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版本)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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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改革问题研究为什么要选择这个题目?

为什么要选择这个题目?

1.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时颁布实施。

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2.1994年1月1(我国实行了全面的税制改革),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同时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从此形成内外统一个人所得税制度。

3.从2008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

为什么要选择这个题目?

为什么要选择这个题目?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式,其特点是

(1)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2)实行定额、定率相结合,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方式(3)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收方法。

虽然从开始实施到现在(19802012),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已经走过32年的历程,但是实施后的效果仍不理想。

为什么要选择这个题目?

为什么要选择这个题目?

2012年12月初,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在北京发布的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家庭的基尼系数为0.61,大大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

2013年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公布了过去十年中国基尼系数,2012年中国为0.474。

系数导向意义引发关注。

基尼系数,按照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

为什么要选择这个题目?

为什么要选择这个题目?

无论是从西南财经大学公布的2010年中国家庭的基尼系数(0.61),还是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公布的过去十年中国的基尼系数(2012年中国为0.474),从中都可以看出在现行的分类征收的课税模式下,中国的收入差距开始越来越大,并且仍有扩大的趋势。

这将对国家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非常不好的影响,所以改革课税模式是迫在眉睫。

为什么要选择这个题目?

为什么要选择这个题目?

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合理。

为什么要选择这个题目?

为什么要选择这个题目?

为什么要选择这个题目?

为什么要选择这个题目?

通过以上两个表的对比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同美国(综合课税模式)、德国(综合课税模式)、英国(混合课税模式)、法国(混合课税模式)与日本(混合课税模式)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明显偏低。

同俄罗斯的该比重比较接近。

(以上两个数据分别来源于:

世界银行WDI数据库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什么要选择这个题目?

为什么要选择这个题目?

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功能很有限。

做简要分析(分为5个方面)。

1.扣除标准和税率不同,易导致税收流失。

2.涵盖收入类型不全,易导致税收流失。

3.纳税期限不一致,易导致税收有失公平。

4.将个人作为课税单位,不体现家庭的税收负担。

5.无弹性税制难以发挥自动稳定器的功能。

扣除标准和税率不同,易导致税收流失扣除标准和税率不同,易导致税收流失例如,A公司职员工资为4000(无其他形式的收入)。

A公司的董事,他的收入来源形式比较多,如其某月从公司取得工薪收入4000元,将自有车辆出租给公司使用取得租金收入800元,从公司取得董事费800元,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5000。

该职工的月收入所得额计算:

总收入=工资薪金收入=4000元该董事的月收入所得额计算:

总收入=工资薪金收入十租金收入+董事费收入+国债利息收入=4000+800+800+5000=10600元扣除标准和税率不同,易导致税收流失扣除标准和税率不同,易导致税收流失该董事的个人所得税=(40003500)*3%0+(800800)*20%+(800800)*20%+0(国债利息不收税)=15元该职员的个人所得税=(40003500)*3%0=15元扣除标准和税率不同,易导致税收流失扣除标准和税率不同,易导致税收流失(10600与4000两个不同的收入,个人所得税却都是15元)从上面的例子中可以看出,收入来源多的公司董事虽然月收入有10600元,由于他取得的收入项分别依据不同的收入项目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起来却只缴纳15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仅有工薪收入的公司员工虽然收入只有4000元,却也需要缴纳15元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可见在采用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模式下,出现了收入来源多的纳税人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方法少缴纳税款,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和个人收入差距扩大。

涵盖收入类型不全,易造成税收流失涵盖收入类型不全,易造成税收流失个人所得税应收项目图涵盖收入类型不全,易造成税收流失涵盖收入类型不全,易造成税收流失我国现行的分类征收模式中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能涵盖所有的收入。

如上图所示,A为个人所得税法中正列举征税的收入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11类所得,B为个人所得税法中未列举征税的收入项目,如基金收入、理财产品收入等。

A+B共同构成了个人的全部收入,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只对其中的A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未对B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涵盖收入类型不全,易造成税收流失涵盖收入类型不全,易造成税收流失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必然会增多,新兴的收入形式会越来越多,也就是B部分的收入会越来越多。

例如:

基金收入、理财产品收入、委托理财收益等新兴的收入形式,却不在个人所得税的正列举的征收范围内,这部分收入不纳税会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的不完整,不仅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也对生产要素市场产生了扭曲(对贷款、募股等收益要缴纳利息税、股息税,但是对基金收入、委托理财等收益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利于生产要素市场的正常运转。

涵盖收入类型不全,易造成税收流失涵盖收入类型不全,易造成税收流失例如:

李某和王某,都是从生产要素市场上取得收入。

李某取得利息收入(非国债利息)50000元,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10000元,而王某取得的是委托理财收益50000元,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重要启示:

由于纳税人都是经济人(即:

理性人),势必会影响纳税人的投资决策,选择税后利益大的投资决策,进一步缩小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造成更大的税收的流失。

纳税期限不一致,易导致税收有失公平纳税期限不一致,易导致税收有失公平例如: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的年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一些纳税人所从事的工作季节性比较强,其取得的收入在一个日历年度中每个月份极不平均,而一些纳税人每月取得的收入相对平均一些,在按月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造成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的不一致,带来了税收上的不公平。

月份月份纳税人税人A纳税人税人B收入个人所得税收入个人所得税1月10000300002月10000300003月10000300004月10000300005月10000300006月10000300007月500045300008月6000145300009月70002453000010月60001453000011月5000453000012月1000030000合计36000625360000纳税期限不一致,易导致税收有失公平纳税期限不一致,易导致税收有失公平通过以上的计算结果可知,由于纳税期限的不同,在全年收入都是36000元的情况下,纳税人A要比纳税人B多负担62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就出现了收入相同,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不相同的情况,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将个人作为课税单位,不体现家庭的税收负担将个人作为课税单位,不体现家庭的税收负担家庭是人们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最小单位,人们的消费水平不仅受自己收入的影响,还要受到家庭整体收入的影响。

而分类课税模式却只以个人收入作为征收对象,不考虑家庭的税收负担。

在家庭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取得收入的人员数量不同,会出现家庭收入相同,但负担的税款却不同的情况。

将个人作为课税单位,不体现家庭的税收负担将个人作为课税单位,不体现家庭的税收负担例如: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费用扣除标准三险一金;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假设有两个家庭,A家庭只有l人有收入来源,月均收入10000元。

B家庭有2人有收入来源,每人月均收入5000元。

A、B缴纳的三险一金均为1000元,费用扣除除标准为3500元。

则A家庭应纳人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费用扣除标准三险一金=1000035001000=5500元;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5500*20%555=545;A家庭的税后收入=收入个人所得税=10000545=9455元。

将个人作为课税单位,不体现家庭的税收负担将个人作为课税单位,不体现家庭的税收负担而B家庭应纳人个人所得税为:

每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费用扣除标准三险一金=500035001000=500元;每个人的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500*3%0=15;B家庭的税后收入=收入个人所得税=10000一15*2=9970元。

将个人作为课税单位,不体现家庭的税收负担将个人作为课税单位,不体现家庭的税收负担从上例可以看到,在家庭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以个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这就造成了在家庭收入同是10000元的情况下,由于取得收入的人员数量不同,造成了A家庭比B家庭多负担了515元的税款,不能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即收入相同税收负担相同。

无弹性税制难以发挥自动稳定器的功能。

无弹性税制难以发挥自动稳定器的功能。

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被作为“自动稳定器”,可以随经济周期自动调整税收负担,熨平经济周期波动。

而在我国的分类征收模式下,由于11类所得项目中仅有3类所得项目是适用累进税率,其他8类所得项目是适用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致使个人所得税弹性太小,难以随经济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只能是与经济周期同比例变动,难以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无弹性税制难以发挥自动稳定器的功能。

无弹性税制难以发挥自动稳定器的功能。

3类所得项目是适用累进税率,这三类是: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

3.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制,税率为20%。

但是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20%、30%、40%)无弹性税制难以发挥自动稳定器的功能。

无弹性税制难以发挥自动稳定器的功能。

在我国分类征收模式下,由于费用扣除标准采用定额扣除的办法,税收负担难以随通货膨胀、通货紧缩而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在物价大幅上涨时,由于人们的基本消费支出增加,而扣除标准不变,增加了人们的税收负担,尤其是增加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三种课税模式的实施条件与利弊分析三种课税模式的实施条件与利弊分析三种课税模式的利弊分析1.分类所得税制的优势与不足2.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优势与不足3.综合所得税制的优势与不足分类所得税制的优势与不足分类所得税制的优势与不足分类所得税制的优势与不足(已经做了介绍)1.符合征收简便性原则2.具有刺激增长和吸引投资的作用(其他两种税基宽,征收额度高)3.适合于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国家4.税收中介机构发展状况一般(现实中的综合所得分成复杂,不具有专门税收知识的普通纳税人很难自行完成税收申报,需要专门的税收中介机构的帮助。

但是,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税收中介机构仅仅处于起步阶段。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优势与不足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优势与不足分类综合征收模式,目前国际上有两种操作方式交叉型混合征收模式与并立型混合征收模式第一种(交叉型混合征收模式),对各类所得项目,按其性质区分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对劳动所得适用水平较高的累进税率,而对资本所得适用水平较低的比例税率,然后到年终综合全部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分类征税时已纳税款准予抵扣。

对于低收入的纳税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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