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湾完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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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审批食堂收支、往来、采购等事宜。

对于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由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学校食堂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按照规定设置总账、日记账、明细账等,实行独立核算。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但每年年底前必须进行资产清查。

做到账实、账账、账证相符。

第十条加强食堂经营管理。

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已经承包的,本次承包期结束后要收回。

学校要加强饭菜的质量、数量、价格、财务监督检查,每月对食堂膳食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章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收入。

学校食堂收入系食堂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活动中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

伙食收入(包括:

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学生伙食费收取标准的确定。

伙食费收费标准要根据当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物价水平,经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制定。

具体标准由各校根据本校食堂伙食供应办法合理确定。

1.食堂以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

食堂一律实行明码标价,须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

2.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

可以在学期初(或月初)向学生预收伙食费,期末结算,多退少补。

预收伙食费时,学校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

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数量、规格和伙食费收取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拉开差距,具体标准各校应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按实结算。

第十四条学校每月都要对食堂的收支进行分析。

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每月进行伙食分析,确保学生伙食质量。

实行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的食堂,应根据收支情况,及时调整伙食价格,确保学生伙食质量,并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4%以内。

第十五条收取伙食费时由学校食堂财务人员出具由财政监制的正式票据,正式票据上必须盖有财务专用章和开票人签字,并填写收费情况登记表,以便核查。

收取的伙食费原则上必须当天存入学校食堂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十六条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

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以至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食堂的支出成本核算。

食堂支出成本核算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依据,不包括各项财政投入的固定资产折旧。

食堂使用的房屋和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

与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伙食账中列支。

1.原材料成本。

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不包括应在学校行政事业费列支的内容和其他与食堂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2.人工成本。

包括食堂工作人员(不含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等。

学校教师等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支出等不得在食堂人工成本中列支;

其在维持学生用餐秩序等方面提供的劳务补贴,应纳入绩效工资考核内容,统筹安排。

3.设备折旧成本。

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所有支出的发票等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共同签字后报食堂财务审批人签批,食堂会计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严禁白条入账。

第十九条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食堂的设施、设备。

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物资采购及管理

第二十条采购物资要签订购货合同,大宗物品采购要实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的,要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肉、米、油、煤等要选择证件齐全、诚信经营、质优价廉的供应厂商,从而保证食品质量,降低成本。

食品配送目录内的物资,根据食堂食品配送制度规定,必须在食品配送目录名册企业当中选取。

目录外物资自行定点采购的,供应商有关资料等报学校职能科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建立内部制约制度。

学校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须有多方代表参加。

物资实行集体采购,必须实行双人或多人参与采购,且采购人员要做到定期轮换,每次采购结束时要做好采购记录备查。

第二十二条必须建立物资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学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应当索取、查验其相应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单等材料。

所索取的资料应加盖供方单位印章或供方亲笔签名的原件。

第二十三条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

购进的物资要经验收或保管等相关人员的验收,验收或保管人员对采购的所有物资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清点和查验。

查验合同供货方与票据出票人一致,同时查验合同供货方与供货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证(或检测报告、或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单位名称的一致。

第二十四条要建好物资管理台账。

当日耗用的物品要及时办理验收和领用登记,非当日耗用的物品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大米、面食、食油、辅料等需办理入库手续的物资,必须附《入库单》后登记入账。

物资出库时做好领用登记。

领取当日耗用库存物品要办理出库手续,月末对当月的《出库单》进行汇总,并及时送交财务部门。

库存物品应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并制作《物资盘存表》。

学校对库存物资盘点进行监督指导,如实反映盈余情况。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食堂票据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正式票据。

由学校报账会计到区会计核算中心教育分中心购领,并由学校报账会计进行保管、登记。

食堂需用票据时,由学校食堂会计到学校报账会计处领用,再由食堂会计进行保管、登记。

第二十六条建立票据领用制度。

出纳使用票据时,到食堂会计处领用登记,票据使用结束交还食堂会计,并进行注销登记。

学校食堂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更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其他经营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会计对出纳的票据使用进行监管,指导。

票据的存根统一由食堂会计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采购物资的票据报销。

购菜清单上必需有经办人(或司务长)、证明人(或验收人、或保管人)等人共同签字方有效。

购物票据必须是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正式票据。

购物票据报销必须有经办人(或司务长)、证明人(或验收人、或保管人)和食堂财务审批人等人共同签字方有效。

第六章岗位设置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会计、出纳、采购、验收、保管等工作岗位。

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人员因故调离本岗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会计

1.食堂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会计必须依据《椒江区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等要求,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3.会计依法履行会计制度,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4.应妥善保管会计资料。

须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将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视同学校行政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5.每月5日前向食堂主管、校长等报送上月“学校食堂资产负债表”、“学校食堂收支明细表”。

期末应对食堂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分析。

6.食堂会计人员业务上接受学校报账会计的指导和监督。

7.领用和保管学校食堂票据等。

8.保管食堂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和食堂法人专用章。

9.会计人员对所有原始凭证实施审核。

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进行审核。

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出纳

1.出纳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出纳按要求设置“现金日记账”,按日按序逐笔记录并核对库存现金。

