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届外研社亚马逊杯全国大学生英语辩论赛Word格式.docx
《第十七届外研社亚马逊杯全国大学生英语辩论赛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十七届外研社亚马逊杯全国大学生英语辩论赛Word格式.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反方领袖”
正方开篇陈述第二辩手
“副首相”或“正方第二领袖”
反方开篇陈述第二辩手
“反方第二领袖”
正方总结陈词第三辩手(即正方二队一辩)
“正方成员”
反方总结陈词第三辩手(即反方二队一辩)
“反方成员”
正方总结陈词第四辩手(即正方二队二辩)
“正方党鞭”
反方总结陈词第四辩手(即反方二队二辩)
“反方党鞭”
3.发言计时
每位辩手的发言的时间均为7分钟。
辩手提出“质询”的时间应在第2到第6分钟之间。
“质询”是指在对方发言时,针对发言者正在申述的论点提出的本方观点。
发言计时从辩手开始说话为始;
所有必要内容(包括说明、介绍等)都在计时范围内。
计时人员将在以下时间点向选手示意:
时间标示:
第一分钟末响铃一次(允许开始提出“质询”)
第六分钟末响铃一次(提出“质询”的时间结束)
第七分钟末7:
00连续响铃两次(发言时间结束)
超时15秒之后7:
15连续响铃(发言缓冲时间结束)
在连续两次响铃结束后辩手有15秒“缓冲”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允许选手总结已出具论点。
“缓冲”时间内不允许出具新论据,在“缓冲”时间内提出的新论据可以被裁判判为无效。
在“缓冲”时间后仍继续发言的辩手将被裁判团扣分。
4.辩手角色分配
每个选手都有一个定位,每一个发言都有其特殊目的。
下面列出的辩手角色描述具有借鉴作用,并非必须完全遵循。
根据不同的辩论形式,辩手有时需要在完成本角色需要说明的部分之外,还要表述其它方面的观点,在正方支持辩题、反方驳斥辩题的基础上,发言结构仍需满足其它论证的需要。
除了辩论双方的第四辩手,其它所有辩手都需要提出自己的论点。
除了“首相”,所有辩手都要反驳对方辩友的辩论。
选手
角色及职责
第一个发言选手的职责是展开辩题。
对于整个辩论的前半部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以合理的角度、适当的陈述都可以为整个辩论开个好头。
反方开篇陈述的目的在于,直接或间接地驳斥正方提出的(我觉得“案例”这个词用在这里不合适,但我没有更好的建议),或通过提出确凿的论据,反驳辩题。
“副首相”
辩手应该驳斥反方领袖的发言,并进一步加强“首相”提出的。
辩手应支持他/她的队友,答复对方辩手提出的疑问并且在驳论中添加新论点。
辩手应该通过引入一个延展案例来支持正方开篇陈述队伍的立场。
一个有力的延展案例应该提出一个与正方一、二辩手完全不同的自己的理论,同时此理论也对其产生支持。
正方选手也可以反驳反方第二领袖提出的(观点?
)。
辩手应该支持反方一、二辩手的立场,并且必须引入新的延展。
与正方辩手一样,反方辩手独特的延展案例应与反方一、二辩手提出的完全不同,但同时仍然在大方向上与他/她们的观点一致。
反方辩手同样也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反驳正方辩手的论述。
“正方总结”
辩手应该总结正方的论述和反方的反驳,除非是要反驳反方辩手的论述,否则正方总结不应再提出新的立论点。
“反方总结”
辩手应该总结反方的延展案例并且对整场辩论中每支辩论队的立场做出回应。
反方总结不能提出新的立论点。
5.辩题
辩题将在辩论开始之前15分钟,在全部辩手参加的公开集会上公布,每轮的辩题都不相同。
辩题的内容集中在时事和长期无定论的问题上,辩题不会意义模糊或有多重含义。
6.辩论的重点和内容
英国议会制辩论中,正方辩手应提供辩题为真的原因,同时反方辩手提供辩题为假或正方辩手提出的辩护无法论证辩题为真的原因。
双方都有责任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反驳对方辩手提出的辩论。
若辩题持中立态度,辩手——尤其是正方一队的辩手——应该尊重辩题的原意,并将辩论的中心集中在辩题的原意之上。
