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预科班经济法讲义全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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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会预科班-经济法-讲义(全)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本章提示:
1.本章在考试中以客观题为主,所占比重在4分左右。
2.重点内容:
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代理。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知识点1:
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法律的定义:
指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二)法律与道德
联系
区别
(1)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
(1)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2)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整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
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
(2)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并且强调两者的平衡;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3)法律规范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手段。
知识点2:
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含义
1.法律规范的含义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法律规范的特点
(1)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2)规定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以及适用的普遍性;
(3)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1.按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
(1)确定性规范:
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2)非确定性规范:
无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点睛:
法律规范分类容易以小案例的形式考选择题。
例: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该法律规范属于( )
A.义务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强制性规范
E.任意性规范
答案:
AD
(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一般由假定、模式、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
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
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违反本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包括肯定性和否定性后果。
点睛:
例如这样一个法律规范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其中:
“纳税人”是假定,相当于“如果你是纳税人……”;
“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是模式,相当于“则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是后果。
知识点3:
法律渊源和法系
三、法律渊源和法系
(一)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
制定机关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部门规章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际条约或协定
国家之间
(二)法系
1.法系
法系是在对一国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标准。
划分法系的依据:
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承袭罗马法传统。
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葡萄牙等及拉丁美洲、亚洲的一些国家。
(2)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承袭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传统。
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表现为成文法;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
(2)法官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法官只能援引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法官可援引法律或判例,一定范围可创造法律。
(3)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的纠问程序;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诉讼参加人为中心的对抗式(或诉辩式)程序。
知识点4:
法律体系
四、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含义。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主要有: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如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刑法
3.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等
4.民商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等。
5.经济法,如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6.社会法,如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知识点5:
法律关系
五、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1.权利能力。
是指权利主体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2.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1)完全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权利人行使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
(3)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界限,不能滥用权利而损害义务人的利益。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它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劳动创造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肖像、名誉,法人名称等。
4.智力成果
(五)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通常划分为人的行为和事件。
1.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者现象。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
(1)人的出生与死亡(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与消灭)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是指人们有意识的活动、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1)法律行为,以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2)事实行为,不以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六、经济法和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
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七、本书的体系
了解。
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知识点6:
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理论
本教材中经常使用的几个概念的关系:
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合法行为
(二)意思表示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的意义:
单方法律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立遗嘱、委托授权、放弃继承、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都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各种签约行为、联营行为都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区分的意义:
(1)确定行为性质。
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只能是有偿,有些必须是无偿,前者如买卖,后者如赠与。
(2)认定行为效力。
有偿法律行为若显示公平,受损害方可请求变更或撤消;而无偿法律行为不存在显示公平。
(3)确定行为人的责任。
一般有偿法律行为责任重于无偿法律行为。
(4)主张撤销权。
一般有偿法律行为,强调受让人明知,而无偿法律行为不强调明知。
(5)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有偿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偿法律行为则无此要求。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区分的意义:
不要式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民事行为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纺锭形式。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区分的意义:
从法律行为的存废由主法律行为决定,主法律行为不存在,从法律行为就不能存在。
知识点7: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链接:
合同法: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1)口头形式
如当事人之间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各种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3)推定形式
通过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
如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即表明购买的意思。
(4)沉默形式
沉默形式,即以消极不作为形式进行意思表示。
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一种意思表示。
点睛:
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