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商品检验局高雄分局办事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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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商品检验局高雄分局办事细则文档格式.docx

  四、关于各项农产品检验(疫)标准及方法研究建议事项。

  五、关于合格标识监贴与注销事项。

  六、关于各类农产品试验研究及其结果之报告事项。

  七、关于农产品集货场检验设备之审查登记事项。

  八、关于农产品集货场检验技术员工资格之审查登记及训练考核事项。

  九、关于农产品集货场品质管制及其自行检验技术之辅导事项。

  十、关于植物病虫害与消毒处理等之试验研究及其结果之报告事项。

  十一、关于农产品检验及植物检疫资料之搜集整理与建议事项。

  十二、关于检验(疫)及试验研究等仪器药品用具之筹划添置领用与维护管理事项。

  十三、关于本课员工工作分配督导考核事项。

  十四、关于本课主管工作计划,报告法规公文之撰拟收发登记事项。

  十五、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5条 

  第二课课长承分局长之命综理课务并督率所属分办左列事项。

  一、关于冷冻食品(包括肉品、水产品、蔬果)工厂品管及工厂分等检验登记申请调查事项。

  二、关于冷冻食品分等检验工厂品质管制之追查产品抽验及技术辅导事项。

  三、关于冷冻食品检验之执行事项。

  四、关于畜水产品及冷冻食品出口验对执行事项。

  五、关于畜水产品及冷冻食品委讬试验之执行事项。

  六、关于畜水产品及冷冻食品委讬试验有关纪录之填报与评定事项。

  七、关于合格标识监贴与注销事项。

  八、关于动物及畜水产品之检验(疫)冷冻食品检验标准及方法之研究改进建议事项。

  九、关于检验(疫)及试验研究等仪器药品用具之筹划、添置、领用与维护管理事项。

  十、关于动物进出口检疫之执行事项。

  十一、关于畜产品(包括鬃毛绒羽类)检验(疫)及消毒熏蒸事项。

  十二、关于进出口染疫动物之扑杀焚化等处理事项。

  十三、关于动物及畜产品进出口运送工具包装材料等之消毒熏蒸事项。

  十四、关于动物隔离检疫中心设施管理事项。

  十五、关于动物畜水产品及冷冻食品等产地生产状况调查事项。

  十六、关于动物检疫畜水产品检验(疫)及冷冻食品检验数量之统计事项。

  十七、关于本课员工工作分配督导考核事项。

  十八、关于本课主管工作报告法规公文之撰拟收发登记事项。

  十九、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6条 

  第三课课长承分局长之命综理课务并督率所属分办左列事项:

