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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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
根据地方政府统计部门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统计报表制度承担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的填报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工作,发布交通运输业有关统计信息
负责局属单位的统计单位登记和统计人员执业资格年检、年审工作
组织相关统计业务培训
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工作
归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计量、专利、标准化和技术改造工作
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等行业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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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道路水路交通运输(包括出租汽车和旅游运输)、汽车租赁、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机动车检测和维修、运输技术规范、标准和定额、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运输结构和协调发展;
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必要的调控;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运输市场。
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
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协同做好物流业的推进与监管,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
参与指导物流项目建设和物流企业培育工作,跟踪指导交通物流创新试点项目建设
指导交通重点物流基地和龙头企业的扶持发展和运行监测工作
指导货运枢纽场站的建设、运营与管理工作
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引导运输结构的优化升级
指导道路、水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
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
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
具体负责市域内县际客运管理及市区公交优先发展工作
负责指导全市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
承担春运等重点时段运输及其他专项运输组织和检查监督
负责全市道路运政管理工作
承担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外商投资道路运输行业的经营许可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旅客运输的经营许可
承担全市出租车客运的行业管理工作
承担道路货物运输(包括危险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的行业管理工作
承担机动车维修的行业管理工作
承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
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全市汽车租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依法对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
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应急物资运输和重要节假日运输、抢险救灾物资等指令性运输、军运工作,参与口岸开放、联合运输协调工作
负责全市内河港口企业经营监督管理
负责对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水路运输进行必要的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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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项目的建设、维护和公路路政、航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
检查、指导、督促公路工程、水路工程、站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国家、省、市发改委批复的普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站场建设、局属单位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预)审查
负责市管公路项目以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备案管理
负责市管公路项目、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审批
负责市管公路、水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审批或报批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培育、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
参与市重点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其他公路、水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
指导全市交通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工作
负责交通建设技术管理相关工作
负责全市公路、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工程、联网公路工程及相关建设计划,并督促执行
承担全市水路运输的行业管理,维护水运市场秩序
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全市内河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管理。
承担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合同履行情况,组织行业工作经验交流,协调施工造价纠纷。
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组织主管监督项目的监督交底,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质量鉴定或评定备案;
参与优秀勘察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
承担监理招投标的行业管理
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实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
参与编制补充定额;
承担市管项目概算等造价文件的预审查、投标控制价的审查;
承担主管监督项目造价行为和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施工设备和流动资金到位情况及分包管理情况)的督查
参与国家和省审批的公路、水路交通项目的初步设计、竣工验收工作。
负责全市公路路政、水路运政、港政、航政管理工作。
负责县乡道路网运行状况信息的发布。
指导农村公路路网的运行监测和协调工作。
受理并审批办理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
负责对涉路施工建设的许可。
5
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负责全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和市管通航水域及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
负责港口、航道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和检查
参与交通运输行业重特大事故的查处
参与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工作的监督实施
组织协调交通运输系统防汛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应对工作
负责全市性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的组织工作
拟订应急保障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应急处置体系建设
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和人员教育、培训
依法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承担交通安全、应急信息报送和相关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承担交通运输企业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维稳工作和专项治理工作。
参与有关部门管理车站港口(码头)的治安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公共卫生和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承担县乡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等结构物安全运行的监督工作
负责全市普通公路设施运行安全的行业监督
承担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全市水上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
负责市管通航水域应急救援指挥的综合协调职责
负责市管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
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负责全市船员考试、发证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内河引航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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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牵头协调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负责做好交通破产企业遗留问题的处置,指导局属单位的企业管理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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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建议;
负责水路交通规费稽征,并进行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
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开展交通运输政策研究与拟定
负责起草有关交通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负责做好交通破产企业遗留问题的处置;
指导局属单位的企业管理工作
指导基本建设、港航事业规费、水路通行费、公路通行费及政府性负债等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
审核行业性收费政策,监督交通非税收入的征收、解缴和使用
组织编制全市交通运输资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指导预算执行工作
协助市级财政、审计部门和省厅开展的各项检查和审计
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和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审核国有资产出售、转让、重组、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考核和监督产权年检、年审工作,制定保值、增值指标;
审核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依法实施对交通部门预算资金的内部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财务检查,组织开展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负责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审批工作
依法实施对局管领导干部的离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指导监督全市交通行业相关财务和审计工作
管理全市港航事业规费的征收、水路通行费的征收、稽查
组织编制中长期交通科技规划、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和交通地方标准项目计划
组织实施全市交通科研计划项目
