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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体:

国家立法权由议会和国总统共同行使;

总统是国家元首,拥有任命政府、掌管外交、统帅三军等实权,每6年选举一次。

1999年芬议会通过新宪法,名称由《政府组织法》改为《宪法》。

新宪法加强了议会和政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削减了总统部分权力。

议会为一院制,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200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

主要职能是立法、监督政府、监督财政。

最高司法机关为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法院由院长和19名法官组成,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

最高行政法院由院长和20名法官组成,负责审理政府机构和省、市(县)机构的行政案件。

起诉机关是各级检察院。

另设有国家法律监察官,有权出席阁会议,监督总统、阁和政府各部门的决定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院长、法官以及最高检察长均由总统任命。

  议会制度:

  芬兰实行的是代议制,议会代表全体芬兰人民具有立法、临督政府、临督财政的权力。

  一院制议会

  芬兰的议会制度始于19世纪初,但当时芬兰处于俄国的统治之下,议会制度很不下常。

1963年,芬兰召开了新的国家议会,并开始将议会制席正常化,但当时的议会为四个阶级的议会改为一院制的议会,从此确立了现代芬兰的一院议会制席,

  一院制议会由200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

会选举每4年举行一次,选举日为选举年3月的第三个星期日和接下来的星期一两天。

为便于选举,芬兰将全国划分为12-18个选区,目前全国共为15个选区。

议员按比例表制普选产生,每选区根据人口分议员名额。

但如果当地情况不适宜于采取比例代表制,宪法规定在上述选区以外,另设车至数个单名议员选区。

  大选结束后,全体当选议员到首都赫尔辛基参加议会会议。

当选 议员应在议会的第一次会 的前一天下午12点开始,向总统任命的审核人员呈交其全权证书,以确认其议员资格。

新一届议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下午举行,由总统宣布会议开始,并在会议开始时进行点名,然后议会选举产生议会议长和副议长开始新一届议会的任期。

  根据芬兰宪法,总统有权解散议会,并举行新的议会选举。

如果统下令新的议会选举,需要通知各省省长及负责织选举的主管机关选委员会并在60天后进,以便政党能够提名它们候选,并展开竞选活动。

选举日定在选举月的第一个星期天和接下来的星期进行国,如果会进行了新的选举,而且未被再次提前解散,下一次大选就在上一次选后第四年举行。

  二、议会的职能

  议会的主要职能是立法、临督政府、临督财政。

  议会是主要的立法机关。

根据芬兰宪法,立法权由议会和国总统共同行使,议会与总统一起享有创制新法律或修改,解释、止现行法律的提案权,从法律角度来看,议会年的国家预算,制定为国家支提供资金所需的立法。

  通过国家年度财政预算及可能的追加预算是议会立法的最主要的容之一根据宪法规定,议会对于国家财政的控制是非常强大的。

议会控制着预算的修正和通过,而且宪法进一步特别规定,税收和一般的征税及政府当局的支出必须基于议会通过的法律。

  但芬兰议会的立法地位不如北欧其他国家强大。

根据宪法,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得到总统的批准。

在得到总统批准之前,由议会通过的法案不可能成为法律。

总统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

如果总统拒绝批准,议会通过的法令将不可能生效。

只有在新的议会选举后,新一届议会原封不动地再次能过了被总统否决的法案,才不需要总统的批准而成为法律。

  议会的另一项职有是监督国家的行政管理及官员的活动。

根据宪法,国务委员会必须得到议会的信任,如果政府得不到议会的信任,就必须辞职。

议会可以向国务委员会或一名部长或某一事务提出询问的质讯,部长就其所管辖的领域向议会负责。

根据宪法规定,只有议会和总统才能对一名现任部长的非法行为提出指控。

  议会还监督国家的财政。

除通过政府的年度预算外,议会还任命5名国家审计委员,代表议会监督预算的编制及执行,并审核财政状况及其管理。

国家审计委员按受议会的指示,并有权要求有关当局提供任何必要的资料和文化。

此外,议会还直接控制着芬兰国家银行议会选举银行监察员监督银行活动。

  三、议会会议

  议会通常在2月初召开它每年的常会。

每年的大会被分为春季会期和秋季会期。

每次会期,不论中间有无间断,都为120天,但议会有权决定是否延长会期或缩短会期。

  议会会期开始的日期与时间由总统以公告形式宣布。

全体议员按指定的日期与时间,在举行祈祷后出席会议。

平常的全体大会通常在星期二和星期五举行。

除非议会的特别规定,全体大会的辩论向公众开放。

  全体大会由议长或一名副议长主持。

在大会辩论期间,每个议员发言时间通常不得超过十分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一次不得超过30分钟。