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日按序逐笔登记。

做到账款、账证、账账相符。

月末,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由会计签字或盖章。

3.每笔资金的收取,出纳必须开具相应的有效票据,对开具的票据不得涂改、变更。

现金收入应在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杜绝白条抵库。

4.应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接受会计或食堂领导小组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所有现金清查的长款归公,记作其他收入;

短款由出纳个人赔偿,并根据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理。

5.认真核对收支原始凭证,对不符合规定予以拒付,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领导。

所有支出票据必须经由税务部门或财政监制的正式票据。

付现时,出纳根据签批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付款,并在票据上加盖“现金付讫”章。

不符合现金管理条例中规定支付现金的,一律进行转帐支付。

6.出纳开具支票支付的,支票收款人必须与供货方及发票出票人相一致。

7.严格执行银行支票管理制度,不得签发逾期支票、空头支票,定期检查和核对支票的使用情况。

8.妥善保管支票、其他票据和银行预留印鉴中的出纳印章,不得丢失。

9.出纳不得兼任会计、采购、验收、仓库保管和会计档案保管等不相容工作。

第三十二条采购

1.采购员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控制在日常1-2天采购费用。

2.采购员采购的原材料或物资都必须有一个及以上人员陪同,同时详细记录采购物资的名称、时间、品种、数量等信息。

3.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原材料或物资,要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采购粮、油、面粉、肉、禽、蛋、蔬菜、豆制品、水产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的,必须到当年“椒江区学校食品配送领导小组”确认的配送企业采购。

4.采购大宗食品以外的其它食品和原料,必须向持有有效工商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或确定2—3家单位(摊位)作为本校食堂大宗食品外的定点采购单位,并索取相关证照复印件归档。

5.所有采购的原材料或物资,采购当时须签订购货合同并取得购货清单。

6.采购的货物及时办理验收或入库。

7.采购员凭购货发票、购货合同、购货清单及入库单到财务部门结算。

第三十三条验收

1.必须对所有食堂采购物资进行验质、验量工作。

2.必须建立食品采购台账,对采购的所有食品和原料认真登记,以便检查。

3.查验合同供货方与实际供货人一致,同时查验合同供货方与供货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证(或检测报告、或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单位名称的一致。

4.留存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检验检疫证(或检测报告、或合格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等相关材料。

所索取的资料应为加盖供方单位印章或供方亲笔签名的原件。

对采购所索取的票据、证照复印件要分门别类编号归档保存。

5.对采购回来的物资进行验收时,如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的,应及时上报食堂管理人员处理。

同时,应该做好退回或处理的相应记录。

6.对采购回来的物资,要严格把关。

拒绝验收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QS标识(米、面、油、豆制品、酒、调味品、乳制品等)、运输过程受污染等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食品和原料。

第三十四条保管

1.保管员对所有入库保管的食堂物资进行收发及验质、验量工作,保证食堂日常运作的物资及时、安全供应到位。

2.要严格把关,拒收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QS标识(米、面、油、豆制品、酒、调味品、乳制品等)、运输过程受污染等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食品和原料入库。

3.对入库的货物填写《入库单》,进行入库登记。

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进行验收,并及时登记入帐。

如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不能入库的,应及时上报食堂管理人员处理。

同时,应该做好退回处理记录。

4.发放物资必须开具《出库单》,并及时登记入账,月末及时向会计递送《出库单》汇总表。

5.每月25日清查盘点一次,并制作《物资盘存表》。

《物资盘存表》一式两份,一份保管员留存,一份送交会计。

月末前2天把《物资盘存表》报送会计。

6.对仓库物资库存数量和质量要了如指掌,对采购员及时提出采购计划,并说明品名、规格、数量、等级和单价。

不得擅自把物资转借、挪用、租赁给他人。

7.每学期结束,应进行一次全面的物资清查盘点,并制作《物资盘存表》。

按前述处理

第七章监督机制

第三十五条各学校要成立膳管会,可由工会主席、学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行使对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每学期末,学校食堂必须向膳管会汇报本学期的收支及找还等情况,并抄报总务处、校长室各一份,要定期向师生公布食堂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六条建立信息反馈渠道。

设立校长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举报或投诉。

校长、食堂管理小组要经常了解市场供求信息。

第三十七条建立公示制度。

学校食堂应对教师、学生和家长关心的事项,以及对食堂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和信息予以公示。

采购人员将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采购人、被采购人及联系电话等予以张贴公示。

食堂对每餐菜的种类、价格进行张贴。

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学期初公示食堂对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

学期末公示学生的实际就餐次数,学生伙食费结算清单。

第三十八条学校履行管理、督查的职责。

学校组织就餐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定期召开座谈会,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对食堂工作积极开展民主评议活动。

并接受审计局、财政局、物价局和教育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衡东县石湾镇完全小学

2011年下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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