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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人员必须经地方交通部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安全证》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项目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时,须报公司安技管理部门批准,并配备经培训获得《安全证》的其他人员接替工作。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安全职责。

1、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第一位责任。

组织贯彻执行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扩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局、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项目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组织领导本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相应的保证措施。

(5)领导本项目安全小组和负责检查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坚持每月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进行一次大检查,主持召开项目安全生产办公会,研究本项目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6)督促、检查副经理、各职能部门及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自管辖的安全工作,对本项目事故隐患的整改在技术、资金、物资上给予妥善安排和保证,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减少和杜绝伤亡事故。

(7)加强对本项目职工的遵章守纪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8)推进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项目副经理安全职责

(1)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经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

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政策、法令和局、公司有

(3)贯彻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生产与安全“五同时”。

(4)协助经理组织本项目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等,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限期整改。

(5)主持和参加项目生产调度会,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6)加强对职工遵守纪律的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7)做好本项目职工劳逸结合和女工“五期”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局、公司关于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暑降温物品的发放标准。

(8)本项目发生人身、机械、火灾等事故,要亲临现场,组织调查事故原因及责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制定预防措施。

(9)参加项目安全生产会议,督促、检查项目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在经理外出期间,承担和行使经理的安全职责,努力实现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目标。

(10)组织每周周一开一次安全例会,要求项目部中层以上干部和相关人员必须参加。

3、项目党支部书记的安全职责.

(1)监督并保证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局、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支部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技术职能人员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

(3)教育党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职工的遵章守纪自觉性,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4)加强本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遵章守纪自觉性,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5)参加项目安全生产办公会、专项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议题的会议。

4、项目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综合治理责任。

(2)督促并协助行政领导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局、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把劳动保护列入工会重要议事日程,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3)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方针,组织并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劳动法令、制度和各种操作规程。

(4)参加本项目发生的人身、机械、火灾等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伤亡事故的措施,认真做好群众监督工作。

(5)督促项目逐步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女工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利和义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竞赛活动。

(6)参加本项目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与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议题的会议。

5、项目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在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从技术上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主持项目安全技术业务会,组织技术人员学习贯彻各种安全法规、制度和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制定项目单项工程安全措施。

(3)向项目职工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时,同时进行安全交底,讲解施工工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深入施工现场及时解决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4)督促并指导工人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生产,对施工生产中违反安全规程的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及时纠正。

(5)协助搞好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6、项目安全技术人员职责

(1)在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下,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推动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

(3)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协助安技部门搞好本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做到特殊工种工人100%持证上岗。

(4)负责检查施工现场重要危险部位的警示、安全标语牌的设置和宣传工作,参加本项目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会议。

(5)参加项目安全生产会议、定期向经理、书记等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和要求,按时上报安全生产各类报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帐。

7、作业队长、班组长安全职责

(1)对作业队、班组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认真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检查督促作业队、班组工人正确使用各种劳动防护用品。

(2)组织好每天的安全生产班前讲话,作业中检查、班后小结及换班交接工作,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

(3)全面了解掌握作业队、班组人员的思想动态,经常对作业队、班组进行遵章守纪教育,严格执行劳动纪律,教育职工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对新上岗的工人进行班组安全教育。

(4)对本作业队、班组发生的各类事故,要详细记录,立即上报,积极参加事故的调查,并组织作业队、班组人员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不得隐瞒事故。

(5)在生产过程中发现设备、现场存在明显事故隐患,并随时可能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岗位,及时向领导报告。

(6)组织好作业队、班组每周安全日活动,认真做好各类安全活动记录,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找出教训,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使生产经常处于安全状态。

(7)及时表扬作业队、班组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将安全生产情况填人原始记录,做为工人考核、评比、定级、升级、竞赛评奖的条件之一。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项目经理、副经理必须经过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厂长、经理安全资格证书》,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安全员证书》。

项目经理、副经理以及专职安全员的培训工作由局、公司组织分期分批进行。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要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的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学徒工、民工等)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

安全技术知识,各工种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等,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其安全教育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安全技术部门组织实施,时间一般为3~5天。

第十二条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船舶驾驶及各种机动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必须进行本工种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发证、复审、换证工作由各公司安技部门组织实施,项目专职安全员协助进行。

第十三条项目专职安全员除进行日常的一般安全教育、宣传外,还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录像、板报、标语、警示牌等各种形式进行安全普及宣传,运用典型事故案例对职工进行教育,还应认真组织好每年一次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第四章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必须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

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副经理或支部书记亲自牵头,组织项目工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员共同进行。

并积极配合局、公司安技部门进行专项和重点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安全检查要有重点。

