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问题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2099836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8.6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报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问题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报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问题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报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问题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报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问题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报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问题Word文件下载.docx

《报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问题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报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问题Word文件下载.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报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问题Word文件下载.docx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三条也具体规定了报请许可逮捕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的具体办法,这些规定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人大代表犯罪案件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但是,在我们具体实施中还遇到一些新的问题,严重影响到审查逮捕案件的办理和维护执法的公正性。

一、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大对检察机关报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的答复期限,和《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逮捕案件的要求不相适应。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第四点规定: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以上规定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意味着人大必须在相应法定期限内对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做出答复。

而在实践中,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人大代表的报捕书后,依法向相应的人大报请许可逮捕时,大多数是人大闭会期间,是否许可逮捕人大代表应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而人大常委会又往往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其中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又有主观方面的因素。

如:

某县人大常委委员全部出国考察期间,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结果人大常委会以无法如期召集常委委员开会讨论为由,迟迟不予答复,这种情况属于客观方面的原因。

主观方面的因素则更为复杂,有些人大常委主要负责人出于庇护人大代表或者私人感情,故意阻挠或延误常委会议的召开,迟迟不予答复。

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结逮捕人大代表犯罪案件;

如果人大内部存在腐败现象,后果就更加严重。

遇到上述情况,人民检察院就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逮捕案件。

如果作出批捕决定则是违法的;

如果作出不批捕决定,那么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就可想而知了。

反之就会超过审查批捕的法定期限,造致超期羁押人犯,也是违法的,后果也是严重的。

在捕和不捕的问题上,检察院进退两难,无法可循,甚至无所适从。

碰到这种情况时,采取的办法往往是请示上级检察院或向本级党委、政法委报告请示,依上级检察院或本级党委、政法委批示作出处理决定。

虽然解决了当务之急,但常常是和现行法律相违背的,是一种人治的表现。

(二)、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具体履行监督人大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的法律职能,和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制要求不相适应。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制要求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同时必须建立一整套和之相适应的法律监督机制,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人大又是人民检察院执法的监督机关。

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人大接受广大人民的监督,但对人大的行为具体由谁来监督,如何监督,发现问题通过何种途径来解决或纠正,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从而出现了人大的监督和被监督之间的关系出现脱节。

由于下级人大和上级人大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就算有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那么具体实施办法还是空的,也没有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不仅不利于人大自身机制的健全,而且影响到现代法治的实施进程。

更为严重的是,一旦人大所作出的决定有差错时,会造致执法的不公,甚至是社会的不稳定。

在实践中曾出现过这样例子,某县一林区发生了一系列团伙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有关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后,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十余名犯罪嫌疑人,其中有一名犯罪嫌疑人是人大代表,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已涉嫌犯罪,而且是主犯,涉案数额巨大。

但报请相关人大许可逮捕后,人大人大常委会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存在诸多客观原因(如:

林业部门应当发给砍伐林木许可证而没有发等),多数人不同意逮捕多数人为由(没有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不许可逮捕犯罪嫌疑人。

虽然检察机关认为发放砍伐林木许可证和盗伐、滥伐林木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论处,但无处申诉和提起复议,只好作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

结果从犯都被依法执行了逮捕,而主犯却消遥法外,如此执法就明显有失公正。

最后引起了该地区老百姓的公愤,也给社会造成了诸多不稳定的因素和极不良的社会后果。

同时,也不能排除人大内部存在腐败的可能,如果腐败分子从中作乱,以权代法,以权谋私,不时地充当某些不法分子的保护伞,那么人大的监督作用就成了一句空话,适得其反。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贪官腐败分子能长期在社会找到藏身之地,其中原因可能存在人大庇护因素,危害性极大,特别是对于那些严重暴力犯罪,一旦出现这种情形,后果更不可设想。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人大执法的监督机关,而且出台一套完整的实施办法,那么一旦发现人大存在执法不公或者违法决策时,由其监督机关依法监督,及时纠正;

