要保证;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的科学指导。

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1.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

2.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3.执法为民是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

(二)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执法为民的核心

1.一切为了人民;

2.一切依靠人民;

3.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

1.勤政守法;

2.甘当公仆;

3.文明执法;

4.清正廉洁。

2012年9月

行政许可的设定及监督责任体系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特点

1.是依申请的行为;

2.是单方面的管理性行为;

3.是外部行政行为;

4.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效率和服务原则;

4.法律救济原则;

5.依赖保护原则;

6.监督与责任原则。

四、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概念

行政许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和部分规章中自行创设的行政许可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普通许可类、特许类、资格资质认可事项、核准事项、登记事项、其他事项。

(三)实施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和授权机关,委托单位。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依法定职权行使行政许可权;

必须能独立行使行政许可权带来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许可的主体改革制度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2.一个窗口对外制度;

3.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五、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期限。

特别程序:

由国务院实施许可的程序,特许事项,核准事项,登记事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程序。

行政许可收费原则:

不收费原则、收费法定、财政保障原则、收费入库原则。

(二)对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和注销

撤销用于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有过错,或者双方都同时有过错的情形,其作用是使行政行为终止、灭失。

撤回用于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只是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的情形,行政行为也终止、灭失。

吊销专用于当事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形,行政行为也终止、灭失。

注销专指行政许可行为终止、灭失后的书面行为。

2013年3月

邢集镇小会议室

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会议精神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3年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

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习近平强调,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

解、保障社会和谐。

习近平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习近平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做到法治和

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习近平强调,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

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

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

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2013年6月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这是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首次修正后时隔16年的再次大修。

新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

第一,突出保障基本人权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

第二,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这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立法上的重大进步,这一变化最大限度平衡了“通知家属”与“侦查需要”之间的矛盾。

第三,辩护律师可以提前介入修正后的刑诉法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

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四,现在新刑诉法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列入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第五,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原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

据。

”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六,以制度遏制刑讯逼供非法证据变“废纸”从1979刑诉法实施以来,虽然都有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用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但在刑诉法条文里,没有规定如何禁止。

此次刑诉法修改,建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特别增加了5个条款,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程序,也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后果。

从根本上切断了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的动力来源。

2014年3月

解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于2014年2月21日颁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共21条。

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

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在于能否真正守住底线公正,而在具体

实践中,却存在损公肥私、“人情保”、“关系保”等各种“错助”、“骗助”行为,饱受群众诟病。

对此,办法专设“监督管理”一章,从申请人、救助机关、相关单位三个角度,规定了相关权利义务。

1.受助人有报告义务,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2.民政部门有查核职责,可以根据请求、委托,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3.相关单位有配合义务,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查询、核对予以配合。

随着《办法》公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也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提出。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

《办法》使社会工作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有了一席之地。

在实际工作中,社会组织的参与,可以发挥其提供多样化帮扶服务。

2014年8月

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概念

渎职侵权犯罪,其法律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二、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

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有各自的特点,都有不同的构成条件。

渎职侵权犯罪做为一个类型犯罪,也具有它自己的特点,也就是构

成要件:

1.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犯罪主体,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犯罪主观要件,主要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心理态度。

4.几种主要渎职犯罪的构成

(1)滥用职权犯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

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犯罪:

玩忽职守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如何预防渎职犯罪

第一,克服一个认识。

不贪污不受贿就不能犯罪的模糊认识。

在工作中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严重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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