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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当认真清查各项账外现金,对违规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进行全面清理,应当认真予以纠正,要及时纳入企业账内。

3、对集团及所属企业对内或者对外的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排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企业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二)、资产清查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

在资产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结合起来,在盘点过程中要以账对物,以物核账,以保证账实相符。

要把清理资产和核实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查实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否存在,核实对外投资初始成本的现有实际价值。

最后,企业在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损失认定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中介机构的配合下,收集相关证据,填报各类清产核资报表、为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认定工作做好准备。

资产清查按会计科目分别进行,下面我按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排列顺序逐项讲解一下每个会计科目应清查的具体内容:

1、库存现金的清查

应当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是否相符;

清查完后要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

2、银行存款的清查

主要清查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在银行中该企业的存款账面余额是否相符。

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按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

重点应逐项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

3、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查

清查内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待摊费用。

对应收款项进行清查时要通过函证或(对金额较大的款项)到对方单位取证的方式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一致金额记帐。

对于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

对于长期拖欠的款项,要查明原因,积极组织催收;

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应当明确责任,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对企业职工个人借款要认真清理并限期收回。

4、短期投资的清查

主要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其他短期投资进行清理。

先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企业明细账余额核对,检查账证是否相符,再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进行账实核对。

5、存货清查

对存货清查,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

对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

6、固定资产清查

固定资产清查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和土地等。

对固定资产的清查要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

要查清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应当查明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拨(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对土地的清查范围包括企业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使用的土地,企业举办国内联营、合资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的土地,企业与外方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

7、长期投资的清查

主要包括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资产的各种形式投资。

核查内容包括:

有关长期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权力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股权比例、分红等项内容。

凡按股份或者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

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

如果企业以前因历史原因对长期投资核算不清楚(有些挂在往来款里),在此次清产核资过程要认真清理,符合投资性质能够取得有效证明的,应对账务进行调整。

8、在建工程清查

在建工程清查范围主要是在建或停缓建的国家基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含试车)、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等工程项目、长期挂账但实际停工报废的项目。

在建工程由建设单位按项目逐一进行清查,主要登记在建工程的项目性质、投资来源、投资总额、实际支出、实际完工进度和管理状况。

对在建工程的毁损待报废要详细说明原因,提供合规的证明材料。

对清理出来的在建工程中未交付使用和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的工程,企业应当及时入账。

9、无形资产清查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版权、商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

对无形资产的清查要确定其真实价值及完整内容,核实权属证明材料,检查实际摊销情况。

10、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清查

范围和内容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特准储备物资等,应当逐一清理,认真核查摊销余额。

对在资产清查过程中清查的资产存在产权不清晰的或有争议的,清查时先以账面记录为依据先进行清查,等清查核资结束后再进行界定。

(三)、价值重估是指对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存货)按国家规定的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价值重估不是资产评估,因此不能对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进行估价,只能对主要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进行估价。

凡在以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时已进行过资产价值重估的企业,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组织过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集团(部门)及所属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经核准同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的,原则上应当采取物价指数法。

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才可采用重置成本法等其他方法进行。

(四)、损溢认定

损溢认定是指国资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集团(部门)及所属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要认真组织做好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有关证明的取证与证据甄别。

对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核实和认定都必须取得合法证据。

对证据充分、事实确凿的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经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后,可以按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向省国资办申报认定和核销。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严格区分开内部往来、内部关联交易的损失情况。

在上报子企业的资产损失时,作为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母公司不重复确认为损失。

(五)、资金核实是指省国资办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二、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要经过立项申请、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报表编制、中介审计、结果申报、资金核实、账务处理这些阶段。

下面我来具体介绍一下清产核资的具体工作程序。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1号令《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精神,开展清产核资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根据国资办的要求企业必须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只需依据省国资办的下发工作通知或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不需要向国资办提出申请;

另一种则是企业按照特定经济行为需要自行开展的,这种情形下需要向国资办提出申请。

我们这里讲的是企业自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程序。

清产核资工作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集团(主管部门)向省国资办提出清产核资申请,并附报能够说明开展清产核资理由的相关文件或材料。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情况简介。

2、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因。

3、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清查时点)。

这个基准日的涵义在于清产核资工作的所有内容步骤都围绕这个时间点来进行。

比如说,企业在这个时间点上,从法律意义上看有多少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那么清产核资的户数就是这个数字,如果在基准日后至开展清产核资这段时间又有新成立的公司,或者有些公司合并了,都不能调整清产核资的户数。

从资产状况来看也是这样,基准日是多少就是多少,不能根据以后发生的情况去调整它。

3、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应当包括:

集团总部(企业)及所属全部的子公司(含下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境外子公司等)。

但是所属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列入参加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1)、子公司新成立不到1年的;

(2)、子公司因为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的;

(3)、子公司资产、财务状况良好,经财务审计确实不存在较大资产损失或者潜亏的。

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所属企业,集团应当附报有关名单并要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以账面数作为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5、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

6、企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如企业需进行价值重估的,就必须在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就有关情况及原因进行专项说明。

国有控股企业开展或者参加清产核资工作,应当申请报告后附报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相关决议。

(二)、省国资办审核后批复立项;

