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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行政许可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占用挖掘道路建设工程是指占用挖掘道路、桥梁,埋(架)设硬线(燃气、上水、排水等管道)、软线(通信信息、监控、电力电缆等线缆)等管线工程施工、轨道交通建设及其交通疏解施工、人行道改造施工、交通隐患整治、道路品质提升施工、道路黑化施工以及占用挖掘道路进行勘探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占用挖掘道路计划是指统筹考虑各单位占用挖掘道路施工需求制定的年度占用挖掘道路计划,是各辖区交通运输局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的主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占用挖掘道路计划的对外公示是指已列入年度道路占用挖掘的计划,通过市交委官方网站(网址: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道路是指除高速公路外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道路。

本办法所称的新路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五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三年内的道路。

本办法所称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是指工程已竣工验收,且办理道路产权移交,由市交委负责日常养护的道路。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修是指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漏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需要紧急占用挖掘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占用挖掘道路行为。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计划管理】本市建设工程占用挖掘道路管理严格实行计划管理,重要道路的占用挖掘应当从严控制。

市交委根据年度道路建设、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需求和道路现状编制本市建设工程年度占用挖掘道路计划,确保道路畅通和设施完好。

第六条【年度计划的申报】道路建设、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年度占用挖掘道路计划的,应当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占用挖掘道路计划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交委。

第七条【年度计划的编制】市交委应当统筹各行政区占用挖掘道路实际需求,组织各辖区交通局编制年度占用挖掘道路初步计划,在每年的12月组织各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会审会议,并根据会审意见在每年的12月底前公示占用挖掘道路年度计划。

原则上同一路段一年内只能安排一次占用挖掘道路计划,在公示路段有占用挖掘需求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可自行调整施工计划并与公示路段主体建设单位协商同步施工。

第八条【年度计划的调整】根据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和工程建设单位建设施工的需求,每年的6月,市交委可以召开年度计划调整会审会议,对占用挖掘道路年度计划作出调整。

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年度计划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或者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后未按期实施的,应当将情况说明书面报辖区交通运输局。

辖区交通运输局经核实后作出延期或者撤消的处理意见,报备市交委。

对虚报、瞒报占用挖掘道路计划或取得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将在市交委诚信管理体系中进行记录。

第九条【年度计划的实施】占用挖掘同一路段的多个工程建设单位应自行协商明确一家为申请主体,承担主体责任。

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挖掘深度“由深及浅”的原则,自行协调施工计划并签订相关管理协议。

第三章许可管理

第十条【申请材料】工程建设单位向施工项目所在的辖区交通运输局申请《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路政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含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证明文件、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级单位建设任务下达文件等);

(三)属开设永久路口的,提交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开设永久路口批文;

(四)建设工程涉路部分设计文件和图纸;

(五)施工组织方案;

(六)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承诺书(不涉及地下管线的无需提供);

(七)日常养护作业方案(仅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作业、交通及治安监控维护、绿化带修剪等工程提交);

(八)涉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提交原桥梁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安全意见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九)涉及增加桥梁荷载和改变原桥梁、隧道结构的,应当提交原桥梁、隧道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和相应的风载、荷载试验报告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十)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水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供保护方案;

(十一)书面延期申请报告(工程延期需提供);

(十二)《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工程延期需提供)。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简化申请材料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许可程序】申请材料齐备,辖区交通运输局应当予以受理。

辖区交通运输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申请材料内容符合要求的,核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审批流程】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的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窗口或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备、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应当予以受理。

(三)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核查结论。

(四)决定。

批准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

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

行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凭道路挖掘修复费缴纳回执领取决定、证件。

第十三条【许可证使用和变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规定的要求施工。

施工期间《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必须张贴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未按规定张贴《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的,由市交委行政执法支队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期间,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局部移动施工位置、扩大施工面积的,应当事先向核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的原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依据材料。

原审批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同意变更的予以换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许可证延期】辖区交通运输局在核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时,应当注明施工起始日期、截止日期以及施工占用的道路路段、面积。

建设单位不能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完成施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1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由原核准部门重新换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

因配合政府举办重大活动,被指令暂时停工或者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施工而延误工期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辖区交通运输局提供延期施工申请及有效证明,由辖区交通运输局审核决定。

第十五条【新路占挖审批】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道路原则上不予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应急抢修】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漏等故障或者突发事故,地下管线产权单位需要紧急占用挖掘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当立即向所在辖区交通运输局报告。

抢修单位可以先行占用挖掘道路抢修。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辖区交通运输局报备或补办占用挖掘道路许可。

第四章修复管理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在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期间,应当符合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标准化作业要求,严格执行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八条【修复费用收取】工程建设单位(含应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按道路修复工程量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挖掘修复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上缴深圳市财政专户。

道路挖掘修复工程修复单价标准参照当年道路日常养护招标中标标底价执行。

轨道交通建设及其交通疏解施工占用挖掘道路不收取挖掘修复费,道路恢复工程由申请人实施。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免征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工程项目可以免征挖掘修复费。

第十九条【占用挖掘新路收费】辖区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占用挖掘新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加收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道路竣工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五倍;

(二)道路竣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三倍;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竣工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一倍。

加收的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当年道路日常养护招标中标标底价收取。

加收的道路挖掘修复费应当上缴市财政,用于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条【修复要求和责任】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作为验收依据。

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修复路面。

路面修复由市交委委托道路养护企业实施。

第二十一条【修复质量保修】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道路挖掘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道路恢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道路挖掘修复相关技术标准负责修复工程的保修。

隐蔽工程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路面沉降、塌陷等现象影响道路正常使用时,原工程建设单位应负责隐蔽工程的返工,保证工程质量,按照道路修复工程量缴纳相应的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执法巡查】辖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的日常巡查,对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的案件,要及时通报执法支队处罚。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辖区交通运输局发现占用挖掘道路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对拒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辖区交通局应当及时通报执法支队进行处罚,并由执法支队在国家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中进行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试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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