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项目劳务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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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项目劳务分包合同
海外项目劳务分包合同
承包人:
分包人:
第一部分协议书
合同编号:
日期:
地点:
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劳务分包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分包合同内容:
2.1本合同分包范围:
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
3、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4、合同价款总额元(人民币),
大写元。
5、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天数为:
天
6、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7、劳务作业人数:
人,详见附件一。
8、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本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9)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10)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9、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约定的工程。
10、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4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1、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盖章和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劳务分包人:
(合同专用章)
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1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2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6随时对劳务分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1.7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劳务分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1.8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1.9检查劳务分包人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1.10在发现劳务分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劳务分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1.11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劳务分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劳务分包人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
1.12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3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1.14承包人应帮助劳务分包人获得劳务分包人员工所需的入境签证、居住证和劳动证、该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口许可证,以及生活用房和物资进口许可证,要获取由发包人写给分包工程所在地有关当局的证明信。
办理这些函件所花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开支均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14承包人应取得由发包人写给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介绍信,为劳务分包人选定建立其宿舍区的场地。
函件所花费用和有关宿舍区的一切费用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15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2、劳务分包人权利和义务:
2.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未经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3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2.4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承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2.5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2.6自觉接受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2.7按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8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2.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提供的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2.10劳务分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承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
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劳务分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2.11配合承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承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2.12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2.13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14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
2.15在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2.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2.17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
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劳务分包人应被认为已经阅读总包合同并熟悉了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技术要求;劳务分包人同意接受总包合同中约束承包人的条款,并承认此类条款就分包合同涉及的工作来说对劳务分包人有同样的约束力。
2.18劳务分包人应服从分包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地方法及规定和风俗习惯,特别是有关工程、工资、社会保障的法律和有关文物、海关、税收及其他诸如此类的法律。
除了法定和合同条件中规定可豁免的以外,任何一项税收均不能免除。
2.19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和分包工程所在国主管部门提供他们所需的有关其雇员的一切情况。
在开工时,人员增加或变动时,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花名册,用以反映工人、职员、技术人员的姓名和工地管理人员的不同职务。
2.20劳务分包人在处理与员工的关系中,应充分考虑公认的节假日及当地其他习俗因素。
2.21劳务分包人应随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中发生非法骚乱或混乱行为,并保证工程附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和平。
2.22一旦爆发了传染病,劳务分包人将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地方医疗卫生机构为治疗疾病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要求。
2.23不允许劳务分包人以任何方式进口、出售、交换任何酒精饮料和麻醉药品,以及其他法律所禁止的物品。
劳务分包人也不得允许他的员工饮用、进口、出售及从事交换上述违禁物品的任何活动。
除非经专门的机构批准,不允许劳务分包人和任何人交换、使用任何一种武器、弹药、炸药,同时未经承包人工程师批准,不许劳务分包人在施工中使用炸药或爆炸物。
2.24劳务分包人及其员工以及他们的家属在分包工程所在国境内居住期间,不能以任何形式参与任何政治活动。
2.25劳务分包人自费为其员工提供膳食。
食堂用水、用电和燃料以及生活物资采购用车由承包人提供,劳务分包人支付费用。
2.26劳务分包人承担其员工往返国内的差旅及交通费用。
2.27其它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3、工期
3.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劳务分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承包人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2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劳务分包人发生窝工的,劳务分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承包人应于28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
劳务分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1)第3.1条(3)、(4)项;
(2)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情况。
4、不可抗力:
4.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
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4.2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4劳务分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5、转包、再分包及转让
5.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如分包人违反这一条规定,本分包合同自动解除,这无须经过任何法律手续,也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12.2不允许分包人向他人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如分包人违反这一条规定,本分包合同自动解除,这无须经过任何法律手续,也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6、事故处理:
6.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6.2劳务分包人要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