  一、关于农产加工品(冷冻食品除外)工厂分等检验之申请登记调查事项。

  二、关于化学工业品(合板玻璃制品除外)工厂分等检验之申请登记调查事项。

  三、关于农产加工品(冷冻食品除外)工厂品质管制及其自行检验技术之评核与辅导事项。

  四、关于化学工业品(合板玻璃制品除外)工厂品质管制及其自行检验技术之评核与辅导事项。

  五、关于农产加工品(冷冻食品除外)出口检验及港口验对之执行事项。

  六、关于化学工业品(合板玻璃制品除外)出口检验及港口验对之执行事项。

  七、关于饲料类之进出口检验事项。

  八、关于化学工业品(合板玻璃制品除外)内销检验之执行事项。

  九、关于合格标识监贴与注销事项。

  十、关于农产加工品(冷冻食品除外)委讬试验之执行事项。

  十一、关于化学工业品(合板玻璃制品除外)委讬试验之执行事项。

  十二、关于农产加工品(冷冻食品除外)检验及委讬试验等有关纪录之填报与评定事项。

  十三、关于化学工业品(合板玻璃制品除外)检验及委讬试验等有关纪录之填报与评定事项。

  十四、关于农产加工品(冷冻食品除外)产地生产状况调查及其资料之搜集整理建议事项。

  十五、关于化学工业品(合板玻璃制品除外)产地生产状况调查及其资料之搜整理建议事项。

  十六、关于农产加工品(冷冻食品除外)检验标准及方法研究改进建议事项。

  十七、关于化学工业品(合板玻璃制品除外)检验标准及方法之研究改进建议事项。

  十八、关于农产加工品(冷冻食品除外)之试验研究及其结果之报告事项。

  十九、关于化学工业品(合板玻璃制品除外)之试验研究及其结果之报告事项。

  二十、关于检验及试验研究仪器药品用具之筹划购置与维护管理事项。

  二十一、关于本课员工工作之分配督导考核事项。

  二十二、关于本课主管工作计划报告法规公文之撰拟收发登记事项。

  二十三、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7条 

  第四课课长承分局长之命综理课务并督率所属分办左列事项。

  一、关于机械合板玻璃洋伞等产品工厂分等检验之申请登记调查事项。

  二、关于机械电机合板玻璃洋伞等产品品质管制工厂之调查,执行追查,产品抽验及辅导事项。

  三、关于机械电机玻璃洋伞等产品进出口检验之执行事项。

  四、关于机械电机合板玻璃洋伞等产品港口验对之执行事项。

  五、关于机械电机合板玻璃洋伞等产品内销检验之执行事项。

  六、关于机械电机合板玻璃洋伞等产品委讬试验事项。

  七、关于机械电机合板玻璃洋伞等产品检验及委讬试验等有关纪录之填报与评定事项。

  八、关于办理机械电机合板玻璃洋伞等产品委讬法人团体代施指定试验之调查事项。

  十、关于机械电机合板玻璃洋伞等产品试验研究及其结果之报告事项。

  十一、关于机械电机合板玻璃洋伞等产品检验(试验)标准及方法之研究改进事项。

  十二、关于检验设备仪器用具之筹划添置领用与维护管理事项。

  十三、关于机械电机合板玻璃洋伞等产品检验(试验)资料之搜集整理事项。

  十四、关于本课员工工作分配督导考核事项。

  十五、关于本课主管工作计划报告法规公文撰拟收发登记事项。

  十六、关于本分局品质管制之综合业务汇办事项。

  十七、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8条 

  第五课课长承分局长之命综理课务并督率所属分办左列事项:

