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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条件和设计文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一)按照规划管理程序要求,有完善的各项批准手续;

(二)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亮化工程、市政工程、配套设施等)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内容全部竣工;

(三)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已全部完工。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的内容

(一)平面总图:

用地性质、用地界线、建筑密度、

容积率、绿地率及相关的经济指标等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二)建筑性质、建筑总面积、单体面积、高度、层数、室内外地坪标高、各层层高、户型、建筑风格、立面、外墙建筑装饰材料和色调、景观亮化、美化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五)市政工程各类杆管线的走向、间距、管径、道路红线、道路纵、横断面形式、绿化、公厕、路灯、垃圾点、道路交叉口形式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六)市规划局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八条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

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验收的,可分期验收,但分期验收

结果应当公示。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填写“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

(四)土地使用证;

(五)建筑工程立项批复;

(六)建筑工程定位图(原件);

(七)总平面规划图(原件);

(八)竣工测绘图及施工图(原件);

(九)地面高程和各层高度复查结果;

(十)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测量图件;

(十一)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其它资料。

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填写“市政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证;

(四)市政工程定位图(原件);

(五)放验线成果及施工图(原件);

(六)施工记录;

(七)包括地下管线在内的竣工图测量成果;

(八)市政工程规划验收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市规划局在接到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并确认无误后,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内容,对已批准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核验。

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功能,需要相关部门参加的,由市规划局牵头,提出参加规划验收的单位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邀请参加。

市规划局负责拟定工程验收日期,提前两天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市规划局成立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小组,由一名副局长任组长,监察科、规划科、用地科、工程科、测绘院、市政科等科室为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具体验收工作由市规划局监察科牵头组织,各成员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具体意见,最后经验收小组会议议定验收结果。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结果由监察科负责公布。

验收意见、工程竣工测绘图纸等相关文件材料应由工程科、市政科负责立卷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按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验收结果

第十五条

(一)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我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通知书》。

(二)市规划局在收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验收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发或不予核发《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通知书》的决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通知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

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通知书》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不合格,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我局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不得通过验收,必须依法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不再受理该建设单位报建的下一个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规划局具体业务科室责令限期补报;

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违章的按《天水市违章建筑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一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认可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划竣工验收关实行批后管理“五到场”严把规划竣工验收关,实行批后管理“五到场”,重点加强对改变用地性质、违规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容积率项目审核把关的结果。

在建设项目批后管理上,成立了建设项目批后管理领导小组,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批后管理实施意见》,按照项目就近、管理方便的原则,将规划区划分为两个片区,实行分片包干,直接将建设项目责任落实到个人,严格执行放线验线到场、基础施工到场、地上主体建筑施工逐层到场、外部装修到场、配套设施建设到场的"

五到场"

制度,在放线管理上,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建设法律法程序操作,做到不办手续的坚决不予放线开工。

在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管理上,严格实行验收人员现场实测实量,整理审查资料,分管领导第二次现场实测实量,严格审核的分级管理体制。

制定了建筑面积实测实量表格;

统一了计算机计算建筑面积的程序和方法;

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确定了控制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每幢建筑物现场验收人员实测实量面积和分管领导把关的面积误差应在5平方米以内。

并依法实施了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

《郴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

城市规划法>

实施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简称规划验收,下同),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用证)》的审批内容和核准图纸为主要依据,对申报竣工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复核和认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市区、各县(市)城关镇和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规划验收,遵照本规定执行。

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并对全市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及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国家、省、市重大及限额项目规划验收的监督管理,并参加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规划验收;

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地向市规划局报告规划验收情况。

第二章验收程序

第六条建设单位根据本规定自检后,持下列必备材料到市规划局或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用证)》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批复);

(三)已审批工程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它相关资料;

(四)放线、验线记录及建设工程正负零验线合格单;

(五)有资质测绘单位测绘的建设项目竣工测量图(比例1:

500—1:

1000)【1998年郴州坐标系,

1980年国家高程基准】;

(六)其他相关资料;

(七)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

第七条规划验收程序:

(一)受理:

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六条备齐资料,到市政务中心规划报建窗口或各县(市)规划报建窗口申请规划验收。

规划报建窗口审核申报资料,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之需补充资料内容。

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规划验收申请,由经办科室组织现场勘查,对照本规定的规划验收内容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复核。

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规划验收标准的,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填写《郴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和《郴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审查意见》,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

12个工作日。

(三)发证:

建设单位凭《郴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查意见》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到规划窗口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个工作日。

第八条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用证)》内容和核准图纸等要求以及验收标准的建设工程,经办人员应当在《郴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上注明情况,认定其不合格,并按规定依法处理。

其中,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的,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达到规划要求后,依程序申请规划验收手续;

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待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重新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第三章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

(一)规划要求:

建筑平面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

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二)建筑功能和指标:

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三)建筑环境和形象:

建筑造型、立面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等;

绿地、小品、雕塑、水池等;

临时设施和施工场地;

(四)配套和服务设施:

道路、踏步、围墙、大门、停车场、基地高程等;

公厕、垃圾站、各种管线等;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

(一)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

(二)管线规格、材质及电缆孔数;

(三)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与相邻建筑(构)筑的间距;

(四)城市公用管线与单位管线的衔接关系;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道路工程及市政设施规划验收内容:

(一)线型及平面位置;

(二)管线横纵断、交叉口;

(三)路面(河堤)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

(四)市政交通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建筑平面定位符合审批项目总平面图要求;

(二)建筑单体符合已审批的施工图;

