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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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样出具委托书。
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
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
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
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
群租不予办理。
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
5.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租赁期限,租金)
6.延续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间最好在合同结束之前一星期)
7.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双方身份证,到街道办理注销,否则后继房客无法办理登记。
(房东注意:
单方终止申请不再受理,找不到房客的将等原合同到期后再行办理)
8.有委托书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证复印件。
9.成年人户口簿不属于身份证明,将不再受理。
篇二:
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市〔XX〕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现对XX年10月24日印发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予以修订,正式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以下简称《操作规则》),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述工作涉及到经费,可根据沪府办〔XX〕49号文件有关精神,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
XX年2月8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
因申请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而自行租赁住房的,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乡(镇)、街道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承担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各受理中心应当在全市统一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
第五条(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中国公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身份证。
无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
未成年的,可以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
3.外国自然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其本国身份证明。
如果证件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当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1.境内法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境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2.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第六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
(一)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监护人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代理
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无需另行提交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委托书,但应提交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单方申请
租赁当事人一方不配合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租赁当事人另一方可以单方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住房证明)
本规则所称的住房证明包括:
(一)房地产权证;
(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经过上备案的商品房出售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者已签订房屋交接书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宅基地使用证、用地批文或者批准建房文件,无法提交的,可由乡、镇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合法证明。
第八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备案;
(二)受理收件;
(三)核验资料;
(四)录入信息;
(五)确认备案;
(六)立卷归档。
第九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类型)
根据不同情形,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十条(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签订出(转)租合同后,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
(一)居住房屋出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详见附件1);
2.租赁合同(原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住房证明(复印件)。
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二)居住房屋转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原件);
4.住房证明(复印件);
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
其中,公有住房转租应当提交上述1-4项资料。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信息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因租赁合同到期签订续租合同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租赁合同或者续租协议(原件);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当事人不再续租,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其中,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交提前终止协议。
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办理要求)
受理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则,向申请人收取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书填写信息与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核验,符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定的,将相关信息录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当场打印并发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2),同时加盖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详见附件3)。
第十五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一式两份,出租人、承租人各持一份。
租赁当事人因遗失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申请补办的,受理中心应当在校验申请人身份证明后,为其重新打印。
重新打印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上,应当载明补办时间和补办人的身份信息。
第十六条(资料管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形成的相关业务资料,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有效期内,由受理中心妥善保管。
超过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有效期的业务资料,受理中心可以参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十七条(信息查询)
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身份证明和具体房屋坐落,向房屋所在地的受理中心申请查询该房屋是否办理过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受理中心应当即时提供查询信息(申请表见附件4)。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12月31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沪房管规范市〔XX〕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3.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样式
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查询申请表
篇三: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案类型:
□新增□延续□变更□注销
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备案类型】:
按照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情形进行勾选。
二、【房屋坐落】:
填写内容应当与住房证明记载的房屋坐落一致,例如“xx路xx弄xx支弄xx号xx室”。
三、【部位】:
整套(幢)出租的,可以不填写,或者填写“全部”;
按间出租的,应当填写明确的承租部位,例如“南卧室”等。
四、【租赁类型】:
根据合同种类进行选择。
五、【单方申请】:
根据是否属于单方申请的事实进行勾选。
六、【出(转)租人】、【承租人】:
填写内容应当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例如“张三”,“身份证”,“310xxxx”;
联系电话尽量填写本市电话号码,以便联系。
七、【经纪机构】:
按照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填写。
八、【面积】:
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填写;
使用面积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记载的面积填写;
居住面积根据租赁合同上实际租用部位的面积填写。
九、【租赁期限】、【租金】:
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
如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十、【变更信息】:
仅需填写实际发生变更的内容,并且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变更证明文件一致。
如变更前出租人姓名为“王五”,现更名为“王武”。
十一、【续期期限】、【租金】:
按照续租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和租金填写。
如续租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
十二、【注销备案】:
首先按照注销备案情形进行勾选。
如果是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提前终止协议填写合同终止日期。
十三、【签名盖章】:
自然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十四、【申请日期】:
按照等于或者晚于合同订立的日期填写。
篇四:
上海,租房合同备案
上海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注意事项
本人不才,有过两次办理上海居住证经验,特来向大家分享一些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因为这些细节一旦有漏洞,你就要打道回府,来回穿梭了,费时耗力!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之前,一定要准备好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原件以及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书(去居委会填);
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时,是需要房东一块去社区服务中心大厅办的,因为需要验房东身份证和房产证的原件,但如果房东不愿意去或者没时间去,也可以让居委会人员将房东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上每一页都敲上居委会章印,一定要每一页都敲章,这样就形同房东亲临了。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身份证复印件一定要正反面都复印且图像清晰,可以看清身份证号码,盖章时要敲到身份证图案上;
三、拿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时,要复印几份,做办理居住证时使用,不要把原件交给办证人员了,因为原件一共就两张,有一张还是给房东的;
四、到社区服务中心时,要抽取房屋租赁备案窗口号码,免得浪费时间等待;
五、有些居委会要收取房屋租赁税,本来应该是房东交的,但很多房东都不愿意交,所以居委会会建议房东和租客每人各交一半,如果房东不讲人情就是不交,那只能自己掏腰包了,居委会只认钱,不认是谁交的。
一般居委会的办事人员会建议每人交一半,这样收到钱的可能性最大,因为房东和租客都不愿意自己全部承担;
六、其实交不交房屋租赁税和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合同以及居住证是没有多大关系的,只要居委会愿意帮你填写申请表、居住证明、敲章盖印等,你就可以办到居住证,至于交的房屋租赁税哪去了,本人是不知道。
其中含义自己体会!
