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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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住宅补偿标准:

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

司按房屋重置成本法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在被拆迁人进行签字确认

后核定货币补偿金额。

在《关于坚决禁止挂绿新城规划范围内违法用地

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增府【2012】12号)发布之日(即2012年

12月14日后,未办理相关手续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的建(构)筑物,一

律不予补偿;

在2012年12月14日前,已被城管等部门制止并发出停建通知后仍抢建的房屋及其他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商业房屋补偿标准

商业房屋认定

“住改商”房屋补偿标准为:

拥有合法产权,但被拆迁人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其实际用于商业用途的部分,按该房屋的评估价上浮100%计算补偿,计算补偿面积按房屋首层实际用于商业用途面积确定,并只限于房屋进深15米以内部分。

具体面积由镇街和被拆迁人共同确认。

第六条村集体物业、工业用地及房屋补偿

(一)厂房及仓库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

对现状合法的厂房及仓库

用地给予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补偿标准为30万元/亩;

对没有

权属证明的历史用地,按挂绿湖新征地标准补偿

(二)厂房及仓库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按评估价格补偿。

第三章安置

第七条安置对象

以发布征地拆迁公告之日作为被拆迁人年龄及人口户籍核定时间,安置对象确定为:

(一)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或宅基地,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原籍在拆迁范围而户口已外迁的,在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和合法在基地,且享受村社集体分红并承担该村社集体社员义务的人员。

(三)纯女户入赘的可享受安置(父母随入赘户为一户)。

(四)外嫁女不享受安置。

第八条安置分户的标准

对自愿选择接受安置的住户,进行分户,分户条件如下:

(一)已婚夫妇与未婚子女为一户。

(二)已婚夫妇必须与其一男孩安置在一起为一户。

如被拆迁户有

两个或以上男孩,其中有一个或以上男孩未达法定婚龄的,父母可与一

个未达法定婚龄的男孩为一户,其余已达法定婚龄的男孩独立分户,剩

余未达法定婚龄的男孩可参照第九条第四点处理。

(三)在拆迁公告之日前离婚且双方未再婚的,其一子必须随父为一户;

女方户口仍未外迁、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且享受集体福利的,可享受一套70平方米的高层指标,同时离婚双方必需以书面承诺保证,如果以后共同生活或复婚的,则按照挂绿湖分户安置标准进行分户,其多分的房屋及相关奖励交回政府处理,否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特殊情况,由村民会议讨论提出申请,由挂绿湖拆迁小组研究批准的也可分户。

(五)分户结果在拆迁村社张榜公示7天后确认。

(六)以下所称的户均为按符合本条标准分户后的每户。

第九条安置标准

被拆迁人在完成拆迁签约、交付旧房屋、青苗清表、山坟迁移等事项的前提下,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

(一)安置方式:

1、联排户型,占地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18平方米,共两层半。

2、高层公寓,每户240平方米指标,可选择二套以上高层公寓,

户型分别为7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共三种,另可安优惠价

1500元/平方米多购买40平方米以内的高层公寓。

3、货币安置,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安置指标的,由政府以

5000元/

平方米进行补偿(每户安置指标以240平方米计算);

如放弃全部安置指标的,政府额外给予每户10万元奖金;

选择部分放弃安置指标的,其剩余选择安置指标面积必须符合上述户型面积要求;

选择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安置指标的,不能按优惠价购买安置房。

(二)如选择高层公寓安置,该房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如选择联排户型房屋,该房屋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选择高层公寓的,按分户标准每户分配一个停车位;

如放弃停车位的,每个停车位给予10万元补偿。

(四)符合第七条第一、二点的被拆迁人分户后,安置户有两名或以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孩,在父母必须跟随着一男孩为一户的前提下,未达到分户条件的男孩,每一男孩可以1500/平方米回购一套120平方米的高层公寓。

(五)被拆迁户在本行政村内还有其他房屋的,必须一并拆除才可享受拆迁安置,否则只按评估价格货币补偿其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第十条商业房屋不作安置,商业用途房屋停产业补偿费以被征收商业用途房屋的该用途补偿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每月45元共计12个月计算;