对于符合开展工作条件的,省国资办将出具同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文件。

对于不符合开展条件的,省国资办将及时通知企业并告之原因。

(三)、企业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填列各种清查核资报表(包括基础表及资金核实表),并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等损失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四)、集团(企业主管部门)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审计,中介机构须对有关资产清查过程清出的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实际上在工作中,在国资办批复立项后集团就要委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企业进行资产清查过程中要参与,要配合企业收集有关证据。

比如对应收款的清查,中介机构对实物资产的盘点必须进行监盘。

企业清查出资产盘盈、盘亏及报废等损失,在企业拿出意见后,由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五)、各企业将盖章确认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上报集团(企业主管部门),集团(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起草一份集团总的清产核资报告,盖章后与主审中介机构汇总形成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上报省国资办;

(在这一步骤里,必须将集团所有二级单位的工作结果报告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作为附件上交我办,并将集团予以申报的所有损溢的鉴证材料报送我办,包括至三级单位及以下)。

(六)、省国资办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结果批复调账。

企业必须在清产核资结果批复之后60日内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的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三、关于中介机构

(一)、关于中介机构的委托

按照1号令的精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必须聘请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经济鉴证证明。

承办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须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统一委托,并将委托结果报国资办备案。

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原则上应当由一家中介机构承担,但若开展清产核资的集团(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分布地域较广,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量较大时,可以由多家中介机构(一般不超过五家)同时承办同集团(主管部门)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但是必须由承担集团本部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担任主审,负责总审计工作。

(二)、中介机构的审计流程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企业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担出鉴证意见,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中介机构的审计流程如下:

1、制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拟定审计工作基础表和审计工作底稿格式,并对参加专项审计工作的相关审计人员进行培训;

2、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保证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账面数的准确;

3、负责企业资产清查的监盘工作;

4、核对、询证、查实企业债权、债务;

5、根据企业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对企业损失及挂账进行审核,协助和督促企业取得损失及挂账所必须的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提供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比如说企业的专项说明,并对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

6、出具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7、在国资办对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批复后,承办该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及时协助企业按批复文件要求进行调账。

(三)、中介机构需进行经济鉴证的损失及挂账

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所聘请的中介机构除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还需协助企业进行财产清查,对企业清理出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进行经济鉴证,出具鉴证意见书。

企业清查出的下列情况的损失及挂账,应当经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1、企业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2、企业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和不良长期投资损失;

3、企业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的报废、毁损;

4、企业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5、企业各项潜亏及挂账。

(四)、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出具形式

×

对于单独承办同一企业全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除出具该集团(主管部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还要对该集团(主管部门)内有较大损失的子公司出具分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对于同时承办同一集团(主管部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多家中介机构,应当分别对其审计的集团所属企业出具分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报送主审中介机构及集团,主审中介机构在此基础上出具集团总的清产核资审计报告。

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基本格式为:

1、封面:

标明清产核资专项审计项目的名称、中介机构名称、项目工作日期等;

2、目录:

应对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全文编注页码,并以此列出报告正文及附表或者附件的目录;

3、正文:

清产核资工作范围、清产核资行为依据及法律依据、清产核资组织实施情况、清产核资审核结果(以报表形式)、清产核资处理意见、需要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及报告使用范围说明等。

4、相关工作附表及附件:

①损失分项明细表

②损失挂账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

③损失挂账的证明材料

④主审会计师的资质证明和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其他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所审计企业对下一层汇总的过渡表。

如九江市,则需汇总九江市下面所有的县及其所属单位,集团则需汇总下属各地区与其他二级单位。

四、企业在资金核实工作中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在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中向省国资办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

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结果和基准日的资产财务状况,以及相关处理意见;

(二)、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包括:

基准日企业基本情况表、各类资产损失

明细情况表、资金核实申报表等;

中介机构编制所审计企业下属所有单位的资金核实申报表与损失明细表过渡表。

(三)、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四)、企业申报处理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有关意见专项说明。

企业申报处理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和各类资产损失明细情况表,应当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以及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齐全情况,并分类汇编成册;

(五)、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备查材料,主要包括:

企业清产核资原始凭证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作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备查和存档资料,应当分类汇编成册,并列出目录,以便于工作备查;

(六)、其他材料。

企业应报送备案的材料(备案材料均应抄报监事会一份):

1、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目标、企业清产核资办事机构基本情况、工作组织方式、工作内

容、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聘请中介机构的名称及资质情况;

3、企业清产核资批复后的账务处理结果。

五、关于清产核资资产损失的认定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已丧失了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可以予以账务核销。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积极组织力量逐户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核对,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和认定。

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企业应当逐项作出专项说明,承担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重点予以核实。

应当值得重视的是:

1、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2、企业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的认定范围,应当由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差错更正办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出相关意见后自行处理。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5、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6、国家及授权专业机构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政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等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1、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四、企业清查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分类分项进行。

审核认定由国资监管部门负责。

(一)、货币资金损失

1、现金短缺:

应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据,依照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现金保管人签字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贪污等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

2、银行存款损失:

不能收回的款项,按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二)、坏账损失的认定

坏账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企业的坏账损失认定,分以下几种情形进行:

1、债务单位已被宣告、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

如在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损失认定需要提供下列证据:

A、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B、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C、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2、债务人已失踪、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如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认定为损失。

需提供的证据有:

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

3、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这种情形下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认定为损失。

4、逾期3年以上的的应收款项。

如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认定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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