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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该如何赔?

按什么标准赔?

本报曾在去年2月23日对此案例予以关注。

今年1月3日,记者获悉:

居民们在二审时打赢了官司,他们按房屋的贬损价值获得了赔偿。

房屋挡光

居民讨要阳光权

2001年10月,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鹏公司)在铁西区兴顺街287号和297号居民楼东侧开发建设三幢“沈阳工业大学博士楼”。

从大楼开始打地基时起,两栋楼的居民就担起心,新建的楼会不会挡我们的光啊?

等大楼快建好时,居民们发现,朝东房屋的阳光越来越少了。

在一次次与开发公司和大学交涉后,事情最终有了转机。

2002年8月21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和沈阳工业大学联合下发通知,通知住户到金鹏公司与协调小组共同商讨挡光补偿事宜。

居民于孝仁说:

“他们给出了具体的挡光补偿标准,即按朝东的每个窗户计算,6楼顶楼住户补偿2000元,往下每层楼加1000元,与博士楼西山正对的窗户另外补偿3000元。

”这样算来,一家最多补偿也不会超过1万元,很多家都要了补偿款。

但还是有16户居民没有妥协,而是寻求法律途径讨要阳光权。

遭遇败诉

因不提供挡光鉴定

2004年4月28日,受铁西区人民法院委托,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对起诉的居民的住宅居室实际日照采光时间进行了鉴定。

当年6月8日,鉴定结果出来,最少的一户采光时间仅为5分钟。

但居民们对鉴定结果都不满意。

279号楼143户的陈女士说:

“我们家的阳光连一分钟都没有,怎么能算出有35分钟呢?

计算采光时间应该从满屋都有阳光的时间计算。

”279号楼243户的肖景政说:

“给我们测量的采光时间是116分钟,我们不能接受。

听说采光权赔偿是按2小时标准赔偿,那样的话,可能就只赔偿我们4分钟的损失了。

可是我们的损失大了,我要求赔偿4万元。

”于孝仁则称:

“我要求赔偿我的补钙营养费、房屋使用权贬值损失、电费等,合计10万余元。

由于这些居民对于以上事实并没有拿出有力证据,因此在2005年12月31日,铁西区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获得赔偿

依据房屋贬损价值

随后,肖景政和其他住户都提出了上诉。

2006年12月,法院二审时,他们无奈地提出将此前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的鉴定报告作为证据,并申请对因挡光而导致的房屋贬值进行鉴定。

经市法院委托,辽宁新十方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针对房屋贬值作出估价报告。

其中鉴定结论中,肖景政的房屋因挡光而造成的价值减损为16125元——这也成了法院判决赔偿的最终依据。

市法院认为,居民肖景政的居室在大寒日实际日照采光时间为116分钟,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所规定的满足2小时的日照采光时间,三幢博士楼已对肖景政房屋构成挡光。

该鉴定报告虽然不是新证据,但是考虑到挡光的事实确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法院对于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出具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判决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工业大学赔偿肖景政因挡光而造成的房屋贬值损失16125元;

其他日照采光时间不足2小时的居民也都获得了赔偿。

最新说法

每平方米最多赔700元

市法院民二庭的关云光法官说:

过去由于法律法规对采光权侵害的赔偿规定太笼统,因此,侵害采光权、通风权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在法律上遇到的难点很多。

仅从审判角度,按什么标准赔就是一个大难题。

住宅楼被遮挡阳光和阻碍通风的现状,究竟对住户身体产生多大的影响,谁也说不准,而且各家人口不同,年龄不一样,怎么赔偿因缺少阳光的身体损害?

法官在裁判中一般会根据房屋实际贬损价值进行判决。

不过,从今年1月1日开始,我市对挡光补偿有了明确的标准。

新出台的《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规定,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标准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可与被遮挡户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住宅或房屋换住安置。

如协商不成的,建设单位与被挡光居民可按不同区域级别、不同遮挡时间进行划分,给予每平方米260元——700元不等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从现在起,要是您家百平方米的住宅被挡光,那么最多可获得7万元的经济补偿。

本报记者周贤忠

规定全文: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来源: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64号作者:

沈阳市人民政府日期:

06-11-06

-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间距管理

  第五条 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

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

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

  第六条 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第七条 按遮挡建筑高度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

按遮挡建筑面宽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最大遮挡面投影宽度的比值。

  第八条 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下;

高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上。

  第九条 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大于80米;

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大于60米。

  第十条 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或相互夹角在3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小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

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在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

  第十一条 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垂直布置或相互夹角在60度以上90度以下,且短边对东、西、北侧住宅长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短边宽度的1.3倍,且不得小于12米。

  第十二条 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夹角在30度以上6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时的系数相应折减0.2.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小于1.2时,按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确定建筑间距系数:

  

(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在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大于1.2时,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建筑间距系数:

  

(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4,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

 

(二)在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十五条 两幢建筑短边相对且至少其中之一为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多层建筑短边相对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

  

(二)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短边相对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多层建筑短边的1.3倍,且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六条 沿城市河流、大型绿地等城市开敞空间布置的高层住宅建筑,当退让用地界线小于本规定相对应要求的建筑间距一半时,成组布置的高层住宅相邻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的平均建筑面宽的2/3;

独栋高层住宅朝向开敞空间一侧的面宽不得大于其临界面宽度的2/3.

  第十七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一侧并列布置的高层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本规定相对应的建筑间距要求外,不得小于30米。

  第十八条 公共建筑与遮挡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多层建筑遮挡公共建筑主采光面,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系数按建筑高度确定,不得小于2.0;

两幢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系数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不得小于1.5.

  

(二)高层建筑遮挡公共建筑主采光面,当遮挡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小于1.2时,建筑间距系数按遮挡建筑高度确定,不得小于2.0;

当遮挡建筑高度与面宽之比大于1.2时,建筑间距系数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不得小于1.6.

  第十九条 公共建筑与遮挡建筑之间呈其他布置方式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长边对北、西、东侧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15米以上多层建筑之间和15米以上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二)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一条 被遮挡住宅建筑的底部为2层以上非居住建筑时,遮挡建筑计算高度按其实际高度减去扣除底层后的非居住建筑高度计算,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二条 规划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之间,以及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特殊情况,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住宅日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满窗日照时数。

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

  第二十四条 除原有住宅日照达不到2小时,且新建建筑对其日照不构成影响的情况外,新建建筑对周边原有住宅日照产生遮挡的,应保证被遮挡住宅日照达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第二十五条 新建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的住宅成组布置时,新建住宅日照应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须提供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一)新建建筑周围已经有居住建筑的;

  

(二)成组布置的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住宅;

  (三)建筑形体复杂的遮挡建筑。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必须由具备甲、乙级规划设计资质或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日照影响分析软件必须采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正版软件。

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

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不真实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建设单位对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有追偿权。

第二十九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标准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可与被遮挡户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住宅或房屋换住安置;

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下表规定的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单位:

元/m2

遮挡时间

补偿标准

区域级别小于30分钟31-60分钟61-90分钟91-120分钟

一级500560630700

二级430490550610

三级400450500560

四级350400440500

五级300340380420

六级260300330370

  第三十条 因新建建筑影响周边住宅日照并引发群众上访的,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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