搬迁补偿费按5000元/户计算。

第十一条工业厂房及仓库不作安置,搬迁及停产业补偿方式如下:

工业厂房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对搬迁与停产停业损失给予一次性

补偿。

仓库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150元每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二条村集团物业安置

对村集体原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村社办公用房、卫生站、祠堂)按照规划所确定的需求面积进行安置,新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面积超过原公共服务设施面积,超出部分免费提供给村集体使用;

新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面积少于原有公共服务设施面积的,对不足部分按照建筑成本给予货币补偿,公共服务设施作为集体物业,与安置区统一规划,建设后交由村集体管理。

同时,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

第十三条住宅及村集体物业集体安置以最终公告为准。

第四章临迁

第十四条临迁补助标准

(一)因挂绿湖建设需要进行临时搬迁,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完成交付的人员,每户奖励3万元。

(二)选择实物安置的,从安置对象腾空房屋并交付拆迁之日起,

至政府交付安置房屋之日止,在搬迁过渡期限内,安置对象可得到1600

元/人/月的临迁补贴,若是当月的15日之前交付的,当月补贴全额支付;

若是当月15号之后交付的,当月补贴支付一半。

(三)选择货币安置方式,具体如下:

1、放弃全部安置指标的,每户临迁补贴从该户腾空房屋并交付拆迁之日起,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迁补贴。

2、放弃部分安置指标的,放弃部分按其所占比例一次性支付12

个月临迁补贴;

其余安置面积,按照比例逐月支付,该两方面的临迁补贴具体计算如下:

(1)放弃面积的临迁补贴额=(1600元×

该户安置人口数)×

(放弃面积平方米÷

240平方米)×

12个月

(2)其余安置面积每月临迁补贴额=(1600元×

【(240平方米-放弃面积平方米)÷

240平方米】

第十五条临迁对象的确定

(一)享受分户户主的父母、配偶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

(二)未外嫁且户口在拆迁范围的女儿;

(三)不享受分户,但享受回购安置且在拆迁公告之日前生活生产在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及家庭成员;

(四)在拆迁公告之日后出生的新生儿(以出生证为准);

(五)在拆迁公告之日后新婚的夫妇(以结婚登记日为准)。

第五章奖励措施

第十六条被拆迁户在拆迁公告之日起60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次性给予奖励5000元/户。

第十七条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自行搬迁并

交出房屋的,另外给予奖励2万元/户。

第十八条符合第八条的按分户后,每户选择高层公寓安置的,每户将享受6万元的一次性特殊奖励,选择联排户型安置的不享受该奖励。

第十九条被拆迁户现居住的楼房(楼房限于混合结构或者框架结

构、窝棚、砖瓦屋等除外)未建至三层,政府为鼓励村民不违建、不抢建,根据房屋现状以300元/平方米的奖励其未建设到三层的面积部分。

第二十条被拆迁户现唯一自住的房屋是砖瓦屋的,经村社证明并公示无异议后,可参照第十九条享受未建三层奖励。

第六章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符合第七条第一点且满16周岁的人员,由政府按增城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五档的标准41400元/人一次性为其缴15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额。

第二十二条已购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未满16周岁的,政府一次

性补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五档标准41400元/人中个人应缴部分16200

元。

第二十三条符合第七条第二点的人员,由政府按增城市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第五档标准41400元/人中个人应缴部分16200元的70%,即

11340元一次性补偿给其自行购买社保。

第二十四条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不再享受社保。

第二十五条在公告之日后结婚的被拆迁人配偶或新生儿不享受社

保。

第七章村场征地

第二十六条征收的村场与安置的地块等面积抵扣,村场面积超出安置地块面积的,按挂绿湖周边村土地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第二十七条各合作社的村场征收补偿面积=各合作社旧村场面积-分户后户均占新村场面积×

分户后户数。

第二十八条各签订拆迁协议的安置户,视为已同意村场的征收面积及标准,相关村社需按拆迁协议的约定配合村场征收的手续办理。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安置房选房顺序以签约时间先后划分,采用“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以规定完成签约的时间节点(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划

分分房批次,同一批次选房人员选择安置房的顺序通过抽签或者摇珠的方式决定。

第三十条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挂绿湖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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