  一、关于办理报验登记,审核及接受委讬试验及特约检验事项。

  二、关于办理输出分等检验商品简化报验发证作业程序之执行事项。

  三、关于办理发证及单照证书之保管事项。

  四、关于办理检验费,委讬试验费特约检验费产地证明查证费及检验标识费之计算及填单催缴事项。

  五、关于内销工厂内销检验费之催缴事项。

  六、关于输往地区所需产地证明核发及查证事项。

  七、关于检验作业时限之管制事项。

  八、关于港口验对,统一派遣作业之执行事项。

  九、关于违规案件之调查处理事项。

  十、关于检验标识之收支管理事项。

  十一、关于检验行政之研究改进建议及推行事项。

  十二、关于办理法人团体代施检验业务之联系事项。

  十三、关于检验费及委讬试验费特约检验费内销检验费有关费率资料调查搜集整理及建议事项。

  十四、关于检验资料之整理归档保管逾期报废等事项。

  十五、关于本课员工工作分配督导考核事项。

  十六、关于派驻楠梓,高雄,加工出口区人员工作分配督导考核事项。

  十七、关于本课主管工作计划报告法规公文等撰拟收发登记事项。

  十八、关于检验残余样品之登记保存事项。

  第9条 

  第六课课长承分局长之命综理课务,并督率所属分办左列事项。

  一、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二、关于文书之收发缮校事项。

  三、关于档案及公报之整理保管事项。

  四、关于会议之通知与记录事项。

  五、关于公用财物之购置分配及书报杂讬订购事项。

  六、关于公有财产物品保管及增减造报事项。

  七、关于房地(包括附属设备)财产之管理租用分配暨修缮事项。

  八、关于环境卫生之整理办公处所会议场所之计划布置管理事项。

  九、关于技工司机工友之雇用调配解雇保险与管训事项。

  十、关于公有车辆之调配保养与税捐之缴纳事项。

  十一、关于员工配给实物造领与发给事项。

  十二、关于现金与票据收入及保管登记事项。

  十三、关于款项之解库及送存事项。

  十四、关于经费之提领及支票之开发事项。

  十五、关于收支账目之记载及结存事项。

  十六、关于各项规费之收缴事项。

  十七、关于法定捐税及保险费扣缴事项。

  十八、关于员工薪俸表册之编造发给事项。

  十九、关于本课员工工作分配督导考核事项。

  二十、关于本课主管工作计划报告法规公文等撰拟收发登记事项。

  二十一、关于不属其他课室之事项。

  第10条 

  会计室主任承分局长之命,兼受上级会计机构之业务指导监督,综理室务,并督率所属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室会计人员之职位分类、任免、迁调、考核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岁入(出)概算、预算之汇编及分月预算决算书表之编制事项。

  三、关于会计统计业务之策划推进及制度之研究改进与建议事项。

  四、关于预算执行之审核、控制及登记事项。

  五、关于预算追加(减)及流用之拟议,汇编事项。

  六、关于岁入(出)预算资料之搜集,调查及预算执行配合计划进度情形之查核、拟议事项。

  七、关于各种收支凭证之审核与登记及会计凭证之编制事项。

  八、关于财务上增进效能之研究建议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拟议事项。

  九、关于现金、财产、物料之查核事项。

  十、关于营缮工程、财物购置、变卖移转之查核,监验事项。

  十一、关于会计簿籍之登记、结算、整理与会计报告之编制事项。

  十二、关于会计簿籍凭证、报表及资料之整理保管事项。

  十三、关于统计资料调查、搜集、整理、分析、保管及报表编制、图表设计、绘制事项。

  十四、关于会计、统计工作计划、报告及文稿之撰拟、收发、登记暨上级临时交办事项。

  第11条 

  人事室主任承分局长之命,兼受上级人事机构之业务指导监督,综理室务,并督率所属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人事规章及人事革新之研究建议事项。

  二、关于组织、编制、办事细则及分层负责之研拟事项。

  三、关于职位分类之推行暨职位管理之拟议事项。

  四、关于任、免、迁调及俸阶之核拟事项。

  五、关于铨审(动态)、试用(见习)案件之查催、核拟事项。

  六、关于考试、训练、进修、考察、研习(实习)事宜及出入境案件之拟办事项。

  七、关于考绩(考成)暨奖惩案件之核拟事项。

  八、关于退休、抚恤、资遣及待命进修案件之审拟与员工福利互助之规划事项。

  九、关于职员违法失职案件之调查、拟议事项。

  十、关于平时考核(差假勤惰、工作、品德生活考核)之执行、核拟事项。

  十一、关于公务人员保险之拟办事项。

  十二、关于实物配给及各项补助费之审核事项。

  十三、关于动员月会、各种纪念节日及变更办公时间之拟议职员值日编排通知事项。

  十四、关于人事资料之登记及人事调查、统计资料之搜集、编存事项。

  十五、关于人事表报之编报及人事证明书类之核发事项。

  十六、关于人事工作计划、报告与文稿之撰拟、收发、登记暨上级临时交办事项。

  第12条 

  人事室副主任承分局长之命及上级人事查核机构之业务指导监督、办理有关人事查核事项。

  第13条 

  配合高雄国际机场及港口进出口商品检验(疫)业务需要,本分局设立高雄国际机场检疫站及高雄港第二港口办事处,各设主任一人(由技正兼)兼分局长之命办理各该站,处有关报验及检验(疫)事项,机场检疫站并负责熏蒸室设施管理事项,其所需人员由本分局法定编制员额内调配。

  第14条 

  分局长职责如左:

