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备考辅导第三章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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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备考辅导第三章
第三章 消费税法
◆本章内容:
8节
第一节 消费税基本原理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第三节 征税范围
第四节 税目与税率★
第五节 计税依据★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第八节 征收管理
◆新《消费税暂行条例》主要的修订:
1.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2.调整生产环节卷烟、雪茄烟的消费税税率
3.增加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节 消费税基本原理
一、消费税概念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它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因而属于特别消费税。
二、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五)税负具有转嫁性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特点的有( )。
A.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B.征税具有普遍性
C.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D.税负具有转嫁性
[答疑编号346030101]
『正确答案』ACD
三、消费税的作用
(一)调节消费结构
(二)限制消费规模,引导消费方向
(三)及时、足额地保证财政收入
(四)在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
四、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两者范围不同:
2.两者与价格的关系不同:
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3.两者的纳税环节不同:
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所有的流转环节道道征收。
4.两种的计税方法不同:
增值税是按照两类纳税人来计算的,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应税消费品来划分。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
1.两者都对货物征收;
2.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征收消费税的同时需要征收增值税,两者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单位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有(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除外)的单位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C.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D.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正确答案』ABC
第三节 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与增值税哪些方面存在交叉: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只有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要 素
规 定
注 释
征税范围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税率
5%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17%)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例题·计算题】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0.53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5.85万元。
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3.51万元,乙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4万元。
计算:
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不考虑进项税)。
[答疑编号346030103]
『正确答案』
应纳消费税=(10.53-5.85)÷1.17×5%+2.34÷1.17×5%=0.3(万元)
应纳增值税=(10.53-5.85)÷1.17×17%+2.34÷1.17×17%=1.02(万元)
五、批发环节:
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教材P139)
要素
规定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关注的问题: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计税依据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税额计算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5%
关注的问题:
(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地点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
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
C.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护发品
D.进口环节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小汽车
[答疑编号346030104]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普通护肤护发品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交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第四节 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
从消费税的征收目的出发,目前应税消费品被定为14类货物,即消费税有14个税目。
1.烟:
包括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
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回购卷烟,则征收消费税:
(1)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例题·多选题】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其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条件有( )。
A.联营企业按公示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B.回购企业向联营企业提供所需加工卷烟的牌号
C.回购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回购卷烟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
D.回购企业向联营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答疑编号346030105]
『正确答案』ABCD
2.酒及酒精:
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
酒精包括各种工业用、医用和食用酒精。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例题·计算题】某市一娱乐公司2008年1月1日开业,经营范围包括娱乐,餐饮及其他服务,当年收入情况如下:
(5)餐饮收入600万元(其中包括销售自制的180吨啤酒所取得的收入);
[答疑编号346030106]
『答案解析』
该娱乐公司销售自制啤酒应缴纳的消费税=180×250÷10000=4.5(万元)
销售自制的180吨啤酒所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餐饮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600×5%=30(万元)
3.化妆品。
本科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应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是指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
不包括: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6.成品油:
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7.汽车轮胎:
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
不包括: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自2001年1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8.小汽车:
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包括:
(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
(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9.摩托车:
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
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1.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
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以木材为原料。
【例题·单选题】根据现行消费税政策,下列各项中属于应税消费品的是( )。
A.红木筷子
B.实木地板
C.护肤护发品
D.电动汽车
[答疑编号346030107]
『正确答案』B
二、税率——两种税率形式
(1)比例税率:
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3%至56%;
(2)定额税率:
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第五节 计税依据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计税销售额规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手写板提示】消费税的销售额=价款+价外收入;其中,价款是一定含消费税,是否含增值税,要看题目提示;但是价外收入必定含增值税,所以,价外收入要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并入销售额计税。
在还原时,注意,含税销售额除以1+17%或3%,换算为不含税收入,然后乘以消费税税率就是消费税。
【例题·单选题】一位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订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250800元,另付设计、改装费30000元。
该辆汽车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为( )。
A.214359元
B.240000元
C.250800元
D.280800元
[答疑编号34603020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250800+300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