正方一队诠释辩题的意义时,不应试图歪曲辩题原意。
正方一队一辩有责任在开篇陈述中给具有特殊意义的词汇下定义。
在大多数实战中,正方一队对辩题的解释将会成为整场辩论的基础。
如果开篇陈述没能明确阐释辩论的重点,或者完全误读了辩题,反方一队可以提出对辩题的重新定义。
除了两方的一队一辩之外,其它辩手不能再次改变辩题中任何词汇的定义。
7.准备
所有赛场的辩论都将在辩题公布后的15分钟时开始。
辩手可以在这15分钟的准备时间内从纸媒资料中获取信息。
预先准备的纸媒资料在辩论中可以使用。
在准备时间内辩手可以与本队辩友及一位来自辩手所在大学的老师进行讨论。
辩手不能在准备时间内与其他任何人(包括其他队伍的教练、辩手,教导人员,裁判等)进行讨论。
正方一队有权在辩论场地讨论,其它所有辩论队必须分别在不同场所讨论。
辩手必须在辩论开始前5分钟进入辩论场地,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场地的辩论队,是否被剥夺参赛权利,将视裁判长裁决而定。
8.质询(POI)
选手可以在辩论的第一分钟末至第六分钟末期间的任意时间口头提问或起身要求质询,被提问的辩手可以接受或回绝质询。
如果接受质询,提问辩手有15秒时间提出异议或提出问题。
质询和回答时间记在被提问辩手的发言时间中。
提问与回答双方辩手对质询的把握能力,将会被列入裁判裁定辩论队优劣及单个辩手评分范围内。
而质询的次数以及优先度不计入评分范围。
第三部分比赛管理
1.比赛结构
比赛被分为两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循环赛”和第二阶段“淘汰赛”。
比赛包括1轮热身赛,6-7轮循环赛和4轮淘汰赛。
所有参赛队都应参加循环赛赛,只有32强队能够进入淘汰赛。
2.热身赛
热身赛是“外研社杯”辩论赛培训的一部分。
热身赛的参赛队辩手分配是随机的,比赛结果不计入循环赛和淘汰赛比赛积分。
3.循环赛参赛队辩手分配
如果参赛队总数无法被4整除,或者在比赛过程中有参赛队退出比赛使参赛队总数无法被4整除,比赛官员有权使用“替代队”填补空缺。
替代队每轮的比赛成绩应按实际情况评价(如果一轮比赛中替代队是表现最好的辩论队,他们将会被评为最佳),但不能以此作为晋级评判标准。
“替代队”来自非参赛院校。
第一轮的队伍分配将会随机进行。
在除了第一轮以外的其它所有循环赛结束时,将按照总分由高至低的顺序对参赛队排名。
依排名情况,参赛队将被分组,得分相同或相近的队分在一组,在本组内部,参赛队也由高到低排名。
如果任何组(例如“高分组”)的参赛队总数不能被4整除,那么就必须从排在其下的一组(“次高分组”)中随机挑选参赛队加入“高分组”,使“高分组”的队数成为4的倍数。
如果“次高分组”因有参赛队被选入“高分组”而使得队伍总数不能被4整除,则按照以上规则调整,直到所有组的队数都是4的整数倍。
第1到第4轮预选赛采取公开裁判的方式,每轮辩论结束时,裁判团将在现场进行口头评判。
第5、6轮采取不公开裁判方式,没有现场口头点评,不会公布结果。
4.进入淘汰赛选拔
在所有的预选赛结束时,辩论队将会依以下条件排名:
1)6轮比赛的队伍总分;
2)队内选手总分,即两个辩手得分的总和;
3)若两队排名一致则以两队相遇时的比赛结果为依据;
如果这些仍没能打破所有平局情况,将从平局两队中随机抽取晋级队伍。
选拔结束后前32位的辩论队有资格进入淘汰赛阶段。
5.淘汰赛参赛队辩手分配
淘汰赛分为四轮:
八分之一决赛,四分之一决赛,半决赛和总决赛。
每轮淘汰赛参赛队的分配由“折派”方式决定,即:
例如,八分之一决赛第一场的四个参赛队应为排名在第1、第16,第17,第32位的辩论队组成;
第二场则应是排名在第2、第15、第18和第31位的辩论队组成。
以此类推。
6.淘汰赛辩论队晋级方式
在每轮淘汰赛结束之后(不包括最后一轮),裁判团将从参加辩论的四支队伍中选出两队晋级下面的比赛。
获得最高排名的队伍保留参赛资格(也就是说:
依据排名规则,八分之一决赛第一轮获胜的两支队伍将被排在第1和第16位,无论他们在该轮比赛前成绩如何。
)
在决赛中,裁判团将选出一队冠军,其它所有进入决赛的小队都将被授以“决赛队”头衔。
7.比赛观摩规则
预选赛中,观摩人员经过参赛队的允许可以在场地内观摩,需要录音、录像的人员需经过参赛辩手同意后方可入场。
淘汰赛中,在遵守比赛规章和场地要求的前提下,所有人员都可以入场观摩。
8.安排人员