  一、关于上级与本分局权责划分规定事项暨本分局分层负责授权事项。

  二、关于各课、室站、工作之指挥监督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组织、编制修订建议事项。

  四、关于编制预算、概算之提示及变更或追加预算事项。

  五、关于拟订有关规章及对外订立契约原则之提示及核定与核转事项。

  六、关于施政(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之指示与核定事项。

  七、关于各级人员任免、迁调、考绩、奖惩、退休、资遣、抚恤、雇用、解雇案之核定与核转事项。

  八、关于各课室职位业务之分配,调整及公务歧见之裁决事项。

  九、关于重要会议之主持事项。

  十、关于重要公文、文稿(来函)之批阅、核判及各项证书之签发事项。

  十一、关于临时发生重大案件,紧急措施之裁定事项。

  十二、关于业务重要原则之指示与核定事项。

  十三、关于上级机关交办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本分局重要事项。

  第15条 

  副分局长职责如左:

  一、关于襄助分局长对各课室推行业务之督导事项。

  二、关于分局长指定代行之事项。

  三、关于分局施政计划工作报告及重要措施之参与事项。

  四、关于分局长差假时代行局务事项。

  五、关于会议之参加(主持)及代表分局长出席事项。

  六、关于分局长交议、交办事项。

  七、其他有关重要公务之赞襄、建议事项。

  第16条 

  秘书职责如左:

  一、关于综核文稿事项。

  二、关于施政计划、工作报告之汇编或审议事项。

  三、关于课室间业务之连系、协调事项。

  四、关于文、电及机密文件之撰拟及文书改革计划之推行事项。

  五、关于本分局会议决议案执行情形之洽询、汇编事项。

  六、关于业务上重大案件向分局长提报事项。

  七、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第17条 

  课长、主任(副主任)站长职责如左:

  一、关于本单位工作之指挥监督事项。

  二、关于本单位员工工作之分配及调整事项。

  三、关于本单位员工之督导、考核与奖惩案件之拟议事项。

  四、关于本分局分层负责规定由课室主管决定(行)事项。

  五、关于主管业务纪录文稿之审核、各种工作计划、报告之编撰及重要文稿之撰拟事项。

  六、关于参加本分局或奉派代表本分局出席各种会议事项。

  七、关于本单位预算内经费之提请事项。

  八、关于职责上应向分局长提报事项。

  第18条 

  专员、技正、技士、课员、技佐、办事员、书记等各承主管之命,办理“职位说明”所载各项公务,并就其所承办事项负其责任。

  第19条 

  本分局职员应恪遵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法令规定与革新指示。

  第20条 

  本分局职员应依照规定时间办公,并须亲自签到(退),不得迟到早退。

  第21条 

  本分局职员所办公务,应按日登记“工作登记簿”或“公文承办簿”,于次月三日前呈请主管核评,以作考核依据。

  第22条 

  本分局主官(管)对属员之平时生活素行,应严密查察,依据有关各项革新政风之要求,加强考核,并将所得品德生活优(劣)资料登入考核册,密送人事室登记。

  第23条 

  本局员工向上级有所报告时,应按级呈转,其奉命直接陈述者,不在此限。

  第24条 

  本分局职员请假,应依照规定办理。

  第25条 

  本分局值日及经指定加班工作人员,于各种例假期内须照常办公。

有关值日规定,详本分局值日人员应遵守事项。

  第26条 

  本分局处理公文人员应照下列事项办理。

  一、公文制作要符合“简、浅、明、确”的要求。

  二、公文结构,采取“主旨”“说明”“办法”(或建议)三段式加以活用。

  三、公文文字尽量改用语体文、加注标点符号,并采条例式。

  四、公文内容简明扼要,语气要肯定,用词要坚定。

  五、一般公文一律用“函”或“书函”行文。

  六、尽量利用电话记录方式处理公务。

  第27条 

  本分局职员,对于其经办公文或公务须严格保守机密,不得有所泄漏或遗失。

  第28条 

  本分局公文收发,使用公文登记表,甲、乙、丙、丁四联,均由总收发复写为表公文登记查询之主表,在办理期间,按查询日期催查及纪录公文各项进程,以代替各单送文、送会、移交、退文、呈核(判)交缮、送位档等簿册之用,乙表为代替收文簿之用,丙表为在办理期间附于公文上,为承办员及各级主管查核待办日期之用,丁表为代替本分局收发文簿之用。

