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95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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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並禁止其行駛,車輛並沒入之。
拼裝車輛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第三款
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
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
第四款
機器腳踏車
並禁止其行駛,牌照扣繳,車輛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小型車
五九OO
七OOO
八一OO
大型車
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第五款
並禁止其行駛,牌照吊銷。
七二OO
七九OO
九三OO
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第六款
並禁止其行駛,牌照吊銷,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
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第七款
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第八款
機器腳踏車
並禁止其行駛,車輛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小型車
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第九款
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第十款
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第十三條
二四OO
四八OO
三OOO
三三OO
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
二六OO
二八OO
三一OO
並責令改正。
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第三款
有二次以上本款行為
四三OO
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第十四條
三OO
六OO
四OO
五OO
責令改正、補發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
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第十五條
九OO
一八OO
一OOO
一一OO
一二OO
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
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第二款
牌照應扣繳註銷。
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一四OO
一五OO
一六OO
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應責令改正。
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
第五款
牌照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第十六條
並應責令改正。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
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
第十七條
機器腳踏車或自用汽車
1、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2、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營業小型車
一三OO
營業大型車
一七OO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
第十八條
九六OO
1、並責令其檢驗。
2、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
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
可變更設備
不可變更設備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及汽車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
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一二OOO
二四OOO
自用車
一三OOO
一五OOO
一八OOO
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營業車
一四OOO
二一OOO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本款行為
一九OOO
二三OOO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
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
九OOO
九九OO
一一OOO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本條行為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
第十八條之一第三項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
第十九條
機器腳踏車或小型車
一九OO
二一OO
二三OO
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
第二十條
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
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第二十一條
六OOO
駕駛機器腳踏車者
六六OO
七八OO
1、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2、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駕駛小型車者
八四OO
九二OO
一O九OO
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2、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執照應扣繳之。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當場禁止其駕駛,並吊銷駕駛執照。
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第八款
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第九款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三項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
第五項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
1、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2、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
之一第一項
四OOOO
八OOOO
六OOOO
六四OOO
七二OOO
1、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罰鍰,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2、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其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罰鍰
2、二、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
四四OOO
五二OOO
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
1、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執照應扣繳之。
2、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罰鍰,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3、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
1、當場禁止其駕駛,並吊銷駕駛執照。
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第二十二條
禁止其駕駛。
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普通重型
大型重型
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領有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並禁止其駕駛,駕駛執照應扣繳之。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二十二條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
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
一、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二、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
第二十三條
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
汽車駕駛人或依本條例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二十四條
第三項前段
再通知依限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或依本條例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
第三項後段
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
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再發給。
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
駕駛汽車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
並禁止駕駛。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
第二十六條
1、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2、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
第二十七條
四五OO
1、並追繳欠費。
2、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
第二十九條
1、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2、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3、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一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記違規點數二點外;
汽車所有人仍應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4、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大型車
四九OO
五八OO
六七OO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
汽車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
3、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