安排人员是被指定的工作人员,职责在于按章程规定为辩论比赛策划时间表和分配辩手和辩论队。
第五部分裁判
1.裁判人员组成
总体上,裁判长的职责在于监督比赛裁决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具体来说,裁判长会参与裁判员的培训、管理和审批裁判员考试,为裁判员排名,指导裁判员在裁判团中的就位,在比赛过程中指导小组裁判员的裁定,决定淘汰赛裁判员人选和决赛裁判长人选。
裁判长可以选择几名副裁判长协助其工作。
裁判团中可以有客座裁判,独立裁判和其它有资质的裁判参与。
每个随学校参赛的教师都必须担当裁判职位。
2.裁判工作职责
比赛之前,裁判应被任职为本场的“评委主席”,“评委”和“实习评委”。
每场比赛的裁判组成中至少应包含一位“评委主席”。
理想状态下,一轮比赛的裁判团组成应包含一名“评委主席”和两名“评委”。
循环赛每轮有裁判奇数名,一般应为3名;
淘汰赛每轮亦有裁判奇数名,一般应为5名。
每个裁判团中有一位指定的评委主席。
裁判团中可以有实习评委出席,也可以参与裁判讨论,但是他们的裁决不会被记录在案。
每轮比赛结束之后,辩手会被要求离开场地,此时所有裁判必须参与为辩论组和辩手评级评分的讨论。
裁判团应努力获得一致评价,否则裁判结果以多数裁判支持结果论。
(应该体现:
评分表是在所有裁判团成员口头讨论获得一致结论之后,由评委主席填写;
口头评论由评委主席负责,当主席为少数派时,口头评论由评委给出。
3.评委主席工作职责
评委主席有责任指导比赛进程(召集比赛人员,介绍发言者,维持赛场秩序等)。
比赛之后,评委主席应辅助裁判团进行评审,提高其它裁判的参与度,加强信息传达。
评审结束后,主席应完成比赛管理层提供的匿名投票过程,明确表明投票结果忠于比赛中小队和辩手的真实成绩。
在宣布裁判结果之前,投票结果应交返比赛工作人员。
交接完毕后裁判长应召集辩手回到比赛场地,并宣布比赛裁决结果。
循环赛辩论队评分标准
每轮循环赛结束之后,为了评委的工作方便,辩论队应被评为由1至4,4个名次,不允许出现并列名次。
辩论队在比赛开始后5分钟之内未能赶到赛场,则自动被评为本轮第4名;
如果裁判团一致认为辩论队或队中一位辩手在比赛中宗教,性别,种族,肤色,国别,性向或残疾歧视对方辩手,将被自动评为本轮第4名。
在任何情况下,比赛都应尽力使所有辩论队能够获得名次。
评选辩论队名次的依据来源于小队的辩论内容和辩论方式。
辩论内容代表辩论队所辩论的实质和重要性。
辩论内容包括异议和辩解、依据、案例、案例分析、事实、数据和其它任何能用来支持本方论点的材料。
辩论内容包括正面辩护(或延伸)内容和反驳(专门用于应对对方提出观点的辩论)。
辩论内容应关联性强、逻辑严密并且衔接紧密。
它应该与辩题紧密相联:
正面辩护应该支持已提出的观点,而反驳则应该针对对方辩手提出的材料。
论点的提出应该逻辑严密,以使之明确并且能够前后呼应,从而具有说服力。
所有论点的总结应该支持本队辩手提出的。
辩手应该保证他们所呈现的辩论内容无论是在一个发言内,还是队内亦或是本方两队之间,前后都是衔接紧密的,每个辩手都应该提供正面辩护(每轮比赛最后发言的两名辩手除外),并且每个辩手都应该提供反驳(每轮比赛最初发言的两名辩手除外)。
如果认为有助于反驳对方辩手的延续内容,政府党鞭可以选择提供正面辩护。
辩论方式代表辩论的战略和辩论队的整体呈现。
辩论方式包括论据选择,演讲结构,语音和形体表现,提问机会运用等元素。
辩论方式应该加强辩论队证明或反驳辩题的力度,并且应该具有说服力。
要加强辩论方式的效力,辩论队应该随辩论进行中的各种变化合理安排内容和时间,用顺序井然、逻辑鲜明的方式呈现他们的辩论,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针对对方辩手提出的论点。
强制性方式即辩论队通过一定的语音语调和形体动作帮助呈现辩论材料。
带强制性辩论队的表现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激情,能够以合适的语音语调和肢体动作辅助陈述论据,并且能够避免使它们影响自己的辩论有效地呈现。
以上对于辩论内容和辩论方式的阐释不尽完整。
裁判团应该综合评价辩论队的所有优劣(包括、但不限于辩论内容和辩论方式),以求获得最正确和公平的判定。
参与“外研社杯”辩论赛的选手必须了解,他们将会面对来自多个院校的多种辩论风格,并且会经遇不同水准的对手。
比赛不存在单纯“正确”或“错误”的辩论方式。