议员也可不离开他的座位进行辩论,但这样的发言不能超过2分钟。

如果这一类的一个发言超过2分钟,那么议员必须到议会讲坛完成发言。

议员在全体大会上发言可以用芬兰语,也可以用瑞典语。

全体大会的辩论都被录音,并由速记号记下会议记录。

  当大会的讨论结束时,如需要投票,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每个议员的座席上有投票表决按钮,议员可以投“赞成”、“反对”或弃权标。

在投票时,如果议员出现投票错误可以对投票进行改正。

  主持全体大会的议长或副议长不能参与辩论,也不能参加投票。

  根据总统的命令,议会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特别会议在召集令公布之日起十五天后召开,但最迟必须在常会开会前一天闭会。

特别会议只能讨论事先规定的议程、政府提交审议的事项或与上述议程或事项有密切关系的事项。

  四、议会的主要机构

  

(一)常设委员会

  议会的大部分工作主要是在常设委员会去完成的。

目前议会有13个常设委员会,它们是:

宪法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行政委员会、运输和交通委员会、农业和林业委员会、防务委员会、教育和文化委员会、社会事务和卫生委员会、经济事务委员会、劳工事务委员会、环境委员会。

  除财政委员会外,每一个常设委员会由17名议员组成。

财政委员会由21外议员组成。

除正式委员外,每个委员会还有若干名候补委员。

财政委员会有19名候补委员会,其他委员会有9名候补委员。

每个委员会成立后,各自选出1名主席和1名副主席。

  每个委员会都有自己的管辖围。

宪法委员会负责处理音乐会给它的有关宪法性法律的制定、修改、解释、废止的预备事项,以及一切同宪法性法律有密切关系的立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废止的预备事项;

负责审查交付给它的关于制订、修改、废止议会议事规则,议会部比例代表制造举办法,以及各议会司法代表下达指示的法案;

负责审查政府就议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政府在政外交方面采取的重大措施向议会提出的报告,并就该报告提出适当的建议。

此外,议会在其权限围审查政府成员和司法总监的公务措施是否合法的事项,也先交该委员会研究。

如果议长拒绝将提出的问题交付审议或拒绝将议案提付表决因而同议会发生争议时,也由宪法委员会进行仲裁。

法律事务委员会负责交付给它的关于制定、修改、解释、废止法律的预备事项。

外事委员会根据需要接受政府关于对外关系的报告,并在它认为必要时对上述报告表示意见,该委员会还处理与欧盟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相关的事务。

财政委员会有权查阅财政部的一切帐目的决议,了解财政状况,查阅国家审计委员的报告,宣布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公共经济的管理状况,并针对以上各种情况提出建议。

预算法案和政府或议会的其他财政提案,均应交付财政委员会审查。

财政委员会应对预算法案中的一切拨款逐项审查并提出报告,并就如何获得为抵偿支出所必要的财源提出建议。

凡是增加预算的提案,均由财政委员会按照审查预算法案的方式予以审查。

委员会还负责审查交付给它的关于制订、修改、废止对国家审计委员的指示。

  根据议会法,委员会如果认为需要调阅不属议会管辖的公务机关或行政机关所处理的问题的有关文件,或者需要这此机关口头或书面提供情况或资料,总理或有关部长应根据委员会的请求,采取措施,使所需的文件或资料迅速送达。

如果不能送达,也应说是理由。

  依据各委员会要做的工作量,委员会每周开会一至四次。

委员会会议一般不向公众开放,但议长和副议长有权参加常设委员会的会议,国务委员会的成员同样有权参加委员会会议并在会议中发言。

  议会某一事项在全体大会辩论之前边,通常交与某一常设委员会去考虑。

当一个委员会考虑一项事情时,可以召集专家以听取他们对此事情的观点,然后举行全体讨论。

经讨论后,委员会对审议事项提出一个报告。

凡不同意委员会决议的委员,有权以书面表示其不同意见,并附在主要报告之后呈交议会,但这不影响报告的有效性。

  委员会完成审查后,向议会提出报告,使议员有机会去熟悉报告的容。

  

(二)大委员会

  除常设委员会外,议会还有一个大委员会。

大委员会由25名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审查由其他常设委员会做了初步工作后的议案。

大委员会每周开会一次,会议也不对外公开,但议长和副议长有权出席会议,政府成员也有权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参加讨论。

议会的任何议员、议会秘书以及方长指定的议会工作人员,都有权出席大委员会会议。

  大委员会享有特殊的地位。

在某些将提交给欧盟委员会处理的提案上,大委员会被授权代表议会发表声明,阐述芬兰的立场。

大委员会也被授权代表议会参加为欧盟最高会议及考虑修改欧盟的基础性条约的政府间会议所作的国家准备。

  (三)议长会议

  议长会议由议长、副议长和各委员会主席组成。

议长会议的主要工作是负责议会的运作,为议会事务制定计划。

议长会议就议会活动的组织原则,议会秘书上据以编制预算的法律的制定、修改或废止,议会议事规则,议会中比例代表制选举办法,以及对议会工作人员的指示等,向议会指出必要的建议。

