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信息报告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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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信息报告docWord文档格式.doc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原件

原件查验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经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归口管理)的

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

报送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办理渠道】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4.税务机关提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纳税人可以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

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网上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实名办税信息采集、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

5.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6.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

11.《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1.1.2—002变更登记

领取《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多证合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从业人数、办税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除上述信息以外的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设立登记机关(如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件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省内通办)

2.云南省网上税务局PC端网页版(),一照一码信息变更办理路径:

【登录】—【税务登记】—【变更登记】—【一照一码信息变更】—【在线办理】;

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办理路径:

【登录】—【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在线办理】。

税务机关重新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4.通过网上税务局PC端网页版办理的纳税人可以通过【自我查询】——【办税进度查询】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办理状态为【已办结】:

指税务机关受理、办结了纳税人申请信息。

5.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1.1.3—003自然人基础信息报告

负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简称自然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基础信息。

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机关反馈《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3.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4.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5.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会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

6.未及时报告变更信息的自然人,将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国居民纳税人身份确定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事项的办理。

7.“有效身份证件”是指:

(1)纳税人为中国公民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的,为居民身份证。

(2)纳税人为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3)纳税人为港澳居民的,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4)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5)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

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

其他外籍个人,为有效的外国护照。

8.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1.1.4—004代扣代缴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基础信息,具体指以下情形:

1.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

2.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3.境外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被税务机关指定为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

4.负有扣缴义务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副本

代扣代缴非个人所得税的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3份

2.云南省网上税务局PC端网页版(),办理路径:

【登录】—【税务登记】—【设立登记】—【扣缴税款登记】—【在线办理】。

税务机关反馈《扣缴义务人登记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1.1.5—005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全部账户账号;

账户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开户银行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公布全国通办的任一办税服务厅

3.云南省网上税务局PC端网页版(),办理路径:

【登录】—【税务登记】—【报告备案登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在线办理】。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3.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5.通过网上税务局PC端网页版办理的纳税人可以通过【自我查询】——【办税进度查询】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办理状态为【已办结】:

1.1.6—006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首次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云南省网上税务局PC端网页版(),办理路径:

【登录】—【税务登记】—【报告备案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在线办理】。

税务机关反馈《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办理基础信息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6.通过网上税务局PC端网页版办理的纳税人可以通过【自我查询】——【办税进度查询】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办理状态为【已办结】:

7.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1.7—007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有:

到开户银行缴纳、联网电子缴纳、现金缴纳、银行卡缴纳等等。

纳税人需要使用联网电子缴纳的,可以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实现税款的实时划缴。

《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提供免填单服务,税务机关提供《协议》文本

【登录】—【税务登记】—【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在线办理】。

3.云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终端(手机APP渠道:

苹果iOS平台,在苹果手机AppStore中搜索“云南税务”,点击获取并安装即可使用;

安卓Android平台,在360、XX等各大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云南税务”,下载安装即可使用。

微信公众号渠道:

在微信APP中打开【通信录】-【公众号】,搜索“云南省网上税务局”,找到云南省网上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点击【关注】即可使用。

)办理路径:

【我】—【三方协议】—【我要签约】—【提交】—【三方协议验证】。

1.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反馈《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及验证结果。

2.纳税人在办理该事项前,应当先办理完成“1.1.5—005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事项。

3.通过云南省网上税务局办理的纳税人,有CA签章或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验证通过后直接进行电子档案归档,纳税人无须报送纸质材料。

无CA签章或未进行实名认证的纳税人:

通过云南省网上税务局(网页版)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由纳税人下载并打印《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一式三份),加盖纳税人公章并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通过云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验证成功后,需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协议书,加盖纳税人公章。

4.现阶段我省可网签三方协议的共有15家银行,分别是:

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富滇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曲靖市商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联社。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6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66号)

2.《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缴税业务的通知》(税总发〔2014〕73号)

1.2特殊事项报告

1.2.1—008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对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进行转让、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处分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

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

税务机关反馈《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

2.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3.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1.2.2—009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报送数量根据合并(分立)的单位数量决定,提供免填单服务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3.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可以参照办理“1.1基础信息报告”“8.1清税注销”等事项。

1.2.3—010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发包人(出租人)应当自发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承包(承租)协议合同复印件。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公布全国通办的任一办税服务厅。

3.云南省网上税务局PC端网页版(),办理路径:

【登录】—【税务登记】—【涉税情况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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