1.辩手评分标准
决定辩论队排名之后,裁判团应该决定每位辩手的个人得分。
辩手评分标准如下,75分代表比赛选手的平均水平。
得分
表现
90-100
完美,无懈可击。
很可能在决赛脱颖而出。
此辩手优点很多,几乎没有弱点。
80-89
中上到非常出色之间。
你所希望在半决赛看到的选手水平。
此辩手优势明显,略有弱项。
70-79
平均水平。
此选手优缺点并存,数量相当。
60-69
拙劣,低于平均水平。
此辩手缺点明显,优势有限。
50-59
非常拙劣。
此辩手有致命弱点并且几乎没有优点。
每支辩论队两名辩手得分之和视为队伍得分。
队伍分数应与队伍排名相称;
不允许出现低分高名次。
例如,如果第二名小队得分为170分,第一名得分则应为171分或以上。
不允许出现相同的小组得分。
2.裁判组内讨论
裁判组内讨论应对外封闭;
讨论过程中只有裁判团人员允许留在比赛场地内。
实习评委可以参与讨论但是他们的决定不被记录在案。
讨论和比赛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笔记为本场裁判所有。
讨论和比赛过程中裁判不必须做笔记。
裁判工作期间应本着合作和互相尊重的原则,裁判组内讨论时间不应超过15分钟。
3.宣布裁判结果
裁判组内讨论和投票过程结束后,裁判长应向辩论队宣布裁判结果。
内容包括小队排名,排名理由和评价、建议和改进方式。
此时不应宣布队伍得分。
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裁判团其他成员此时也可以参与裁判结果得宣布。
结果宣布过程不应超过10分钟。
结果宣布之后辩手不允许骚扰裁判。
结果宣布之后辩手可以向相关裁判寻求对裁决结果的进一步明确。
询问时态度必须礼貌,不能质问。
只有在热身赛和第1至4轮预选赛中有宣布裁判结果环节。
4.淘汰赛裁判方式
在八分之一、四分之一和半决赛中,裁判团应从每轮比赛的参赛队中选择两队晋级下面的比赛;
决赛中,裁判团应从参赛队中选择一支队伍获得冠军,其余辩论队则被冠以“决赛队”头衔。
半决赛和决赛裁判团的人员可以包含一部分客座裁判。
如果启用客座裁判,则客座裁判应该熟悉比赛形式和比赛规程。
在任何情况下,裁判团中的客座裁判人数不应超过评委主席级别的裁判人数。
投诉解决制度
1.投诉委员会章程
投诉委员会通常由两名深谙BP辩论知识,并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成员组成。
总裁判长和大赛主席将被视为前投诉委员会官员。
投诉委员会负责陪审、调查和解决比赛选手和来自FLTRP主办方提出的投诉。
2.投诉的定义
“外研社杯”全国英语辩论赛中,对参与者、辩手或裁判的违规行为提出的异议视为投诉。
投诉内容集中在比赛管理和比赛过程中的失误。
裁判对辩论中涉及事件的态度不在可投诉范围内。
除非裁决过程不完整,一般不收回裁决。
为确认投诉,投诉信必须投上交投诉委员会。
在投诉之前投诉者可以与裁判长或大赛主席私下沟通。
3.投诉处理
投递投诉表
投诉表应在引起异议后的第一时间投出。
一般情况下,投诉委员会不受理针对已开始的比赛的前一轮比赛的投诉。
投诉信应包括以下内容:
a.姓名,角色(辩手、教练、教师、裁判等)和投诉者所在院校。
b.日期,时间,地点和引起异议比赛场次。
c.引起异议比赛场次参与者和见证者。
d.异议事件简要描述。
e.异议事件所违反的规程。
f.投诉者所期待的解决方案。
收到投诉信后,投诉委员可能会进一步跟投诉者询问情况。
如果投诉委员会认为投诉有深入调查的必要,投诉将会被推进到调查阶段。
如果投诉委员会认为投诉没有调查必要,投诉将会被驳回。
投诉调查
投诉委员会有权询问任何他们认为对了解事件实情有帮助的人员。
对相关人员的询问应私下进行。
投诉委员会有权获得任何他们认为对了解事件实情有帮助的文件。
投诉的调查阶段应该尽可能短。
解决投诉
投诉委员会对决定如何解决投诉的方式上有最大限度的自由。
一般情况下,对投诉的解决办法应该防止此类投诉再次出现。
解决办法的书面通知应上交总裁判长和大赛主席,同时分发投诉审受双方各一份。
4.最终解决办法:
投诉委员会最后做出的解决投诉办法为最终解决办法,不可再次被投诉。
本章程部分借鉴以下资料:
世界大学辩论冠军联赛章程
世界大学辩论关进联赛规章
国际辩论教育联盟之四队辩论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