  五、议长及议员的权力

  芬兰议会有一名议长和两名副议长。

议长和副议长在议会当选后的第一次全体大会上选举产生,任期4年。

  议长负责召集议会全体会议,提出审议事项,主持讨论,提付表决,维持会议秩序,注意审议事项是否有违宪之处,以及宣布全体会议闭幕。

议长不得参加讨论和表决。

除为执行宪法、议会决议或议事规程所必需者外,议长不得提出任何提案或动议。

  议长因故不能行使职务时,由第一副议长代理,如第一副议长也因故不能行使职务时,由第二副议长代理。

在会期期间,如果议长或副议长死亡或辞职,应立即选举新的议长或副议长。

  现任议长为丽塔·

沃凯宁(女,联合党),1995年4月21日就任。

  议员按比例代表制普选产生。

凡选民,不分居住地区,均有资格当选为议员。

但现役军人无资格当选为议员,司法总监、最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法官的议会司法代表也不和由议员兼任。

如果议员被任命或当选担任上述职务,应即停止其议员职务。

  议员本着公实的精神行使职务,遵守宪法,但不受任何其他指示的约束。

议员凡按照选举法宣布当选后不得辞职。

任何议员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出席议会会议,或未经议会许可和并无公认的障碍而缺席,议会要扣发其全部或部分报酬作为处罚。

如果议员仍不改过,议会将宣布其丧失议员职务。

凡受到剥夺自由权处分的议员,将扣发其受处分期间的报酬。

  议员有权提出下列议案:

(1)法律提案,即按照法定格式起草,旨在制定一项新法律,或修改、解释、废止现行法律,或对以前由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予以立法规定的法案。

(2)财政提案,即提出将某项拨款列入下一财政年度预算的建议(3)请愿的案,即提出由议会要求政府其权限的任何事项采取措施的建议。

议员有权对任何一名部长所主管事务提出询问,也在要对任何一名部长所主管的事务提出质询。

  根据议会法规定,议会不得拒绝议员出席议会会议并行使其职权。

非经议会以全体议员的5/6以上的多数批准,任何议员不得因其在议会中所发表的议论,或因其在议事在动动的态度而受起诉或剥夺其自由。

任何人如在议员往返议会的途中或在会议期间,故意以行动或言词诋毁该议员,或者在会议结束后攻击该议员行使职和的方式,都将以严重恶性事件论处。

在议会开会期间,未经议会许可,任何议员不得因刑事犯罪而受逮捕。

但法院下令逮捕者,或在犯罪现场被捕、其罪当判处6人月以上徒刑者,则不在此限。

议员领受上国家基金支付的报酬,也能报销出席议会开会的往返旅费。

  俞可平(主编),王祖茂(著):

《当代各国政治体制丛书》,大学1998年版

  王晓民(主编):

《世界各国议会全书》,世界知识2001年版

  友渔(主编):

《世界议会辞典》,中央广播电视1987年版

 

系統編號:

092NSYS5227035

出版年:

研究生:

江光展

研究生(英文):

Kuang-ChanChiang

論文名稱:

芬蘭選舉制度之研究

英文論文名稱:

TheStudyofFinnishElectoralSystem

指導教授:

廖達琪

指導教授(英文):

Da-chiLiao

學位類別:

碩士

校院名稱:

國立大學 

系所名稱:

政治學研究所

學年度:

92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81

關鍵詞:

比例代表制;

選舉制度改革;

芬蘭的選舉制度;

芬蘭

英文關鍵詞:

Finnishelectoralsystem;

electoralreformation;

proportionalrepresentation;

Finland

被引用次數:

1

[摘要]

芬蘭於1906年通過選舉制度改革,並於隔年開始第一屆的國會大選。

由於1906的選舉制度改革,賦予了芬蘭成年男女參政權;

而參政權的法定年齡亦隨著時間不斷地往下調整,從1906年的24歲到1944年的21歲、1969年的20歲,最後更於1972年調整到18歲。

芬蘭的國會由200名國會議員所組成,分別於全國15個選區中選出,且除了&

Aring;

land島選區為單一選區外,其餘14個選區皆依各選區人口比例分配席次。

至於各政黨(政黨聯盟)所得之席次,則是以頓特最高平均數法作為分配席次的依據。

芬蘭的選舉制度自1906年以來曾做過些許的修正。

現今芬蘭每四年舉辦一次國會大選,不過總統有權提早解散國會。

依照現今芬蘭的選舉辦法,所有角逐大選的候選人皆列印在一張寬大的紙上,且每位候選人皆有一個號碼,至於候選人的號碼順序則大都依照字母排列;

