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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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3.7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

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

3.8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

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3.9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须自行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1.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包括三个月);

2.生产条件(场地、人员、关键设施、关键设备、关键工艺等)变更;

工厂检查通过的,保持证书;

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

持证人未向评定中心申请的,经核实暂停证书。

3.10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中心组织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1.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

3.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的;

4.评定中心认为相关因素的存在足以影响证书有效性,须现场检查的。

工厂检查不通过的,暂停证书。

3.11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

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

4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4.1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

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

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

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2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检验机构,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检验机构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

4.3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由评定中心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结果通知申请方。

4.4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

4.5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

型式认可发证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型式认可发证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

5审核发证

5.1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5.2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5.3持证人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标志。

5.4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信息。

6证后监督和换证

6.1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应安排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

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经企业申请,评定中心可将年度监督检查时间推迟三至六个月(具体情况由评定中心确认),推迟检查期间保持证书有效状态。

6.2证后监督采用下列之一方式进行:

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工厂监督检查;

3.产品监督检验。

证后监督方式及内容,由评定中心监督计划中具体规定。

6.3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评定中心有足够理由对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

疑时;

3.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持证人或对持证人有投诉时;

4.有足够信息表明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产品一致性时;

5.有足够信息表明产品设计、关键原材料、关键原器件等涉及产品一致性的因素发生变化,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未申报变更或变更未经确认时;

6.证书或标志使用中发现问题。

6.4持证人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产品的情况汇总表。

6.5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监督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持证人支付。

6.6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持证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

重新监督检查仍不满足规定要求,评定中心撤销型式认可证书。

6.7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根据监督计划的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

6.8监督检验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2.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要求;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

4.实施检验的样品应由持证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

6.9产品监督检验合格的按6.11进行。

6.10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自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持证人可向评定中心提出监督检验补检申请。

监督检验补检仍不合格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

6.11通过监督的产品,由评定中心对证书进行确认。

6.12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持证人,评定中心收回该持证人全部型式认可证书。

6.1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持证人将被抽封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监督检验:

1.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

2.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6.14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年度监督信息。

6.15持证人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

1.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搬迁、联系方式变更等;

2.法定代表人以及对产品设计、生产、质量管理等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更;

3.产品一致性变更或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发生显著变化;

4.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6.16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特则规定。

6.17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人应按本规则第2.1条的规定向评定中心提交换证申请。

6.18评定中心接到持证人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进行换证检验;

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持证人。

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审核发证按本规则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规定执行。

6.19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

7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1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标志的监制、管理。

7.2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评

定中心保存:

1.无法接受监督;

2.监督检查未通过;

3.监督检验不合格;

4.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

5.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6.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

7.出现3.9条1款所述情况,持证人未申请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8.持证人自愿申请;

9.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发生上述第1条款的行为,持证人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定中心。

发生上述第2、3、4、5、6、7、8、9条款的行为,持证人应在接到评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并封存标志。

证书暂停使用期间,持证人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产品。

7.3持证人恢复使用证书前需向评定中心提出恢复申请,待按规定检查和/或检验合格后,评定中心同意持证人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

7.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撤销持证人持有的型式认可证书:

1.产品标准或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拒绝接受监督;

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检查或监督检验;

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

7.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

8.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

9.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型式认可的产品等;

10.变更生产场所且未经确认的;

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

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

7.5原持证人应在撤销证书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标志封存。

证书撤销后,原持证人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应对所有库存产品和己售出的产品采取处理措施。

7.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注销其证书:

1.持证人自愿申请;

2.持证人已注销;

3.产品标准作废等;

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

7.7证书注销后,原持证人应在注销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封存标志。

7.8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提出变更时,应向评定中心提交下述资料:

1.持证人变更申请;

2.变更说明;

3.与变更说明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

4.评定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等。

资料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受理变更申请。

7.9评定中心及时发布证书保持、变更、暂停、撤销、注销、恢复等信息。

7.10评定中心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获得型式认可产品的生产、流向等信息。

7.11持证人必须正确使用与证书内容相一致的标志,每个产品或最小包装单位一枚。

标志不得他用,评定中心不定期地对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7.12持证人使用标志的具体要求由相关产品的型式认可补充细则规定。

8投诉和申诉

8.1评定中心应制定投诉、申诉程序,并应建立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投诉、申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2评定中心保存所有产品型式认可投诉、申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费

型式认可收费由评定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10附则

10.1本规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10.2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

为确保获准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质量,规范生产申请方的质量管理,对实施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生产申请方生产环境、检验和设备管理提出基本要求,促进申请方不断改进基本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水平,鼓励申请方建立和有效运行完善的质量体系,并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基本条件。

一、申请方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配备足够的资源,明确质量管理、产品检验、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二、生产场地、环境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

三、生产、检验设备必须满足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规定的《生产、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且其设备的技术指标、性能、数量等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及检验工作要求。

四、建有生产、检验设备及工艺装备档案,其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齐全,有设备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并能贯彻执行。

五、应编制和有效实施质量和技术文件管理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文件发布前得到审批,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b)对文件的制定、发放、修改和标识做出规定;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d)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e)产品标准、主要原材料标准及相关标准齐全。

f)产品设计文件和工艺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产品一致性有关文件符合型式认可规则要求,并可有效地用于指导生产、检验工作。

