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能测评标识技术导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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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基础项

  5.2规定项

  5.3选择项

  6. 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

  6.1基础项

  6.2规定项

  6.3选择项

  7. 测评方法

  8. 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

  8.1基础项

  8.2规定项

  8.3选择项

  9. 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

  9.1基础项

  9.2规定项

  9.3选择项

  10.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

  附录A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附录B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附录C 居住/公共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

  附录D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附录E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1. 总则

  1.0.1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居住和公共建筑,缓解我国能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及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实施节能改造前的既有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 申请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能效标识

  将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

  2.0.2 建筑能效测评

  对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给出其所处水平。

  2.0.3 建筑物用能系统

  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居住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公共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两大类;

设施一般是指与设备相配套的、为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而设置的服务系统。

  2.0.4 水力平衡度

  采暖居住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循环水量(质量流量)的测量值与设计值之比。

3. 基本规定

  3.0.1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分别进行测评。

  3.0.2 建筑物在建设工程中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3.0.3 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分为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和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两个阶段。

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后进行,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有效期为1年。

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后,应对建筑实际能效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现场连续实测,根据实测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进行修正,给出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结果,有效期为5年。

  3.0.4 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且包括与该建筑相联的管网和冷热源设备。

在对相关文件资料、部品和构件性能检测报告审查以及现场抽查检验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耗计算分析及实测结果,综合进行测评。

  3.0.5 建筑能耗计算分析软件应由建筑能效标识管理部门指定。

  3.0.6 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与选择项。

  1 基础项:

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和方法,计算或实测得到的建筑物单位面积采暖空调耗能量。

  2 规定项:

除基础项外,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围护结构及采暖空调系统必须满足的项目。

  3 选择项:

对高于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用能系统和工艺技术加分的项目。

  3.0.7 民用建筑能效标识划分为五个等级。

  3.0.8 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阶段,当基础项达到节能50~6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一星;

当基础项达到节能65~7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二星;

当基础项达到节能75~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三星;

当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四星。

若选择项所加分数超过60分(满分100分)则再加一星。

  3.0.9 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阶段,将基础项(实测能耗值及能效值)写入标识证书,但不改变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等级;

规定项必须满足要求,否则取消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结果;

根据选择项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等级进行调整。

若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结果被取消,委托方须重新申请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4. 标识程序

  4.0.1 申请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时,委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2 建筑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

  3 全套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资料和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

  4 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

  5 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项目围护结构部品热工性能及产品节能性能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6 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

  7 采暖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

  8 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

  9 建筑能效理论值。

  4.0.2 建筑能效理论值的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和选择项的计算和测评报告,内容详见第5章和第6章。

测评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础项测评应以竣工验收资料为依据,性能参数以施工过程中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为主,辅以现场抽查的检测数据。

  2 规定项和选择项测评应以现场抽查为主,并辅以施工过程中的验收报告和检测报告。

  4.0.3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的申请材料核发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

  4.0.4 对建筑实际能效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现场连续实测后,委托方申请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采暖空调能耗计量报告;

  2 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运行记录;

  3 应用节能新技术的运行情况报告;

  4 建筑能效实测值。

  4.0.5 建筑能效实测值的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和选择项的运行实测检验报告,内容详见第8章和第9章。

  4.0.6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的申请材料核发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识。

5. 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

  5.1 基础项

  5.1.1 居住建筑应进行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计算。

能耗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严寒寒冷地区应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全年耗能量及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2 夏热冬冷地区应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

  3 夏热冬暖地区应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空调全年耗能量。

  测评方法:

软件评估、性能测试

  5.1.2 建筑能耗计算所需数据应按下列方法取得:

  1 建筑物构造尺寸按竣工图纸。

  2 建筑物外门、外窗的保温和气密性能应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为准。

  3 外墙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为准,其厚度按现场抽查的厚度和施工验收时厚度的平均值。

现场抽查数量按照《建筑节能施工验收标准》进行。

当差异较大时,应现场抽样检测墙体传热系数。

  4 楼梯间隔墙和地面按施工验收报告。

  5 屋面材料的导热系数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其厚度按施工验收时的平均厚度。

如有必要时可进行检测。

  5.2 规定项

  5.2.1 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外窗气密性等级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第4.2.5条的规定,夏热冬冷地区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第4.0.7条的规定,夏热冬暖地区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第4.0.11条的规定。

性能测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2 严寒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如空调板、腰线等)均应采取保温措施,以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性能测试

  5.2.3 严寒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门窗洞口之间的密封方法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节能设计要求。

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4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5.2.5 以地源热泵、水源热泵为空调机组冷热源时,应确保水资源不被破坏,不被污染,不被浪费。

  5.2.6 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5.2.6中规定的数值。

  表5.2.6 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

锅炉类型、燃料种类及发热值

在下列锅炉容量(MW)下的设计效率(%)

0.7

1.4

2.8

4.2

7.0

14.0

>28.0

燃煤

烟煤

73

74

78

79

80

76

82

燃油、燃气

86

87

88

89

90

  5.2.7 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炉自身必须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 燃气热风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低于80%;

  3 燃气热水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低于89%,部分负荷下的热效率不低于85%;

  4 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5 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与采暖系统的要求相匹配。

  5.2.8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2.8的规定。

  表5.2.8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

额定制冷量(kW)

性能系数(W/W)

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528

528~1163

>1163

3.8

4.0

螺杆式

4.10

4.30

4.60

离心式

4.40

4.70

5.10

风冷或蒸发冷却

≤50

>50

2.40

2.60

2.80

文件审查

  5.2.9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2.9的规定。

  表5.2.9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能效比(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

