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责任清单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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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水资源规划。
负责水资源区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
负责饮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
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水政监
察大队
负责水资源费和河道维护费的征收工作。
5
组织全区河道、水库、灌区、滞洪区及桥、闸、涵等水利工程的治理和开发。
负责计划的编制、审报、组织施工和验收等工作;
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
负责主要河道和灌区、滞洪区的治理和开发。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
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6
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和城区防洪工作,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高度。
组织、协调、监督、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防汛抗旱办
负责编制洪水(干旱)预报方案、洪水(干旱)分析预报。
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承担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防汛安全检查,负责检查、督促有关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
组织协调防汛抗旱工作、防洪调度及抗洪抢险、抗旱和灾后恢复等工作。
负责水情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
7
负责水行政执法,依法处理水事案件,协调处理水事纠纷,维护水事秩序,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
水政监察大队
协调水事纠纷,承担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8
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
组织开展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年度农建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地表水水源工程、人畜饮水解困工作及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
负责搞好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
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负责中长期预报、水情简报编制。
9
主管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订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开展“四荒”治理及水土流失预防、监测和综合治理等任务。
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
水保站
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监督实施。
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负责市级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10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的资产、价费、财务、价格、税收、信贷等政策。
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全区相应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按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搞好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全区相应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按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1
负责管理全区水利科技职工教育及对外技术经济合作与交流。
组织搞好全区水利队伍建设。
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执行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办理有关水利涉外事务。
12
负责南水北调工程征迁安置补偿工作。
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南水北调施工中与地方协调工作。
南水北调办
13
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委员提案事宜。
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有关科室
承办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委员提案事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耕地(基本农田)保护
国土资源局
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5〕30号)
县人民政府与乡镇(街道)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要求: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要认真开展土地动态监测,确保全县范围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
农业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共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要加强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监测工作。
组织开展对基本农田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指导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
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
农牧局
负责基本农田的质量管理工作。
负责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引导休闲农业依法使用耕地,负责基本农田的质量管理工作。
林业局
负责合理统筹林业资源保护,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低丘缓坡的土地开发利用工作。
水利局
负责合理统筹水资源保护,加强农田灌溉排水基础设施建设。
环保局
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管理
指导项目开发新增耕地地力检测和质量评定与地力分等定级和耕种等工作。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
国土局
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项目实施的指导工作;
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和监督管理。
负责涉林项目的审查,林木砍伐的审批,以及统筹森林开发、利用、评估及流转等工作。
负责涉水项目审查和指导检查项目设计中涉及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
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教育局
承担区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组长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工作实施方案
1、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工作组《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邯教法安〔2012〕49号)
某学校在上学期间一精神病人持刀欲强行闯入学校,蓄意伤害师生。
学校保安发现后立即按下“110紧急报警”按钮,同时携带防护器械阻止其闯入学校。
学校值勤老师,协助保安疏散校门口学生,关闭校园大门,班主任老师组织学生全部进入教室,关闭门窗,5分钟后公安民警赶到,一起将其制服。
事后,县教育局要求以此为鉴,着力加强校园安防工作,认真开展应对突发事件演练;
公安部门加大上学、放学期间的校园安保力量;
县教育局召集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开展校园周边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工作。
公安局
负责校园及周边的治安工作;
指导督促学校落实内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依法及时打击查处危害校园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负责校园及周边的交通安全工作;
加强互联网安全监管;
推进警校联系机制建设等
文广新局
负责校园周边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
食药监局
负责校园及周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住建局(城管局)
负责对校园周边跨门经营、乱搭乱建及无证流动摊贩的查处、取缔
指导各乡镇、街道加强对辖区内水域地带的日常管理,设置提示牌,禁止无关人员下水游泳;
配合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防溺水宣传教育
农业技术推广
负责应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农场主陆某2001年以来一直在外地从事经商活动。
2014年1月,从本村农户中流转农田200余亩、山地50多亩、鱼塘5亩。
计划在农田种植小麦、蔬菜、西瓜等作物、在山地种核桃、苹果等,并养殖野猪30余头,饲料以青饲料为主。
因新从事农业产业,陆某要求有关部门予以技术指导。
为大力扶植家庭农场发展,县农牧局将相关实用技术和农业新品种,列入年度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定期发放“病虫预报”;
派出小麦、蔬菜、水果栽培、畜牧兽医、水产养殖、植物保护等方面技术人员对农场主和工人们分别开展相关农业技术培训,并进行手把手的技术指导。
同时,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农场核桃、苹果种植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县水利局技术人员对农场内的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进行技术指导和帮助;
县气象局定期向该家庭农场发放“天气预报”;