(三)拆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建设时所建的全部临时设施,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四)公厕、垃圾站(含垃圾围子)、邮政、室外给排水管道等公共配套设施、绿化工程、建筑基地环境已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建设;

(五)管线和道路已按所批准规划实施建设;

(六)对规划部门的承诺已履行且无邻里矛盾;

(七)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组织整体规划验收,小区的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实施。

整体规划验收除必须符合第十二条规定外,小区内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还必须符合已审批修建性规划要求。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进行分期验收。

前期验收时配套设施投资完成额必须至少达到配套设施投资额总额的70%,同时满足前期所必须的和不可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应一步到位。

后期30%投资的配套设施全部完成后方可组织小区整体验收。

整体验收时必须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管线工程及市政工程等规划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竣工测量资料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内容;

(二)施工过程中的修改设计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四)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五)符合其它规划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用证)》制度。

即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用证)》,此代用证不得作为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的依据;

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划验收合格后,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在规划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纠正;

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郴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郴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2、《郴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3、《郴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通知单》台州市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核实工作(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浙建法(2007)7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以下简称规划验收)。

第三条(含义)本暂行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含农民自建房)。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职责)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台州市区范围内规划验收工作。

规划验收由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市政、园林、城建监察、物业管理、建筑亮化等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认可工作并提出验收意见。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一并参与规划验收工作。

椒江片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片区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局城乡规划处牵头组织,其中委托椒江分局实施规划管理的片区规划验收工作由椒江分局牵头组织;

黄岩片区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局黄岩规划管理处牵头组织,其中委托黄岩区建设局实施规划管理的片区规划验收工作由黄岩区建设局牵头组织;

路桥片区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局路桥规划管理处牵头组织。

市局城乡规划处参与指导、监督黄岩片区和路桥片区经营性项目的规划验收工作。

第五条(申请验收条件)

申请规划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主体、配套设施及规划条件中载明的其他设施;

(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三)完成竣工测绘和房屋建筑面积测量。

第六条(申请验收资料)申请规划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台州市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申请表》(一式2份);

(二)经验收合格的1:

500竣工测绘成果;

(三)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需提供地下车位测绘成果报告);

(四)绿化竣工图(含电子文件);

(五)建筑亮化资料(规划条件中明确的项目);

(六)百分之一文化工程资料(规划条件明确的项目);

(七)具缴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和物业保修金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

(八)排水排污竣工图及建设项目排水接管单;

(九)工程款支付情况表(房地产开发项目)见附件六;

(十)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定位图、总平面图、施工图、绿化方案、外墙装修审查意见、《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全程跟踪管理记录表》由批后管理相关责任人携带,相关管理机构不得要建设单位提交。

第七条(受理)凡符合受理要求的,按照规划管理片区的划分,由各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受理中心)规划窗口受理,并核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原件和复印件。

需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建设单位。

凡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验收时限)应在受理规划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作出是否予以通过规划认可的书面意见(市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和确认其建筑使用性质的使用功能图;

不予通过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理由和相应的整改措施。

整改后二次申请规划验收的,实行隔日验收发证,力争当日办结。

第九条(验收机构)成立规划验收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规划管理机构牵头召集,市政、园林、建筑亮化、城建监察、物业管理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项目具体情况组成。

现场验收前,验收小组应当将申报资料与原审批图件进行比对,掌握被验收工程实施城乡规划的初步情况。

第十条(验收流程)

(一)规划管理机构在受理规划验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确定规划验收小组成员,确定现场核实时间并通知各成员单位联系人,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

验收小组在现场验收后当日或次日(遇节假日顺延)集中意见并提出拟处理意见,由小组成员分别带回各管理部门。

(二)各成员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认可意见以《台州市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反馈表》形式反馈项目验收小组牵头单位;

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复杂的房产开发项目最迟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验收小组牵头单位。

(三)验收小组将涉及规定性指标而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项目报局规划联审会讨论研究(市局参与指导、监督的黄岩片区和路桥片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报局规划联审会,由两片区自行确定),重大项目需报局分管领导,形成意见后,统一反馈给各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

委托椒江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实施规划管理的片区,由椒江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分别确定本条程序。

(四)建设单位履行整改处罚并达到验收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认可意见反馈验收小组;

履行整改处罚后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应通知建设单位继续整改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验收内容)规划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出入口、围墙、定位尺寸(坐标)以及工程执行“四线”规划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停车泊位数量与面积、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三)道路、绿化、环卫、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

(五)城市住宅小区根据套型情况,各类套型需抽取一至两套入户验收,对户内结构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状况进行比对并记录;

(六)城市住宅小区还应检查:

道路、供水、排水、燃气工程是否具备使用条件;

雨污是否分流;

物业管理是否已委托,物业管理用房位置和面积是否符合批准要求,物业管理基金是否已缴清;

(七)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工业建筑主要对涉及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利益及执行“四线”规划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分期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分期验收的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状况、分期验收界线进行验收,除规划指标统一计算外,其他要求与整体验收一致,特别要保障公共服务建设和维护公共利益。

经分期认可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分期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函》,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公共建筑项目分期验收方案和分期认可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三条(建筑面积规定)规划验收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的《房产测量规范》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上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单元(包括分期规划验收)。

规划许可的地上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地上建筑面积为准;

如果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分两本及以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加的地上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超建筑面积处理)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核准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1.5%以内(公建项目为5%,工业项目为10%,含1.5%、5%、10%。

下同),超出面积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直接在各建设规划窗口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核准的面积,申请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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