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2123821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42 大小:48.8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2页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2页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4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有偿扶持指专项资金借款,无偿扶持指专项扶持、担保风险补偿、配套扶持、奖励等。

扶持方式的含义、企业申报项目适用的扶持方式、扶持额度,以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条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分管区监察局、区发改局、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文化体育局(文产办)、区审计局、区环保水务局、区统计局、区投资推广局(金融办)、罗湖市场监管分局等部门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专项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分别在本部门管理行业范围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包括企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扶持方式、扶持额度等内容的相关实施细则;

负责接受咨询和受理企业申请;

组织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考察和初审;

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

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等。

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环保水务局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申请项目的相关事项。

区财政局负责本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

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是本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网上申报,部门初审,联席审核”的管理模式。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受理采取网上申报模式,常年接受企业和个人申请。

第十五条企业和个人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企业和个人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咨询并在线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按规定上传申请材料。

受理部门在线核查申请企业和个人申报项目内容及其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企业和个人,并与拟受理的企业和个人在线预约提交书面材料的时间。

申请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受理部门核对材料原件。

经受理部门核查后的申请材料,在相关部门之间实现网上共享并直接流转。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七条 除实施细则特别注明外,专项资金审核与批准程序按照部门

初审、联席审核、社会公示、核准拨款进行。

第十八条部门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和个人申请后,对企业或项目进行综合

考察,核实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的企业或项目,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将经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的资金安排方案和相关资料,提交办公室进行复核。

复核的主要内容为审查企业和个人有无重复申请,对发现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申请两项或以上扶持政策的,按“从高原则”提出扶持意见。

第十九条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各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

联席会议审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公室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安排方案和相关资料,报请召开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的意见和对项目的总体判断,对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做出决策。

第二十条联席会议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一、二、三季度的季度末召开,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经联席会议审定的资金扶持意见通过罗湖区电子政务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任何第三方均可以对资金扶持意见向办公室提出异议,由受理企业申请的行业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办公室报备。

经调查证明异议成立的或企业不配合调查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由受理申请的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查结果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部门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和办公室提供的资料,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报批后核拨。

第二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本办法规定的一项扶持政策。

同一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总部企业、金融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总额。

第二十四条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报经联席会议批准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开展项目验收,将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结果定期报办公室及区财政、审计部门,并于每年年初向上述部门报送本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计划。

第二十六条区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区监察、审计部门对本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获得扶持的企业或个人,应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

对于企业或个人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

对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扶持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所称各相关实施细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三年。

原《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罗府办〔2011〕29号)同时废止。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发展总部经济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加快罗湖区总部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罗湖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两类。

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财税汇总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管理职能的企业;

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具有单一或部分总部职能的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研发中心、投资中心、采购中心等企业。

第四条区经济促进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下属独立企业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三)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

金融企业总部认定条件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金融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参照总部企业执行:

(一)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

上、上一年度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现代物流、专门专业、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品牌会展、高端旅游等领域的高端服务业企业。

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国际著名的专门专业营业性分支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

(三)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四)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或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在罗湖区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七条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所涉及税收事项,对新迁入企业可参照其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相关数据执行。

第三章扶持措施

第八条对总部企业的扶持措施包括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支持、财政贡献奖励、管理团队奖励等。

第九条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罗湖区的总部企业,一年内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于新投资罗湖区的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设立全球或中国总部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设立其他营业性机构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总部企业其本部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000元的标准予以扶持,分3年支付,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支持。

对总部企业其本部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在罗湖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参照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15%的标准,按面积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租金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支持。

第十一条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罗湖区的总部企业,自设立或迁入之日起一年内纳税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纳税对罗湖区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总部企业当年对罗湖区财政贡献超过上一年度20%以上的,按增加部分的15%奖励企业;

汇总纳税的总部企业,按企业当年对罗湖区财政贡献比上一年度增加部分(或同比增加部分)的20%奖励企业。

第十二条对上一年度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每家企业管理团队定额奖励:

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

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750万元以下的,奖励40万元;

对罗湖区财政贡献75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给予60万元奖励;

对罗湖区财政贡献1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80万元奖励;

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未能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但上一年度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条款。

第十三条鼓励商务楼宇为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统一经营、只租不售、更新改造、提高物业管理资质水平和引进纳税大户。

对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且入驻楼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合计超过1亿元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定额度的扶持:

(一)对多业主楼宇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单位的,可给予业主单位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实施只租不售的新开发商务楼宇,引进总部和现代服务业企业达到楼宇可租赁面积80%以上的商务楼宇,可给予业主单位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对楼宇公共设施投资实施更新改造的,可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对使用房屋共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三)对注册在罗湖区,为罗湖区商务楼宇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法人企业,新获得国家物业管理一级资质的,可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业主相对集中的商务楼宇,按国家物业管理资质分类,聘请高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达两年以上的,可给予业主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业主单位配合罗湖区政府为留住或引进重点企业降低租金的,和引进区外企业自迁入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在罗湖区纳税超过1000万元或留住的辖区内企业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按《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区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名单,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深圳市和罗湖区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申请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登记证;

(三)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营业执照、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六)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第十六条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

(一)由国土部门颁发的房产证;

(二)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三)经发展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申请购置房屋尺寸和面积的示意图原件;

(四)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第十七条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

(一)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二)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第十八条申请商务楼宇统一经营奖励的,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

(一)、

(二)项外,还需要提供:

(一)商务楼宇基本情况介绍;

(二)申请单位对有关楼宇的产权证明文件;

(三)入驻企业的基本资料。

第十九条申请商务楼宇更新改造支持的,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

(一)、

(二)项材料外,还需要提供:

(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有关工程的审批文件;

(三)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申请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资质提高奖励和商务楼宇物业管理升级奖励的,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

(一)、

(二)项材料外,还需要提供:

(一)物业管理资质证明;

(二)相关物业管理合同。

第二十一条申请商务楼宇稳商、招商降租奖励的,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

(一)、

(二)项外,还需提供与重点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申请商务楼宇纳税大户引进奖的,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

(一)、

(二)项外,还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该纳税大户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第二十三条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

本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12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与《办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相同。

原《关于加大对罗湖总部经济资金扶持力度的试行意见》(罗府〔2008〕20号)同时废止。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金融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罗湖区金融业发展,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扶持对象包括:

(一)金融机构总部: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罗湖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营业地址在罗湖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三)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两类以外的各类金融机构,具体包括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公司、独立基金销售、券商资产管理、金融中介、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信用评估机构等金融服务法人机构。

(四)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且单独设立在罗湖的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营运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金融后台服务机构。

(五)在深圳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罗湖辖区企业。

第三条区投资推广局(金融办、企业服务中心)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扶持措施

第四条给予落户罗湖区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标准如下:

(一)金融机构总部,一年内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银行、证券公司、保险类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奖励100万元;

银行、证券、保险类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深圳市入驻奖励的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市奖励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配套奖励。

(三)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罗湖区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自迁入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纳税对罗湖财政贡献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引进搬迁奖励;

纳税对罗湖财政贡献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给予落户罗湖区的金融机构办公用房支持,标准如下: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本部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分3年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支持。

(二)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在罗湖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房屋实际租金15%的标准,根据面积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租金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支持。

(三)根据市有关规定的属于创新金融范畴的其他金融机构,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自迁入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纳税对罗湖区财政贡献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

第六条设立罗湖区金融贡献奖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加大对罗湖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根据金融创新产品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设立罗湖区金融贡献奖。

金融贡献奖每2年评选一次,由罗湖区投资推广局(金融办)接受申报和组织评选,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以罗湖区政府名义颁发。

设常规奖项一等奖1名,奖金100万元;

二等奖2名,奖金各70万元;

三等奖3名,奖金各50万元。

若没有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七条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鼓励风险投资、创投机构对经区政府认定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对实际完成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经区政府认定的企业或项目的,其项目退出后对当年罗湖财政贡献额度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年度为罗湖辖区企业提供贷款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贷款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年度为辖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总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辖区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

担保总额5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三)鼓励企业购买政策性贸易信用保险,对企业投保的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发生保险费用50%的额度给予企业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对承担国家、省、市各类金融创新政策在罗湖试点工作,且作出重大贡献的金融机构或个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条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标准如下:

(一)鼓励企业改制上市

对企业改制上市实行分阶段资助,对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在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对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对在多个证券市场同时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二)鼓励企业并购或重组上市。

对采取并购、借壳等资本运作方式完成上市公司重组的罗湖辖区企业及重组后将上市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罗湖辖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扶持。

(三)鼓励企业境外募集资金投资罗湖。

国内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境外募集资金的50%以上或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返程投资给在罗湖区登记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按投资额1%给予该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四)鼓励上市企业总部迁入罗湖。

对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迁入罗湖的上市企业总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申请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基本材料: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五)罗湖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原件;

第十二条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

(一)由国土部门颁发的、申请资助房屋的房产证;

(二)申请资助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三)经发展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申请资助房屋尺寸和面积的示意图原件;

(四)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五)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承诺书原件。

第十三条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

(二)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三)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承诺书原件。

第十四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