篇二: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
上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流程
XX-05-13来源:
互联作者:
内容提要: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确立租赁的一种有效形式。
下面是上海市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流程。
一、办理地点: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9:
30-11:
30,13:
30-16:
30
三、需携带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各区到对应的本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2、租的房子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因故无法一起办理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提供委托书。
如果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可以亲自办理,则无需提供委托书。
3、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一般格式
委托书
兹委托xxx(身份证号:
xxx)代为办理xxx(房产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相
关事宜。
委托人:
xxx(身份证号:
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意委托书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圆珠笔不行;
5、委托书的正规格式可以从服务台免费索取,如果事先准备的委托书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索取并填写正规格式的委托书;
6、身份证必须复印正、反两面,产权证首页(有条形码的)和次页(记载详细信息的)都必须复印;
7、所有复印件都准备两套;
8、所有手写内容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圆珠笔不行。
9、准备至少65元现金,其中15元购买三本标准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50元登记费;
10、自带钢笔或签字笔,各办事窗口一般都极不情愿出借签字笔;
11、24号窗口可以复印,复印费每张1元,建议提前复印好有关资料;
12、顺利的话,办理时间大概需要至2个小时。
五、办理流程:
1、到服务台表明“我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到32-34号窗口等待叫号;
2、32号窗口要求出示自带的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均被判定不合格。
让你填写一份表格,缴纳15元钱,上缴一份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领取三份打印好的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到25号窗口等待(该窗口不叫号,需尽量占据窗口前的有利位置);
3、从25号窗口领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填写,将该表格与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
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一起交给工作人员。
如果审定合格,缴纳50元钱,领取收件收据和缴款书收据,7天后来领取登记备案证明。
如果审定不合格,详细询问并记录
需要补充的材料,准备下次再来。
4、7天以后,到服务台表明“我来领取7天前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到37-38号窗口等待叫号;
5、向37号窗口出示收件收据和身份证原件,签字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六、其他:
1、上海市居住证规定的住所证明必须是下面四种之一:
(1)购买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2)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开具的宿舍证明;
(4)借住在亲戚家的,提供亲戚的房地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居委会开具的证明。
篇三:
上海市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说明
上海市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说明
一、受理时间:
每月集中受理一次,为每月20日开始的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9:
00~11:
30、13:
30~16:
30。
地址:
嘉定区南大街272号
二、办理时限:
每月最后三个工作日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三、办理流程
惠民家园单位所属承租人(三方合同):
(一)单位联系人将《承租人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确认单》(原件)、《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申请书》(正反面打印,“承租人”签章栏住户签字、单位加盖公章)、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交至区公租房公司。
嘉定区南大街272号电话:
59912657(承租人本人至公租房公司办理,无需填写《承租人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确认单》)
1.合租房类型所需材料:
在《承租人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确认单》中列入相关人员信息、《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正反面打印,“承租人”签章栏承租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明》。
如不能确定一套房屋中其余人员不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则建议同住也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合租房仅供本人居住,家属不得入住,亦不能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承租人本人至公租房公司办理,无需填写《承租人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确认单》)。
2.整租房类型所需材料:
在《承租人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确认单》中列入相关人员信息、《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正反面打印,“承租人”签章栏承租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
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明》。
整租房承租人配偶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同承租人一同办理,并在《承租人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确认单》中列入承租人配偶信息,提供《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正反面打印,“承租人”签章栏承租人配偶签字、单位加盖公章)、承租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居住证明》。
承租人配偶不能单独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承租人本人至公租房公司办理,无需填写《承租人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确认单》)。
(二)区公租房公司经办人员携带相关资料至嘉定新城(马陆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进行租赁合同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2228号电话:
59159000.
(三)区公租房公司经办人通知单位联系人(承租人本人)至区公租房公司签收、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59912657。
(四)承租人前往惠民家园居委会筹建组进行在住人员信息采集,领取《居住证申请表》。
嘉定区洪德路1285弄惠民家园4号楼103室电话:
59100330。
(五)惠民家园居委会筹建组根据承租人居住证办理情况,通知是否至白银社区办理相关手续。
嘉定区崇信路56号2楼电话:
59510681。
(六)居住证申请人自行携带申请居住证所需资料至嘉定新城(马陆镇)外来人口服务中心办理居住证。
嘉定区马陆镇永盛南路近双单路718号(永盛公寓内)电话:
59157571。
惠民家园个人承租人:
(一)承租人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正反面打印,“承租人”签章栏承租人签字)、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交至区公租房公司。
59912657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正反面打印,“承租人”签章栏承租人签字)、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
合租房仅供本人居住,家属不得入住,家属亦不能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