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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之间,一般法规与旧的特别法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定

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各扫门前雪)

10.法规、规章之间

新法和旧法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定

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定(家长负责制)

 

11.法人是建设工程活动中最主要的主体。

1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13.法人可分为: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包括:

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14.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15.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应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16.代理包括:

委托代理(又称:

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7.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2.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的专业力量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18.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

书面委托内容:

1.代理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9.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人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0.法定代理和制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制定单位取消指定5.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1.代理人之间关系的委托关系,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复代理所基于的代理称为本代理,由本代理中的代理人转托的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

22.表见代理构成条件:

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需本人存在过失3.需相对人为善意。

(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3.不当或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由被代理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损害被代理利益的,由代理承担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并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违法代理的行为,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知道被代理违法事项仍代理的或者被代理知道代理人违法不表示发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4.物权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5.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力: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26.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力:

占有、使用、收益。

用益物权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7.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8.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29.国家将土地分为:

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30.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再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的建设用地不得算还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32.建设用地的划拨方式:

出让或者划拨。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34.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5.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6.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37.债产生的依据: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38.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施工合同债2.买卖合同债3.侵权之债

39.知识产权包括: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等

40.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

41.发明创造是指: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备: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外观设计应具备新颖性和富有美感。

42.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

均自申请日计算。

4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应当在注册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有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为10年。

44.著作权作品;

1.文字作品2.建筑作品3.图形作品

45.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委托作品,合同无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招标文件属于单位作品,接受委托而创作的。

属于委托作品。

46.著作权的保护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2.公民作品,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的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的50年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享有的植物作品,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的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7.担保的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48.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49.保证是最常用的担保方式。

50.银行出具:

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

保证书。

51.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束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52.不能作为保证人的:

1.国家机关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能部门

53.债权转让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务转让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4.建设工程施工常用担保种类:

1.施工投标保证金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3.工程款支付担保4.预付款担保

55.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的财务为抵押物。

56.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7.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土地上的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的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58.质权:

动产质权和权力质权。

59.质押的权力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的财产权

60.债权人有权行使留置权的: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61.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62.保险合同分为:

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63.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6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人:

1.业主及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技术顾问

65.保险责任范围:

1.自然事件(地震、海啸、台风等)2.意外事故

66.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人免除责任的: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3.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者电器装置的本身损失4.维修保养或正常的检修费用5.自然磨损。

内在或潜在的缺陷6.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工程开工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的财产

67.建筑一切险保险责任:

自工程开工或者工程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日起开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者全部的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检验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者使用或者接收该部分或者全部工程之时止。

68.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人免除责任的:

1.银设计错误、铸造或者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等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省损失

69.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

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不应超过3个月,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

70.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

鼓励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71.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保险经纪人则是受投保人(保险客户)的委托。

72.民事责任分为: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73.建设工程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

1.返还财产2.修理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

74.行政责任承担的后果: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75.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停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76.行政处分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77.刑罚分为:

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

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力、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78.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

后果特别重大的,5-10年有期徒刑、罚金

79.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法安全管理规定,后果严重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恶劣的,3-7年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后果严重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恶劣的,5年以上有期徒刑。

80.矿山生产,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1.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3。

造成其他后果的

8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后果严重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2.抢险救灾等工程3.农民自建低层住宅4.军用房屋建筑工程5.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6.文物保护修缮工程

3.开工报告审查内容:

1.资金到位情况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三通一平”

4.国务院开工报告和建立开工报告的区别:

性质不同2.主体不同3.内容不同

5.施工许可证---建委开工报告------发改委

6.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续2.在城市区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7.城市区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基金不少于30%。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10.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11.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回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2.施工开工报告的工程,因故不能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13.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2.有从事建筑活动的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4.特级资质注册资金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一级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以上,净资产6000万以上;

二级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以上,净资产2500万以上;

三级企业注册资金600万以上,净资产700万以上。

15.二级企业: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不少于20人,具有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16.建筑企业资质分为: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资质序列。

17.施工总承包(每个资质划分3-4个资质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或者特级、一级、三级)

专业承包(每个资质划分3-3个资质等级或不分等级)

劳务分包(每个资质类别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或不分等级)

18.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企业资质的统一管理。

19.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企业许可:

1.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2.国务院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的企业的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3.水利、交通、信息专业承包工程的一级4.铁路、民航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二级5.公路交通、城市轨道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企业许可:

施工总承包二级2.专业承包一级(不含铁路、交通、水利、民航、信息的一级)3.专业承包序列部分等级(不含公路交通和城市轨道的不分等级)

20.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低资质等级核定。

21.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60日内,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有效延续期5年。

22.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3.被撤回建筑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24.可以撤销资质的情形: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的资质许可4.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的资质许可

可以注销资质的情形: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2.建筑企业依法终止的3.建筑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25.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企业中方合营者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26.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体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7.注册建造师:

通过考核认定或者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职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负责人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8.申请初始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29.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执业凭证。

30.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是3年,变更注册仍然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1.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急需教育要求的4.受刑罚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刑罚处罚完至申请之日未满5年的6.因执业活动以外受刑罚处罚完至申请之日不满3年的7.被吊销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8.申请之日前3年担任项目经理期间,项目发生过中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受聘单位不符合要求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重点)

3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期满未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3.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或者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

下列情形的除外:

1,。

同已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年(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34.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3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所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等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标准等的行为

37.注册建造师违法的,由违法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38.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处理意见转交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14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三、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必须进行招标的: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基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点)

2.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范围:

科技、教育、文化项目,体育、旅游项目,卫生、社会福利项目,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

3.必须进行招标的: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以上的2.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以上的4.以上3条都不满足,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的。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2.利用扶贫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的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的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否则影响施工功能配套的(重点)

5.招标分为: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6.邀请招标,应当向3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7.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投标方式费用占项目合同资金比列过大。

8.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

9.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投标文件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0.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天。

1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12.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

13.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

14.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投标的情形:

1.投标文件未经单位盖章、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同一投标人投两个及以上投标文件的4.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额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5.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表明顺序。

16.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17.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8.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9.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

20.招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没有80万的上限约束了。

21.招标人最迟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的存款利息。

22.投标人不正当的投标行为:

1.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3.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3.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4.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5.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6.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

27.按照合同约定,材料、设备等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人不得指定供应商。

28.总承包分为:

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29.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

3.设计-采购总承包(E-P)

4.采购-施工总承包(P-C)

30.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31.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和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3.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工程,可以由2的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34.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35.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

36.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给他们。

必须告知建设单位经得认可。

37.劳务作业分包,可以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38.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39.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0.转包是必须禁止的。

41.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分为:

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42.资质不良行为(了解内容对比记忆)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了解内容对比记忆)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了解内容对比记忆)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了解内容对比记忆)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了解内容对比记忆)

43.不良行为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记录公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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