因此在各政黨(政黨聯盟)所提的名單中,候選人的排名順序與當選機會毫無關連。

而芬蘭的選舉制度的實際運作情形大略可分以下幾個階段:

(a)首先選民在選票的規定處內,填上其所要支持候選人的代碼;

(b)計算出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總得票數;

(c)依照頓特式最高平均數法分配各選區各政黨或政黨聯盟所獲得的席次;

(d)各政黨與政黨聯盟在獲得其所分配到的席次後,再依據黨內或聯合名單內個別候選人所得票數多寡,決定何人當選。

因此,在芬蘭的選舉中,不但在各政黨間必須互相競爭,個別候選人也必須應付黨內的競爭。

另一方面,由於在芬蘭式的選舉制度下,選民在投票時選人等同於選黨,投給任何一位候選人的選票,都是等同於支持該黨所有的候選人與認同該黨的政策,因此制度上將誘使選民在投票時,不僅需考量到個別候選人,也必須同時評估該名候選人所屬的政黨。

最後,有鑑於我國目前選舉制度改革所面臨的困境,筆者個人認為芬蘭式的選舉制度不但能解決現行選舉制度的弊端,且亦有相當的成功機會,故提出以芬蘭式的選舉制度,做為我國未來選制改革的一個方案。

[英文摘要]

TheFinnishelectoralsystemwasintroducedin1906andelectionswereheldthefollowingyear.Since1906,allwomenandmenhavebeeneligibletovoteandtobenominatedinelections.Theageofeligibilityhasbeensuccessivelyloweredfrom24in1906to21in1944,to20in1969andto18in1972.

TheFinnishparliament(Eduskunta)consistsof200MPselectedfrom15districts.Exceptthe&

landIslanddistrictelectsasinglemember,theother14districtsareallmulti-member(thedistrictmagnitudeisdeterminedbythepopulationsize).Basically,theFinnishelectoralsystemisalistsystemofproportionalrepresentationwithmulti-memberconstituencies.Theallocationofseatstoparties(includingpartyalliance)isfollowingthed'

'

Hondtmethod.

TheFinnishelectoralsystemhasundergonesometransformationssinceitwasoriginallyintroducedin1906.Asitworkstoday,generalelectionsareheldeveryfouryears(thereisaprovisionforprematuredissolutionsofparliament–apresidentialprerogative).Thereisnopredeterminedorderofthecandidateswithineachlist.Thenamesofthecandidatesarenormallyprintedonlargesheetsofpaper,whereeachcandidatehasanumber,andthenamesmaybeorganizedwithineachlistforexampleinalphabeticalorder.Theballotpaperisasmallslipofpaper,wherethevoterhastowritethenumberofthecandidateforwhomheorsheisvoting.Theindividualvotesthusreceivedbydifferentcandidateswithineachlist(normallyeachlistcorrespondstoonepartyoracoalitionofseveralsmallerparties)willdeterminetheirfinalorder.Inotherwords,thevoterhasthedutytovoteforasinglecandidate,andtheelectoralcampaignisverymuchorientedaccordingly,asacompetitionbetweenindividuals,althoughthevoterspresumablyarealsoawareofthepartyaffiliationofthecandidatesandofthefactthattheirvoteswillbenefitnotonlytheindividualcandidatebutalsothepartyinquestion.

Whenthevoteshavebeencountedandtheorderofthecandidateswithineachlistthushasbeenestablished,thefinalallocationofseatstothelistsiscarriedoutbytheelectionboardonthebasisofcomparisonnumbers,usingthed'

Hondtmethod.Attheallocationstage,theindividualvotesofcandidatesarenolongerrelevant,astheorderhasalreadybeenestablished,andthelistscompetewitheachotheronthebasisofthetotalvotesreceivedforeachlist.Therefore,theelectionisnotexclusivelyacompetitionbetweenparties;

itisalsoacompetitionbetweensinglecandidatesonthepartylist.

BecauseofthedeadlockatpresentonTaiwan'

selectoralreformation,IpersonallythinkthatFinland'

selectoralsystemwillprobablybeagoodsolutiontotheproblemsofelectoralsysteminTaiwan,andshouldbeincludedinthediscussionofimprovingourelectoralsystem.Hence,IrecommendthatFinland'

smodelwillprobablybesuitabletoTaiwananddeservemoreattentioninthecurrentdiscussiononTaiwan'

selectoralreformation.

[論文目次]

目次

第一章緒論1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文獻探討4

第三節理論架構與研究方法11

第四節章節安排13

第二章芬蘭選舉制度之起源與歷史政治背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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