县科技局将上述农业技术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纳入永年县农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项目运营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负责应用于林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负责农田水利、农村供水与水土保持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气象局
负责应用于农业气象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科技局
负责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指导项目单位开发新增耕地质量评定与地力分等定级和耕种等工作;
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施行)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永年洼上有一船只利用深夜偷排污泥(危险固废),造成永年洼水体污染,部分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现象。
110接报后,农业局对污泥可能造成的渔业污染带来的损害提出处理意见,并对造成的渔业损失进行鉴定,环境保护局调查污泥的来源,并启动应急监测,对受污染水体开展监测,提出处置方案,发布监测信息,并对水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水利局对当天的水文情况进行分析,对污泥倾倒后造成的水域面积进行评估。
排放污泥处靠近饮用水取水口,供水机构根据水质监测情况决定是否停止取水。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水利科技交流推广服务
开展水利科技推广咨询和技术服务。
6850895
组织防汛抗旱宣传和演练
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和演练的相关活动。
防汛办
6850867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活动,宣传水利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安监科
6850863
“3·
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主题宣传活动
宣传国家有关水法律法规和水资源保护的政策规定,开展现场咨询。
水政科、水资源科
6850815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水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
按照《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特特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所有水利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3、水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4、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6、水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季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
2、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3、查阅与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的资料;
4、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5、对于存在严重影响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予以督办;
6、水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由被检查单位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区水利局。
四、监督检查措施
可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对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管理单位通报批评;
2、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门。
2、实施检查。
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反馈。
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
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4、通报检查结果。
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
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二)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完善取水许可监督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永年区水利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取水水量是否在审批取水范围内、水源及地点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取水方式是否改变、取水许可时限是否超过、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是否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及计量监控安装,已安装的运行是否正常等情况;
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是否需要做节水措施;
是否实行计划用水,用水是否在计划内等情况。
1、常规检查:
成立不少于2人的检查小组,每季度对各单位进行一次常规检查;
开展取用水户自查、核查和本边区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自相,并予以总结。
2、抽查:
随机抽查重点取水户,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取水许可落实情况。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6、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11月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7、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
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
8、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小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
2、组织开展取用水户自查、核查和本辖区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自查,并提交总结。
3、通过重点抽查取水户,检查取水户取水许可落实情况。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
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
取水户未提出取水计划建设的,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不符合节水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防汛抗旱工作监管
为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确保安全度汛,推进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减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重要河段等
1、防汛准备工作情况;
2、汛期日常工作;
3、调度工作;
4、汛后工作。
每季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汛期检查:
实行24小时值班,对各重点隐患河段巡查一轮以上。
1、乡镇、水管单位自查。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自查。
2、县(区)级定期检查。
汛前检查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听取乡镇、水管单位检查汇报和现场检查结合。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1、报送资料。
乡镇、有关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有关自查材料。
2、电话抽查。
针对汛前各乡镇、各单位上报的防汛责任人员情况,对到岗到位情况进行抽查。
3、实地检查。
区防汛指挥部到乡镇、有关单位,通过实地查阅资料、走访当地防汛责任人等形式开展检查。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区防办。
5、整改落实。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乡镇、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
单位:
邯郸市永年区水利局(公章)
(四)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事项监管
全区范围内。
(一)监督内容
须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的设施。
(二)监督指标
事前、中、后多次性监管:
根据建设地单位的申请,水利局审批。
三、监管检查方式
区水利局核准:
1、建设地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2、建设地单位项目进行现场查验;
3、根据审查和查验情况进行审批。
四、监管检查程序
1、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的建设施工用地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区水利局提出项目申请,经区水利局核准审批后,方可建设施工。
2、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规定,水利局进行审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水利局审批核准后,建设施工单位方可占用、建设施工。
未经核准擅自开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批准事项监管
全区范围内河道及河滩内。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2、在河滩内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3、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事前监管:
根据建设施工用地单位的申请,经区水利局核准。
区水利局核准。
1、建设施工用地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区水利局提出项目申请,经区水利局核准后,方可建设施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二十五条文件精神,水利局开展核准。
水利局开展核准后,建设施工用地单位方可建设施工。
未经核准擅自开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