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2167448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37 大小:46.0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3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有企业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元/天)

伙食费

市内交通费

A级

飞机-经济舱

火车-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轮船-三等舱

350

100

80

100

80

C级

320

D级

320

(一)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二)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城际交通、住宿、用餐及市内交通的,则不再报销相应费用。

(三)跟随上级领导一同出差的,如因业务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补贴标准方可上浮至上级领导的标准一并执行。

(四)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机场建设费凭据报销。

(五)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购买附加的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六)出差人员住宿应选择单间或标准间入住,C级、D级两人同行若为同性的原则上应合并住宿。

(七)未按规定标准支出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其他杂费

(一)其他杂费是指因工作需要在外埠城市发生的复印费、打印费、传真费、退票费、存寄费等。

(二)其他杂费的支出按照厉行节俭原则,按票据实际金额报销,全队单次出差报销金额超过1000元时,应先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差旅费使用申请统一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差旅费的申请、控制和报销

第十三条差旅费的使用采取事前申请和事后费用报销方式。

(一)事前审批:

外派人员所属部门应提前提报书面申请,填写《差旅费审批单》(见附件2),说明出差事项、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交通方式、出差人员、预计费用、接待单位情况等事项,经部室主管领导、总经理分别审批后方可办理筹备事宜。

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申请手续的,必须电话请示,电话请示的内容同《差旅费审批单》所填内容一致,电话请示后必须在出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

(二)事中控制:

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经过批准的《差旅费审批单》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事后报销:

出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将原始票据按财务规定查验、粘贴,与经审批的《差旅费审批单》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作为报销凭证,提报经理办公室审核无误后,依据财务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第十五条差旅费报销凭证必须为外埠地区开具的。

如因出差在本地发生费用,按公司财务规定在其他项目列支。

第十六条差旅费报销遵循“谁经手谁报销”的原则,不得由他人代报差旅费。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指定住宿地点、统一安排食宿但不承担费用的,相关差旅费可按会议、培训主办单位规定的统一标准列支,报销时需提供主办单位提供的说明文件.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财务资产部应会同经理办公室,对公司差旅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财务资产部应严格审核差旅费开支,对于未经事前审批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差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财务资产部应严格审查票据是否合法、金额是否准确、单据是否齐全、审批是否完整。

财务资产部有权拒绝不符合报销流程或审批权限的差旅费的报销.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仅限国内出差费用管理.公司员工因公临时出国有关经费的列支,严格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公司原有规章制度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经理办公室和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差旅费预算申报单

2、差旅费审批单

附件1:

差旅费预算申报单

申报部门

出差内容

预算金额

计划说明

申请部门主管领导审核

日期:

    

附件2:

差旅费审批单

申请人

申请部门

外出工作事项

外出人员(姓名、职务)

接待单位

交通方式

外埠时间安排

月日至月日

接待单位负责费用

城市间交通费(是)(否)

住宿费(是)(否)

外埠交通费(是)(否)

伙食费(是)(否)

申请预算金额

预计发生费用

金额

费用说明

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外埠交通费

其他费用

部门领导审核

部室分管领导意见

日期:

 

总经理意见

注:

①有接待单位的,须注明接待单位全称,没有接待单位的注明“无”。

②有接待单位的,请在“接待单位负责费用栏”选择所负责的费用.

《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招聘的员工。

第三条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政府任命、以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和高级管理岗位人才另行确定);

(四)身体健康。

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

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招聘计划须由市局组织人事科进行初审后,报局党委研究核准,原则上每年初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随时申报.

第七条国有企业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市局组织人事科审核。

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对象、范围;

(三)招聘的方法、程序;

(四)招聘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政审;

(七)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拟聘用人员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九)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第九条企业急需的管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特殊岗位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市粮食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可直接办理调动(录用)手续。

第十条国有企业新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十一条  新进人员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需要继续聘用的,按相关程序核准备案后方可续聘;

因业务不再需要的,不再续聘,实行自主择业。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招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招聘人员的国有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局组织人事科负责对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

2017-02—2710:

00:

43

信息来源:

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浏览次数:

3112

字体:

[ 大 中小]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国有企业:

为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促进公平就业的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投资的企业实体,有责任有义务建立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招聘制度。

国有企业建立公开招聘制度,有利于扩大选人用人范围,提升人力资源选拔素质和质量,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示范作用,促进平等就业。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

(一)公开招聘适用范围和招聘原则。

本意见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

驻鲁的中央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

省及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

省及市、县(市、区)政府开办的企业性质的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坚持面向市场、企业自主用工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除个别特殊岗位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招聘活动可自行组织,也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建立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制度。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实行招聘方案网上统一发布.国有企业招聘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招聘岗位数量(岗位描述、条件要求及薪酬待遇)、招聘方式、报名办法、资格审查、考试方式、招聘信息发布和考试时间等内容。

招聘方案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真实有效,严禁违反国家规定对性别、户籍、学历、毕业院校等进行限制.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方案于公开招聘实施5个工作日前,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山东就业网向社会免费公开发布。

招聘企业可同时通过企业官方网站或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结束后,应将招聘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定期通报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情况。

国有企业需定向引进和聘任的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因工作需要有关组织委派、任命和交流的人员,涉密、涉外岗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政策性安置的人员以及涉及其它政策规定安置的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实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国有企业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四)认真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国有企业确定录用人员后,要于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依法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要落实好录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招聘派遣制员工的,要依法规范管理使用,与本单位同岗位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方法,做到同工同酬。