否则人大的决定就成了“最高批示”。

(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大所作出的是否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答复有异议时,应向何级机关何种部门申请复议或复核,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要求不相适应。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辩证的统一关系,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有力保障,要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就必须要使民主和法制有机地统一结合起来。

如果人大能够正确履行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就能促进民主和法制的健全,否则就难以实现民主和法制的统一。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执法,这是符合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的,但人大本身首先应当做到依法办事,无论是审查、调查还是提出问题、交办案件和纠正违法,都必须依法进行。

如果出现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或者是为利益驱动而枉法等现象,就势必使人民的意愿和要求不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人民的民主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

因此,人大所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人民的意愿,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不能保证司法机关执法的公正性。

在报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的问题上,如果人大所作出的决定一旦有误,人民检察院又不知向何级机关何种部门申请复议或复核,而决定还得如期限执行,这样就有失司法的公正性,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

(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和复杂多变的执法需要不相适应。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执法形势的日益复杂多变,在实践中已遇到一些新的问题,要具体实施没有法可依。

比如说,某县人大常委主要成员因涉嫌犯罪被纪委实行“双规”后,整个人大领导班子几乎处于瘫痪状态,而正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结果人大常委以无法召开会议讨论为由,迟迟不作出答复,造致人民检察院在法期限内无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从而影响了办案工作。

遇到这种情况,人民检察院该怎样做,是否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大报请许可,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给检察院的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检察机关在审查决定逮捕县级以上人大代的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上述情况类似。

二、立法建议

纵观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谨提出如下建议供学者参考:

(一)、健全立法工作,建立相应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人大对检察机关报请许逮捕人大代表的答复期限,而且要和《刑诉法》对审查逮捕的相应期限规定相对应,既要充分体现人大对检察机关执法的监督职能,又使得检察机关有法可循,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利于惩治腐败分了和打击犯法犯罪活动。

(二)、立法规定人大必须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的情形。

对已经触犯刑法涉嫌犯罪,符合刑诉法规定的逮捕要件的,必须许可逮捕;

对符合逮捕条件,又因履行人大职责特殊情况,不许可逮捕的具体情形作出明文规定,使得人大在是否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的问题上有法可依,也有利于人民对人大的监督。

(三)、建立相应的法律,明确规定由谁、由何种机关或部门来监督人大是否正确履行许可逮捕人大代表职责。

首先,在人大内部建立自身的监督机制,在人大内部设立一个部门或专属机构负责监督本届人大活动,并负责向上级人大报告下级人大的活动情况,再由上级人大依法进行审核复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下级人大提出纠正意见或指令下级人大再审理;

同时,人大可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报告地方党委审查备案,使人大的决定统一到党委的高度上来,在和党委保持一致的同时,又起到监督的作用。

制定专项法规,对人大内部发生循私枉法、故意庇护犯罪等行为严惩不贷。

(四)、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大所作出的是否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答复有异议时,应向何级机关何种部门申请复议或复核予以纠正。

应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大所作出的是否许可逮捕人大代表答复有异议时,可向本级人大申请复核或通过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大申请复议,或者向地方党委反映依法纠正等。

(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规范和保证《刑诉法》的实施,对需报请人大许可逮捕的案件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对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的案件,可根据犯罪的类型、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有无逮捕必要等诸因素情况作出决定,如犯罪性质、情节恶劣,必须逮捕的,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可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延长拘留羁押期限,或报上级检察机关向上一级人大报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

对犯罪情节较轻,不批捕对社会危害不大,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先作不捕处理;

2、对未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可直接或通过政法委和侦查机关协调,在法定期限允许的情况下,适当调整报捕时间,待人大作出答复后再作出是否批捕决定;

3、下级人大遇不可抗等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召开会议讨论答复检察机关时,可提请上级检察院报请同级人大许可逮捕人大代表;

4、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重伤、抢劫、强奸、爆炸、放火、贩毒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在报请人大许可后未能及时答复的,可先行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过后及时办理许可手续。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农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