特别要做好易发“高空坠落”、“机械伤害”、“淹溺”、“触电”、“火灾’’等事故场所的检查,边查边改,同时各项目根据各自承担工程的实际情况,推行项目安全检查表,做到安全生产检查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六条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事故苗头,有关部门要制订整改计划,做到定人、定措施、定完成日期,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在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安全纪律

第十七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项目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上岗作业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不得酒后作业和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吸烟、动火。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本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操作。

第十九条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施工中必须系好安全带;

水上作业穿好救生衣;

高处和交叉作业时不得往下投掷物料;

严禁穿硬底鞋、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赤膊进入施工现场;

女工不得穿裙子上班作业。

第二十条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随意攀登脚手架、龙门架、双导梁、悬梯和吊钩、铲斗,不得私自断开、合上电动开关和私接乱拉电源线,非特种作业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不是机械操作工严禁拨弄或开动机械设备,不得在施工现场打闹玩耍,不得将家属、小孩或无关人员带人施工现场。

第二十一条非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人爆破警戒区、钢筋(钢索)张拉区、吊装作业区、龙门架拼装或拆除区。

对施工现场各种防护设施装置,防护围栏、盖板、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第六章班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班组是项目一切生产活动的主体,项目经理必须重视班组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优秀班组和合格安全班组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班组应认真贯彻执行局、公司和项目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各班组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班组职工基本行为规范,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制度,常用工具设备维修检查制度,并制订水上和高处作业须知,吊装拆除作业、安全用电、防火灭火须知等班组安全制度。

第二十四条班组必须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搞好本班组安全工作,班组要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例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文化知识和本工种施工工艺及操作规程,分析事故案例和事故隐患,提出预防事故的应急措施等,特别要做好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教育,不断增强和提高本班组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和群体保护能力。

第二十五条每天上班前,班组长要进行班前安全讲话和安全交底,要交清当天作业的内容、人员分工、危险因素存在的工序和相应的预防措施;

作业前要对施工机具、防护装置进行全面检查,班中要进行安全巡检,班后要小结,轮班作业换班时应向下一班安全交底,对作业中发现的不安全行为、隐患要随时指出、纠正。

第二十六条班组在作业过程中,组员要互相关心、互相督促,做到“三不伤害”;

对班组内使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工具要认真维修保养,确保安全有效。

班组在一个分项工程任务完成后,应将剩余的钢筋、木料、水泥等运到指定地点,按规定分类堆放,不得堵塞通道、交通路口,不得把建筑垃圾扔在安全网内,应将作业场所积聚的油迹、水迹、粉尘清扫干净,做到清洁、卫生、文明生产。

第七章事故调查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有关领导,经理或有关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八条项目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按系统上报公司、局主管部门,发生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应同时立即报告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组织,报告内容包括: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人员情况,初步分析事故的原因等。

第二十九条发生伤亡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详细作出记录,在消除现场危险因素、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及局二公安发(94)字第342号文的具体规定处理。

第八章安全奖罚

第三十一条在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具备条件的优秀安全生产班组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优秀安全班组和个人的条件如下:

l、能圆满的完成本项目下达的各种生产任务,符合第六章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班组和作业队。

2、杜绝重伤和死亡事故,无轻伤事故,年度内未发生过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实现了“安全年”要求的作业队或班组。

3、能模范的执行、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熟悉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业务知识,努力完成本职生产任务,连续两年未发生过个人责任事故的个人。

4、能积极参加上级和本项目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能对本项目、本班组的事故隐患治理提出改进措施和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成效的,能坚持原则,敢于制止“三违现场”,在排除事故隐患,使职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为单位的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十二条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各项目自定。

第三十三条在项目施工中,因“三违’’而导致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对项目和责任者的处罚和行政处分按局《职工伤亡事故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发生机械事故后,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按二公机发(95)155号《关于修改机械设备安全条例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的职工,处以100元~200元的罚款,干部违反加倍处罚;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不穿防滑鞋者。

2、穿拖鞋、高跟鞋、裙子或赤脚、赤膊上班作业者;

机床作业戴手套、不戴防护镜者。

3,在油库、料库库房内,乙炔发生器室、木工棚内吸烟、明火者。

4、在高处、水上工作平台上作业,追拉推打开玩笑者。

5、施工机械、车辆超座载人以及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驾驶员证’’驾驶他人施工机械、车辆者。

6、有意损坏安全网、安全带、安全标志、交通标志、通航信号、消防器材者。

7、不听安全人员劝告或故意辱骂、动手阻挠安全人员正常工作者。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高陵高速公路L11合同段安全生产部

200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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