三、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的服务

(一)规范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工作。

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省属及中央驻鲁国有企业及分支机构的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工作,省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其他国有企业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工作.要依托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山东就业网,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网上统一发布平台。

对企业申请招聘方案统一发布的,应随申报随核定办结.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应一次告知,材料备齐并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结。

(二)强化就业和人才服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国有企业做好人员招聘工作。

全面了解企业用人需求情况,建立完善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台账。

对有需求的,要积极帮助拟定招聘计划,制定科学规范的招聘方案,提高国有企业选人质量。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人计划,通过举办上门对接、专场洽谈会、集中招聘会、多渠道发布招聘信息等方式及时开展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

要根据用人企业实际,帮助指导企业对新录用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

要鼓励国有企业招聘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三)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国有企业招聘情况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国有企业招聘的岗位数量、招聘人员情况、录用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制度,完善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员工的指导和全过程监督,促进就业机会公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执法的内容。

对不执行制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在公共媒体予以曝光;

问题突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本意见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辖区内各国有企业:

  为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辖区内国有企业招聘行为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促进公平就业的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投资的企业实体,有责任有义务建立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招聘制度.国有企业建立公开招聘制度,有利于扩大选人用人范围,提升人力资源选拔素质和质量,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示范作用,促进平等就业.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

 

(一)公开招聘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

我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

市、县(区)所属国有企业;

市、县(区)政府开办的企业性质的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

(二)招聘原则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坚持面向市场、企业自主用工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除需定向引进和聘任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或因涉密、涉外等特殊原因需要由组织委派、任命和交流之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三)招聘活动的组织实施方式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可自行组织,也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1、招聘方案的发布。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实行招聘方案网上统一发布。

国有企业招聘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招聘岗位数量(岗位描述、条件要求及薪酬待遇)、招聘方式、报名办法、资格审查、考试方式、招聘信息发布和考试时间等内容。

招聘方案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真实有效,不得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婚姻以及身体状况等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为由,对劳动者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方案至少应在报名开始前5个工作日通过本级政府网、人才网和公共招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企业可同时通过企业官方网站或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招聘结果的备案和统计。

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结束后,应在本级政府网、人才网和公共招聘网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应将招聘结果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国有企业招聘情况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国有企业招聘的岗位数量、招聘人员情况、录用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半年向社会通报本级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情况。

  (四)实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国有企业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五)认真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国有企业确定录用人员后,要于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派遣、登记手续,依法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要落实好录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招聘派遣制员工的,要依法规范管理使用,与本单位同岗位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方法,做到同工同酬。

 三、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的服务

 

(一)提升网上发布平台的服务效率.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网上统一发布平台,对企业申请发布招聘方案应随申报、随核定、限时办结。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应一次告知,材料备齐并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结。

 

(二)强化就业和人才服务。

全面了解企业用人需求情况,建立完善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台账.对有需求的,要积极帮助拟定招聘计划,制定科学规范的招聘方案,提高国有企业选人质量。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人计划,通过举办上门对接、专场洽谈会、集中招聘会、多渠道发布招聘信息等方式及时开展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要根据用人企业实际,帮助指导企业对新录用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要鼓励国有企业招聘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四、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制度,完善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员工的指导和全过程监督,促进就业机会公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执法的内容。

问题突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2

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2015)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地铁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业务招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部室.

第三条业务招待费可用于公司因对外联络、洽商公务、商务谈判、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所发生的就餐和购买招待用品(茶水、饮料、小额礼品、食品、酒水)等必要性支出;

可用于公司因实施重大项目、临时突击项目出现误餐时所发生的工作餐和茶水饮料等必要性支出。

第二章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要符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

第五条公司在控制业务招待费的同时,要本着“热情、文明、节俭、周到”的原则接待来宾。

第六条招待用餐的陪同人数应严格予以控制,与业务活动不相关人员一律不得参与用餐。

第七条不得到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私人会所等地招待用餐.

第八条业务招待费使用必须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合作、企业经营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三章业务招待费的预算管理

第九条业务招待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公司各部室结合下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编制本部室业务招待费预算,填写《业务招待费预算申报单》(见附件1),经部室分管领导初步审核后汇总至经理办公室。

经理办公室汇总业务招待费预算数额,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将数据报送财务资产部纳入年度预算编制.

第十条经理办公室按不超过当年主营业务预算收入5‰的标准对业务招待费实施总额控制,并与各部室沟通确认可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预算数额。

财务资产部负责将业务招待费预算汇总至公司年度综合预算.

第四章招待标准及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招待用餐的菜品以供应家常菜为主,不得使用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性健身场所、农家乐、高消费餐饮场所等场地。

第十二条对外招待用品由经理办公室统一采购统一管理,采购时由经理办公室分管领导根据年度预算及规定标准审批。

第十三条来访外单位的住宿费、日常伙食费、交通费、参观游览费等,一律不得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业务招待费使用申请统一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业务招待费的申请、控制和报销

第十五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采取事前申请和事后费用报销方式。

(三)事前审批:

业务招待承办部门应提前提报书面申请,填写《业务招待费审批单》(见附件2),说明招待类型、主要内容、时间、地点、陪同人员、预计费用等事项,经部室主管领导、总经理分别审批后方可办理筹备事宜.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申请手续的,必须电话请示,电话请示的内容同《业务招待费审批单》所填内容一致,电话请示后必须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中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