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和宣贯工作
组织交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和验收
组织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交通科技情报工作
编制年度新技术、新产品推广指南,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技术市场的培育工作
指导编制全市交通企业技术改造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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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交通行业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指导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和生态交通工作
组织编制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规划,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生态交通建设工作
参与车、船防治污染相关工作
负责市管公路项目、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行业管理工作
指导公路、水运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公路、水运行业环境保护相关统计工作。
对市管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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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管理车站、港口(码头)的治安保卫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防治、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地区有关国防交通工作的规定。
负责规划本地区国防交通网络布局,对本地区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
负责拟订本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组织国防交通的训练和战备演练,为本地区内的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
负责本地区的国防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调用国防交通物资。
参与国防交通有关的地方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
组织本地区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管理车站、港口(码头)的治安工作,指导行业维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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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交通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指导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
负责指导和管理交通系统利用外资工作、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开展国际交通技术合作与交流
贯彻执行省、市有关外事、侨务、统战、社团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指导利用外资工作。
指导交通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交通专业职称评定工作。
负责做好文明公路、文明航道创建和基层文明站所创建。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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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汨罗市交通运输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及案例
超限运输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
1.公路管理机构:
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重特大桥梁规范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实行24小时不间断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依托批准设立的超限检测站和卸载场,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部门在辖区公路依法开展流动治超治限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2.运输管理机构:
对运输货场、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通过进驻、巡查,实施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
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市场监管、公安、质量技监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3.港航管理机构:
负责对内河码头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及码头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依照《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5.《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6.《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88号)
市公
安局
1.依法查处超载运输。
2.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打击暴力抗法,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工
信局
1.对本省整车、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车辆产品。
2.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公告车辆企业套牌改装产品进行整治
商局
1.取缔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车辆改装企业。
2.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
3.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市质
监局
1.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2.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
3.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市监
察部门
负责对承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任务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信访举报,对治超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治超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市发
改局
加强整车及改装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强化车辆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监管的制度;
制定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治超环境优化
市安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
将超限运输严重的企业、货场纳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对象范围,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限电、限供火工产品等措施;
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市国
土局
加强煤矿、铁矿、沙石料、非河道采砂等矿山开采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矿产企业;
全面清理货物集散场所土地使用情况,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对治超检测站建设用地给予支持
市建
设局
开展城市渣土专项清理整顿,加强城市渣土车监管,从严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负责建筑工地治超宣传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
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城市桥梁超限超载车辆治理
市财
政局
保障治超站点建设和治超工作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监督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治超经费与罚没收入脱钩制度;
加强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管理
公路安全监督检查(含隐患排查治理
负责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非收费普通国省道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负责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和公路交通安全隐患中沿线环境部分的治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6.《湖南省实施<
公路法>
办法》;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8.《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9.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
10.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
负责建立健全公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机制,参与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联合排查和交通安全管理及其设施部分的治理工作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参与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负责对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办法的进行处罚
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对辖区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市畜牧水产局
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港口航道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港口航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市环
保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市水
务局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水上事故调处
划定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后船舶、设施的紧急避险停泊区及疏散位置;
负责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水域的现场交通管制;
负责应急反应指挥中心的24小时值班;
在地方政府组织、领导下,进行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控制和施救;
按法定职权与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12号)
负责事故(险情)的现场保护,维护区域治安,保障社会秩序
市教
育局
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市卫
生局
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遣120急救中心进行医疗救护;
参与抢险救助行动组。
负责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内河污染事故造成的岸滩污染清除的指挥工作;
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