  第29条 

  本分局收发人员除注意例行签收等事项外须注意下列各项:

  一、凡附有现金、支票、汇票或其他有价证券之公文,应即送出纳在来文注明或制给收据,然后再行分办。

  二、如来文封套上未注明密件拆封后始发觉密件者,仍依密件处理。

  第30条 

  课、室收发人员,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收发人员点收清楚来文后,在甲表或送件簿上签收。

  二、公文登记表登记后,应将乙表按单位收发文号放入收文盒中,并将甲、丙表附于文上送承办员在甲表上签收后收回。

  三、各单位移文或送会时,单位收发员应于甲、乙、丙三表“承办员”栏之次一行,填明移往送会单位之名称,并在同行左边注明移交日期,甲、丙表随文移送,经受移或受会单位在甲表签收后收回。

  四、创稿文件,视同来文,仍按一般程序使用公文登记表登记。

  五、存后提办或移回重办,应检出原公文登记表,于原承办员之次一行填入重交日期后由“承办员”签名,并于甲表备考栏内,注明提办或重办日期后按规定手续送承办员办理。

  六、存查案件,应于甲表之结案日期栏内,注明存查日期,并于“处理内容”栏内注一“存”字送档案人员,点收归档。

  七、先行复知文件,按照创稿文件处理程序办理。

  第31条 

  发文人员应完成审查附件、挂号、印章、缮写信封后依照公文性质缓急分别以专送、挂号、限时快送、航挂等方式寄送。

  第32条 

  公文处理时限以不超过左列时间为原则:

  一、最速件随到随办。

  二、速件不超过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过六天。

  四、人民申请有关技术性或专业性案件,其办理过程在七天以上者,其时限得另订之。

  第33条 

  各课、室承办之文件,如案情复杂,须经详细审核磋商或查考复杂之前案,以及来文定有签复之期限而不能于前条规定时限内办出者,得按左列展期之规定办理:

  一、超过规定时限一倍以内者可由课室、主管核定。

  二、超过规定时限一倍以上者,应签请分局长核定。

  三、来文定有答复期限,因故不能按期办出者,应先协调函知来文单位。

  第34条 

  各课、室收发人员应根据现用四联公文登记表之使用方法认真查催,另由分局长指定专人切实办理公文查询,以免延误。

  第35条 

  档案管理悉依“事务管理规则”内有关档案管理规则办理,有关内部作业由第六课自行订定。

  第36条 

  机密文件处理规定如下:

  一、凡文件封套有分局长亲启及机密字样者,作密件论。

  二、收到秘密文件,应于密件收文簿上,编号登记,原封送分局长拆阅。

  三、密件稿由承办人员亲送核判。

  四、密件应由承办员亲自监视,俟缮写(打印)完毕,(文字较少者宜由承办人自缮),由承办人校对,送印,密封后交收发人员登记发文,原稿收回密存,并依规定程序归档,至缮写(打印)时所有废纸及油印腊纸,亦应由承办人员负责收回毁销。

  第37条 

  本分局岁出岁入预算,由会计室依据政府有关法令规定与年度施政计划,暨各课室提供之资料与分局长指示汇编之。

  决算依据有关法令规定及年度施政计划成果并按年终收支实况编制之。

  第38条 

  款项收支,由会计室审核凭证,编造传票呈分局长核定送第六课出纳人员收支登帐,债权人领款时,应在传票或付款凭单第三联上加盖与原始凭证相同之印章,并由第六课出纳人员在上项传票或付款凭单内加盖“付讫”之印戳后,填制现金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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