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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命令性规范:

多以“必须”、“应当”等词来表述禁止性规范两类:

严禁、禁止、不得、不许、不准等词来表述法律规范的时间效率,时间效力又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问题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这里的人,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外国人。

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

法律责任的认定原则:

看一个人或组织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从它的行为主观、客观等方面全面分析和考虑。

没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就谈不上追究法律责任。

有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只要他不违法,就不能认为其行为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认定法律责任,必须坚持一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任何责任主体(如项目经理)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2、责任自负原则:

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即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

3、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4、责任平等原则:

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应对责任主体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财产状况等,一律平等地追究责任,绝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规避法律责任的特权。

除此之外,在法律责任认定时,还有几种特殊原则需要注意: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2、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

第一:

法律无明确规定要适用无过错责任;

第二:

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或者违背公平合理原则3、连带责任:

这并不排除在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者责任转移的存在。

法律责任的种类:

1:

违宪责任:

是法律责任重最为特殊的一种,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政治上的、楼道上的责任,追究和责任实现形式也是特殊的。

2:

行政责任:

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者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公民和法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

另外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违反政纪或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行政的规定而受到的行政处分。

3:

刑事责任:

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

刑事责任由法院实施。

4:

民事责任:

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

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等。

此外,还可处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等。

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况:

失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免责1、协议免责:

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过协议的免责。

这种免责权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点: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在惩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

如限制人身自由的最高期限只有15日。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处罚法定原则:

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时,才能受处罚;

没有规定的,不收处罚。

这些具备了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行使处罚权时,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2、公正、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处罚公开,具体包括,要求处罚的依据要公开;

处罚的程序要公开;

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了解情况的权利,行政主体的处罚活动应接受相对人及社会的监督。

追诉时效原则: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追诉,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是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告诫和谴责,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向本人宣布和送达。

警告不是简单、随便的口头批评。

2)罚款:

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

3)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许可证和执照:

是行政主体对待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许可证和执照,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6)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指处罚主体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和方式。

1)简易程序:

是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

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

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使用广泛。

2)普通程序:

必须经过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

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

3)听证程序:

不是一种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环节。

4)执行程序在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程序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安全生产法》的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方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

20XX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

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

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强制法》主要内容: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法律责任等共七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该条例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第63条规定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为较大事故第64条规定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为一般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主要内容有:

事故等级的划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

《最高院、高检院关于办理危险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梁园公告不仅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作为重要办案依据,在办理其他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也成为重要的办案依据。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管理、资格证书的延期复核和行政监管等。

(目的)建设部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实施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为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该《认定标准》明确了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不良行为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标准规范。

《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目标:

实现“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目标。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项目总监等有关责任人员在此项目中提出13项责任追究意见。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P5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一)省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在我省承接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进省备案做出如下处理:

1、在一年内发生2起或2年内发生2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3年内暂停办理进省备案手续。

2、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3年内暂停办理进省备案手续。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永久不得办理进省备案手续。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凡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级各类优质工程奖、“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地”称号等参评资格。

凡在辖区内,发生重特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该地区在本考核年度内“建筑强县”“建筑强市”“建筑之乡”等称号的参评资格。

各级各类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在组织企业和个人参加各级各类单项或综合性荣誉称号评比时,应报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得到在本考核年度内该企业或个人安全生产无事故记录的书面确认。

主要包括:

先进(或优秀)单位,先进(或优秀)个人,优秀企业家,优秀承包商。

发生1、未按基础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2、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员的3、“三类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5、项目经理无证上岗、脱岗以及顶岗的6、未执行《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XX年]87号文)规定的。

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

同时取消该项目管理人员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发生1、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不予制止的2、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监理人员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无证上岗、脱岗、顶岗的4、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5、未建立监理安全台账取消其在考核年度内“示范监理企业”“优秀监理企业”“示范监理项目”参评资格。

同时取消该项目监理人员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单位在一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安全生产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1、一年内上报事故快报2次及以上不及时的2、一年内1次不按要求参加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或事故统计核对会议的。

3、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类文件,一年内发生2次不按照文件要求传达基层的4、一年内发生2次不按文件规定时间上报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的,主要包括时段性、阶段性、实击性以及年终工作总结等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消防设备、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那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有关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具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减低的有关询问笔录或其他证据材料。

1)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2)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3)施工企业承建工作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扔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减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第一次:

1)、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60天。

2)、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90天3)、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120天第二次:

1)、一般事故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2)、发生较大事故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3)、发生重大事故暂扣时限超过120天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前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天至60天的处罚。

暂扣时限超过120天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2)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罚款;

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并依法给予处分。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作伪造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在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范围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亿以下的罚款(新2-5万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终身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1、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最大终身。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对于违反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2)过失引起火灾的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4)扰乱火灾现场次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导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其他的处以一年收入60%-10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条款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80%的罚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类人员是: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作出如下处理: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以上所述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3、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注销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并终生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作出如下处理: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销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终生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撤销或者注销的管理规定:

撤销:

1)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2)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3)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注销:

1)依法不予延期的2)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3)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管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一次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为13项。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核心内容为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的新变化。

安全生产许可制服的管理目的为:

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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