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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设立条件:

四是财产权;

五是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

六是政策扶持。

 2、为什么只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 

 目前,中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类型有很多,为什么立法调整的对象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

是否把其他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排除在外?

  关于这部法的名称问题,立法规划中的原称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

草案起草过程中,对名称的确定有多种意见,主要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产品合作社法”等。

全国人大农委认为,法律名称应当与调整对象一致,因此,草案将名称确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

在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将法律的名称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但从草案内容及对草案的“说明”看,法律的调整对象只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不适用于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国家现行政策中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包括上述两类组织在内的。

为了使本法所调整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区别,做到名副其实,正式颁布的法律将名称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通常所说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部分。

尽管这部法的调整对象只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并不妨碍或禁止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立法承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多样性,并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

农民可以自愿选择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形式。

无论农民选择什么形式,各方面都要满腔热情地支持和帮助。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什么

  多年来,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多样性,使人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是什么、具有哪些要素、坚持什么原则等问题莫衷一是,他们也非常希望有一个适用性广、能够指导合作经济组织走向规范的定义。

这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一直坚持一个原则,就是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经验,体现中国特色,同时借鉴国际合作社运动的经验,但不照搬。

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对合作社的定义是:

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其联合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组织。

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则是在吸收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等基本要素的前提下,体现出中国特色,即: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为什么要强调“同类”二字?

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其中,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这一项就决定了:

只有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属于“同类”,才能更大程度上实现共同利益。

共同利益是合作社成员一致行动的基础,也是谋求全体成员利益最大化的前提。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与国际合作社联盟(ICA)规定的有什么异同?

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对合作社原则的表述是:

  自愿和开放的社员资格;

社员的民主控制;

社员的经济参与;

自治、自立;

教育、培训和信息;

合作社之间的合作;

关心社区。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主要吸收了其中的三个要素:

自愿和开放的社员资格;

社员的经济参与。

按照我们自己的表述是:

 4、与其他法人有何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专业合作社终于可以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进行规范登记。

作为特殊的法人实体,它与现有的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符合《民法通则》对法人一般条件的规定: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它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公司主要是资本的联合,具有资本特点,谁股份大谁具有更大的发言权,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主要是人的联合,采取一人一票制;

它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不可以参与营利性的活动;

它不同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为合伙人赚钱,而合作社为社员赚钱,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有限责任。

  5、设立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需要具有5个基本条件:

一是5名以上成员。

成员的资格是: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成员的条件是:

个人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单位要与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

成员的比例是:

农民成员占80%以上,社会团体占5%以下;

有法定与章程规定的成员权利与义务。

二是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章程是成员设立和维持合作社的契约,是规范合作社与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是实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原则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同时也是作为工商登记、享受国家支持政策的依据。

三是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权力机关为:

成员大会(必设)或成员代表大会(150成员以上可设);

执行机关为:

理事长(必设)和理事会(可设);

监督机关不是必须设立,成员可直接监督。

四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是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无法定最低出资额,也无须法定机构验资。

  这5项条件反映出本法强调适度规范的原则,最基本的条件由法律规定,其他内容由农民自己做主。

  6、如何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

 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实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是合作社的基本要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通过哪几方面来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

  主要通过成员以农民为主体、民主控制、保护成员的经济利益等制度安排来实现。

  第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团体成员有数量限制:

成员不足20人的,法人成员1名;

团体成员超过20人的,法人成员5%以下。

  第二,民主控制。

成员通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和民主程序,直接控制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采取一人一票制,同时设立附加表决权。

实行民主监督,财务公开。

  第三,保障成员的经济利益。

这主要通过两方面来实现。

一方面,合作社的财产属于成员联合所有。

每个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财产份额记载在其成员账户中。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该成员的出资额;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这是成员承担有限责任的界限、分红的依据、成员资格终止时财务处理的基础以及合作社清算时分配剩余财产的依据。

  另一方面,盈余分配制度。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

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7、合作社是否享有财产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来自多个方面,比如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等,您上面提到合作社的财产属于成员联合所有,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享有财产的所有权?

  按照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只是对成员财产的支配权利,即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与《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未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财产权。

与完整的财产权相比,也缺少了收益权。

这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殊企业法人的特殊之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间的合作为基础的,既是成员的联合,也是成员财产的联合,成员投入到合作社的财产仍属于成员所有;

合作社的公积金,也要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成员退社时可以将自己账户里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带走。

二、“强制性”章程:

合作社的基本准(农业部合作指导司合作指导处处长赵铁桥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起草情况及主要内容)

  1、章程为何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应该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章程作为要件之一,有什么重要意义?

