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后勤管理处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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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小组,该小组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下的专项工作小组。
组长由学校主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和主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小组成员由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基建与规划处、后勤管理处、新校区建设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授权下领导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并负责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的职责:
(一)制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计划;
(二)组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答疑文件的编制、审核、发布;
(三)组织标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
(四)组织资格审查、评标,办理中标公示,签订合同;
(五)组织招标资料归档。
第八条审计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的职责:
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北京交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暂行办法》、《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暂行办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审计。
第九条监察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的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共北京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标范围及组织形式
第十条依据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招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其他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或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元以上,且200万元以下的施工、1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采用自行招标方式。
50万元以下的服务(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直接委托、询价、比价、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四章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
第十二条委托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专家库成员组成。
业主代表由主管领导派出1-2名。
第十三条自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基建与规划处、后勤管理处、计财处、审计处、房地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新校区建设办公室、用户代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或技术专家中选取,必要时可以另行聘请相关专家。
自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由工程管理部门成立资格审查小组代行资格审查委员会职能完成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申请人;
实行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
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作记录。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七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六章招标程序
第十九条委托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布。
报名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报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后发出并送审计处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出期不得少于5日,给予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三)资格预审
招标代理机构受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组织资格审查。
监察处现场监督评审过程。
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投标申请人。
审查结果报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并送监察处备案。
(四)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补充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报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后发出并送审计处备案。
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五)标底、招标控制价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签字盖章,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出。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六)评标、定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组织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审结果报招标工作小组组长批准并送监察处、审计处备案。
(七)中标公示
中标单位确定后,依据相关规定发布中标公告。
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八)合同签订
工程管理部门依照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签订后送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条自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招标公告由工程管理部门编制、发布。
报名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二)资格预审
工程管理部门成立资格审查小组确定不多于7家的投标申请人。
(三)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补充文件由工程管理部门编制,报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后发出并送审计处备案。
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四)标底、招标控制价
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工程性质、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
(五)评标、定标
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直接确定中标人。
(六)中标公示
(七)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全过程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还应符合《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暂行办法》规定及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要求。
执行全过程审计的总承包工程标底(招标控制价)估算额超过2000万元的,在标底(招标控制价)编制时,由审计处和工程管理部门分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
招标工作小组依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意见采用抽签或评议方式确定最终标底(控制价)。
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按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适宜用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报请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后采取其他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时间紧急时可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批准实施,并在事后报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确认。
第七章资料归档
第二十三条招投标资料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规定执行,将招投标资料归档保存。
修缮工程按学校档案馆要求将招投标资料归档。
第二十四条档案资料中的未中标人投标文件正本及其它不需要归档资料保存至工程竣工结算完成,然后由专人负责销毁。
第八章纪律
第二十五条参与招标活动的所有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工程招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七条招标项目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资质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十八条参与招标活动的所有人员严格执行《教育部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方交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