接风管

2.30

水冷式

3.00

2.70

  5.2.10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5.2.10-1)

  (5.2.10-2)

  式中:

N--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Q--建筑供热负荷,kW;

  η--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

  采用直联方式时,η=0.85;

  采用联轴器连接方式时,η=0.83;

  Δt--设计供回水温度差,oC。

系统中管道全部采用钢管连接时:

取Δt=25oC;

系统中管道有部分采用塑料管材连接时,取Δt=20oC;

  ΣL--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当ΣL≤500m时,a=0.0115;

  当500<ΣL<1000m时,a=0.0092;

  当ΣL≥1000m时,a=0.0069。

  5.2.11 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采取分室(户)温度控制设施,并设置分户热量分摊装置或预留安装该装置的位置。

  5.2.12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一次水总管和二次水总管上,必须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

集中采暖系统中的建筑物应在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依据,并设置过滤器。

  5.2.13 集中采暖空调水系统采取有效的水力平衡措施。

  5.2.14 区域供热锅炉房和热力站,除必须设计和配置必要的保证安全运行的控制环节外,还应设计和配置保证供热质量及实现节能的下列环节:

  1 按需供热,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气候补偿器);

  2 实时检测。

  5.3 选择项

  5.3.1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文件审查、软件评估、现场检查;

分数:

55,根据可再生能源使用占建筑采暖空调及生活热水能耗的比例加分,见表5.3.1。

  表5.3.1 可再生能源加分等级

可再生能源使用占建筑采暖空调及生活热水能耗的比例(%)

分数

<20

5

20~50

15

50~70

35

>70

55

  5.3.2 在住宅小区规划布局、建筑单体设计时,进行科学的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设计,以充分利用自然能源。

文件审查、计算分析报告、现场检查;

20,其中建筑物具有良好朝向5分,能组织良好通风5分,采用有效遮阳措施10分

  5.3.3 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设置分散系统的住宅所选用的空调器达到国家空调节能级别。

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3.4 其他新型节能措施,并提供相应节能技术报告。

每项措施加5分,替代措施总分不超过10分。

6. 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

  6.1 基础项

  6.1.1 公共建筑应进行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计算。

  6.1.2 建筑能耗计算分析所需数据获得方式同5.1.2。

  6.2 规定项

  6.2.1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2002规定的4级要求。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规定的3级要求。

  6.2.2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如空调板、腰线等)均应采取保温措施,以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性能测试(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测)

  6.2.3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5 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6.2.4 以地源热泵、水源热泵为空调机组冷热源时,应确保水资源不被破坏,不被污染,不被浪费。

  6.2.5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6.2.5中规定的数值。

  表6.2.5 锅炉额定热效率

热效率(%)

燃煤(II类烟煤)蒸汽、热水锅炉

燃油、燃气蒸汽、热水锅炉

  6.2.6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2.7的规定。

  6.2.7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2.8的规定。

  6.2.8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6.2.8的规定。

  表6.2.8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机型

名义工况

性能参数

冷(温)水进/出口温度(oC)

冷却水进/出口温度(oC)

蒸汽压力(MPa)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

性能参数(W/W)

制冷

供热

蒸汽双效

18/13

30/35

0.25

≤1.40

 

12/7

0.4

0.6

≤1.31

0.8

≤1.28

直燃

供冷12/7

≥1.10

供热出口60

≥0.90

注:

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

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6.2.1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值应符合式(5.2.10-1)、(5.2.10-2)的要求。

  6.2.2      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6.2.10中的规定。

  (Ws)=P/(3600ηt)       (6.2.10)

Ws--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

  P--风机全压值,Pa;

  ηt--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效率在内的总效率,%。

  表6.2.10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m3/h)]

系统型式

办公建筑

商业、旅馆建筑

粗效过滤

粗、中效过滤

两管制定风量系统

0.42

0.48

0.46

0.52

四管制定风量系统

0.47

0.53

0.51

0.58

两管制变风量系统

0.64

0.62

0.68

四管制变风量系统

0.63

0.69

0.67

0.74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

0.32

1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

2严寒地区增设预热盘管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0.035[W/(m3/h)];

3当空气调节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增加0.053[W/(m3/h)]。

  6.2.11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大于表6.2.11中的规定值。

  ER=0.002342H/(ΔT·

η)

H--水泵设计扬程,m;

  ΔT--供回水温差,oC;

  η--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表6.2.11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

管道类型

两管制热水管道

四管制热水管道

空调冷水管道

严寒地区

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

夏热冬暖地区

ER

0.00577

0.00433

0.00865

0.00673

0.0241

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中的输送能效比值,不适用于采用直燃式冷热水机组作为热源的空气调节热水系统。

  6.2.12 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采取室温调节设施。

  6.2.13 系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能实现分区热量计量。

每栋建筑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6.2.14 集中采暖空调水系统采取有效的水力平衡措施。

  6.2.15 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设有监测和控制系统。

  6.2.16 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功率密度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照明采用节能灯具,除电梯厅外均应采用节能开关进行控制。

在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的照明系统。

  6.3 选择项

  6.3.1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55,根据可再生能源使用占建筑采暖空调及生活热水能耗的比例加分,见表6.3.1。

  表6.3.1 可再生能源加分等级

  6.3.2 在建筑规划布局、单体设计时,进行科学的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设计,以充分利用自然能源。

  6.3.3 采用适宜的蓄冷蓄热技术和新型节能的空气调节方式。

  6.3.4 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采用切实有效的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6.3.5 建筑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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