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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

1、产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2、变更:

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3、消灭: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失;

行政法律关系被撤销或履行完毕(注销)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灵魂法理理念中

法制性、特殊性、普遍性、规范性、适用性

二、行政法治原则(依法行政)

(一)内容上

1、职权法定:

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来源于法律,越权无效

2、法律优位: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不得违反法律

3、法律保留:

有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简答P67)

犯罪和刑罚;

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

司法制度

(二)具体要求

1、行政主体设立合法

2、行政职权拥有合法

3、行政职权行使合法(不折不扣、不能拖延、不能不按法定要求)

4、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正当、客观、适度、公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一)背景→行政自由裁量权

(二)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正当目的

行政法的一般目的→为人民服务;

特定的法律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2、行政行为具有正当的动机(善良、诚实)3、应当考虑相关因素而不考虑无关因素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人之常理→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及日常生活的常识

5、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正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6、行政行为公开化→行政活动依据和政策公开;

活动过程公开;

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四、行政应急性原则

(一)含义:

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没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暂停公民权利和宪法权利的行为。

(二)行使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

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5、应急权力造成个人或组织正当权益受损的,应在事后予以一定的补偿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含义→是法学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权: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是民事主体

责:

必须能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名: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盖章

定义:

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能独立承担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组织。

二、行政职权

是行政职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管理活动的权能。

来源:

固有职权、授予职权

(二)特征

1、行政职权具有公益性

2、行政职权具有优益性─职务上优先性,物质上受益性

行政优先权:

行政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行为推定有效

行政受益权:

物质上─办公条件、财政经费

行政优先权条件:

必须是行政主体;

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目的;

有法律依据

3、行政职权具有不可处置性(权责统一)

三、行政权限

1、含义:

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

垂直领导─国务院

领导关系

纵向→有隶属双重领导─上级、本级人民政府

指导关系─体育、科技

2、分类

权限划分

横向→无隶属公务协助

监督制约─审计、行政监察

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

一、概念和特征

依宪法或有关组织法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2、特征:

具有执行性;

行使行政权的国家机关;

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门;

依宪法或组织法设立。

二、类型

(一)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

首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行长、审计长、秘书长

国务院:

办公厅、组成部门(27个)、直属机构(16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办事机构(4个)、直属事业单位(14个)

组成部门:

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卫生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防部、外交部、科学技术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产业部、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全部、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商务部、水利部、文化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环境报数部

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税务总局、体育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林业局、宗教事务局、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特设直属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研究室

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二)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镇)

2、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

3、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区公所→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三、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1、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2、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是以行政主体身份出现

3、在行政法上,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并不限于行政机关(授权)

第三节行政授权的组织

一、含义: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二、授权组织的形态

(一)行政机构(内设)

1、内设机构→专门法、组织法

2、派出机构→专门法律、组织法或有关行政管理需要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

设立主体不同→机关: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机构: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

职权范围不同→机关:

职能相当于设立机关;

职能只是被授权的那部分

法律地位不同→机关:

天生是行政主体;

被授权后成为行政主体

(二)社团、人民团体(三)企事业单位(四)行政性公司

(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

第四节行政委托的组织

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法律行为。

特征:

行政主体;

职权一部分;

接受委托组织必须以行政主体名义行使职权;

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

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一)委托主体

1、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2、依法委托3、必须是书面形式4、委托必须是必要的

(二)受委托主体条件

1、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业的事业组织2、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工作人员

3、必须有行使委托职权的设备和条件4、不得再委托

三、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1、授予对象不同→授权:

只能是组织;

委托:

可以是组织或个人

2、法定依据不同→授权:

必须是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

只要符合法的精神和目的

3、法定方式不同→授权:

直接或间接;

以具体的命令方式

4、法律后果不同→授权:

之前不是行政主体,后是;

不是行政主体

5、法律责任不同→授权:

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

第五节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标志我国正式确立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法》2006.1.1─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法律地位:

1、普通公民2、国家公务员3、行政主体的代表

(三)权利和义务

1、权利:

职务保障权、工资福利、岗位培训、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申请辞职

2、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

率;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命令;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公正廉洁、公道正派;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国家公务员的制度结构

(一)结构→“进”“管”“出”

考录考核:

勤、能、德、绩、廉

进调任管奖励:

物质、精神

选任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辞退、开除

交流:

调任、转任、挂职

近亲回避: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回避近姻亲:

不能互相领导,不能直属同一领导

不得担任财务、审计、监察、人事、纪检

地域回避:

县乡两级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

物质福利:

取暖费、交通、福利

休假:

法定假日、年假、探亲假、病事假、婚丧假

工资福利工时制度:

每天8小时

五险一金公积金

疾病保险、生育保险、伤残保险、死亡保险、失业保险

(二)原则

1、公开:

录用单位和人数、录用条件、考试程序、考试结果、录用名单

2、平等3、竞争4、择优

三、国家公务员公务身份与非公务员身份的区别(因素)

1、时间因素(上下班)2、岗位因素3、职责因素4、命令因素

四、国家职务关系的保障

1、对公务员的保护:

防止来自于公民的侵害;

防止来自于行政机关的侵害。

2、国家对职务关系的保护:

处分、追偿权、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做的法律行为。

1、主体标准─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以职权为标准─运用行政职权

3、以法律标准─法律效果、事实行为

(二)特征:

从属法律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公定力)、强制性

二、行政行为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

1、抽象行政行为

(1)含义:

行政主体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所做的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表现:

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提出法律议案;

编制、制定规划;

制度行政措施;

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3)特征:

主体特定;

行政行为对象的普遍性;

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行政行为具有反复性;

行为内容规范性;

行为审查不可诉性→具体行政力

2、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所做的行为。

(2)特征:

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

3、二者区别(简答P117)

(1)调整对象不同→抽象:

不特定;

具体:

特定

(2)能否反复适用→抽象:

能;

(3)影响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抽象:

间接;

直接

(4)程序不同→抽象:

立法程序:

强调调查及听证程序

(5)是否可诉→抽象:

否;

(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依效力范围不同)

1、内部:

行政机关与公务人员

2、外部: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

3、二者区别

(1)适用规则不同→内:

行政组织法;

外:

行政行为法

(2)行为方式不同→内:

处分;

处罚

(3)救济途径不同→内:

申诉;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程序)

1、羁束:

只能严格按照法律明确规定。

2、裁量:

在法定幅度内,可自由选择

(1)行为的条件要求不同裁量:

一般情况下不受理,只能在显失公正时审查

(2)行政诉讼中司法审查不同羁束:

全部审查

(3)是否国家赔偿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启动方式不同)

1、启动方式不同→职权:

主动实施;

申请:

相对人的申请

2、举证责任不同→职权:

行政机关举证;

行政相对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是否具备法定要件)

(六)可诉行政行为与不可诉行政行为(是否可受司法审查)

不可诉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外交、国防)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

权能→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

(一)赋予权益或剥夺权益权利→从事某种活动的自由

利益→从行政机关获得的好处(社保金、行政奖励)

(二)科处义务和克除义务

(三)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四、行政行为的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资格要件:

行政权能存在;

2、权力要件:

行政职权运用;

3、法律要件:

产生法律效果:

4、意思要件:

意思表示存在。

(二)行政行为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权限合法:

在法定权限内

2、内容合法:

证据确凿,有充分事实根据;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行政行为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

3、程序合法:

先取证,后裁决;

符合程序法原则。

五、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效力内容:

公定力→(推定有效性)→约束力→(经过异议期,行政复议、诉讼)→确定力→(经过履行期)→执行力

(二)生效规则:

即时生效、送达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三)行政行为失效─无效、撤销、废止

违法: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超越法律权限;

证据不确凿,事实不充分;

适用

撤销法律、法规错误;

不公正。

不当:

动机不良;

相同事实不相同对待;

没有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

违反自认规律,没有实现可能。

废止:

适用的法律、法规已经废止或修改;

地区形式发生重大变化;

行政行为已经完成或实现管理目标。

无效、撤销─可获国家赔偿;

废止─可获国家补偿

第二节行政立法

一、含义和性质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二)性质:

1、行政性2、准立法性(代表权力机关、法的范畴、遵守立法程序)

3、从属性

二、行政立法效力

1、对个人、法人或组织的普遍约束力、强制力

2、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

(二)效力等级P147

冲突解决规则:

1、同一机关制定同一事项,特别法与普通法不一致时,优先特别法

2、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优先新法

3、部门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决定→

地方法则直接用;

部门法则报请人大常委会裁决

4、部门规章之间及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的,由国务院决定

三、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权利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事前监督:

行政立法之前,对立法目的、性质监督

2、事后监督:

由权利机关予以撤销

(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

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予以变更和撤销2、进行裁决

(三)司法机关→选择适用行政立法(四)社会监督─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立法主体→权限→立案→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实施→解释→备案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

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二)与行政立法的区别(简答P151)

1、制定主体范围不同→立法:

特定行政机关;

文件:

上至国务院,下至乡镇

2、内容不同→文件:

无权直接为相对方设定权利或义务,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3、制定程序不同→立法:

遵循较为严格、正式的行政立法程序;

程序较为简易

4、效力大小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第三节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述

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

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为;

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内容;

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为,目的在于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许可是要式行为,按照法定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原则

1、法定原则:

许可设定和实施法定;

许可范围法定;

权利行使法定

2、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统一办理、联合办理→一站式服务

3、便民、效率原则提供格式文书→一律不得收工本费

应当当场受理→一次性告知(5日内)

4、救济原则:

即保障合法权利,陈述权、申辩权;

提起复议、诉讼

5、信赖保护原则

6、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监督、发证机关监督

7、不得转让原则

三、行政许可范围

(一)可以设定许可的

1、安全事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健康权、生态环境保护)

2、特许事项(自然资源开发)

3、资格认证事项

4、技术认证事项

5、登记事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不须设定许可事项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机制能够管理的

四、行政许可设定权限(论述P164)

1、法律可以设定的任何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法律没有设定的种类;

法律已设定,其只能做具体规定

3、国务院决定─临时性许可(1年)

4、地方性法规

5、地方政府规章

6、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不得设立的事项

(1)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组织的资格、资质认证

(2)不得限制其他地区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7、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许可

五、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提供格式文书,提供真实材料

符合条件,给予受理

2、受理应当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

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不受理都应出具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由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审查

4、决定

5、限期─一般20日+10日;

联合或统一办理45日+15日

六、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P182

1、听证通知:

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2、听证公开原则

3、听证主持人4、举证和质证

5、听证笔录:

效力:

案卷排他原则,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七、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1、撤销: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决定;

超越法定职权;

违法法定程序;

对不具有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注销:

许可期限届满未续展的;

赋予公民特定的许可,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

第四节行政处罚

特定的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原则

主体法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行政处罚法》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

实体公正(过罚相当)、程序公正(人格尊重)

公开:

处罚依据公开、处罚过程公开(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告知制度、咨询制度)、结果公开

3、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4、相对人权利保障原则:

陈述权、申辩权(不得加重处罚);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获得行政赔偿

行政处罚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分离

5、职能分离原则在行政处罚中,行政处罚调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决定人员分离

行政处罚作出机关和收缴机关分离

6、一事不再罚原则

三、行政处罚种类(学理分类)

1、申诫罚:

警告、通报批评

2、财产罚:

罚款、没收

3、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许可证

4、人身罚:

行政拘留(1—15天)、劳动教养(1—3年,延长1年)、驱逐出境或限制出境

行政拘留:

只能适用于自然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孕妇、哺乳期免于拘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四、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论述P194)

(一)设定的原则

1、要符合我国的立法体制

2、根据行政处罚的轻重区别对待

3、符合法制原则

(二)设定的具体内容

1、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

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人生罚只能有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设定:

除限制人生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设定:

除限制人生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

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法律事实清楚;

较小数额罚款(个人50元以下,法人1000元以下);

警告

2、内容:

表明身份;

确认违法事实;

告知当事人权利;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

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特点:

适用范围广泛;

比简易程序严格、规范;

适用听证程序的前提

立案─管辖范围、没有过时效(2年、6个月)

调查─先取证,后裁决不少于2名人员抽样取证证据保全(7天)

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

2、内容陈述、申辩应当予以处罚

决定不予处罚→孕妇、14岁以下、精神病人

制作处罚决定书轻微、及时改正→免于处罚

送达→邮寄、留置、直接送达

(三)听证程序(半庭审程序)(简答P206)

由行政机关主持、公开举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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