  要充分认识示范章程的地位和作用。

它不仅反映了合作社成员的要求,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任何专业合作社都必须提交章程,作为法律要件。

设立、变更时,要进行公示性登记,以利于国家和社会对专业合作社的监督。

  章程也是接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如果不把业务范围写入章程,法律规定是不能经营的。

相应这一业务范围所享受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也不能享有。

  同时,章程是调整合作社与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性文件,成员必须遵守,这是合作社运行的基本准则,是其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到章程的有41处,充分体现其重要地位。

  2、合作社到哪里登记

  目前,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加快进行规范登记。

他们应该到哪里登记?

有没有特别的要求?

  按照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但是对于明确何种级别的工商部门进行登记,目前有许多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都是在基层,规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就可以;

另一种观点认为,让跨县、跨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不合常理,也不符合工商登记管辖规定,建议按照通常的表述方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

最后,根据各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对草案作了简化合并,仅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登记文件,至于到何种级别的工商部门,将由国务院制定的登记规则详加规定。

  3、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提交哪些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现在还在加紧修订中。

目前,登记管理条例的框架是6章33条。

在设立登记时,除了经营种子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申请核准外,大多数产品都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经营此类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可直接填表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登记事项主要有5条,包括:

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名称、住所和出资等方面要提交详细的材料,出资清单要细化。

  名称:

行政区划;

字号(区域于其他单位的主要标志);

体现行业特点的词汇(如种植、小麦、西瓜等);

组织形式,有专业合作社或合作社字样。

  住所:

合作社成立时以自有场所提交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不在城镇的可提交场所所在村委会的证明。

  出资:

有别于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由出资成员填写出资清单,每个成员要填清楚,并签名确认,不能有争议。

所有成员出资汇总后,作为出资总额写在营业执照上。

成员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

如果不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出资,那么出资成员可以自我评估食物的价值,不必经过其他人的确认,以保证每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保证产权明晰。

针对非出资成员,工商部门要求专业合作社提交一份成员名册,注明非出资者成员,以明晰哪些人拥有权利,以及拥有经济利益。

  4、登记是否收费

工商部门登记是否收费?

为了体现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这不仅指设立登记,还包括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财政资金:

为合作社“量身定做”(财政部农业司农业处周艳伟解读目前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扶持政策)

  1、国家财政是否有专项资金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单设一章对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具体要求,其中财税、金融支持是重要方面,在本法出台之前,国家财政是否有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实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政策,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农业支持政策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农业财政改革和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

尤其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1号文件中都有相关的支持政策。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陆续安排了专项资金。

2003年,财政部设立了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开始,到2007年,累计投入8亿元,今年专项资金已经增加到10亿元。

  2、财政资金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一是依据有关规定注册,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

  二是具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的规范要求。

  三是具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够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

  四是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这个条件是2004年制定的。

因为刚开始扶持资金比较少,合作组织发展也不成熟,定的条件比较高。

去年下发通知时,对合作组织的成员要求已降低到50户。

  每年,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做出适当的调整。

去年我们就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工作通知中,对一些条件作了新的规定,如合作组织运作年限必须超过2年以上。

 

四、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概况

 1、现状:

  目前,全国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6万多个;

  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成员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

  带动非成员农户324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3.5%;

  两类农户合计占农户总数的23.3%。

  2、历程: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专业技术协会主导,以技术服务为主;

  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伴随农业产业化发展,实体型组织逐渐发展,进入多种组织形式探索的阶段;

  本世纪以来,各级党委政府积极推动试点,新的组织不断建立,原有组织逐渐规范、经济实力不断壮大。

  3、国外农业合作社概况

  丹麦:

98%的农民都是农业合作社社员,每个农户平均参加3.6个合作社;

  法国:

90%以上的农民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在全国80万农户中,有130万农业合作社社员;

  美国:

每个农户平均参加2.6个合作社;

  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韩国:

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民达90%以上;

  南美的巴西、智利:

80%左右的农户都是合作社社员;

  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泰国等亚洲国家:

入社农民占30%—60%;

  肯尼亚、坦桑尼亚、毛里求斯、乌干达等非洲国家:

入社农民达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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