六、应编制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产品检验、检验设备计量校准、设备维护和顾客服务等记录进行有效管理,达到下述要求:

a)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

b)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c)对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七、应编制采购文件,内容应包括产品类别、形式、等级或其他标识方法;

质量要求、验收依据;

应对关键元器件、外购外协件的供货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八、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包括:

a)获得作业指导书;

b)使用适宜的设备;

c)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

d)对生产和服务过程实施有效的、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监视和

测量;

e)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九、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为生产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

测量设备应:

a)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b)校准状态得到识别;

c)对设备状态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

十、应建立并有效实施完善的质量检验规程,进货检验(验证)、过程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明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包括:

a)申请方应对产品质量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原材料进行检验。

b)出厂检验的项目应不少于有关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尤其是产品一致性的保持要求。

c)按规定做好检验记录,并收集、归档、保存,便于查阅。

十一、有完善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严格执行。

十二、产品包装技术文件齐全,使用说明书内容正确,产品标识和质量标识符合要求。

十三、从事生产、检验等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特殊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

十四、应编制并有效实施产品售后服务程序,不断提高顾客满意度。

十五、定期对满足型式认可要求的状态进行自查,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附件二:

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灭火器分为:

1.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4.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5.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6.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7.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8.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第三条申请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的企业,应具有适宜的满足灭火器生产要求的生产场地。

生产和检验设备应分别满足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

第四条产品的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3和附件4的要求。

第五条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限期为三年。

第六条获准型式认可的灭火器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认可标志,标志应贴在每具灭火器贴花的右上角上方。

第七条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灭火器产品生产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生产设备

要求

1

环焊缝(纵焊缝)自动焊设备

灭火器焊接筒体生产企业必备,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2

消除应力的热处理设备

灭火器拉伸和焊接筒体生产企业(适用时)必备,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3

灌装灭火剂的设备

数量及技术参数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4

测量范围、准确度及数量满足要求

5

量筒(水基型灭火器适用)

准确度

,测量范围及数量满足要求

6

压力表

准确度不低于1.6级,测量范围满足要求

7

气密试验槽(包括时钟、温度计,二氧化碳灭火器还包括加热装置)

数量、容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温度计准确度±

1℃

8

永久性标志打印设备(适用时)

能打印连续序号及标准规定的永久性标志,数量、技术参数满足要求

9

灭火器筒体、瓶体水压试验装置

能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0

灭火器筒体、瓶体水压试验后干燥处理设备(工艺要求适用时)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11

热旋压收底设备或压凹型底设备或底部增厚设备

12

退火炉(采用拔伸减薄工艺必备)

13

酸洗、磷化、皂化设备(采用拔伸减薄工艺必备)

14

拉拔减薄设备(采用拔伸减薄工艺必备)或水压机(钢坯拉拔)

15

瓶颈收口机

16

淬火、回火设备

17

喷砂机或抛丸机

备注:

序号6的设备为贮压式灭火器生产企业适用

序号11-17的设备为CO2灭火器合金钢无缝瓶体生产企业适用

附件2:

灭火器产品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设备名称

卷尺、卡尺、千分尺、壁厚千分尺、高度尺、喷嘴口径检测工具

测量范围、准确度及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温度计、秒表、测力仪

准确度:

温度计±

1.0℃,秒表±

0.5s(60min内),测力仪±

5%,测量范围应满足检验要求

测量范围、准确度需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

螺纹环规、塞规

按设计图纸要求配备

环境试验室

20℃±

5℃,体积≥10m3

灭火器喷射试验室

生产干粉灭火器企业必备

尺寸10m(8m)×

2m×

2m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示值检验台

应用气体作加压介质,压力表准确度应为0.25级,测量范围0~4.0MPa,生产贮压式灭火器企业必备

灭火剂含量、吸湿率或水分等性能的检验设备

生产干粉灭火器、CO2灭火器的企业必备

水压、爆破试验装置、夹具及爆破试验安全防护装置

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压力表准确度不低于1.6级,其中CO2及推车式灭火器试验装置升压速率≤0.5MPa/s,并应能测出试验过程中,筒(瓶)体的屈服压力值,能测出从开始升压至瓶体爆破瞬间水的总压入量。

喷射软管试验装置还应具备相应温度环境要求(适用时)

万能材料试验机

生产CO2灭火器瓶体及推车式灭火器筒体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筒(瓶)体探伤设备

冲击试验机

生产CO2灭火器瓶体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金相分析设备

压扁试验机

生产手提式CO2灭火器瓶体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无损测厚仪

生产CO2灭火器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

硬度计

附件3:

手提式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

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一、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一)检验依据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

手提式灭火器性能和结构要求》

GB4351.2-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2部分: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

GB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

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二)抽样方法

1.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

2.抽样基数:

每种规格抽样基数为100具。

3.抽样数量:

每种规格抽样数量为21具(增加一类灭火试验加3具,增加电绝缘性能试验加2具,水基型灭火器内部腐蚀试验另加2具,塑料件试验适用时加2具,干粉灭火器振撞试验加2具)。

(三)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1.型式认可发证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

2.判定准则:

若所有检验组中均未发现不合格,则判该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

任何检验组中出现不合格,则判该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

二、监督检验

GB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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