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业务办事文档格式.docx
《律师事务所业务办事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律师事务所业务办事文档格式.docx(5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份
A4纸
必要
设区市司法局出具
单位签章
2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
3
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结果(有效期六个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出具
4
律师事务所章程
5
合伙协议
每页签字按手印
6
律师事务所主任推举书
申请人自备
7
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资金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资产的验资报告
银行或会计事务所
8
住所证明(属于自有用房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交原件校对);
属于租赁用房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交原件校对)、产权证复印件、户主身份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复印件(原件备查)
租赁用房无法出示产权证原件、户主身份证原件核对的,请附情况说明
9
合伙人的个人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并按要求粘贴两寸(规格为35mm×
45mm)蓝底近期正面免冠、着律师袍照2张(个人简历从高中填起);
2.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校对);
3.户口本复印件(仅限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申请人提交,户口本户主页及本人页,交原件校对);
4.交还原所律师执业证;
5.合伙人的简历;
6.广西县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档案托管的证明;
7.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分所律师还需提交总所同意其转所的证明)。
原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10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合伙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证明;
11
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合伙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和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证明
12
财会人员名单(会计、出纳各一名)
无
13
财会人员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交原件校对)及聘用合同。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材料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分所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初审意见
设区市司法局
本所设立分所申请书(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并盖章)
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
律师事务所
派驻分所律师个人资料:
45mm)蓝底近期正面免冠、着律师袍照2张(个人简历从高中填写);
3.交还原所律师执业证;
4.
广西县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档案托管的证明;
本所出具的分所负责人任命书
律师事务所出具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分所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的证明
财会人员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交原件校对)及聘用合同
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金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资产的验资报告
分所住所证明(属于自有用房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交原件校对);
属于租赁用房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交原件校对)、产权证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由本所所在地设区市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有关规定的条件以及不具有《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证明
本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同意开设分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14
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15
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加盖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章)
司法行政部门签章
人民币十万元以上资金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资产的验资报告
银行出具
设立人个人材料:
45mm)蓝底近期正面免冠着律师袍照2张(个人简历从高中填写);
5.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同意转所证明(分所律师还需提交总所同意转所的证明);
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证明
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明及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四、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
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资金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资产的验资报告
45mm)蓝底近期正面免冠照着律师袍2张(个人简历从高中填起);
五、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申请材料
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变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审查意见(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必须为本所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并盖章)
合伙人会议决定并签名
复印件(核对原件)
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设区市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负责人拟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的证明
负责人简历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2本)
广西司法厅颁发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的任命书
非必要(仅限分所变更提供)
分所所在地设区市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申请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并盖章)
县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入伙协议
非必要(仅限入伙提供)
新入伙人个人材料,个人材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校对);
(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交原件校对);
(4)新入合伙人个人简历(本人签名);
(5)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新入合伙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申请人自备、设区市司法局
入伙后修改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本人签字
退伙协议
非必要(仅限退伙提供)
退伙后修改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七、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申请材料
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变更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的审查意见
新、旧合伙协议及修改说明
八、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材料
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的审查意见
律师事务所关于更名的申请(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并盖章)
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结果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个人律师事务所由设立人的决定)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
公章、财务章的印鉴
九、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材料
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审查意见
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经县级司法局同意并盖章)
律师事务所会议决议并签名(个人律师事务所由设立人的决定)
新、旧章程文本及修改说明
十、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申请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实地查看后同意并盖章)
合伙人会议决议
十一、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申请材料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关于注销律师事务所的请示
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并盖章)
清算组成员名单、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署的财产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内容应包括:
1、未了结的事务处理、债权债务清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处置等情况;
2、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
在省级以上的报刊刊登的清算公告
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签订的解散协议;
解散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原合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码;
2、解散事由;
3、解散后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
4、解散后律师事务所的债权债务的承担;
5、聘用人员的安排情况;
6、律师执业证及身份证的复印件。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税务部门出具
注销银行帐户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律师执业证
公安机关出具
财务帐本、业务档案保管说明
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应提交除第五条外的全部材料
注意事项
1.行政审批初审材料的份数按照市区律师事务所一式三份,县区律师事务所一式四份提交。
初审无需交回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原件,请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2.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需要进行名称检索,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携带律师执业证、身份证、《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表》(一式两份),变更名称的律所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表》(一式两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办理。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经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检索结果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设立人未申请的,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失效。
3.行政审批初审业务地址:
南宁市明秀西路108号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5楼509室,联系电话:
386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